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師老師 » 關於民辦教師

關於民辦教師

發布時間: 2020-11-21 13:49:06

① 中央關於原老民辦教師

p

② 老民老民辦教師最新政策42號文件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開展落實中小學教師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國教督辦函〔2016〕42號)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統稱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經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圍內對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有關情況開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准確摸清原民辦代課教師群體的數量、分布、年齡、工作年限和參加養老保險等基本情況。

二、工作原則

(一)堅持屬地為主原則,市、縣、鄉鎮是工作責任主體。
(二)堅持物證為主、組織調查為輔、人證為參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原則。
(三)堅持客觀公正、透明公開、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對象范圍

(一)調查摸底對象范圍包括:

1、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2、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二)下列人員不列入調查摸底范圍:

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執行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四、工作年限的計算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的從教年限。符合身份認定條件的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為1個工作年限。

(二)原民辦代課教師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之後,多次中斷任教的,連續任教滿1個學期以上的可以按學期進行累計,否則不得累計。累計後工作年限剩餘1學期的,按1學年算。

五、工作程序

(一)個人申請(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條件人員向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提出申請,填寫《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2)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附件3),並提供相關原始證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書面證明式樣見附件4。

(二)鄉鎮初審(10月21日至11月20日)。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安排專人對申請人提交的情況進行逐一走訪調查和核實,形成調查筆錄(附件5),同時由鄉鎮(街道)派出所、計生部門對申請人有無違法犯罪、有無違反計劃生育等情況進行審核。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還應對證明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嚴格審核。

對初審通過人員,應在當地鄉鎮(街道)政府、申請人所在地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同時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在其《原民辦教師情況調查表》或《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並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同時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系統開通時間和使用說明另行通知)在線填報有關信息。

(三)縣區審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對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提交的申請人材料進行逐一審核。對審核通過人員,應在當地縣政府網站及申請人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村(居)委會、原任教學校(或鄉鎮中心學校)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縣(市、區)認定工作小組在申請人《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表》上加具意見後,報市級認定工作小組復核,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審核提交。

(四)地市復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認定工作小組收齊、復核、匯總下轄縣區提交材料後,在復核通過人員的《原民辦教師名冊表》或《原代課教師名冊表》(附件6、7)上加具意見後存檔,並在「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情況調查系統」在線對申請人信息進行復核提交。同時,將符合條件人員統計表(附件8)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六、有關事項

(一)因政策性遷移和結婚等原因致使戶口遷移到外縣(市、區)的符合條件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申報,由原工作地縣(市、區)負責做好調查取證、認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證明原民辦代課教師任教經歷的有效原始證明材料包括:

1、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保存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
2、縣級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代課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
3、縣級和鄉鎮(街道)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
4、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代課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5、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
6、個人提供的並經鄉鎮(街道)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從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關原始證明材料應提交原件進行審核。原件需退回的應進行復印並存檔,由驗證人簽署姓名、日期並加蓋驗證單位公章。

(三)證明人的書面證明材料作為輔助材料。有效證明人一般應為被證明人任教期間的學校校領導、公辦教師、已轉為公辦教師或擔任公職人員同事(含退休);原大隊(村(居)委會)支部書記、大隊長(村(居)主任);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現鄉鎮中心學校校長等。

(四)為保證工作順利進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條件人員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原民辦代課教師為我省基礎教育做出了突出貢獻。開展該群體有關情況的調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該群體有關情況,穩妥推進解決該群體問題的基礎性工作。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准確、公平、公正地開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調查摸底工作引發該群體更多人數、更高頻次的聚集上訪。

(二)加強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財政、人社、衛計、公安、信訪、維穩等部門組成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小組,配備原則性強、熟悉政策、認真負責的工作人員,負責本地的原民辦代課教師身份和工作年限認定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參照本通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三)加強政策宣傳。各地要逐級將認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過穩妥合理的方式,傳達給原民辦代課教師,使他們盡快知曉政策,了解申辦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並及時提出申請。

(四)嚴格工作紀律。原民辦代課教師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有關工作政策性強、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各級在對人員身份和工作年限審核認定時,要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審核和公示程序,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不得納入調查摸底工作范圍,並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及鄉鎮要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各市教育部門所設立的舉報電話要及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歸檔。所有申請人的材料復印件要由專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調查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證明材料(或復印件)、查證核實材料、公示結果、名冊表等要有序組卷(附件1),裝訂存檔。

③ 中共中央2015年關於解決原民辦教師遺留問題的文件

2015年沒有相關文件,查到2011年相關文件如下:

