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法
『壹』 世界各国怎样维护校园安全
英国:儿童安全指南朴素实用
英国政府颁布的《儿童10大宣言》大受国内家长的热捧,它实际上是英国对儿童的安全教育指南。
其具体内容包括:安全的权利——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保护自己身体的权利——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生命第一的权利——生命第一,财产第二;向父母讲真话的权利——小秘密要告诉妈妈;拒绝毒品与危险品的权利——不喝陌生人的饮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不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权利——不与陌生人说话;紧急避险的权利——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面对侵害不遵守诺言的权利——不保守坏人的秘密;对坏人可以不讲真话的权利——坏人可以骗。
孩子们由此知道,在关键的时候可以踢人、咬人、撒谎、砸东西、夺路而逃,貌似颠覆了教育孩子“懂礼貌”的传统做法,却教会了孩子发现危险、积极应对的本领。中国家长们认为宣言尊重儿童的人性,朴实且具操作价值。
为了有效保护校园安全,从幼儿园到高中,英国的每所学校里都设有一名荷枪实弹的警察。他们会呆在一个单独的房间里,保持警觉,随时行动。此举除能有效应对“暴力学生”外,也能对社会力量企图伤害学生的行为形成震慑。
英国教育部门还向家长们提出明确要求,明确他们肩负着“安全责任”。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孩子要求家长统一接送,家长必须把孩子送进校门,放学后老师和孩子在学校操场的固定区域等候家长来接。
美国:立法确定校园安全的战略地位
美国政府从立法上将建设安全的学校确立为国家教育目标之一。1987年,美国政府制定和颁发《美国校园安全守卫法令》,规定学校必须每年发布校园安全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校园内发生违法犯法行为的数据。1994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将“安全的学校”定为8项国家教育目标之一。美国关于校园安全的立法还有《校园禁枪法》《改善校园环境法》等,各州还根据具体情况有自己的立法。
美国中小学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处于“外松内紧”的状态。美国96%的公立学校要求来客登记;80%的公立学校实行封闭的教学环境管理;53%的公立学校对在校内设建筑物实行严格的限制;约39%的城市学校配备金属探测装置;一些学校还安装一种高科技系统,能够储存学校员工、学生的全部资料和相片。如果不是老师和学生,在学校里活动必须佩戴标明身份的标签,例如“家长”“志愿者”等。
放学时,学校附近一般会出动交通协管,帮助维护秩序。许多学校聘请当地的警察帮助制订校园安全计划,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并且特别重视志愿者在维护学校安全中的作用。同时,学校在遭遇安全威胁时也会随时给家长以安全提醒,防患于未然。
借助外力保障校园安全的同时,学校注重培养儿童的安全意识与求生能力。幼儿园经常通过灵活多变的手段增强儿童的安全意识。在户外活动时,为了培养孩子预测、判断、回避危险的能力以及探索、创新、自主的精神,教师允许孩子尝试各种他们自创的具有“冒险性”的活动。美国教育部门设立专款,帮助学校进行紧急疏散演练,训练孩子如何应对歹徒入侵校园这样的紧急情况。
韩国:家校联手预防政府保障补偿
上学及放学时,学校会安排专门的老师维持校园门口治安,家长们也会轮流做志愿者,协助校方维持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从幼儿园开始,韩国学校每年都会组织3至4次消防安全演练,使孩子从小就养成在危急情况下能迅速而有秩序地逃生的意识。
为了防止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并及时补偿受害师生,韩国自2007年9月起正式施行“有关预防学校安全事故及补偿法律”。其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应优先支持安全方面的预算,每年两次以上对学校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对师生进行有关预防校内安全事故的安全教育。另外,韩国教育委员会按地域设立学校安全补偿共济会,使管辖区内的师生都能加入学校安全保险,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得到相应补偿。
总体上韩国的社会治安较好,但针对学生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2009年,韩国先后发生数起针对女学生的恶性骚扰事件,之后校方和家长都加大了针对学生人身安全的防范和教育力度。校方增加了校园周边的摄像头数量和保安的人数,家长们纷纷为学生购买可随身携带的安全防范设备,如喷雾剂、报警设备等。
俄罗斯:配发身份识别牌和登记卡
别斯兰事件发生后,俄罗斯政府计划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全国中小学校的安全防范,其中就包括为中小学生配置类似军用的身份识别牌以及记录有学生身份和基本医疗信息的登记卡。
类似军用的金属制身份识别牌可以放在登记卡里,也可以戴在脖子上,即使遭到炸弹袭击,该识别牌上的信息也不会丢失。登记卡主要包括学童的姓名、指纹、照片、家人资料以及基本医疗信息等,同时还有一些指导学生如何应对洪水、火灾、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袭击等知识。目前,这一计划还在试运行当中,如果效果良好,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日本:警力与高科技双管齐下
长期以来,日本的学校面向当地社区开放,因为只有学校才拥有大操场和较大的室内聚会场所。但近年来发生的校园凶杀事件,导致日本学校不得不开始由开放走向封闭。
2001年,日本一名男子手持菜刀闯入一所小学,砍伤26名师生,其中8名儿童死亡。日本政府和社会痛定思痛,建立起一套保卫孩子的长效预防和善后机制。日本已制定一部具体翔实的《校园安全法》,还为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了警棍、催泪喷子、钢叉。
在学校、幼儿园及附近设置“警察巡逻区”,派出佩带警棍的警官在上下学时间段内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控制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非上下学时间在距离学校不超过2公里的警察岗楼安排机动警员,一旦有可疑情况发生时,能第一时间发现并在最外围进行拦截。不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职员们也会在上下学时开巡逻车在学校周围巡逻,提供保护。
在校园内,学校设置录像监控系统,增设保安员(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下),随时对可疑者采取措施。日本的许多小学校里原先设有公共图书馆,可供社会人士前来阅读,现在校内的图书馆均不再对外开放。同时,强化小学生集体上学措施,放学时由多位教师分别带领不同路线的学生排队回家。
