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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学知识

发布时间: 2021-06-23 17:02:07

中学生法律知识论文

要限度,应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客观实际需要作为防卫的必要限度。只要防卫在客观上有必要,防卫强度就可以大于、也可以小于、还可以相当于侵害强度。适当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行为正好足以制止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并认为应将基本相适应说与必需说结合起来。
尽管理论上存在不同争论观点,但司法实践上的倾向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使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有鉴于此,新刑法第20条第2款与第3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采取了放宽的态度。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关于防卫过当的一般规定。我们认为,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易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之内的行为。是否“必需”,应全面分析案件。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防卫强度间题(包括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控制防卫强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应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即使是非杀死侵害人不能保护微小权益的情况下,也不能认为杀死不法侵害者是必需的。
以上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义,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第一,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能够被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第二,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第三,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第四,关于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可以认为,这是刑法关于无限度正当防卫的规定,即符合本规定的,绝对是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其条件除了要求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最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第一,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仍然存在防卫过当问题。第二,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上述规定,只是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才没有防卫过当问题。第三,并非对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以及其他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属于抢劫罪,但这种犯罪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之进行防卫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等等。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的,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即对于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从刑法第20条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来看,只是在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造成他人轻伤以及针对财产进行防卫的,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因此,对防卫过当确定罪名的关键,是如何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主张:第一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防卫强度违反了自我约束性造成过当时,可以是过失与间接故意;在防卫行为违反了随时随地终止性的情况下,就是间接故意。第二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第三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第四种观点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倾向干第三种观点。首先,防卫过当的行为人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才实施防卫行为的;为了追求或者因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实施的行为,不可能是防卫行为,也不可能是防卫过当;只有出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防卫意识,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防卫过当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才是防卫过当。其次,认为防卫过当可以是故意的观点,混淆了刑法上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的区别,混淆了防卫不适时与防卫过当的区别。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是正当防卫的认识与意志,而不是犯罪的认识与意志;行为人只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是法律所允许的结果,而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希望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防卫行为不是出于刑法上的故意,防卫过当也就不可能是故意的。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继续进行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防卫不适时,视情况成立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而不是防卫过当问题。防卫过当以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为前提,但在防卫过当案件中,并非前一半是正当防卫,后一半是防卫过当。如果前一半是正当防卫的话,后一半也是防

② 学习是为了考试还是知识(中学生辩论)

关键是要看你站在那一方啦!我个人认为学习还是为了知识,虽然考试是不能缺少的,但是我们不是考试机器!学习的最终目的还是看你能够真正掌握多少知识!!

③ 运用两点论和重点论的有关知识,分析中学生上网的利和弊

(1)看问题要坚持两点论。中学生上网有利有弊,上网可以获取信息、拓宽视野、开发潜能等,但沉溺网络会荒废学业,网络上的一些不良信息也会危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对中学生上网要全面客观地分析,不能只看其利或只看其弊。
(2)看问题要坚持重点论。中学生上网,总体上看利大于弊。上网有利于促进学生成长这足主流,但也要注意克服网络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④ 写一篇对于中学生对厉史知识了解少的议论文