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使用代課教師問題,偏遠地區農村中小學尤為突出。代課教師為我國基礎教育事業特別是農村教育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許多代課教師不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待遇較低,長期使用代課教師制約教育質量的提高,不利於促進教育公平。當前,教師用人制度和社會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地方的探索積累了一定經驗,為解決好代課教師問題創造了更加有力的條件。根據《國家中長期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要求,為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全國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以下簡稱代課教師)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採取多種舉措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堅持著眼長遠、以人為本,建立機制,通過擇優招聘、轉崗使用、辭退補償、納入社保、就業培訓等多種有效途徑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
1、擇優招聘為公辦教師。對具備教師資格的代課教師應納入教師公開招聘范圍。在組織公開招聘時,要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歷和實際水平,對農村邊遠貧困地區代課年限較長、表現良好、教學質量較高的代課教師,適當給予政策傾斜。對於被評為地市勞動模範的代課教師,可以直接考核招聘為公辦教師
2、多途徑轉崗使用。結合城鎮化進程、新農村建設、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加強留守兒童教育的需要,各地在增設寄宿制學校工勤和生活服務崗位以及農村公益事業崗位時,要優先選聘在崗代課教師,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管理
3、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等精神,按照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每滿一年的最低補償標准由各地參考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實際代課時間按代課教師本人在公辦中小學代課的實際年限合並計算,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4、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代課教師社會保障問題是十分重要的關鍵性舉措,要按照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根據不同情況,將其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5、積極開展就業培訓
二、建立健全農村教師補充長效機制
6、保障教師正常補充需求
7、加強臨時聘用教師管理,對因教師脫產進修、產假、病假以及流動人口子女就學增加等原因,出現教師臨時短缺,應首先由學校主管部門在現在教師中調劑交流解決,難以調劑的,可以臨時聘用教師。對臨時聘用教師,要嚴格規范管理,加強業務指導和培訓,幫助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8、妥善解決民辦教師遺留問題,要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 32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社會保障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將被辭退的原民辦教師納入相應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對根據國辦發1997 32號文件被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規定給予一次補貼的,地方政府應予以落實,對離崗、退養的老病殘民辦教師,要採取切實措施,使他們的生活得到保障。
三、確保解決代課教師問題各項舉措落實到位
9、地方是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責任主體。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統一思想,堅定信心,抓緊部署,省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建立協調機制,制定實施辦法和工作方案明確具體政策,保障經費,落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各地要把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的工作情況作為各級地方政府工作考核評價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堅決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0、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妥善解決代課教師問題是一項非常復雜、關聯度高、政策性強的系統工程。各地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強輿論引導,堅持多做少說,避免炒作,防止形成社會熱點,要深入細致的做好代課教師及相關群體的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釋,確保平穩順利實施對代課教師特別是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要給予更多關懷,關心他們的實際困難,幫助解決好後顧之憂。

了解下:民辦教師是七八十年代的農村中小學,由於教師編制不足,經當地村委會同意吸收了大批初中或高中生到學校做代課教師,由於地處農村,代課教師身份是農民,所以工資由村上支付,到了八幾年有民辦編的上級給予民辦教師補助,這些教師統稱為民辦教師。

(3)關於民辦教師擴展閱讀

民辦教師,是中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據《教育大辭典》載,民辦教師是指「中國中小學中不列入國家教員編制的教學人員。為農村普及小學教育補充師資不足的主要形式。除極少數在農村初中任教外,絕大部分集中在農村小學。許多地方政府積極採取措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經驗。但民辦教師在工作和生活方面仍有許多困難亟待解決。

④ 關於民辦教師的工齡及養老保險的問題

民辦教師工齡:
《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復函》教計字[1986]179號文件規定:「民辦教師(代課)教師被招收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或經組織批准進入各級各類學校學習畢業(或結業)後,成為國家正式職工,並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前最後一次經組織批准任民辦教師的工作時間可以與成為國家正式職工後的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在兩個以上單位連續擔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凡經組織批准調動的,應當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民辦教師養老:
具體保障措施方面,明確將原辭退民辦教師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對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且健在的原辭退民辦教師,按每人1500元的標准(即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每年100元繳15年的額度),由政府提供參保繳費補貼,幫助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原辭退民辦教師達到60周歲後,未領取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健在的,根據教齡長短,按照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計算,按月發放老年生活補助,不滿1年的按1年計。對已故的原辭退民辦教師,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每任教1年補助30元的標准×任教年限×20個月)。

