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
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八條: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違紀情節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以下教育懲戒:
(一)點名批評;
(二)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三)適當增加額外的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
(四)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
(五)課後教導;
(六)學校校規校紀或者班規、班級公約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教師對學生實施前款措施後,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第九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
(一)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
(二)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
(三)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
(四)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
(五)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第十條: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事先告知家長:
(一)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或者停學,要求家長在家進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予以訓誡;
(三)安排專門的課程或者教育場所,由社會工作者或者其他專業人員進行心理輔導、行為干預。
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經多次教育懲戒仍不改正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或者留校察看的紀律處分。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長、有關部門將其轉入專門學校教育矯治。

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第三條:學校、教師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依法履行職責,通過積極管教和教育懲戒的實施,及時糾正學生錯誤言行,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指導、監督學校及其教師依法依規實施教育懲戒。
第四條: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第五條: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學生特點,依法制定、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學生行為規范,健全實施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則。
學校制定校規校紀,應當廣泛徵求教職工、學生和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家長)的意見;有條件的,可以組織有學生、家長及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聽證。校規校紀應當提交家長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教師可以組織學生、家長以民主討論形式共同制定班規或者班級公約,報學校備案後施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
Ⅱ 教育懲戒如何實施
懲罰是手段,戒除是目的,教育中懲罰的目的不是為了對人的身體或心理造成傷害,強迫其屈服,而是為了讓其有羞愧之感,激發其悔改之意,達到戒除錯誤的教育效果。

Ⅲ 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具體是什麼規則呢
現在當一名中學生的老師可謂是非常的難,因為現在的孩子可真是說不得,如果你把他說哭了,他到家裡面就會告訴家長你罵他,然後家長就會非常生氣,到學校裡面找你的事,在遇到那些不講理的家長,甚至找到校長要求學校把你開除,認為你是在侮辱他們的孩子,導致一些老師現在不知道該怎樣去教育孩子,尤其是那些頑皮的不聽管教的學生,於是針對這類情況,教育局也是首次頒發了《中小學生教育懲戒規則》。
所以說要想讓自己的孩子能夠取得更大的進步,就要老師,家長兩方面共同下手,雙方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體諒,不要對老師抱有一種懷疑的態度,相信老師老師才能把自己的孩子教好,也希望這個教育懲戒規則能夠更好的讓老師去管理學生。
Ⅳ 教育懲戒分為哪幾類
日前,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一般教育懲戒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較重教育懲戒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4)教育懲戒擴展閱讀:
對此,網友紛紛表示支持
有網友說,教師還是要有一定的責罰權,但是要有個度,要不然現在的學生真的沒辦法教了。
也有網友說,支持,教師如果維護不了課堂秩序,那就無法保證教育有成果,還是要能拿起戒尺,有法律法規的標准衡量,是一種進步。
Ⅳ 新出的教育懲戒規則,都有哪些類別呢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校可以實施以下教育懲戒,並應當及時告知家長。包括由學校德育工作負責人予以訓導;承擔校內公益服務任務;安排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行為規則教育;暫停或者限制學生參加游覽、校外集體活動以及其他外出集體活動;學校校規校紀規定的其他適當措施。

Ⅵ 教育,需要什麼樣的懲戒
:教育懲罰和教育懲戒區別 教育懲罰是一種行為、一種手段; 教育懲戒是帶有手段和目的的一種教育方式。 教育懲罰是為了「罰」,比如說體罰、變相
Ⅶ 什麼是教育懲戒為何說有必要進行教育懲戒
首先教育懲戒是對於違反了校紀校規或者其他事項的學生進行教育的一種手段。

其實教育懲戒只是教師依據一定的規范,以不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學生的不當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為目的,以懲罰為特徵的一種教育方式。
西方學習心理學聯結派的代表斯金納認為:行為隨著其後的及時的結果變化,愉快的結果強化行為,不愉快的結果抑制行為。賞識和懲戒都是利用這一原理針對不同的教育情境採取的不同的教育方式。懲戒就是要對學生的不當行為施以不愉快的結果,以抑制其不當行為的一種教育方式。
如果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學生或者給學生造成痛苦,而是為制止學生不合適的行為,幫助學生改正錯誤。那麼教育懲戒就有存在的必要性。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懲戒學生我們心裡有擔心。"這是我一個當老師的朋友告訴我。他們都害怕學生心裡受不住,怕家長來學校鬧,更怕由於簡單的罰站給自己帶來職業風險,都謹慎對待懲戒學生。
但是這個結果就是,要麼學生坐到角落了,只要他們不在吵鬧,不影響自己上課或者是同學聽課,就恨不得把他當成一個透明人。
如果是這個樣子的話,你們想想自己的孩子如果處於這個樣子的一個狀態下,孩子還能學會知識嗎?不僅僅是知識,在犯錯的過程中,卻沒人指教教育,他是否會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呢?還是說後續也會這個樣子對待社會上的人。簡單的來說,比如小偷小摸,在學校,老師選擇點到為止,未進行任何懲戒,家長再袒護一下。那麼會不會給孩子一種,這個樣子是沒有任何後果的,只要我喜歡,一切都是我的。然後在學校是有人不管你,出了社會以後,輕則和身邊的人的關系僵硬,重則,會不會有一天把自己送進監獄。到那個時候,在去後悔。
所以,反對教育懲戒的家長們,你們是不是會後悔呢?
教育懲戒既然能在社會的發展中應運而生,肯定就有其存在的意義。我們需要反對的是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懲罰,但不能連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懲戒也一起反對。
所以符合教育懲戒的行為,我們要支持;對於壞了教育行業的老鼠屎也要鏟除,而不是一棍子打死教育懲戒。
Ⅷ 教育懲戒規則是什麼
教育懲戒規則是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學校、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制定的規則。
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稱學校)及其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管理過程中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8)教育懲戒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第七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並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Ⅸ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里包含了哪些內容
《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
1、一般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後教導等;
2、較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
3、嚴重教育懲戒適用於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9)教育懲戒擴展閱讀:
《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了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同時,《規則》也強調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維護教師合法權益,教師無過錯的,不得因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而給予其處分或者其他不利處理。《規則》還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相關救濟程序,並鼓勵充分發揮家長在學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Ⅹ 教育懲戒規則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和規范教師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學生的職責,維護師道尊嚴,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概念界定)本規則所稱教育懲戒,是指教師和學校在教育教學過程和管理中基於教育目的與需要,對違規違紀、言行失范的學生進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糾正,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職務行為。

(10)教育懲戒擴展閱讀:
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形,中小學教師適時教育懲戒規則:
1、點名批評。
2、責令賠禮道歉、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
3、適當增加運動要求。
4、不超過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5、暫扣學生用以違反紀律、擾亂秩序或者違規攜帶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