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具體條例規定
第五十二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6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務教育法是專門規定義務教育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規定各級各類教育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主要區別在於前一部法律是為了保障兒童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後一部主要是為了全民發展教育提供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Ⅲ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目的是什麼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目的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一條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一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學生應盡的義務有哪些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闡述了哪七項基本的教育制度
你沒寫備選項,自己對著選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回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答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42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9年8月27日,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15年12月27日,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學校享有哪些權利
您好!以下法條涉及的都是學校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對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
正確答案:A 解析:根來據《中華人源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條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最新教育法全文包括總則、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等共十章八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