最近几年,带有GPS定位功能的儿童手机,深受日本家长欢迎。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只要用力拉手机的挂绳,手机警铃就会鸣响,父母随时可以通过电脑等设备确定孩子的位置、掌握孩子的行踪。日本还在2004年推出了带有GPS定位器的学生书包。
德国:引入 “动态风险分析系统”
针对校园暴力,德国引入一套“动态风险分析系统”,学校收集行为异常学生的相关信息,借助软件加以分析,计算出某名学生暴力倾向的严重程度,以便掌控。有些德国学校让学生们学拳击、太极,以此提高学生的自我防卫能力,也让他们在游戏中学会遵守规则和尊重他人。
在科技防范上,德国要求今年年底前所有学校要安装警报装置,一旦发生险情,将发出警报信号。在德国波茨坦市,每位老师都可以在险情发生时通过手机启动特定号码,激活警报系统,警报声可响遍教室、走廊、运动场馆。
除了增添高科技安保设备之外,德国在保障校园安全上还注重加强危机处理机制的建设。在德国黑森州,许多学校都设立了危机处理小组、下发《危机情况下的处置》手册,指导学校在遭遇枪击等暴力事件时如何采取保护措施。应急预案中要求必须确保所有教室大门锁上并用障碍物堵住,学生们趴在地上或者躲藏在桌子底下,等待警察的指令。
此外,德国老师之间还会约定特定的暗语,在险情发生时彼此发出警报并采取关闭教室门窗等保护措施,而不会让学生知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慌乱。
新加坡:保安站岗巡逻
早在俄罗斯发生别斯兰人质事件后,新加坡教育部和国家安全协调秘书处便对新加坡的校园安全进行了评估,随后采取了系列措施。比如,学校安装闭路电视并安排保安人员站岗巡逻等等。
不过,新加坡的犯罪率在世界排名中是很低的,校园安全案几乎闻所未闻。人们晚上走在没有人的街道上也不感到担心,这和新加坡严厉的法律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在新加坡,犯罪成本极高,罪犯不仅会失去自己的工作,也会失去社会的信任,有过案底的人在这个城市里是很难生存的。
阿根廷:警民共建“校园安全通道”
2003年,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曾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案件,一名叫卢西拉的中学生在学校附近遭到歹徒强暴并杀害,这起案件给阿根廷的校园安全敲响了警钟。布宜诺斯艾利斯和附近地区随后建立了一个由警察、交通安全人员以及商贩组成的“校园安全通道”,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取得了积极成效,学校和周围地区的恶性犯罪事件明显下降。
在这个“校园安全通道”中,每到上学和放学时间,都会有警察以及交通安全人员在校门口及附近地区值勤。在学校附近经营的商贩也被邀请加入校园安全体系,担当起流动岗哨的职责,协助警方密切关注校园门口的可疑人群,并随时为遇到紧急情况的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以上为广为流传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贰』 关于校园生活和安全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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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我国有哪五部与校园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校园安全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园安全法,目前仍处在提案阶段。
在2017年2月,由民革中央妇女和青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交《关于完善校园欺凌防范和治理机制的提案》,建议将防范校园欺凌的专题教育作为教学要求常规化,借鉴国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园安全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提案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全国统一、层次较高、专门详尽的《校园安全法》。
可以借鉴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比较成熟的国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国《校园安全法》、韩国《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等,明确规定校园欺凌的预防措施、标准;校园安全管理机构、职责、制度等;家庭、政府、社会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通过校园安全的专门立法,使校园欺凌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将效果落到实处。
『肆』 《校园安全法》是什么时候颁发的
《校园安全法》还没颁发
制定《校园安全法》迫在眉睫
近些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校园安全成为诸多代表共同关心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西南交通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大鹏代表在议案中提出,长期以来,涉及亿万师生安全、学校稳定、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工作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适应。他呼吁,尽早制定《校园安全法》。
贵州人大代表周德芬在几届人代会上都呼吁制定《校园安全法》。她说,校园安全事故在所难免,因为缺乏法律参照,学校、学生、老师与家长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与额度等问题上纠缠不清。为了避免麻烦,有的学校干脆大白天紧闭校门,限制学生出入,必要的课外实践、课外活动也能免则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学生的活力。另外,学生走出校门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又该如何分担?一系列问题期待法律给予说法。
教育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增强学校、家长、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的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
『伍』 求关于处理校园人身伤害的法律依据
教育部令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2002年8月21日
『陆』 校园安全防范的建议
加强对学校师生的生存能力教育。生存能力教育不仅仅是对现有技能的传输教育与识记,而是要培养师生的社会交往能力、遇到危急状况,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勤于训练,让正确的危机处理方式,求生的技能成为本能。当危险临近时,只要我们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还是可行的。
