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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律师生涯

发布时间: 2020-11-20 02:51:55

Ⅰ 谁能提供关于李谷一与韦唯的案件的详细情况!还有李谷一其人背景!

韦唯道出“临心事”

这场名誉权官司的导火线是在一年多前点燃的。
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1、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舆论哗然;2、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3、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4、文化部分给团里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但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5、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6、该领导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走,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7、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文章发表后,《声屏周报》社将报纸寄向与之联网的二百余家地方报纸,并在文章的旁边标明“请转载”字样。到1991年5月,全国各省市数十家报纸先后予以转载。

李谷一聘请律师诉诸法院

汤文的发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2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韦唯多变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韦唯是个极其关键的人物。因为文章是以韦唯的口吻写的,并且在发表前,又经韦唯两次审稿,内容又都是韦唯的个人经历。因此,如何确认韦唯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难题:证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证人,那案件的胜败与韦唯基本无关;如作第三人,那对韦唯不利,万一汤生午一方败诉,韦唯也只好跟着落败;而如果作为被告,那韦唯败诉后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让一个提供消息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并未将韦唯列为共同被告也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然而,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在对本案作了一番调查取证后,于1992年6月3日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
韦唯诉讼地位的改变,预示着法院认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韦唯负有一定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并且,韦唯从证人到被告人身份的变化,将使被告一方失去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还使韦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对被告人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是显然不利的。
但富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就在开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决定正式撤销韦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据云是“依据不足”。
这样,韦唯终于没有走向被告席。但这是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命运有了某种转机呢?这仍是一个谜。

扑朔迷离,法院终于开庭审理

1992年7月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进行了调解。就在开庭前夕,法院在郑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数百名记者云集宛城、准备采访李谷一名誉权案的庭审经过时,法院门口又突然贴出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公告。个中原因.据说是法院准备就此案进行第三次调解。
两天之后。1992年7月10,南阳中院又作出了开庭审理的决定。
早晨7点刚过,法院门口就聚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刚竣工的审判庭,是一座四层楼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门上方,高悬着耀眼的国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给人以威严。庄重之感,仿佛昭示着法律的神圣。
上午8时30分,薄施粉黛、身着宝蓝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法定代表人王根礼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巩沙、李大进,窦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开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庭,她很害怕,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终认为汤生午的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失实的,正因为这样,她才来打官司。如果汤生午说的基本属实,只是枝节部分有问题,她是不会起诉的。在谈到韦唯时,李谷一说,她不明白韦唯为什么要发这个难,把话说得那么恶。最后,李谷一还对记者表示,如果她确实不对,有错误,她愿意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汤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开庭的话我能胜诉!但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所能决定的。”

原告的指控与被告的答辩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文革”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帐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3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0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4、5月份的工资,可是从4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5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0年亚运会期间,中国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1、证人韦唯在回答法院询问时称:“1990年9月24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2、卷三P178页。证人陈玉生证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亚运全组委会文展部,在演出处工作。……9月24日下午,韦唯上场,右手拿着话筒,从下场门往上场门走时,她的左手挠了挠头,这时李谷一就拿着无线话筒喊:‘韦唯你不要再挠了,别把爱滋病掉在舞台上,传染我们团的人。’这时韦唯拿着话筒说:‘我告诉你,李谷一,现在外面说我得爱滋病这事都是你给造的谣。’李谷一说:‘谁说的?’韦唯说:‘有三、四个人都告诉我。”’
3、卷三P96页。轻音乐团乐队队长王春生证明说:“韦唯在台上挠脑袋,李说:‘你别老挠脑袋,外边都说你得爱滋病了。’接着韦唯说:‘我知道外边说我得爱滋病都是你说的。’李说:‘谁说的,叫出来对质。”’
4、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调查李谷一笔录中,李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乐队正在找谱子的时候),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情况怎样,外面传你得了这个病、那个病,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爱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关于韦唯出国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邀请韦唯出国的有关证据。当然,应该说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的问题。事实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下属的一家录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韦唯前往爱尔兰演出。为此,轻音乐团领导于10月上旬作了专门研究,表示同意韦唯出国,但有些责任和技术性的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解决。团里向部里打了报告,请求批准韦唯出国之行。在这期间,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让团里人事处向部里催办,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韦唯这次出国未能成行。从现有的证据看,李谷一对韦唯出国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不存在“无理拒绝”的问题。
对此,被告代理人仍认为,汤文的报道是千真万确的。
①卷四P43页有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发字第112号文向文化部所作的《关于组织韦唯等三人交流小组出访欧美五国的请示》。
②卷四P45页有我国驻英国、联邦德国、爱尔兰、休斯顿、法国五国使馆文化处表示同意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意见。
③卷四P53-63页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关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档案材料。
④证人李杰华、马光明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艺术局方杰局长说,方杰给李谷一打了电话,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轻音乐团邀请,团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处长田玉凤、原党支部书记褚鹤翔、艺术指导刘秉义证明他们和王建国、李谷一共同讨论过韦唯出访事宜,最后的意见是“同意韦唯出国访问”。
⑥艺术局外事处主管此事的冯树龙证明:如果团里明确同意韦唯出国,那我们就根据团里意见,办理政审手续,报外联局。”
以上大量事实证明,对韦唯出国一事,确系各方面都已通过。那么,是否被李谷一无理拒绝呢?以下事实可以说明:
①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轻音乐团的名义为阻止韦唯出国向文化部艺术局发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李在请示中写到:“……对此事我们感到相当为难,……对韦唯目前的思想和身体状况,我们不无担心。”报告中还具体写了韦唯思想不好的表现。报告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团里同意韦唯出国”的意见。这是个不同意韦唯出国的报告。
②卷三P8页。1992年5月19日李杰华证明说:“……李谷一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没有把团里确定的情况汇报给艺术局,局领导认为,轻音乐团对韦唯外出一事态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责任的。”
③卷三P18页。1992年5月29日马文光证明:乐团支部大会开会同意韦唯出国。李谷一个人给艺术局打的报告没有证明同意韦唯出国。这个报告是李谷一以个人名义(注:盖的是团印)给艺术局写的建议。没有把大会通过的“同意韦唯出国”的决定报给艺术局。杰华老师明确指出她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④卷四P74页。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出国组组长江凌证明:“当时韦唯跟我谈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协商,李谷一提出三条意见:第一,韦唯表现不好;第二,韦唯身体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费。”
汤文说,李谷一“一人无理拒绝”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韦唯的分房问题

