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則,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必須比較規范,在時效上必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制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只能了解這個。。
2. 教育行政法規名稱是什麼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3.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
4. 教育行政法規的規定發布機關是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規章
5.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5)教育行政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准,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6. 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7. 教育行政法規有哪些
教育行政法規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實施、管理教育事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律制定回的規范性文件答。教育行政法規在內容上是針對某一類教育管理事務發布的行為規則,而不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事件和具體問題作出決定,在形式和結構上必須比較規范,在時效上必須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制定、審定、發布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只能了解這個。。
8.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9. 什麼是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是調整復教育制活動和教育行政活動中發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主要指有關教育的專門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規中調整有關教育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條文。在中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法律」,由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教育行政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教育法規,稱為「地方性教育法規」。

10. 名詞解釋——教育行政法規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他是有國家政權機關制度的,並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而實施的,並且對人們的教育權利和義務起到保護和規范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