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審計
①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2004)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規范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教育系統按照依法治教、從嚴管理的原則,應建立內部審計制度,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遵守國家財經法規,規范內部管理,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防範風險,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第三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教育系缺瞎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第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實行內部審計制度,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第五條本規定所稱教育行政部門,是指縣級及縣級以上的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單位,是指高等學校及其它教育事業、企業單位。第二章組織和領導第六條教育部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檢查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
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單位)實施內部審計。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三)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並提供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四)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五)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第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導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主管部門及本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和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
(三)及時做出工作部署,指導和督促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開展工作;
(四)組織審計人員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後續教育,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五)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提出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建議;
(六)維護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十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暫時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內部審計工作。第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的審計人員。
教育行政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徵求上一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意見。第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業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准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十五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第十六條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後續教育。第四章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和許可權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主要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二)預算執行和決算;
(三)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伏寬空
(四)專項教育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巧昌風險管理;
(九)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十)有關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
(十一)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