原告代理人指出,据文化部房管部门证实,1990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将五套住房借给轻音乐团使用。地点是北京西坝河。这五套房子的分配权属于轻音乐团。其中两套做临时办公室,另三套分配给韦唯、鞠敬伟、黄卓三位女演员。不知何种原因,韦唯对所分住房不满意,拒绝在住房协议卜签字,因此没有住进去。不过,到目前为止,该套住房还仍为韦唯保留。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证实:“西坝河三号楼为北京市房产开发总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计财司预先与房产总公司办理有关契约手续时,在办理轻音乐团的五套住房时,是我们用李谷一团长的名字签订了临时协议,为了单位领导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李谷一同志的户口不发生任何牵连。”该部门还证明,“文化部从来不干涉所属院团的分房方案,中国轻音乐团的住房问题由该团自定。”由此,三个问题大白于天下:其一,并不是李谷一没有给韦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没有办理居住手续;其二,文化部从来没有“明确指示”要分给韦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团里自行决定;其三,并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而是文化部有关部门用李谷一的名字去办理了房屋归属的有关手续。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是一种签字保证,与李谷一个人户口“毫不沾边”。
被告代理人认为,汤文关于韦唯住房问题上的内容,其基本事实是存在的,根据是:1、1992年5月22日韦唯回答法院询问时说:“……文化部××部长指示房子给我们三个人,此事我是后来跟艺术局领导谈话时知道的(是艺术局领导给计财司打电话我听到的)。高部长替我打电话让给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说有我一套,但没有给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说:‘你等着,等着,你不是要出国吗?’‘你的问题很多,以后再说。’“法院问韦唯:“你的住房手续办没有?”韦唯答:“没有,她不理我,她不给我,她说:‘你不是要出国吗,出了国再说。’我总是遭到拒绝。”
2、文化部计财司甄司长。艺术局党组办公室白主任证明:韦唯上述的证词是准确的。甄司长讲:“两年前,从西坝河给他们几套房子,当时口头上给李谷一说过给几个演员(韦唯、黄卓、鞠敬伟)考虑一下。分房时计财司没有文字戴帽,团里是怎样分的我们不了解。后来房产处汇报说:‘李谷一反映韦唯要出国,房子先不给她。”’
3、从房管部门一整套有关三套房子分配的档案材料来看,这三套房子确实记在了李谷一名下。
“无故扣发韦唯工资”
关于汤文所称无故扣发韦唯工资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批准了韦唯提出的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的申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化部的批复函中的确指示中国轻音乐团,对韦唯“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见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函)。不知什么原因,韦唯未能出国,但也一直未到团里销假报到;近一年的时间与单位脱离联系。中国轻音乐团根据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团里的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可以停发工资或依旷职论,故此停发了韦唯工资。但停发的是10个月(截止到汤文发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认为,李谷一的这一做法仍有不当之处。
1、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关于同意韦唯自费赴瑞士旅游的批复》称:“同意你团韦唯应黛安娜女士邀请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三个月,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而李谷一在3个月的假期(实际未出团)期间没有扣韦唯的工资,却在出国期外的10个月中扣了韦唯的工资。
2、韦唯在扣发工资期间(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团内上班,这是有据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资理属无故。原告说:1990年全团指令演出88场,韦唯只参加8场,因此应扣韦唯的工资。我们认为,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场演出不一定都应有韦唯参加;②韦唯的团外公益活动多,正如名医生坐班时间和一般医生就不一样;③轻音乐团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卷三P50页,1992年5月26日法院办案人员问田玉凤:“上边谈的扣发工资的做法团内有明文规定吗?”田答:“我们团管理混乱,没有什么文字制度,自费出国,团长同意后,交待谁出国了就停发谁的工资。”

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午后一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轮辩论中,嗓音哽咽,被告汤生午也显得异常激动。双方律师又继续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辩论。旁听席上,成千的听众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为双方精彩的论辩击掌叫好。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李谷一如是说。
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听者落下了眼泪。他在陈述中说:“我原想通过报道使错误的造成者会因此而内疚,然而我想错了,原告不但没有这样,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且更大范围地加大对受害者的摧残,更广泛地散发谣言,看来,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结果也许是不一致的。”
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30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500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尽管不服,但未上诉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3000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法院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进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有关爱滋病的传言,已有多人证言证实确系原告所说,虽然“亚运会演出”和“排练”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构成事实并造成后果,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离开南阳时,李律师只说了这么一句颇为耐人寻味的话:“以后再不到南阳打官司了!”
被告汤生午的另一位律师窦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结束后将给我的律师生涯划个句号。”
看来,轰动海内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誉权案的最终结局,似乎还难以预料。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被告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但权衡再三,他们最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个中原因,颇为令人深思。