【内容摘要】:新课改倡导的探究性学习,是以问题为中心的学习。但是当前中学历史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即学生问题意识的缺失。学生问题意识的缺失严重地束缚了学生的创造性,制约了其全面发展。本文主要就历史教学中问题意识培养的必要性,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等三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导致学生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主要是传统教育目标的限制、教师知识权威的扼杀、传统教学方式的束缚、师生知识观念落后、学生提问技巧欠缺、教材的编写落后等。改变当前这种状况,需要倡导民主的、合作的、开放课堂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旧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与评价方式,进行问题思维训练,教材能有新的改进等。
【关键词】:历史教学,问题意识,缺失,原因,解决对策
一、历史教学中学生问题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既是情感教育的重要内容,又是情感教育的终极目标。而在历史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激发学生的探索积极性,这是对学生创新精神的肯定,只要长期坚持就可形成学生正确的价值态度和价值观,为学生的下一步历史学习打下基础。
美国心理学家雨蒙认为,当一个人接受一项任务,但又不知道如何完成时,他所面临的就是一个问题。构建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一个积极的构建过程,学习者在这一过程中,凭借自己已有的知识和辅助条件,去构建新的思想和概念,而当学生已有知识不足以生成和构建新的知识和概念时,新旧知识之间将有一段距离,这个距离就表现为问题。问题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是开启科学之门的钥匙,没有问题就没有创新的火花,没有问题,就没有学生学习探究的动力。
心理学研究成果也表明,教育过程是一个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认知过程和情感过程的统一,双方的有机结合最终形成了学生全程参与、内心体验、形成态度、构建价值观的教育全过程。而注意问题意识的培养,可较好地形成学生的全程参与、内心体验、形成态度和构建价值观,这与是否形成学生的良好品德、健全人格的形成即学生的健康成长有着极其重要的密切关系。所以,问题的生成和解决,是新课程学习中学生创新能力培养重要环节,是学生知识积累、能力发展的逻辑力量,是生发新思想、新方法、新知识的种子。在传统历史教学中,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由教师操纵,学生的求异思维长期得不到发展。因此,在新课程的历史教学中,教师必须重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问题”意识培养。
二、历史教学中学生问题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1、传统教育目标限制。我国传统的教育是把知识的传授与掌握作为主要目标,所以长期以来我们衡量教育成功的标准是将学生教得没问题了,即我们的着眼点在教“是什么”上,在解决问题上,以致学生年龄越大,年级越高,问题意识越薄弱。另外当今的高考、中考制度,使许多学校把追求高升学率作为奋斗目标,偏重于应试教育,偏重于通过被动接受学习、死记硬背、机械训练、加重负担来赢得成功和声誉,从而忽视对问题意识的培养.
2、教师知识权威扼杀。在发扬教学民主的今天,“师道尊严”仍蛰伏于很多人的思想深处,课堂上大多数教师仍是知识和身份上的绝对权威,教师是知识和资源的垄断者,提问是教师的专利。他们滴水不漏地对问题进行的分析和概括,所谓的“标准”答案,对学生的提问心理构成了威胁。还有相当一部分老师,为了有力地控制课堂,学生的一切言行都得听他们的指令,必须以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判断学生言行的对与错。做学生的失去了思维的自由,失去了言论的自由,只剩下对权威的盲从,轻而易举地扼杀了学生本来已经很弱的问题意识。
3、传统教学方式束缚。传统的接受式教学以“教师为中心、课本为中心”,教师独占讲台,唱“独角戏”。“在整个学习过程中,教师限定学生的行为,控制学生的思路,限制学生的学习自由,指定学生的学习任务。师生交往多由教师启动,教师主宰着师生、生生交往的内容和范围。”还有课堂上的时空、纪律等的限制,这些都使学生的思维和意识失去了一种自由的状态,参与的主动性受压制,学生的问题意识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4、师生知识观念滞后。主要指知识观和学习观存在问题。在知识与学习的结构中,我们注重的更多的是显性知识的学习,即对书本知识的学习,而对于知识的另一种重要形式——缄默知识却缺乏关注。“缄默知识就是指那些平时为我们所意识不到,但却深刻影响我们行为的知识。相当于中国古人所说的‘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也可称之为‘日用而不知’的知识。”缄默知识是镶嵌于实践活动中的,是情境性和个性化的,是不被充分注意的知识。在固有的知识观指导下,我们的学习偏重于向老师、书本、课堂学,偏重于传授和接受,而教学活动中大量缄默知识被师生忽视。师生对缄默知识的无知影响到教学中问题的探究和体验,无法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学生主体精神和能动性的弱化,问题意识、探究能力、创新思维因缺少开发训练而逐渐萎缩。
