法律高校師德
·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相關辦法的通知
·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中小學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
·關於大力推進農村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高等學校青年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幼兒園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加強特殊教育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關於《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深化教師教育改革的意見
·國務院關於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B. 法律中,對違反師德的人有什麼處罰
違反師德,也就是違反教師的職業道德,這個用由當地教育局作出行政處罰,黨員的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的,移交公安局處理。
C. 師德師風法律法規培訓內容
師德師風法律法規,培訓內容主要有《義務教育法》,《教師法》,職業道德規范等等,供參考。
D. 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主要有哪些內容
第一,關於愛國守法。重點是規范高校教師與國家的關系,對高校教師政治上提出要求。強調要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當前少數高校教師思想政治意識淡漠的問題,明確提出「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不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
第二,關於敬業愛生。重點是規范教師與學生的關系。強調要樹立崇高職業理想,履職盡責,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針對當前高校師生關系中存在的問題,突出強調「公正對待學生」,「不得損害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三,關於教書育人。主要是規范教師的教育教學行為。強調要以育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針對當前部分高校教師存在的輕教學、輕育人的問題,以及社會兼職過多影響教學的現象,明確提出「不拒絕學生的合理要求,不得從事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兼職。」
第四,關於嚴謹治學。主要是規范高校教師的學術研究行為。強調要弘揚科學精神,勇於探索,協同創新;恪守學術規范,尊重他人勞動和學術成果。針對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侵佔他人勞動成果的不端行為,明確提出「堅決抵制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
第五,關於服務社會。重點是規范高校教師與社會的關系。強調要勇擔社會責任,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和人類進步服務。要求高校教師主動參與社會實踐,自覺承擔社會義務,積極提供專業服務。針對高校中不當使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的現象,明確提出「堅決反對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第六,關於為人師表。重點是規范高校教師的社會道德責任。強調要學為人師,行為世范,樹立優良學風教風;模範遵守社會公德,維護社會正義,引領社會風尚。要求切實維護人民教師的良好職業形象,明確提出「自覺抵制有損教師職業聲譽的行為。」
E. 有關教師法律法規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是人類文明進步搖籃,肩負著教書育人的職貴,其義務是法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明確規定,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的義務。何謂「保護」,作為學校來講,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學生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來的非法侵害和學校本身不良教學的侵害,也就是說應盡到自己的最高注意義務。在校學生有違學校紀律時,學校和老師應採取正確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導,並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來予以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的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九)項明文規定「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體罰學生,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事實上,不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對體罰的違法性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體罰學生,不管是否產生了嚴重的後果,其行為的屬性肯定是違法的。
就實際的教學經驗來說,適當的懲罰是必需的,適當的懲罰,可以採用背誦古詩、上台演講等方式來進行,這不會對學生有嚴重的後果,實際是鍛煉了學生相應的能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F. 師德法律政策是什麼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G. 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時態度良好可以從輕處理嗎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暫行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縣教育局關於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的若干規定》及其他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依據人事管理許可權,按照相關規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條 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性質、情節、危害,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撤銷教師資格等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課堂上接打電話、吸煙等,予以警告處分。
(二)無教案上課的,予以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的,予以記過處分。
(三)崗位履責中有下列失職、瀆職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據損害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評先彰優資格,經濟補償,自己挽回消除社會影響,呈報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1、上課上班脫崗或課間缺乏嚴格規范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
2、安全值日不到崗不盡責,造成安全事故的;
3、實施安全首問負責制,教師在場發現學生不安全行為不聞不問不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酒後上課或擅離課堂的,予以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記大過處分。
(五)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參加有償補課的,予以記大過處分。
(六)擅自向學生或家長推銷教輔資料和學生用品的,予以記大過處分。
(七)擅自對學生違紀行為進行經濟處罰者,予以記大過處分。
(八)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撥弄是非,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記大過處分。
(九)動員、逼迫學生轉學、休學、退學,未造成學生流失的,予以記過處分;已造成學生流失的,予以記大過處分。
(十)收受學生和家長錢物,或向學生及家長索要、變相索要錢物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散布違背四項基本原則言論,傳播邪教等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警告、記過處分;危害嚴重的,予以開除處分。
(十二)對學生施以體罰、變相體罰及其他身心傷害,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記過處分;造成後果的,予以記大過處分,或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撤銷教師資格,丙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予以記大過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條 凡受到各類行政處分或處罰的教師,一律取消其當年以及處分期內的評優、評先、晉職、晉級資格。受撤銷教師資格處分的,由頒發證件機關收回教師資格證,解聘教師職務;受開除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第五條 黨員教師和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及其它師德規范的,除受行政處分外,由所在黨組織按照黨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理。
(一)主動檢討、認識錯誤的。
(二)主動退出違紀所得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減少或避免影響、損失的。
H.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1、嚴禁傳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
2、嚴禁擅自辦班或在工作日參與有償補課和外出代課;
3、嚴禁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謀取個人私利;
4、嚴禁向學生亂收費、亂發資料和推銷商品;
5、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有對待學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譏諷、歧視和侮辱學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嚴的言行;
6、嚴禁張榜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7、嚴禁隨意停課和無計劃、無教案上課;
8、嚴禁以任何手段抄襲、剽竊和侵佔他人勞動成果,在招生、考試、職稱評審答辯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9、嚴禁工作時間玩電子游戲、炒股,不得在課堂接、打手機和接待客人;
10、嚴禁指責和訓斥家長。
拓展資料
1、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