Ⅱ 林肯的儿子叫什么

罗伯特·托德·林肯 摘自 林肯的儿子为何拒绝当总统 罗伯特·托德·林肯 是亚伯拉罕和玛丽·林肯的4个儿子中的长子。当他的父亲1861年入主白宫时,他刚好17岁并在著名的菲利普·爱斯特学院念书。1864年罗伯特加入了联邦军队并在格兰特将军手下当了一名助手,军衔是上尉。在1864年夏天和1865年2月之间,罗伯特在哈佛法学院度过了一段暗淡的日子,其后他一直追随格兰特直到了内战结束。 1865年4月14日,亚伯拉罕·林肯遇刺身亡,罗伯特迁到了芝加哥继续他的法律学习。1868年,他与爱荷华州参议员詹姆士·哈兰的女儿玛丽·哈兰成婚。1872年林肯与伊萨姆合作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他开始进入了伊利诺斯州的律师界。 林肯的事业非常成功,他所经手的案件已经从地方上升到了最高法院。他们曾经代理过一些最重要的案件以及充当一些名人的律师,例如普尔曼公司和芝加哥民权领袖、地产商和百万富翁沃尔特·纽柏林。到了1870年左右,罗伯特在芝加哥的法律界已经名声飞扬。当然,即使没有林肯这个令人崇敬的姓氏,他的聪明和才干也足以使他闻名一时。 罗伯特首次进入政界是在1876年,是年,他开始担任了南芝加哥镇的镇长。他把一个濒临衰败的镇拯救了出来,从而在人们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在这一年,罗伯特支持格兰特成为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提名,而罗伯特也被选为出席共和党全国大会的伊利诺斯州的代表。后来格兰特党内竞选失败,海斯成了共和党提名的候选人。罗伯特又积极地在伊利诺斯州游说人们选择海斯作为下一任总统。因为罗伯特的积极行动,海斯为罗伯特内定了一个助理国务卿的位置,但遭到了罗伯特的拒绝。在回复中,罗伯特“非常遗憾”地表示“我尚需在将来的时日里继续我的律师生涯”。 因为海斯已经发过誓,他只在位置上干上一个任期,所以到了1880年时,共和党推举的詹姆士·加菲尔德又赢得了选举。考虑到林肯在伊利诺斯州为共和党的不懈打拼,加菲尔德总统任命林肯为新内阁的战争部长。林肯这次接受了任命,因为这个职务和自己的法律兴趣还有点搭边。罗伯特进入了这个舞台后,在新闻界引起了两种不同的评价。那些原来就崇拜他父亲的人士认为罗伯特是一个诚实、能干的律师,而且这种品行可以使他完全能够成为一个能干的管理者;而原来嫉恨林肯的人就认为罗伯特嘴上没毛,办事不牢,他的上任完全是父亲名声的荫庇。不管怎样的原因,罗伯特还是一个称职的战争部长,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就是在加菲尔德死后,罗伯特成为了唯一留任的内阁成员(1881年7月,加菲尔德遭到暗杀,切斯特·阿瑟副总统继任)。 罗伯特在战争部长的留任更增加了他的政治魅力和资本。他的名字开始进入了那些共和党推举总统候选人的视野,而罗伯特从此开始了几十年的烦恼,这烦恼就是,他对总统候选人的冷漠与党内同志推举他成为候选人的热心发生了严重的冲突。 罗伯特的谦逊反而助长了自己被提名的可能 切斯特·阿瑟虽然成了总统,但共和党大部分人并不买他的账,很多人表示不会在1884年的总统提名中继续跟随他。阿瑟在党内的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国务卿詹姆士·布莱恩,当然还有罗伯特·林肯。 1883年12月,《纽约时报》就刊载了一篇文章《林肯与总统任期》,文章宣称俄亥俄州的政治领袖倾向于提名罗伯特,“阿瑟没有这个机会;格兰特完全不可能;布莱恩因为不能赢得纽约所以他也不能获得提名。”在共和党全国大会的前夕,1884年6月的《时代周刊》也呼吁一个候选人必须“值得投票并且能够获得大会的一致推举”。而此人非林肯莫属。舆论都站到了林肯这一边,理发师、卡车司机、售票员、警察和小商人几乎都持相同意见。 但是许多政客并不乐意看见林肯成为一匹黑马,他们极力阻止此事,一些林肯的反对者散布消息说,罗伯特并不是一个注重家庭的人,因为在1875年,他在母亲玛丽患了精神障碍症以后竟把她送进了疗养院(而没有在家尽其孝道)。 当然林肯现在还太年轻,连他的崇拜者都认为他对于白宫事务还缺乏经验,于是一些报纸又开始鼓吹林肯应该作为一个副总统而获得提名。1884年4月16日,《芝加哥论坛报》发表的文章认为“无论从哪点来看,林肯都被看好成为一个副总统”。 林肯并不喜欢人们对于他的种种推测和点评,“我非常真诚地认为我不适合作为总统候选人,”1884年5月林肯写信给他的一个支持者,“我希望大会能够选出一个不负众望的人,他能够领导我们战胜对手,而我承担不起这个重任。” 1884年6月6日,共和党大会开始投票选举候选人,经过4轮投票后,布莱恩胜出,而在4轮投票中,林肯也进入了票选:第一轮林肯排在第四位;第二轮也是第四位;第三轮是第八位;第四轮反而到了第二位。林肯在得知自己有可能获得共和党总统提名后,连忙拍电报给大会,阻止了他的朋友对他的提名。所以人们常说,要不是林肯动员了朋友和支持者转而投布莱恩的票的话,那么获得提名的就不是布莱恩,而是林肯了。 但是,布莱恩在1884年与克利兰夫争夺总统的选战中失败了——这是自1856年来民主党首次进入白宫——共和党又不知疲倦地开始准备了下一次的选战。多数人认为应该再给布莱恩一次机会去再次迎战克利兰夫,但是普拉姆德爵士认为败军之将休言勇,他坚决反对此事。为了保证下次选举的绝对胜利,高层领导开始琢磨名声最响的两个名字:林肯和格兰特。大家比较倾向于以林肯作为总统、格兰特作为副总统的搭配。然而好梦易醒,因为格兰特在纽约州的州务卿的选举上竟然败北。 1884年,林肯在战争部长任职期满后,他返回了芝加哥老家重操律师行当。1886年4月,林肯在回答一个记者提问时表示他对公职完全没有了兴趣。“我需要认真照料我的生意,确实没有时间。即使我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从事公共事务。” 不幸的是,林肯对政治的毫无野心以及他对于总统候选人的谦逊反而使得他获得了投票者的青睐。1888年共和党推举总统候选人又提上了议事日程。一封写给《纽约时报》编辑的信在1887年3月发表了,信中引用了林肯在1884年婉辞候选人的信件后说道,1888年共和党就需要一个“像林肯这样的”候选人,一个“不脱离选民的人”。 1887年5月,俄亥俄州托莱多市的《刀锋》杂志在读者中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内容是:你认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第一人选和第二人选是谁?副总统候选人的第一人选又是谁。罗伯特·林肯在总统候选人中稳居前三名,而在副总统候选人中“几乎没有一个竞争者”。 于1888年的总统提名,罗伯特怀着更加谨慎的态度,他向《芝加哥论坛报》记者解释道:“总统的办公室其实不过是一个镀金的牢房,在我看来,关心民生疾苦远远超过了总统职位带来的荣耀。” 林肯一直表达着自己的反对意见直到1888年6月共和党大会的召开。然而这次林肯的名字又进入票选的行列,由于共和党缺乏一个众望所归的核心人物,这次投票共进行了8轮,林肯5次进入。最后前参议员本杰明·哈里森赢得了总统候选人资格。 到了选季结束之后,罗伯特终于可以松弛一下紧张的神经了,他打算离开这个政治漩涡回到芝加哥去。但是总统哈里森提名他为驻英国大使,这在美国国务院里是一个非常荣誉的外交职位。林肯尽职尽责地完成了他的这段使命,时间是1889年至1893年,在伦敦的日子里最令人惋惜的是林肯唯一的儿子,昵称“杰克”的孩子离开了这个世界。 就在林肯任期未到的1892年,另一次的总统选举又轮回而至。民主党推出了前总统克里夫兰,而共和党不太热心把哈里森抬举出来,他们害怕哈里森不能好运重来。1891年1月《哈伯周刊》开了一个专栏《总统预测》,它认为罗伯特·林肯就是“最有前途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林肯在伦敦坚辞不就,结果共和党只得提名哈里森,而后哈里森终于输掉了1892年的那场对克里夫兰的选战。 1893年林肯返回了老家,又开始了律师的职业,这时美国发生了惊天动地的普尔曼铁路工人大罢工,而林肯就成了普尔曼公司的辩护律师。到了1901年,林肯又成了普尔曼公司的总裁。 在1896年的总统选举年中,林肯的老朋友威廉姆·西尔雷尔一再怂恿林肯出来痛痛快快地干一场,但是林肯恳请他们把自己摒弃在候选人之列,他说他只想做一个平民。由于林肯的拒绝,所以这场选举战中,媒体上谈论林肯的文章开始少多了,但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还是几次提及到了他的名字。 因为父亲,林肯注定远离了那“镀金的牢房” …… (欲知详情,请留意《看世界》2005年第1期)

