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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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學品安全標簽是指危險化學品在市場上流通時應由供應者提供的附在化學品包裝上的,用於提示接觸危險化學品的人員的一種標識。它用簡單、明了、易於理解的文字、圖形表述有關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安全處置的注意事項。
一. 安全標簽的主要內容與設計
名 稱 用中文和英文分別標明危險化學品的通用名稱。名稱要求醒目清晰,位於標簽的正上方。
分子式 用元素符號和數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數,居名稱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項可略。
化學成分及組成 標出主要危險組分及其濃度或規格。
編 號 標明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No.和CN No.表示。
危險性標志 用危險性標志表示各類化學品的危險特性,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二個標志。標志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分類及標志」。
警示詞 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和類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分別進行高度、中度、低度危害的警示。當某種化學品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
警示詞位於化學名稱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危險性概述 簡要概述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特性、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居警示詞下方。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學品在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滅 火 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及滅火注意事項;若化學品為不燃物質,此項可略。
批 號 註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
提示向生產企業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生產廠(公司)名稱、地址、郵編、電話。
應急電話 填寫企業應急電話和國家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事故應急熱線電話。
二. 安全標簽與相關標簽的協調關系
安全標簽是從安全管理的角度提出的,但化學品在進入市場時還需要有工商標簽、運輸時還需有危險貨物運輸標志。為使安全標簽和工商標簽、運輸標志之間減少重復,可將安全標簽所要求的UN編號和CN編號與運輸標志合並;將名稱、化學成分及組成、批號、生產廠(公司)名稱、地址、郵編、電話等與工商標簽的同樣內容合二為一使三種標簽有機的融合,形成一個整體,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安全標簽可單獨印刷。三種標簽合並印刷時,安全標簽應占整個版面的1/3~2/5。
三. 安全標簽的責任
生產企業 必須確保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加貼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標簽到危險化學品每個容器或每層包裝上,使化學品供應和使用的每一階段,均能在容器或包裝上看到化學品的識別標志。
使用單位 使用的化學危險品應有安全標簽,並應對包裝上的安全標簽進行核對。若安全標簽脫落或損壞時,經檢查確認後應立即補貼。
經銷單位 經銷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安全標簽,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符合我國標簽標準的中文安全標簽。
運輸單位 對無安全標簽的危險品一律不能承運。
四. 安全標簽的使用
使用方法 標簽應粘貼、掛拴(噴印)在化學品包裝或容器明顯位置。多層包裝運輸,原則要求內外包裝都應加貼(掛)安全標簽,但若外包裝上已加貼安全標簽,內包裝是外包裝的襯里, 內包裝上可免加貼安全標簽;外包裝為透明物,內包裝的安全標簽可清楚的透過外包裝,外包裝可免加標簽。
注意事項 標簽應由生產廠(公司)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噴印)。出廠後若要改換包裝,則由改換包裝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噴印)標簽。標簽的粘貼、掛栓(噴印)應牢固、結實,保證在運輸、貯存期間不脫落。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或包裝,在經過處理並確認無任何危險性後,方可撕下標簽,否則標簽應予以保留。
㈡ 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是否需要辦證
需要的。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並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並公布。
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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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於劇毒化學品的農葯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㈢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為多少
這要看是什麼化學劑,不同種類的化學元素,不同的標准。
同時,對於此行為,對於生產階段和消費階段的要求,也不盡相同,需區別看待。
㈣ 危險化學品包括什麼
危險化學品包括:
1、爆炸性物品: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種或多種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的物品。包括爆炸性物質和混合物和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裝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質或混合物由於其數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點燃或引爆後,不會由於迸射、發火、冒煙或巨響而在裝置之處產生任何效應。
2、易燃氣溶膠:氣溶膠是指氣溶膠噴霧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裝的容器,該容器由金屬、玻璃或塑料製成,內裝強制壓縮、液化或溶解的氣體,包含或不包含液體、膏劑或粉末,配有釋放裝置,可使所裝物質噴射出來,形成在氣體中懸浮的固態或液態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劑或粉末或處於液態或氣態。
3、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自反應物質或混合物是即便沒有氧(空氣)也容易發生激烈放熱分解的熱不穩定液態或固態物質或者混合物。本定義不包括根據統一分類制度分類為爆炸物、有機過氧化物或氧化物質的物質和混合物。
4、壓力下氣體:壓力下氣體是指高壓氣體在壓力等於或大於200kPa(表壓)下裝入貯器的氣體,或是液化氣體或冷凍液化氣體。壓力下氣體包括壓縮氣體、液化氣體、溶解液體、冷凍液化氣體。
5、易燃固體:易燃固體是容易燃燒或通過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體。易於燃燒的固體為粉狀、顆粒狀或糊狀物質,它們在與燃燒著的火柴等火源短暫接觸即可點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況下,都非常危險。
㈤ 什麼是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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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運輸
(1)在裝卸搬運化學危險物品前,要預先做好准備工作,了解物品性質,檢查裝卸搬運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應予更換或修理。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機物、酸、鹼等污染的,必須清洗後方可使用。
(2)操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物資的危險特性,分別穿戴相應合適的防護用具,工作對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品更應加強注意。防護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圍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長筒膠靴、防毒面具、濾毒口罩、紗口罩、紗手套和護目鏡等。操作前應由專人檢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適。操作後應進行清洗或消毒,放在專用的箱櫃中保管。
(3)操作中對化學危險物品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摩擦、碰摔、震動。液體鐵桶包裝下垛時,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應在地上,垛旁墊舊輪胎或其他松軟物,緩慢下。標有不可倒置標志的物品切勿倒放。發現包裝破漏,必須移至安全地點整修,或更換包裝。整修時不應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工具。化學危險物品撒落在地面、車反上時,應及時掃除,對易燃易爆物品應用松軟物經水浸濕後掃除。
㈥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企業有哪些
使用危險化學品是指使用的原料中有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物質,但該企業的產品沒有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物質,不然就是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了.
㈦ 什麼是危險化學品MSDS
危險化學品MSDS指的是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是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產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
在歐洲國家,材料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MSDS也被稱為安全技術/數據說明書SDS(Safety Data Sheet)。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採用SDS術語,然而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許多國家則採用MSDS術語。
MSDS是化學品生產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特徵的一份綜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學品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對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貯存、泄漏處置、急救措施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等十六項內容。
(7)危險化學品使用擴展閱讀:
中國msds相關的法規有:
1、《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GB-13690-200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旨在對應聯合國《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並對MSDS/SDS規范做出要求。
2、《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 16483-2008)》。於2000年1月1日發布,2000年6月1日實施,旨在使我們化學品安全說明書(MSDS/SDS)編寫格式和內容盡可能與國際標准一致,盡快適應國際貿易、技術和經濟交流的需要。
3、《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2009)》。本標準是為對應《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和國際170號《作業場所規范化學品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要求的安全標簽內容的表述和編寫而制定。
㈧ 什麼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使用抄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不包括個體家庭使用危險化學品。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國家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於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准,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
㈨ 危險化學品存在的主要危險是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系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危險化學品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