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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職業權利

發布時間: 2021-07-25 07:56:34

教師的6個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的權利

根據性質的不同,教師的權利可以分為一般權利和職業權利兩類。

1.教師的一般權利

一般權利是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教師作為普通公民的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宗教信仰自由權、公民人身自由權、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監督權等。教師在日常教育教學工作中最易受侵犯的權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權、名譽權、受聘權。

(1)生命健康權。

在我國,雖然「侮辱、毆打教師」早已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但近年來,我國教師受學生及家長等辱罵、暴力攻擊的問題仍較嚴重。

(2)名譽權。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名譽是社會對某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等方面的社會評價。公民的名譽權是指公民對其名譽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在教育教學工作和生活中,對教師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侵犯主要來自學生及家長、學校領導、校外人員等。

(3)受聘權。

又稱工作權,是指依法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自由選擇和獲得教育教學工作的機會。其內容包括職業獲得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教師受聘權的法律依據是教師聘用合同。教師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學校和教師之間確立、變更、解除和終止聘用關系的協議。

2.教師的職業權利

教師的職業權利即職業權利、公權利,是指教師接受學校聘用後,依法所享有的在事業方面的專業權利。職業權利與職責相聯系,一般不能放棄,否則構成失職。

(1)教育教學權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是教師職業權利的核心,具體內容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部分權利包括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學術自由權

即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發表意見的權利。教師從事這些活動會對其專業發展和教學質量的提高起到促進作用。但是,教師在行使這項權利的時候,也應該注意不影響正常的學校工作,並嚴守學術道德。

(3)管教自由權

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生成績的權利。教師有權對學生進行各種指導,有權對其進行客觀、公正、恰如其分的評價。按照教育法規的規定,教師對學生的評定結果不能搞排名和公示,以保護學生的隱私權。

(4)獲得報酬權

即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民主管理權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分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管理的權利。教師們行使這項權利促進學校工作的民主化,也有利於教師本身權利的維護。

(6)培訓進修權

教師有參加進修和其他方式培訓的權利。

二、教師的義務

1.遵紀守法。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教育教學的義務。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的義務。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尊重學生的義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維護學生權益的義務。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提高自身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巧解邊端計數題

②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2)教師的職業權利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③ 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六大職業權利分別是哪些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

④ 教師作為專業教育教學人員的六大職業權利分別是哪些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簡稱教育教學權回。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答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簡稱科學研究權。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簡稱管理學生權。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簡稱獲取報酬待遇權。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簡稱民主管理權。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簡稱進修培訓權。

⑤ 教師的職業權利

不只有四項啊,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教書育人是教師職業的根本職責。依照國法校規從事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只要教師的教學活動內容和范圍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教師的這一權力。這一規定不僅是對教師工作安全感和穩定性的保障,也是對教育教學活動神聖權利不可侵犯的一種保障。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教師不斷的進修、學習,促進自身的專業發展是其專業對教師個體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教師法》對教師權益的一種保障。它不僅能夠促進教師不斷地進步、提高專業素質、促進專業發展,而且更有利於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這條規定賦予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教師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指導下,根據學生的接受能力和教學內容特點自主組織教學和選擇教學方法是《教師法》賦予教師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教師的這一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教師的待遇直接關繫到教師的社會地位和教師職業吸引力等問題。因此,國家在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教師的生活水平方面給予了較大的關注,並將教師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出來,這樣就利用了法律的強制力保障了教師收入的穩定及其應享有的優惠條件。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教師參與學校管理,為學校及教育事業的發展出謀劃策不僅有助於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發展,而且還可以增強教師的主人翁情感和意識,提升教師的職業熱情,因此《教師法》將教師的這一權利予以了法律保障。這也正是公民權利與教師權利相結合的表現。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教師職業的復雜性和挑戰性決定了教師個體在其職業生涯中必須不斷的進修和發展,才能夠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和教師職業的要求,因此加強教師培訓工作、保障教師參加進修的權利,是提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的必要措施。
此外,在《教師法》中,除了第七條所列舉的六項教師享有的權利,還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一些教師應當享有的權利,如在培養和培訓、工資水平、各種福利待遇以及獎勵等方面賦予教師的權利,當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通過一定渠道提起申訴的權利等。

⑥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抄有下列權利:襲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⑦ 簡述我國教師職業特有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

(1)進抄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
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
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⑧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⑨ 教師專業權利是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教師這一職業所特有的活動內容。教育教學活動是一項十分復雜的系統工程,它包括課程、教材教法、考試和評價、課外活動、思想教育、勞動教育、校園文化、學校與家庭配合教育等方面。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這是教師作為專業技術人員的一種基本權利。教師在完成規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著書立說、進行學術交流、參加學術團體等。但這種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其行使必須限定在學術研究活動中,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則應遵循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教學大綱的要求,不能任意發表個人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此項權利體現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有權根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特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的學習、升學、就業等方面給予指導。教師通過考試、考查及其他方式對學生學業成績的客觀評定以及對學生的品行、能力等方面作出評價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職業的特點,在於專業性較強,而且腦力和體力消耗較大,因此教師不僅享有作為勞動者所享有的獲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而且還享有國家規定的教師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這是一項教師參與教育管理的民主權利。賦予教師這一民主權利,有利於調動教師對教育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利於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進行監督,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使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導地位得以體現,更有效地實現教育教學的目的。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保障教師的培訓權,對於教師更新知識、調整知識結構、提高業務水平是非常必要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創造條件,切實保障教師所享有的這一權利,以適應教師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需要。

⑩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10)教師的職業權利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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