Ⅲ 韦唯李谷一资料介绍 韦唯与李谷一官司因为什么 揭韦唯

我也是才看了全部内容,虽然李谷一胜诉,但看过了经过感觉李谷一老师当年确实有些要压人一等的气势,有些事情未能客观处理,而是显得有些偏激

1991年1月16日,南阳《声屏周报》头版发表了该报记者汤生午的采访文章,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自杀,舆论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韦唯之口,“伤心地道出了她从不愿向外人多讲”的委屈:1、在19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内地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舆论哗然;2、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已一年;3、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4、文化部分给团里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但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5、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6、该领导对韦唯说,你走吧,离开这里我们也许才好相处,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韦唯走,一是去国外,二是辞职。如果想调走,那请拿10万元钱来;7、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
文章发表后,《声屏周报》社将报纸寄向与之联网的二百余家地方报纸,并在文章的旁边标明“请转载”字样。到1991年5月,全国各省市数十家报纸先后予以转载。

李谷一聘请律师诉诸法院

汤文的发表,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文章发表后,李谷一接连不断地接到质问、质询的电话和信件;更有恶言相加的辱骂。为了平息风波,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开了有四十多家新闻单位参加的新闻发布会。然后,李谷一又聘请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于1992年1月向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侵犯其名誉权。

韦唯多变的诉讼地位

本案中,韦唯是个极其关键的人物。因为文章是以韦唯的口吻写的,并且在发表前,又经韦唯两次审稿,内容又都是韦唯的个人经历。因此,如何确认韦唯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难题:证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证人,那案件的胜败与韦唯基本无关;如作第三人,那对韦唯不利,万一汤生午一方败诉,韦唯也只好跟着落败;而如果作为被告,那韦唯败诉后将承担法律责任。但让一个提供消息者承担法律责任,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似乎没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并未将韦唯列为共同被告也许正是出于这一考虑。然而,南阳地区中级法院在对本案作了一番调查取证后,于1992年6月3日决定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
韦唯诉讼地位的改变,预示着法院认为在整个纠纷过程中,韦唯负有一定责任,并有可能承担由此而来的法律后果。并且,韦唯从证人到被告人身份的变化,将使被告一方失去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还使韦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大打折扣。这对被告人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是显然不利的。
但富有戏剧性变化的是,就在开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决定正式撤销韦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据云是“依据不足”。
这样,韦唯终于没有走向被告席。但这是否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诉讼命运有了某种转机呢?这仍是一个谜。

扑朔迷离,法院终于开庭审理

1992年7月8日,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进行了调解。就在开庭前夕,法院在郑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根本无法达成协议。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数百名记者云集宛城、准备采访李谷一名誉权案的庭审经过时,法院门口又突然贴出了本案延期审理的公告。个中原因.据说是法院准备就此案进行第三次调解。
两天之后。1992年7月10,南阳中院又作出了开庭审理的决定。
早晨7点刚过,法院门口就聚满了前来旁听的群众。刚竣工的审判庭,是一座四层楼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筑。正门上方,高悬着耀眼的国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给人以威严。庄重之感,仿佛昭示着法律的神圣。
上午8时30分,薄施粉黛、身着宝蓝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来到法庭。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法定代表人王根礼以及双方的代理律师巩沙、李大进,窦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后出庭就坐。
在开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面对法庭,她很害怕,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后半生。她始终认为汤生午的文章从头到尾都是失实的,正因为这样,她才来打官司。如果汤生午说的基本属实,只是枝节部分有问题,她是不会起诉的。在谈到韦唯时,李谷一说,她不明白韦唯为什么要发这个难,把话说得那么恶。最后,李谷一还对记者表示,如果她确实不对,有错误,她愿意向全国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汤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对记者说:“我认为开庭的话我能胜诉!但最终的结果不是我个人所能决定的。”