二、出台《校园安全法》。校园安全案件的层出不穷,恰恰说明了校园安保力量的薄弱,丝毫不起任何防卫作用,而多数学校保安的素质也令人堪忧。因此,加强学校安保力量,提升学校安保人员职业素质很有必要,非常紧要。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出台《校园安全法》,做好法律保障;成立“校园警察”,配备警具、警械,赋予校园警察在学校范围内及周边一定区域内的准执法权,不至于面对歹徒时,顾虑重重,无法及时、有效制止危害。
三、建立安全缓冲区。对治安情况复杂的校园周边设置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加强巡逻。在该区域范围内禁止一切危及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业入驻,比如:校园周边的各种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网吧等,净化周边环境,形成安全隔离带。
四、应该加强安保监控。提高硬件设施,杜绝安全死角、建立应急机制,责任到人,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危安状况发生时,必须临危不乱,妥善处理,主动请求有关权责部门支援与协助,不可隐情不报。同时,还要做好善后工作,比如,对受害者的心理疏导。
『柒』 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是怎么回事
近日,教育部部长陈宝生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表示,有必要对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进行区分。
同时,解决校园欺凌要建立包括校园内的安全防范机制和校园外的综合治理机制,用社会、家长和学校的力量进行综合防范。
全国政协委员、华中师范大学党委书记马敏关注校园欺凌话题多年,他从2012年就开始提出学校要重视情商教育,将应试教育转换为素质教育,教孩子怎么跟父母、同学、老师相处,教会孩子如何去尊重别人。
同时,马敏委员还呼吁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明确校园安全事件中的各方责任,切实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安全,为教育教学创造良好的秩序环境。
『捌』 我国有没有出台校园安全法
1、法律中没有出台“校园安全法”专项法规2、大的方面是运用的是国家现有的法律对校园人员经行管理和规范3、校园的校规校纪是在国家法律之下与道德相结合组成的一项校园人事规章制度
『玖』 当前我国有哪些法律保障校园安全
确保校园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其中校园安全事故无法可依现象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影响了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危及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如何结合我国实际,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在校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校园安全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途径。
【关键词】校园安全;紧迫性;可行性;立法原则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日益加快,人民群众对校园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在我国教育事业特别是高等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过程中,校园与社会的“围墙”逐渐模糊,校园周边环境愈加复杂。近年来校园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性质日趋严重,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使得社会已经对学校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教育事业出现的这些新情况,向校园安全提出了严峻挑战。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学校与学生关系的约束体系还是学校以前的一些规章制度,这样的现状导致一旦发生纠纷或事故,显然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已迫在眉睫。当前校园安全在世界范围内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关于校园安全的专项法律,采取种种措施保障校园安全。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实际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校园安全立法,已成为立法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理论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校园安全的特点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事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教育立法步伐明显加快。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目前我国尚无处理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全国性专项法律、法规,使得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和纠纷的解决无法可依,无据可寻。
当前我国校园安全呈现出以下特点:
1.安全隐患增多。与市场经济发展同步,我国小学、中学尤其是大学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形式日益多样化,后勤服务社会化,学校正成为一个开放式的教育园区。 [1]外来人口增加,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形成了诸多安全隐患,被盗、被诈骗、被伤害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后勤社会化后,引进社会力量进入校园竞争,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各服务实体对利润的追求与师生员工接受服务愿望之间的矛盾更加明显,处理不当,会导致矛盾激化。而且大量的社会实体、社会成员进入校园,给管理带来难度,这些都是校园内存在的安全隐患。
2.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差。校园内外发生的许多涉及学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中,究其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大多数当事学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心理准备和自我保护意识,根本无法应付这些突发事件,面对伤害只能是束手无策。 [2]不管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学校里,多数学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几乎为零,安全意识甚为淡薄,学生思想中仅有的一些安全意识来源于本能和老师及父母简单的提醒。
