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制
教師聘任制,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教師法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簽訂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才能夠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相關教師的權利義務才變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推行教師聘任制對建立一支合格穩定的教師隊伍,提高學校辦學的自主性,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以及推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教師合理流動,增強教師隊伍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❷ 教師招聘 聘任制,是不是正式教師
教師招聘 聘任制,是正式教師,但有別於事業編的在編教師。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確定事業單位與職工基本人事關系的一種用人制度,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身份屬性通過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確定。
事業單位傳統的用人制度是職工一旦被調入或分配到其單位,就終身成為該單位的職工。聘用制就是要將傳統的用人制度改革成為合同契約式的用人制度;簡單地說就是學校用某人做教師。
(2)教師聘任制擴展閱讀: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2、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3、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
4、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為。
教師有無編制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編制可以調動,有相應的職稱工資並可以晉升,退休後享受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2、無編制的學校教師往往屬於臨聘人員,無法晉升,無法調動。
❸ 教師聘任制度的意義何在
什麼是教師聘任制?
教師聘任制,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教師法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簽訂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才能夠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相關教師的權利義務才變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推行教師聘任制對建立一支合格穩定的教師隊伍,提高學校辦學的自主性,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以及推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教師合理流動,增強教師隊伍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為。
教師聘任制的優點:
第一、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
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❹ 教師編制與教師聘用制有什麼區別
在編教師擁有的編制為事業編,即在編老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教師作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入職後按照相關規定,簽訂合同期一般為五年(實際操作中,一般只簽訂一次合同)並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
教師聘任制,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教師法明確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的制度,只有簽訂了聘用合同,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才能夠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相關教師的權利義務才變為現實的權利義務。推行教師聘任制對建立一支合格穩定的教師隊伍,提高學校辦學的自主性,調動廣大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和待遇,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以及推動學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促進教師合理流動,增強教師隊伍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教師法同時還規定,教師聘任制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這里應該強調的是,學校和教師雙方必須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形成聘任合同關系。聘任合同以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為基本內容,教師按合同履行義務,學校按合同為教師提供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進修等方面的條件,並支付工資。實行聘任制的學校要對受聘教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成績進行考核,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續聘的依據。
教師聘任制依其聘任主體實施行為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招聘。即用人單位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擇具有教師資格的應聘人員;
✔續聘。即聘任期滿後,聘任單位與教師繼續簽訂聘任合同;
✔解聘。即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不適宜繼續聘任教師,雙方解除合同關系;
✔辭聘。即受聘教師主動請求用人單位解除聘任的合同行為。
❺ 聘用制教師和編制教師有什麼區別
一、意義區別
1、編教師擁有的編制為事業編,即在編老師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教師聘任制,是在符合國家法律制度的情況下,聘任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由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崗位設置,聘請有教師資質或教學經驗的人擔任相應教師職務的一項教師任用制度。
二、穩定性區別
1、編制教師: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 而且一般該單位是無權開除的,必須通過上級單位才能決定。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工資的。
2、聘用制教師,其實分長期和短期的。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該單位領導一般可以直接解除與其的合同。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匯報後決定。
三、優勢區別
1、編制教師
第一,教師的編制屬於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享受事業單位工作待遇。但實際操作中,因各地區經濟水平發展不同,有些地方教育系統在繳交社保方面只繳交部分,不繳交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並軌,有望解決這個問題。
第二,有編制的教師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津補貼、職稱工資等組成。職稱工資可以隨著職稱升高而升高,工齡增加工齡工資也增加。無編制人員工資固定,在職稱晉升和工齡方面,一般無法保證。近幾年雖然在改革,但實際操作中仍然與在編老師存在很大差異。
第三,有編制的教師工作更有保障,更穩定。可以調動,退休後享有相應的社保和職業年金。
2、聘用制教師
第一、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
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
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 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四、其他區別
目前,多數聘用制教師都能享受事業單位在編教師同等工資、福利等待遇。以近日發布的2018年聘用制教師招聘簡章為例,有關於聘用制教師管理、待遇的相關政策如下:
(一)管理。
聘用制教師實行人事代管。區黨工委組織部、區教育局負責聘用制教師人事關系、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等人事代理手續。用人學校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與聘用制教師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聘用制教師實行試用期和服務期制度,試用期一年,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最低服務期三年,試用期計入服務期。服務期滿,如用人學校崗位繼續需要,經考核合格的,可辦理續聘手續;服務期內連續兩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服務期內可以參加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在編教師的招聘考試,參加公務員和其他事業單位招聘的,需提前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報考。
(二)待遇。聘用制教師享受事業單位在編教師同等工資、福利等待遇,繳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職業年金和住房公積金等。聘用制教師根據相關政策參與學校職稱評聘、考核獎懲、培訓等。
(三)考核。聘用制教師與在編教師執行統一的考核程序、標准和要求。考核結果報教育局備案,作為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先樹優、工資待遇的依據。
(四)解聘。聘用制教師解除或者終止聘任,由用人學校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證明,經黨工委組織部、區教育局審批後辦理相關解聘手續。
部分聘用制教師也可以通過考選等形式轉變成在編教師,但這也是因地有別,要看具體的簡章要求。
❻ 教師聘用制和教師編制有什麼區別
區別
1、待遇不同
教師聘用制一般待遇都不如正式編制,福利也沒正式編制的好。教師編制工資待遇要好得多。
2、穩定性不同
正式編制員工極其穩定的一種,享受單位較多福利,基本上不犯大錯誤,不會被開除。教師聘用制不穩定,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3、工資發放方式不同
教師聘用制工資基本是由該單位向上級匯報後決定。教師編制工資由當地人事勞動局核算。單位是無法決定其工資的。
(6)教師聘任制擴展閱讀:
教師聘任制優缺點
教師聘任制的好處是可以提高教師的責任感,並淘汰不具備任教能力的庸才。第二、可以充分利用社會人力資源,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第三、打破傳統教師任用制度,增進各地區教學經驗的傳播。 第四、增加就業崗位。
教師聘任制的缺點是,由於當前考核標准不健全,尤其在初中和高中,往往以升學率作為標准,加重了學生負擔,對素質教育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參考資料:網路—教師聘任制
❼ 教師聘任制任期
目前,教職工全員聘任制已在各級各類學校普遍推行,這一舉措有效地調動了廣大教職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了學校的辦學效益。但是,不少學校對教職工的聘任期僅為一年,實踐中已明顯地暴露出這種做法的不足,
教師聘任制任期三年為宜
❽ 教師的聘任制和合同制有什麼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版主要為事業單位權。
2、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 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3、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 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
4、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5、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 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