原告的指控与被告的答辩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纪律后,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读起诉书。
李谷一在起诉书中指出:原告方采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对她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这是“文革”以来演艺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帮”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并且,这个赔偿数额还不包括这次专程来南阳参加诉讼的费用,因为这笔帐目前还无法结算。
针对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汤生午辩称,由于社会上关于韦唯的流传很多,作为一个记者有责任为一个青年演员澄清事实,因而经报社领导同意,对韦唯作了电话采访。文章写出后两次寄韦唯审查,所写内容都有正确的消息来源。
王根礼主编在答辩时认为,汤生午撰写的是人物专访文章,其基本内容真实。这篇文章在社会上起到了扶正压邪、伸张正义的作用,使外界有关韦唯的谣言消失,韦唯得以重回舞台。他还指责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开新闻发布会,向被告方施加压力,使《声屏周报》在政治上、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紧接着,法庭就汤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内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韦唯得爱滋病以及在工资、住房、医疗费报销、出国演出等非难韦唯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
上午11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3时,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梳着长辫、一身素装的著名歌星韦唯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
首先由审判长对韦唯发问。
审判长:“韦唯,你提供的内容与文章是否一致?”
韦唯:“我当时向报社提供的确是这些问题,应该说是一致的。”
审判长:“有否失实的地方?”
韦唯:“李谷一说我得爱滋病,是在一次彩排时,而不是在演出时。”
审判长:“关于房子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去老山慰问演出时,我们几个演员向文化部领导提出要求解决住房,领导同意批给我们。我回京后打了报告,听说部里批下来几间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钥匙,她拒绝。我得到确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审判长:“工资问题是怎么回事?”
韦唯:“1990年6月,我在与李谷一谈话时,她说把我工资停了,我吃惊。李谷一说这样做好管理。我想去领4、5月份的工资,可是从4月份起已经停了,直到现在还停发。”
对于韦唯所作的证词,李谷一当庭表示异议:“韦唯的证词完全不属实!”
韦唯也毫不相让:“我的证词完全属实,我亲身的经历就是证据!”
接着,原告代理律师向韦唯提出了一连串的提问。
下午5时,韦唯作证完毕。
李谷一是否说过韦唯得爱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经过一天的调查后,进人辩论阶段。
由于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汤生午文章的内容是否属实,而汤文的主要内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广众面前散布韦唯得了爱滋病。因此,原、被告双方首先就这一问题展开“拉锯战”。
原告代理人认为:1990年亚运会期间,中国轻音乐团共演出三场,时间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点在中山公园音乐堂。参加演出的有关人员及个别观众证实,三场演出中从未出现过李谷一抓过话筒宣布韦唯得爱滋病的情节。法庭上,韦唯也承认不是在演出期间,而是在亚运会演出的一次彩排中。并且,有证据证明,当时李谷一只是以询问的语气问她,是出于对韦唯的关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写的“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爱滋病了。”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观点,并列举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李谷一确在公共场合散布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谣言。
1、证人韦唯在回答法院询问时称:“1990年9月24日排练时,李谷一在台下拿着话筒指挥,我上台时也拿着话筒,我有个习惯爱挠头,当时团长就用话筒说:‘你挠什么头,你那个爱滋病掉下来传给别人怎么办?’我听后很别扭,也没吭声。我唱一小节后,就拿着话筒说了一句:‘你还说呢,人家已经告诉我,说是你们俩说出来的(指李谷一夫妇二人)。’我一说,她更厉害了,说:‘谁说的,谁说的?’我说:‘反正有人说。”’
2、卷三P178页。证人陈玉生证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亚运全组委会文展部,在演出处工作。……9月24日下午,韦唯上场,右手拿着话筒,从下场门往上场门走时,她的左手挠了挠头,这时李谷一就拿着无线话筒喊:‘韦唯你不要再挠了,别把爱滋病掉在舞台上,传染我们团的人。’这时韦唯拿着话筒说:‘我告诉你,李谷一,现在外面说我得爱滋病这事都是你给造的谣。’李谷一说:‘谁说的?’韦唯说:‘有三、四个人都告诉我。”’
3、卷三P96页。轻音乐团乐队队长王春生证明说:“韦唯在台上挠脑袋,李说:‘你别老挠脑袋,外边都说你得爱滋病了。’接着韦唯说:‘我知道外边说我得爱滋病都是你说的。’李说:‘谁说的,叫出来对质。”’
4、原告本人也承认说过此话。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调查李谷一笔录中,李说:“韦唯唱第一支歌后用手挠头(乐队正在找谱子的时候),这时我在台下,我用话筒对韦唯讲:‘韦唯,你别挠了,你现在身体情况怎样,外面传你得了这个病、那个病,你注意一点,别人说你得了爱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内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个证人)都证明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原告李谷一确实在大庭广众面前说过韦唯得爱滋病的话。
但是,原告李谷一却说:“我这样问韦唯是对她的关心。”
所谓有不准确之处,就是在于原告人的话不是在亚运会演出之中,而是在亚运会彩排之时所说。关于这一点,作者汤生午已在《编钟之声》作了纠正。

关于韦唯出国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个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邀请韦唯出国的有关证据。当然,应该说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的问题。事实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下属的一家录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韦唯前往爱尔兰演出。为此,轻音乐团领导于10月上旬作了专门研究,表示同意韦唯出国,但有些责任和技术性的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承担或解决。团里向部里打了报告,请求批准韦唯出国之行。在这期间,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让团里人事处向部里催办,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使韦唯这次出国未能成行。从现有的证据看,李谷一对韦唯出国是持积极态度的,并不存在“无理拒绝”的问题。
对此,被告代理人仍认为,汤文的报道是千真万确的。
①卷四P43页有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发字第112号文向文化部所作的《关于组织韦唯等三人交流小组出访欧美五国的请示》。
②卷四P45页有我国驻英国、联邦德国、爱尔兰、休斯顿、法国五国使馆文化处表示同意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意见。
③卷四P53-63页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关韦唯等三人出访的档案材料。
④证人李杰华、马光明证明和其他材料证实,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艺术局方杰局长说,方杰给李谷一打了电话,李同意之后,中心向轻音乐团邀请,团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处长田玉凤、原党支部书记褚鹤翔、艺术指导刘秉义证明他们和王建国、李谷一共同讨论过韦唯出访事宜,最后的意见是“同意韦唯出国访问”。
⑥艺术局外事处主管此事的冯树龙证明:如果团里明确同意韦唯出国,那我们就根据团里意见,办理政审手续,报外联局。”
以上大量事实证明,对韦唯出国一事,确系各方面都已通过。那么,是否被李谷一无理拒绝呢?以下事实可以说明:
①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轻音乐团的名义为阻止韦唯出国向文化部艺术局发了《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李在请示中写到:“……对此事我们感到相当为难,……对韦唯目前的思想和身体状况,我们不无担心。”报告中还具体写了韦唯思想不好的表现。报告自始至终没有表明“团里同意韦唯出国”的意见。这是个不同意韦唯出国的报告。
②卷三P8页。1992年5月19日李杰华证明说:“……李谷一隐瞒了一个事实,就是没有把团里确定的情况汇报给艺术局,局领导认为,轻音乐团对韦唯外出一事态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责任的。”
③卷三P18页。1992年5月29日马文光证明:乐团支部大会开会同意韦唯出国。李谷一个人给艺术局打的报告没有证明同意韦唯出国。这个报告是李谷一以个人名义(注:盖的是团印)给艺术局写的建议。没有把大会通过的“同意韦唯出国”的决定报给艺术局。杰华老师明确指出她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④卷四P74页。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长,出国组组长江凌证明:“当时韦唯跟我谈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协商,李谷一提出三条意见:第一,韦唯表现不好;第二,韦唯身体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费。”
汤文说,李谷一“一人无理拒绝”这难道不是事实吗?