3.周边环境对校园安全影响大。网吧、游戏厅、录76像厅、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会诱导学生进行高消费,形成攀比心理,造成性格的扭曲,影响其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特别是其中虚拟的凶杀、暴力、色情的内容极易成为他们日后违法犯罪的诱因。校园周边的无证摊点由于流动性大,安全没有保障。部分流动摊点利用青少年学生幼稚好奇的心理特点,常把一些淫秽书刊和录像摆到校内外兜售,严重腐蚀学生的心灵,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
二、我国校园安全立法的紧迫性与可行性
确保校园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证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教书育人的着眼点。校园安全不仅限于保证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全,还关系到维护每个师生的生命权利。对于大多数家长而言,校园通常总被认为是安全的地方,然而,此起彼伏的学生伤害事故,给社会和许多家庭带来不幸,同时也给学校的发展造成了打击,教训非常惨痛,令人不可忘记。笔者认为,我国进行校园安全立法既具有现实紧迫的必要性,又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1.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伴随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学校日渐社会化。学校因为有比较固定的消费群而在其周围形成一个形形色色的小社会。因为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屡屡发生,也因为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学校被推上被告席的次数越来越多,并在许多情况下被判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赔偿责任。为了减少这种纠纷给学生家庭、社会带来的不安定因素,排除严重威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教育领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园安全法》,以规范社会与学校的管理行为,合理划分社会、学校、家长及当事人的责任,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在校学生伤亡事件的发生,使得校园能够成为远离危险和威胁的天堂。 [4]
2.填补法律空白。校园安全社会关系具有复合性,它不仅包括具有纵向隶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还包括具有横向平等性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甚至还包括具有惩治性特征的教育刑事关系,这表明校园安全关系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单独制约的独特性。在我国,尽管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当中都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是目前有很多校园安全问题是上述法律不能解决的,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几部法律对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处理标准没有涉及,没有一部法律确定了保护处于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主体,并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系统全面的规范,对学校应该履行哪些具体管理职能规定得不具体,这就使得有关各方责任不明确,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从而形成安全事故隐患。从当前情况看,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详尽、具体、针对性强的《校园安全法》解决这些问题是现实的迫切需要。
3.便于审判实践。我国现有法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2002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2001年上海市正式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学生的伤害事故有一定的规定,但由于它们分别是教育部和上海市制定实施的,只属于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在法院判案时受到立法层级和区域性的限制,效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处理依据仍然是《民法通则》,但由于《民法通则》只是对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审理这类特殊案件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可以克服这些不足,满足司法实践的操作需要。
4.校园安全专项立法具有相当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近年来,对教育立法一些问题的理论研究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界的热点之一,各地教育界、司法实务界、法学界的人士发表了大量理论研究文章,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相关部门在参与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进行了一些专题调研,并已采取了一些防止事故发生、妥善处理事故的措施。在多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有代表提出关于进行校园安全专项立法的议案,为亿万在校学生竖立一道坚固的校园安全法律保障鼓与呼。 [5]上海市还于2001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校园安全法的专项地方性法规,有力推动了全国性校园安全立法工作的进行。目前我国进行校园安全专项立法已具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三、我国《校园安全法》的立法原则
