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與法
『壹』 法律和教育的關系
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教育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其構成要素有三,即主體、客體和內容。任何一種教育法律關系,都以與之相適應的現行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教育法律規范也只有在具體的教育法律關系中才能得以實現。
一般來說,只有當作為教育法律規范適用條件的法律事實出現時,才會引起具體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對其性質,學術界存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把它歸屬於行政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法律關系主要可分4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系。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予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及進行基本建設等採取優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關系。其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學校之間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系。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系,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系,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的特殊關系。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准公務性意義上說,有人認為這種法律關系是准行政法律關系。
(1)教育與法擴展閱讀: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范體系 。
法律是維護國家穩定、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最強有力的武器,也是捍衛人民群眾權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統治者統治被統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法律首先是指一種行為規范,所以規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規范性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模式、標准、樣式和方向。法律同時還具有概括性,它是人們從大量實際、具體的行為中高度抽象出來的一種行為模式,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復適用多次的。
法律還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為標準是按照法律規定所有公民一概適用的,不允許有法律規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觸犯法律,便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對其教育,改良。
法律規范不同於其他規范的另一個重要特徵是它的嚴謹性。它由特殊的邏輯構成。構成一個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每一個法律規范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個部分構成。行為模式是指法律為人們的行為所提供的標准和方向。
『貳』 教育法律和教育法規 區別
答:《教師法》第八條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要承擔民事責任。要求老師公開道歉,並給予相應經濟補償。不過建議你還是協商解決,不行的話再起訴。
『叄』 教師法與教育法的內容
一、概述
1.頒布時間:1995年9月1日
2.制定主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法律定位:教育基本法,教育母法
二、主要內容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教育方針)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條 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註:是合格不是優秀)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註:是必備不是充足)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肆』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復教育制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伍』 什麼是教育法它與教育政策有什麼區別
通過學習教育法的涵義,我們對教育法與教育政策(這里是指黨的政策)的關系有了一般的了解。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教育法和教育政策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它們都是由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決定並為之服務的,都是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意志的體現,都具有規范性,並且教育政策對教育法的制定和實施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但二者還是有很大的不同,其主要區別表現在:
1.制定機關和約束力不同。教育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的約束力。而教育政策則是由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機關制定,其本身並不具有國家意志的屬性和普遍約束力,亦即不具有法的效力。要想使黨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約束力,必須按照法定的立法程序,把它提升為國家意志,轉化為法。
2.表現形式不同。教育法制定以後,以條文形式出現,其規范有著特殊的形式。通常對適用該法的行為模式和後果模式都有明確表述,具有高度的明確性、具體性、公開性和嚴密的邏輯結構。從詞語看,法律條文使用的都是說明式的陳述句,且一般是主語明確的完全句。使人們一看就知道誰必須做什麼,誰不得做什麼,誰可以做什麼。從法律文件的內部結構看,相互協調、門類完備、層次分明,具有系統性。而黨的政策的表現形式則多樣,如黨的決議、決定、通知等,他們大多數比較原則,富於指導性和號召性,一般來說不具有法的嚴格條文的形式,有些黨的政策則不向也不宜向社會公開,甚至有些在黨內也不公開。
3.規范和穩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和教育政策雖然都是一種行為准則,但教育政策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概括,在制定和實施中都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快的變動性。教育法的規定則是具體、明確,它不僅對人們的行為提出具體要求,而且還指出違反了它將會給行為者帶來什麼後果。一般說,法是在總結貫徹政策經驗的基礎上,更加集中群眾的智慧和意見而確定下來的,因而比政策更為成熟、更為穩定,同時法律的變動要遵循相應的法定程序。
4.實施方式不同。教育法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它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為,而是必須做的行為,不為者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黨的政策的貫徹執行,主要是靠黨員的忠誠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靠宣傳教育、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靠黨內紀律和黨政組織的作用,他不具有法的強制性。
分清教育法與教育政策的異同,可以避免在實際工作中以政策代替法,使他們各自發揮獨自的作用。
『陸』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旨在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兒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教育體系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法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柒』 教育與法律,教育比法律重要的原因是…
教育是法律推行的基礎,教育培養人的素質,影響法律的實施。教育是從主觀上避免犯法的有效手段。
『捌』 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法的區別
教育手段和教育方抄法的區別有:襲
1、定義不一樣:教育手段是指教育者為達到一定教育目的所採用的活動方式和方法的總稱。教育方法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導下形成的實現其教育思想的策略性途徑。

2、分類不一樣:教育手段分為物質手段和精神手段兩種。教育方法則包括教師直接指向教育內容的教學方法、學生學習方法指導及學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方法。
3、意義不一樣:教育方法是教育的客觀規律和原則的反映和具體體現,正確地運用各種教育方法,對提高教學質量,實現教育目的,完成教育任務具有重要的意義。
教育手段的意義則在於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教育技術在教育領域中得到廣泛運用,教育手段也不斷豐富和發展,並使教育方法和組織形式發生革命性變化。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與教師法的區別
教育法:運用的范圍更廣,是教育系統的整體規范,適用內於我國的各級各容類教育。
對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等事宜都作出了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教師法:
顧名思義,是教師專項法律,主要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
兩者的關系:教育法是本,教師法內容不得違反教育法的內容,如果兩者有沖突,應該以教育法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