韦唯的分房问题

原告代理人指出,据文化部房管部门证实,1990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将五套住房借给轻音乐团使用。地点是北京西坝河。这五套房子的分配权属于轻音乐团。其中两套做临时办公室,另三套分配给韦唯、鞠敬伟、黄卓三位女演员。不知何种原因,韦唯对所分住房不满意,拒绝在住房协议卜签字,因此没有住进去。不过,到目前为止,该套住房还仍为韦唯保留。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证实:“西坝河三号楼为北京市房产开发总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计财司预先与房产总公司办理有关契约手续时,在办理轻音乐团的五套住房时,是我们用李谷一团长的名字签订了临时协议,为了单位领导承担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与李谷一同志的户口不发生任何牵连。”该部门还证明,“文化部从来不干涉所属院团的分房方案,中国轻音乐团的住房问题由该团自定。”由此,三个问题大白于天下:其一,并不是李谷一没有给韦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没有办理居住手续;其二,文化部从来没有“明确指示”要分给韦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团里自行决定;其三,并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而是文化部有关部门用李谷一的名字去办理了房屋归属的有关手续。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是一种签字保证,与李谷一个人户口“毫不沾边”。
被告代理人认为,汤文关于韦唯住房问题上的内容,其基本事实是存在的,根据是:1、1992年5月22日韦唯回答法院询问时说:“……文化部××部长指示房子给我们三个人,此事我是后来跟艺术局领导谈话时知道的(是艺术局领导给计财司打电话我听到的)。高部长替我打电话让给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说有我一套,但没有给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说:‘你等着,等着,你不是要出国吗?’‘你的问题很多,以后再说。’“法院问韦唯:“你的住房手续办没有?”韦唯答:“没有,她不理我,她不给我,她说:‘你不是要出国吗,出了国再说。’我总是遭到拒绝。”
2、文化部计财司甄司长。艺术局党组办公室白主任证明:韦唯上述的证词是准确的。甄司长讲:“两年前,从西坝河给他们几套房子,当时口头上给李谷一说过给几个演员(韦唯、黄卓、鞠敬伟)考虑一下。分房时计财司没有文字戴帽,团里是怎样分的我们不了解。后来房产处汇报说:‘李谷一反映韦唯要出国,房子先不给她。”’
3、从房管部门一整套有关三套房子分配的档案材料来看,这三套房子确实记在了李谷一名下。
“无故扣发韦唯工资”
关于汤文所称无故扣发韦唯工资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批准了韦唯提出的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的申请。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化部的批复函中的确指示中国轻音乐团,对韦唯“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见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函)。不知什么原因,韦唯未能出国,但也一直未到团里销假报到;近一年的时间与单位脱离联系。中国轻音乐团根据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团里的制度、规定,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可以停发工资或依旷职论,故此停发了韦唯工资。但停发的是10个月(截止到汤文发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认为,李谷一的这一做法仍有不当之处。
1、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艺人字(89)第326号《关于同意韦唯自费赴瑞士旅游的批复》称:“同意你团韦唯应黛安娜女士邀请自费赴瑞士旅游访友三个月,假期期间停发工资……”。而李谷一在3个月的假期(实际未出团)期间没有扣韦唯的工资,却在出国期外的10个月中扣了韦唯的工资。
2、韦唯在扣发工资期间(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团内上班,这是有据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资理属无故。原告说:1990年全团指令演出88场,韦唯只参加8场,因此应扣韦唯的工资。我们认为,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场演出不一定都应有韦唯参加;②韦唯的团外公益活动多,正如名医生坐班时间和一般医生就不一样;③轻音乐团管理混乱,无章可循。卷三P50页,1992年5月26日法院办案人员问田玉凤:“上边谈的扣发工资的做法团内有明文规定吗?”田答:“我们团管理混乱,没有什么文字制度,自费出国,团长同意后,交待谁出国了就停发谁的工资。”

法庭上的最后陈述

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上午的辩论一直持续到午后一点钟,审判长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轮辩论中,嗓音哽咽,被告汤生午也显得异常激动。双方律师又继续进行了第二轮、第三轮的辩论。旁听席上,成千的听众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为双方精彩的论辩击掌叫好。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我相信法院会公正处理。”李谷一如是说。
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听者落下了眼泪。他在陈述中说:“我原想通过报道使错误的造成者会因此而内疚,然而我想错了,原告不但没有这样,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地且更大范围地加大对受害者的摧残,更广泛地散发谣言,看来,良好的愿望和良好的结果也许是不一致的。”
被告《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在最后陈述中称:对于汤文中个别细节与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审判长对新闻工作者所受的客观限制予以体谅。
法庭临近结束审理时,审判长询问原告李谷一是否愿意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李谷一说:“很抱歉,不放弃。”审判长再问原告是否愿意接受法庭调解,李谷一说:“由于被告表现不好,不同意调解。”
夜幕来临,审判长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誉权案的一审结局将见分晓。一大早,法庭门外又聚集了数以千计的旁听群众。
直到上午9时30分,法庭才再次开庭。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书很长,大致的意思是,在亚运会演出中,李谷一并未说过韦唯得爱滋病了。至于汤文的其他内容,法庭认为也基本失实。
根据上述认定,审判长宣布:“本庭认为被告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誉,造成了后果,构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并认定在这起案件中,《声屏周报》负有主要责任,汤生午“听信一面之词”,也有一定的责任。认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赔偿1.6万元损失和支付3000元抚慰金,超过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院责令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二、被告《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头版显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文章,所刊文章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三、被告《声屏周报》赔偿原告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原告500元;四、被告《声屏周报》支付原告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原告抚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两被告承担。”
听完判决,李谷一激动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则神情冷峻。旁听席上,没有人们预料中的掌声,这与前两天庭审中的热烈场面显得极不协调。