学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未来,是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他们能否安全、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级政府部门和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我国《校园安全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原则。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是在教育体制改革和新旧教育体制并存的情况下进行的。校园安全立法必须从我国校园实际出发,接受实践的检验。改革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前进的过程,而法律是国家政策的定型化,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要使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需要有一个过程,不成熟、没有把握的问题不能勉强制定。因此,我国的校园安全立法若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经验,应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对已看准了改革方向,但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的问题宜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宜粗不宜细。
2.合理界定学校及相关部门的法律地位。在众多校园伤害事故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到学校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责任问题,而这些向来也是一些案例处理中的难点。通常情况下,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的态度不明朗,使得事故处理不甚乐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时学校确有过错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新制定的《校园安全法》必须明确这一点。在《校园安全法》中,以法律的手段加强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是很有必要的,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应尽义务及未尽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规定。《校园安全法》还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警察部门组建专职校园警察的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证学校的安全,使校内治安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同时也可改变当前学校保卫部门既无行政上的职务,也无相应权力的尴尬处境。
3.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而言,校园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教育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对其处理也已成为学校法律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园警察,后来又由联邦制定了《校园安全法》。而日本、加拿大等国同样也建立了一套以保护校园安全为内容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教训将是我国制定校园安全立法宝贵的资源:一是构建完备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其处理涉及面广泛,要真正有效地预防和处理校园安全事故,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必须的;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许多发达国家校园安全立法不仅有明确的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主体,而且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校园安全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特设的处理机构和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许多国家,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是属于广义的教育纠纷的范畴。因此,有的国家规定这类纠纷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来处理,如对教育行政部门的裁决不服则可起诉到法院,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是完善的事故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推行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以转移学校和相关老师、学生的赔偿责任。此外,发达国家的学生可以全面的参加各种保险活动,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其成员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校园安全法》作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律,将会对未来学生的安全给予切实的保护,使得学生不再是“有苦无处诉”的群体,同时在法律监督下使得学生的安全意识有所提高,极力避免灾难性事故的发生,真正实现用一部《校园安全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使校园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作者简介】
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1]郑良信.教育法学通论 [M].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97-98.
[2]郝淑华.教育法律实务 [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52-153.
[3]曹翠侠.关于建立学生听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J].教学与管理,2003,(7):11-12.
[4]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59-61.
[5]门武侠.21件议案关注同一个问题代表呼唤校园安全立法 [N].人民日报,2002-0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