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經商嗎
A. 老師經商違法嗎
不違法。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於深化高校科研體制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規定,允許高校科研人員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團隊的科技成果在崗創業或到科技創新型企業兼職;經學校同意,也可離崗創業,以三年為一期,最多不超過兩期,離崗期間,保留人事關系,工齡連續計算。
鼓勵高校教師創業,范圍不妨再寬泛一些。在人員范圍上,以科研人員為主,而其他教學型教師也不必被明確排除在外;在創業范圍上,攜科技成果創業固然需要支持,而「跨界」創業也不應受到太多限制。以此為大學課堂引入新的知識元素。當然,這需要配套細化的分類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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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禁忌:
1、忌坐門等客。不跑不活,商品市場瞬息萬變,商品交流講究時效性,坐門難見客。只有跑動,才能得知市場信息,找准時機,方能盈利。
2、忌沒膽量。俗話說,只要有七分把握便可行動,餘下的三分把握靠你爭齲遇事下不了決心,錯過時機不得利,要知道經商中十拿九穩賺錢的事是不多的。
3、忌商品越貴越不賣。商品不可能只漲價不跌價,貴到一定程度,只要賺錢便賣,無論賺多賺少都要滿足,若坐等高價,十有八九要吃虧。
4、忌把錢存起來。賺了後不願再投入,把活錢變成死錢,只有得寸進尺,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發展壯大自己事業才能更上一層樓。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鼓勵教師創業不妨再寬泛些
B. 在職教師能做生意嗎
事業編制和非事業編制對老師能否經商的規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業編制類的教師,是不允許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2、如果不是事業編制類的教師,就需要看當地或者本校的勞務合同規定是否允許直接或間接參與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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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教師不允許的情況有:
一、嚴禁中小學校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有償補課;
二、嚴禁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進行有償補課;
三、嚴禁中小學校為校外培訓機構有償補課提供教育教學設施或學生信息;
四、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組織、推薦和誘導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
五、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參加校外培訓機構或由其他教師、家長、家長委員會等組織的有償補課;
六、嚴禁在職中小學教師為校外培訓機構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中要求教師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終身學習、為人師表。
要求教師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抵制有償家教現象。有償家教的惡果很明顯:一是導致教師「拜金主義」,二是影響正常教學進行。
C. 正式在編教師可以辦理經商營業執照嗎
不可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隊伍建設,樹立並維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為民務實、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特提出並重申如下紀律要求:
嚴禁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經商辦企業。即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規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以個人或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禁止黨和國家工作人員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
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並領取相應報酬的人員也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教師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所以不在此規定范圍中。
D. 教師可以經商嗎法律有沒有什麼規定
法律沒有這方面的禁止性規定,只要你精力夠用,完全可以的,祝您生活愉快~~
E. 教師能不能經商。
可以經商.因為教師並不是公務員.法律規定只有公務員不能經商.
F. 請問教師可以做生意嗎
事業編制和非事業編制對老師能否經商的規定不同,如下:
1、如果是事業編制類的教師,是不允許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2、如果不是事業編制類的教師,就需要看當地或者本校的勞務合同規定是否允許直接或間接參與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從事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6)教師經商嗎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