尽管不服,但未上诉

“这场官司现在还只是划了个逗号,还不是句号。判决并未给我带来喜悦,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阳来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险的。由于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产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赢,会被人认为有背景,如果我输,会被人认为活该。”
听得出,李谷一的语调是伤感的。
“我为这场官司已花了两万多元,因为我珍视艺术家的形象和名誉,这比金钱更宝贵。如果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的话,我将把赔偿我的3000元捐给南阳的‘希望工程’。”
被告汤生午及《声屏周报》社对法院判决自然不服,但他们表示,这一结果早在意料之中。他们将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王根礼还表示,如二审维持原判,他将提请检察院抗诉。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进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比如有关爱滋病的传言,已有多人证言证实确系原告所说,虽然“亚运会演出”和“排练”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构成事实并造成后果,这是不容否定的。怎么可以完全抹去呢?离开南阳时,李律师只说了这么一句颇为耐人寻味的话:“以后再不到南阳打官司了!”
被告汤生午的另一位律师窦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结束后将给我的律师生涯划个句号。”
看来,轰动海内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誉权案的最终结局,似乎还难以预料。但出人意料的是,尽管被告方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但权衡再三,他们最终未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个中原因,颇为令人深思。

Ⅳ 我老公借别人的钱被诉讼了连我也被告上,他借的钱我不知道也没用在生活上用,而且我还和他分居了,请问法

只要你是被告之一,并且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就可以对你 的存款及其他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经过庭审之后,经过法院审理后才能判断,但不影响对你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果经审理,认定不属于夫妻债务,则会对你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Ⅳ 实习还是考研,过来人可以给我一些建议吗

我耐着性子把你的提问看完了,有点长哈。同是法律人,我的回答如下
1:硕士学位对你的律师生涯的影响
如果是去一般的小所,硕士学位基本看不到影响。你能有个带你的好师傅,能拿到案源就ok
但是如果你要去的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那么基本要求是名校本科or硕士学历。这是个门槛
2:通过司法考试找个实习的工资不难,不过这个实习期间,工资是很低的,女孩子不知道你能不能吃的了这个苦?我当年班上的女生很多人毕业前都是说自己能吃苦,不怕工资低,但是没几个可以做的到的。

Ⅵ 有哪些好的广播剧

我只听DM的,楼主喜欢的我推荐几个我最近听的

Ⅶ 推荐几部有声小说,广播剧,好听的,不要惊悚,主播声音要好,有感情

华胥引,微微一笑很倾城,杉杉来吃,岁月是朵两生花,良言写意,路从今夜白,冉冉孤生竹,七夜雪,你是我学生又怎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何以笙箫默,琉璃般若花,重紫,三生三世 枕上书,落花时节又逢君,两只前夫一台戏,沉香如屑,一只小妖出墙来,木玉成约,饕餮娘子,致我们单纯的小美好,陈先生和程太太,别拿穿越不当工作,雨女,青瓷怡梦,可惜不是你,远烟碧,池鱼,毒公子,冥情媒,火焰鸢尾,最美遇见你,勇气,玉簟秋,过期的守候,我的“失忆”女友,水果篮子,我的律师生涯,三生有幸,嘘!秘密,静默,燕尾服之梦,烈火如歌,黄泉路,神殇·啼血无痕,禽兽和我的甜蜜生活,我在天堂说爱你,问情,九瓣莲,北京情人,爱莫能弃,秘密,天仙子,寄信人,年少的风,再见再见,鱼玄机,明华无偃,金步摇,结缘,最爱我的天使睡着了,千红一窟,不归,梨花错,刚好我也暗恋你,潭。。。。。。。。。。。。。。。。。。。。貌似我听过的广播剧很多,总也说不完,暂时先推荐这么多。。。哒哒哒,古风,现代,穿越,欢脱的,都很棒。。。。良心制作,CV们的声音,很美妙噢,希望能够入你的耳。。。。。。。。。。。。。。。。。。。。

Ⅷ 韦唯为什么ng

本院查明 : 19 9 0 年底 , 《声 屏周报 》 社记者汤生午听河南省南阳 新闻中心工 作人员袁 x 谈到李谷一 在许 多事情上非 难中国轻音乐团演员韦唯 , 再之社会上 流传韦唯得艾滋病 、 自杀等消息 . 即经该 社批准通过 电话 采访了韦唯 。 韦唯通过 电话介绍了有关倩 况 。 汤 生午即将 袁 x 、 韦唯提供 的消息加上自己的评论写成初 稿 , 寄给韦唯 。 韦唯通过 电话提 出了部分 修改意见 ( 现修改 内容不详 ) 。 汤生午整 理后 写成草稿 , 经该报社总编辑王根礼 审 核后在 1 9 9 1 年元月 1 6 日的 《声屏周 报 》 第一版上予以 刊登 。 引题为 : “ 有人 说她得 了可怕的病 , 有人千脆说她 已经 自杀 , 舆论莫衷丫是气 正题 为 “ 著名歌 星 韦 唯接受 本报 电话 采访 道 出个 中原 因 ” , 副题 为“ 她得的不是生理上的病 , 而 是 各 种因 素在她 心灵 上 造成 了创 伤” . 《声 屏周报 》社将该报纸发在其联网报刊 时 , 在该文 四周标 出了框线 , 并加注了 “ 请转载 ” 的字样 。
一 、 该报道称 : “ 在 9 0 年亚运会期间 的一次演 出中 , 1 0 年前以 一曲 ` 乡恋 ’ 而 名噪大陆的某位乐 团领导 , 不知心怀何 惫 , 但却 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 , 向在座各 位愤愤宜告一个大胆的谣言 : 韦唯得艾 滋病 了。 舆论哗然” 。 事实是 : 在亚动会演出中 , 并无此 事 。