⑤ 今年兩會有沒有關於民師問題的提案我當民辦教師17年辭退沒任何補償

今年兩會並沒有關於民師問題的提案。民辦教師被辭退的補償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桂婷進行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 國務院對原民辦教師待遇的新政策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下達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關於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文,現對教師教齡津貼的實施作如下規定:

一、教師教齡津貼執行范圍

中等專業學校、教師進修學校、技工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農業中學、工讀學校、盲聾啞學校、小學、弱智兒童學校和幼兒園的公辦教師,均可實行教齡津貼。

從事教師工作滿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經領導批准,調離教師工作崗位,仍在學校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以及從事教師工作不滿二十年,調任學校行政工作並繼續兼課的人員,也可以實行教齡津貼。

二、教齡津貼標准

教齡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每月三元;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滿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齡即教師直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齡計算辦法:

  1. 上述學校的教師或中小學專職少先隊輔導員等直接從事德、智、體、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計算為教齡。

2.由各級各類學校調入上述學校的教師,原專職從事教師工作的年限可與調入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教齡。

3.民辦教師或長期頂編代課教師轉為上述學校公辦教師後的教齡計算,應按其工齡計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4.曾在冤假錯案間斷教育工作,現已平反糾正,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其間斷的時間,可心計算為教齡。

5.在歷次政治運動中,曾在職帶薪下放的教師,其間斷教育工作時間,可計算為教齡。

6.教師連續病休超過六個月的時期不計算教齡。

四、領取教齡津貼的教師調離上述學校後,教齡津貼即行取消。

五、民辦教師是否實行教齡津貼制度,由和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局)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行,並抄報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和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拓展資料:

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以下簡稱職級工資制);機關技術工人實行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崗位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79號)。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准,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附表三執行。

2.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金制度、崗位津貼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三個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85號)的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職級工資制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基礎工資,按職級工資制中的基礎工資標准執行;級別工資,按此次確定的級別執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准;工齡工資,按全國統一的標准執行;職務工資,按規定的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職務工資檔次。套改級別工資、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崗位工資,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崗位工資檔次。套改崗位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與實施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

1.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單位的不同特點,分別實行五種不同的工資制度,即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制和行員等級工資制;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技術工人實行技術等級工資制,普通工人實行等級工資制。具體內容見國發[1993]79號文件。

上述人員的工資標准,分別按國發[1993]79號文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附表一至附表十八執行。

2.經濟特區事業單位的分類管理辦法和工作人員的正常增資制度、獎勵制度,均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2.深圳經濟特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實施

(1)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職員職務工資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根據本人的工作業績、任職(聘任)年限、工作年限和學歷的不同,確定相應的工資檔次。套改專業技術職務工資、職員職務工資的年限規定,分別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一、附表二執行。

(2)工人工資制度的實施。工資套改辦法是:技術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檔次;普通工人按規定的工作年限直接套入相應的等級工資檔次。套改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等級工資的年限規定,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附表三執行。

(3)實施的其它內容,按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特區津貼制度與實施

(一)特區津貼制度

1.經濟特區建立特區津貼制度。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特區津貼暫按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工資高出全國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水平確定。

2.在經濟特區之間調動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特區津貼按調入單位的標准執行;調離經濟特區後,其特區津貼即行取消。

3.特區津貼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安排,各經濟特區不得自行調整。

4.特區津貼與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

(二)特區津貼的實施

1.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特區津貼的實施

海南、廈門、珠海、汕頭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根據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工資數額確定。凡工資套改的增資水平超過國家的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的,在特區津貼標准中相應核減。特區津貼的發放,要適當拉開差距,不得平均發放。特區津貼標准,由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2.深圳特區津貼的實施

鑒於深圳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現行工資制度、工資標准以及各類人員的工資關系不同於全國,這次工資制度改革,深圳經濟特區的特區津貼總體水平按全部工作人員套改後國家核定的保留數和國家規定的經濟特區增資數額確定。特區津貼的具體標准和發放辦法,由深圳特區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報人事部核批。

五、其它有關政策

(一)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中,深圳、廈門經濟特區從按《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廣州等十六市行政級別問題的通知》(中編[1994]1號)明確為副省級起,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問題,比照國務院直屬機構工作人員的辦法處理。

(二)凡本方案中未另行規定,均按國發[1993]79號和國辦發[1993]85號文件規定執行。

六、組織領導

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是對現行工資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經濟特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嚴格執行政策,嚴格控制總量,不得自行其是。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者責任。要切實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證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