5、学生提问技巧欠缺。陶行知先生在一首诗中曾说“智者问得巧,愚者问得笨”,可见,提问并不容易。在课堂上学生不能质疑,不敢质疑,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不知如何质疑。问题意识是一种心理状态,而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则是一种能力。大多数学生课堂上都会有思维的困惑,但对提问的方式、方法,内容叙述的要求等没有掌握。有时即使对某种现象产生了疑问,但害怕提出的问题过于浅显或落俗而遭人讥笑,顾虑重重,于是乎选择了沉默。
6.教材是制约学生问题意识发展的媒介因素。我们的教材在编写内容上(特别是高中历史教材)往往无法反映学科特点。历史教材过份强调理论,而缺少精彩详细的史实描写;过分地政治化,缺少生活化;过份地文字化,缺少图片的感官刺激;观点过份地固定化,缺少对立的史学观点及最新的史学趋势。学生在平淡与单一的模式下,严重束缚了学生的思考,问题意识在逐渐淡化,创造力在不断消磨。
三、学生问题意识缺失的解决对策
1.学会教学民主,创设提问环境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说“学生只有在紧密、融洽的师生关系中,才能对学习产生安全感,并能真实地表现自己,充分地表现自己的个性、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课堂教学民主气氛是建立心理安全环境的基础。民主、和谐、融洽的课堂气氛会使学生的情绪处于最佳状态,诱发学习欲望;而过于严肃、单调和呆板的课堂气氛则会影响学生的智力活动,抑制学生的主动性。可见创造良好的课堂气氛是启发学生积极思考问题的前提。为此,教师要俯下身子,去倾听学生的心声。哪怕学生提出的是琐碎而又没有经过仔细考虑的问题,或者是突发奇想的“怪论”,教师也不应当加以指责。有了良好的问题环境,学生才会敢“问”敢“答”,才会畅开言路。
2、激励大胆质疑,善待提问行为
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激励就是设法让客体积极参与的过程。激励一旦形成自励、他励、互励的统一,学生的主体精神就得到了弘扬。作为学生学习的主导和促进者,课堂教学中,教师应积极地看,认真地听,设身处地地感受学生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想。积极鼓励学生质疑问题,允许出错,允许保留意见。对学生提出的意想不到的“高见”,要及时采纳并充分给予肯定。特别是学生提出的问题对权威如书本、教师等构成挑战时,我们应毫不含糊地肯定其敢于质疑的精神。只有当学生的提问行为受到保护时,学生的问题意识才能自由呈现。
3、教学手段与方法的改进。
特有的历史魅力、先进的教学手段是学生产生强烈问题意识的保证。在教学中,教师要示范以方法和手段,积极引导学生主动探索,从引导学生去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向学生自己能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转变,达到“无疑处生疑”,提高历史问题意识的学习功效。主体探索能力的培养,是学生历史问题意识培养的关键。教师要善于挖掘历史学科中蕴含的美育因素,以历史学科本身特有的效力去吸引学生,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学生在学习中感受历史美、欣赏历史美、再现历史美,进而达到创造历史美的境界。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历史问题意识可以不断得以形成,并达到习惯化。
4、教学评价方式、手段及内容的多元化。
必须改变以往只重视基础知识与解题方法技巧的状况,改变只重视书面的状况,改变只重视结果的状况。在平常的教学中,可以适当地布置一些这样的作业,如让学生阅读教材的某些章节,然后就这些章节提一些问题;或者要求学生在一个学期之内必须提出一些富有创造性的问题等。甚至我们可以在平常的考试中出现让学生阅读了某段材料后进行提问的题目。
5、问题思维的训练。
问题意识的出现并非灵光乍现,而是脱胎于个的长期积累。学生在历史学习中问题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大量的知识积累。对历史学科来说,知识储备的缺少必然会制约问题的产生,想要孕育一个创造性的问题需要的是广泛长期的准备。在平常的学习中应该鼓励学生广泛地阅读相关的课外书籍,广博地摄取不同的思想观点,在内心不断的碰撞、冲突与矛盾中共融与升华,这才能为创造性问题的产生提供基础,发展问题意识。问题意识是可以通过训练培养的。为了能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我们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在课堂教学中,我们在重视知识的传授与基本史学能力培养的同时,可以设置一段时间或者一节课,鼓励学生尽量发挥自己的知识与联想去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教师要尽量去欣赏与理解学生的问题。(2)在平常的学习中,在学生广泛阅读相关知识的同时,鼓励学生把自己在阅读中的问题记录下来,集中时间,教师针对这些问题,让学生进行讨论,评比出“伟大的问题”,并且进行问题的探讨与解决,享受问题提出与解决的乐趣。
6.教材编写的改进。教学要促进学生思维就应当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教材编写应当引起学生产生问题。一般而言,问题往往产生于具体的情景、不平常的现象、奇异的事物、引起矛盾的说法、在理论上和实际中解决不了的事情中。我们的历史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简单的史实叙述,大量的理论分析;大量的文字叙述,少量的其它史料等状况。在教材的编写中要注意创设造成问题的情景、说法、事例,可以充分利用历史学科本身的优势,如丰富的史料,不同的史学观点,史实中的相似事件等。