、 该报道称 : “ 韦唯的工资被无故 停发 已一年” , 并称与李谷一有关 . 事实是 : 1 9 8 9 年 12 月 2 7 日 , 韦唯 去瑞士旅游访友的 申请 被文化部艺术局 批准 , 批准假期 3 个 月 , 假期期间停发工 资 . 但此次韦唯没有出国 . 19 9 0 年 两次 参加了本团的演出活动 , 三次在外演 出 向本团交了误演费。 文化部艺术局 的批 复 , 轻音乐团 没有发给其财务部门 , 韦唯 的工 资 自 19 9。 年元 月到 6 月一 直被造 册 , 其中元至 3 月份的工资由他人代领 ,
4 至 6 月份 的工资无 人领取 。 1 9 9。 年 6 月初 , 李谷一得知韦唯的工资仍被造册 , 即问会计刘 只 : “ 韦唯已 经申请 出国 , 为 什么还给她发工资 户刘 x 回答 : “ 没有接 到任何停发韦唯工资的通 知 . ” 后中国轻 音乐团人 事处长田 x x 按 照李谷一的意 见 , 口 头通知刘 x : 从 当年 4 月份起停发 韦唯的工资。 截 止汤文发表共停 发韦唯 工资计 1 0 个 月。 三 、 报道称 : “ 作为国家一级演 员 , 韦 唯正常的医疗 费这 位领导却不准报销 。 ” 事实是 : 1 9 9。 年 9 月亚 运会期 间 , 韦唯 文给 了 会计 刘 又 7 张 价 值 1 6 .7 9 8 元的外购药品单据 , 要求报销 . 刘 x 审查 后 , 发现韦唯没有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处 方 , 即让人转告韦唯 , 提供处方 , 但韦唯 一直没有提供 , 故该 7 张单据仍放在刘 x 处 , 至今没有报销 . 此事与李谷一无 关 。 四 、 报道称 : “ 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 演 员三套住房 , 其 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 给 韦唯一套 . 实际结果 , 不仅 同韦唯奄不 沾边 , 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 了该领导 个 人的 户口 上 一直到处租房 , 一年能报 四个地方的 韦唯 , 今年初其父分到一套 房后 . 才算有 了落脚点 。 ” 事实是 : 韦唯 1 9 8 5 年调入中国轻音 乐团 , 1 9 9。 年 初 擞至 其父 所分 配 的房 内 . 在此之 间共搬 了四次家 . 1 9 9。 年 2 月 , 文化部购买的房屋 , 借给 了艺术局一 部分 , 其 中明确有 中国轻音乐团五套 . 文 化部计财司房产处经办人未经李谷一允 许 以 “ 李谷一” 的 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 。 房屋落实到中国轻音乐团后 , 分给韦唯 一套 . 但韦唯与李谷一之间至 今没有办 理住房手续 , 韦雄 也没有住进所分配的 房屋 内。 五 、 报道称 : “ 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 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 , 在各方面都 通过的情况下 , 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 拒绝 。 ” 事实是 : 1 9加 年 1 0 月上旬 , 韦唯通 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 向文化 部和 中国轻音 乐团提 出了当年 1 0 月份 出国 进行文化文流的申请。 接 着 , 李谷一 与该 团主要成 员研究 韦唯此次 出国的问题 , 会议同愈韦唯此次出访 . 1 0 月 1 5 日李 谷 一本人以轻 音乐团的名 义 向主管部门 上报了一 份 “ 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 韦唯
70
出国的情况请 示 ” , 后因上级 主管部 门未, 作出答复 , 韦唯此次未能及时出国 . 六 、 报道称 : “ 该领导曾对韦唯说 : 你 走吧 l离开这里我们关系也许才好相处 。 她希望韦唯 , 一是去 国外 , 二是 辞职 。 如 果想调 走 , 那请拿十万元钱 。 事实证明这 其中也是有诈 。 当然 , 还 有一条最简单 的 , 就是要韦唯给她写下一个保证 , 保证 今后永 远不再 登台演唱 。 ” 事实是 : 韦唯欲 离开中国轻音 乐团 , 是其本 人生活“ 发生了很大变化” 而做出 的 “ 决定 ” 。 报道 所述该部分 内容 , 是韦 唯一人所说 , 别无它证 。 七 、 报道称 : “ 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 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 , 我就是要 整 韦唯 ! 怎么 了 , `共产党’ 要整个人 还不 容易 户 事实是 : 1 9 9。 年 9 月 , 南阳新 闻中 心工作人员震 x 前去北京联 系中国轻 音 乐团 到南阳 演出之 事。 她通过 中央 电视 台祖 x x 的介绍 , 见到 了李 谷一 , 双方谈 及了演 出等事宜 。 报道所述 内容是根据 袁 x 一人所说 . 在场的其 他人 员否认 。 八 、 报道 称: “ 如上各 种因素给 韦唯 带来 了很大 的精神创伤 , 同时也严重影 响了身体健康 。 为此 , 韦唯没有参加亚运 会闭幕式上有 十几位通俗歌手登场的联 唱 ” 。
事实是 : 韦唯没有参加亚运会闭幕 式上通 俗歌手联唱 , 系其本人 觉得此活 动没有意 义 , 不愿参加 。
上世纪80年代中,李谷一通过东奔西跑、上下游说,终于组建了一个她所热爱的“中国轻音乐团”,她当然被任命为团长。这个团不算大,一个轻音乐队加上几位独唱演员,这就组成了一台戏。开头的几年演得红红火火,那阵儿,年轻人挺喜欢看他们这短小精干、轻松活泼的演出。 对待后起之秀和她的学生,那可是百般疼爱,推崇备至。受过她恩惠的韦唯、黄卓、傅笛生、任静从来都是心怀感激之情的。就连韦唯这个名字还是她建议更改的。当年韦唯在一次演出中边唱边抠头,李谷一作为领导,就说了一句:“韦唯你抠什么,外面都传你得了病!”后来这句话被添油加醋说是李谷一说微微得了艾滋病,还以韦唯的口述上了报纸,李谷一一怒之下将这个白眼狼告上法庭,后当然是李谷一胜诉,而韦唯从此以后每上电视就以此事哭诉,说李谷一有后台,是海军大将儿媳,严重损害李谷一名誉,李谷一对韦唯的关心可谓呕心沥血,把她带红,却也只是农夫与蛇,东郭先生救狼!
80年代末歌星走穴盛行,韦唯成名过后对于恩师李谷一及其团队十分抗拒,开始离团私演,还不忘借恩师名声炒作一波,城府之深,80年代李谷一的影响不亚于邓丽君,除了韦唯,付笛声等李谷一的爱徒到现在都非常尊重李谷一,说李谷一嫉妒韦唯显然是无稽之谈,所以说这是李谷一得到的教训,培养歌手一定要选素质高的,否则就是农夫与蛇啊
没有李谷一,就没有韦唯的今天。 是李谷一当年识才,才会把她招入当时成立不久的中国轻音乐团。 也是李谷一,让她在1986年,在韦唯没有报名参加CCTV青歌赛,在没有参赛资格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了专业组通俗唱法的决赛,就连这个名字也是李谷一取的(韦唯原名张菊霞)1984年至1990年间,李谷一没有上过春晚,而轻音乐团的韦唯、付笛声被李谷一推上了春晚舞台,世态炎凉,令人深思。中国网民的思维,大原告状告小被告,输了才解气,打赢了就是有后台,这样的心理有些病态,韦唯回国后一上电视节目复出,就又开始谈与李谷一的官司,其人目的,有些意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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