經濟特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少數部門除外)駐經濟特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在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各經濟特區要根據《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具體實施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報送人事部審批。

本方案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資料來源:網路-經濟特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

⑦ 國家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辭退的有關文件規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方針和目標,國務院辦公廳於今年教師節前下發了《關於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以下簡稱《通知》)。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國辦《通知》精神,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促進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現就貫徹落實《通知》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辦《通知》精神,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辦教師工作重要決策的意義,將各方面的認識統一到國辦《通知》的精神上來。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爭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規劃和分年度計劃,並採取切實措施,予以落實,保證在本世紀末妥善解決本地區民辦教師問題。二、要根據國辦《通知》精神,從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要求和民辦教師的實際出發,制定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各項具體政策,體現正確的政策導向。在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以下簡稱「民轉公」)工作中,要加強對民辦教師政治思想、職業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學水平的考核,並注重本人對農村教育事業的實際貢獻。三、各地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職民辦教師的工資待遇。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村教育費附加使用的管理。按農村教育費附加40%計算,其經費能保證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地區,應當首先做到民辦教師同工同酬;其他地區要努力加快實現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辦教師的工資至少要達到公辦教師工資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剋扣民辦教師工資。四、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國辦《通知》要求,進一步貫徹執行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尚未實行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按照國家教委、財政部、人事部《關於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暫行規定》(〔88〕教計字100號)的規定,盡快建立離崗退養制度。已經建立民辦教師離崗退養制度的地區,要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適當提高現行生活補助費標准。五、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禁止在民辦教師選招公辦教師中亂收費的通知》(教人〔1993〕66號),堅決禁止「民轉公」工作中亂收費和變相亂收費的錯誤做法。無論使用國家專項指標,還是地方指標,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辦教師收取任何不合理費用。教育行政部門要帶頭執行,並嚴格監督。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管理工作的職責,按照國辦《通知》精神和有關文件規定,認真做好「民轉公」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掌握政策,堅決杜絕不正之風,保證「民轉公」工作的順利進行。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加強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的管理工作。民辦教師轉公辦教師後,應繼續留在農村學校工作,以保證農村中小學教師隊伍的穩定。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規定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後在農村中小學繼續從教的具體保證措施。

⑧ 2019年關於以前的民辦教師有什麼政策

民辦教師是指在公立學校中沒有事業編制的臨時教師。1984年底以前他們被稱專為民辦教師屬,在此前從教的臨時教師基本被轉正或清退。那麼2018年國家對原民辦代課教師有何新政策?有哪些補償呢?
2018年國家沒有民辦教師國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對具備教師資格、符合教師任職條件、未能考錄的代課人員根據崗位需要進行考核,妥善安排轉崗。寄宿制學校後勤服務崗位、掃盲崗位和社會其它崗位聘用人員時應優先考慮代課人員。

⑨ 80年7月8日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文件

教育部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問題的答復意見(80)教計字267號
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
各省、版市、自治區教育、高教權局(廳):
最近,接到一些單位來信,要求對教育部、財政部、糧食部、國家民委、國家勞動總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關於邊境縣(旗)、市中小學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計字503號文件的規定中,關於民辦教師工齡計算的范圍問題,予以明確。經商得民政部、國家勞動總局同意,現答復如下:
一、中小學民辦教師、長期頂編代課教師,已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轉(包括直接招收、錄用、頂替)為公辦教師的,均可按照上述兩個文件中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
二、民辦教師經組織批准被錄取(或保送、推薦)到各級師范學校學習畢業(結業)後,仍繼續從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辦教師的時間可與畢業後任教師的時間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熱點內容
2017語文全國卷一作文 發布:2025-09-14 12:18:46 瀏覽:940
九年級上學期班主任工作總結 發布:2025-09-14 11:59:11 瀏覽:788
夏利的歷史 發布:2025-09-14 09:20:56 瀏覽:780
歷史游記 發布:2025-09-14 05:10:18 瀏覽:891
歪歪的歷史 發布:2025-09-14 05:06:45 瀏覽:144
健康教育字 發布:2025-09-14 03:12:43 瀏覽:564
師風師德體會培訓心得 發布:2025-09-14 02:35:01 瀏覽:571
輪指教學 發布:2025-09-14 01:44:11 瀏覽:413
師德師風感受 發布:2025-09-13 23:53:20 瀏覽:790
成都初中數學 發布:2025-09-13 20:04:01 瀏覽: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