参考文献:

1.殷世东,伍德勤《新型课堂秩序及其重构策略》,《中国教育学刊》,《中国教育学刊》出版社,2004年第8期,第37页
2.石中英《关注缄默知识 深化教学改革》,《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刊社,2004年第3-4期,第38页
3.肖川 《想· 思考 ·研究》,《人民教育》,中国教育报刊社,2004年第17期,第13页
4.A·J·斯塔科著,刘晓陵、曾守锤译:创造能力教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钟启泉、崔允郭、张华主编: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解读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初中议论文需要给学生讲哪些知识

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有三要素,即论点、论据和论证。

1.论点:是一篇文章的灵魂、统帅,任何一 篇文章只有一个中心论点 ,一般可以有分论点。论点应该正确、鲜明、概括,是一个完整的判断句。绝不可模棱两可。

论点的位置一般有四个:

①文题

②开头

③文章中间

④结尾

2.论据

用来证明论 点的材料,有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

选用事实论据 要注意:

①必须具有典型性。古今中外的都可以。是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最起码是登过报纸上过电视的。

②最好具有新颖性。

③论据的表述要准确、叙述要概括 ,能证明论点即可。

选用的理论论据要注意:

①可以是名言、警句、俗话、谚语、定理、公式等,但是不能选取小说中的比如:保尔之类的。

②要精 确,不能 篡改、歪曲。

③和论点有必然联系,能证明论点的。

3.论证:论证时使用论据证明论点 的过程。

①论证的基本类型:立论、驳论。立论从正面论述,驳论从反面论述。我们写议论文一般以立 论为主。

②论证的基本结构层次:三段论式的结构。

提出问题(是什么)→分析问题(为什 么)→解决问题(怎么办)

也即:引论 本论 结论

常见的论证结构:

a、总分式结构 b、对照式结构 c、层进式结构 d、并列式结构

③常用的论证方法:

a、例证法(也叫举例论证):用典型事例 作论据来证明论点,俗话说事实胜于 雄辩。

b、引证法(也叫道理论证)除引用上述介绍的理论论据以外,还 可以引用一些古 典诗词中的名句,它一方面能加强论证的力量,另一方面,它还可以丰富文章的内容,增强议论 文的文学性。

c、对比论证(也叫正反论证):这种方法可以增强论证的鲜明性,使读者清楚作者赞成什么,反对什么。

d、喻证法(也叫比喻论证),增强了作品论证的形象性、文学性、说服力。

e、类比论证

⑥ 学习法律知识对中学生作用大不大的辩论会

作用很大。1.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与犯罪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5.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我国法律规定:吸毒违法,贩毒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电子海洛因”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邪教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瘤。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7. 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8.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9.生命与健康的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0.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人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11.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12.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
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公民创造智力成果没有年龄限制,享有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受年龄限制。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13.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4.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1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要求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违法必究”要求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8.关心国家大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我们要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建议。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19.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
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⑦ 不论是一处风景,不论是一种事物,都能从中学到知识。这句话有毛病吗

有,不论……都………,一处风景与一种事物属于并列,不能用不论来连接。正确表达:
不论是一处风景,还是一种事物,都能从中学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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