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貸誰來管
『壹』 校園貸受到威脅恐嚇警察會管嗎
此類貸款,都涉及到人生安全,
但是不管怎麼說?
勸你把錢還上,
收到威脅
警察,按理說是會管的,但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貳』 國家關於校園貸款的法律責任,具體有什麼規定
為加強對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和整治,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念,4月13號,教育部辦公廳、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校園不良網路借貸風險防範和教育引導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省教育廳昨日下發文件要求省內各高校抓好落實。
《通知》明確,各高校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日常監測機制,聯合銀監局等相關部門密切關注網路借貸業務在校園內的拓展情況。高校輔導員、班主任、學生骨幹隊伍要密切關注學生異常消費行為,及時發現學生在消費中存在的問題。
同時,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實時預警機制,及時發現校園不良網路借貸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及時分析評估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潛在的風險,及時以電話、簡訊、網路、校園廣播等形式向學生發布預警提示信息。此外,還要建立校園不良網路借貸應對處置機制,對侵犯學生合法權益、存在安全風險隱患、未經學校批准在校園內宣傳推廣信貸業務的不良網路借貸平台和個人,第一時間報請金融監管部門、公安、網信、工信等部門依法處置。
『叄』 校園貸速有米,監管上級機構是哪個部門有多少大學生受到過其非法討債
網貸一般是由銀監會及其
派出機構,還有地方政府
的金融機構如金融局管理。
『肆』 政府部門為何要嚴管校園貸
「校園貸」不是國家和金融機構設立的正規金融產品,而是變相非法的高利貸。目前,我國資助政策體系對學生順利入學、完成學業起到了兜底作用,調研發現,這兩年因為「校園貸」引發的惡性事件,沒有一例是因為繳不起學費、生活費導致的,更多是超前消費和其他個人因素導致。
近年來,因「校園貸」引發的惡性事件頻頻發生,其發生的密集程度令人恐懼。誠如馬建斌副主任所說,目前,我國已建立起覆蓋學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宣傳、預警和教育都做得很及時,可為什麼「校園貸」還會屢禁不止?是誰縱容了這些打著校園貸旗號的放貸團伙將黑手伸向學生的?
我們的教育部門為了解決「校園貸」這個問題,做出了很多努力。引導學生正確的消費觀,講授法律常識等,想盡辦法去提高學生自我保護的能力。然而,想讓一個十多歲的孩子自我保護,這並不現實。許多年輕的生命因為「校園貸」而被扼殺。
筆者認為,政府部門必須對這些手段狠毒的校園貸加大打擊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校園貸亂象,同時在網路監管上不能給那些游弋監管之外的非法平台「鑽空子」的機會,對於涉及刑事案件的要移送公安司法機關,對於涉事機構要嚴格處理。國家還應對相應的犯罪行為進行立法,補足律法上的空缺。我們的家長不能疏忽掉對孩子的關注度多溝通交流,學校也要幫助學生培養起正確的價值觀和消費觀。只有這樣,才能為我國的青少年成長提供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不能讓我們的學生毀在這些詐騙犯手中。
『伍』 校園貸是違法的嗎
可能會構成犯罪,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凡是對資金來源涉及非法集資、有組織暴力團伙參與暴力追債、金融詐騙等「校園貸」違法犯罪活動,各地都要引起高度重視,做到「四要」。一要集中力量、優先辦理。及時向公安機關了解案情,主動介入,對證據提取、案件定性、法律適用、案件管轄等提出意見建議。受理報捕案件後要指定業務骨幹從快審查,分管領導和部門負責人靠前指揮,及時准確作出決定。二要強化捕訴銜接。案件批捕後,要及時將基本案情通報公訴部門。加強捕後跟蹤督辦,需要公安機關補充完善證據的,向公安機關送達准確、詳細的補證提綱,並抄送公訴部門。三要加強立案監督。積極開展走訪排查,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銀監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高校聯系,密切關注網路借貸業務在校園內拓展情況,廣泛開展校園宣傳活動,充分發動高校學生、依靠高校學生開拓案源。密切關注新聞媒體相關報道和網路輿情動態,提高監督敏銳性,從曝光事件中發現監督線索。認真細致審查「校園貸」逮捕案件,深挖遺漏犯罪線索。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校園貸」相關犯罪案件,果斷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四要加強研究分析。通過理論學習、分析總結已決案件,深入研究該類犯罪的定性、定罪標准、共同犯罪、證據收集、法律適用等重點難點問題,積極與審判機關溝通,就定罪量刑標准等徵求法院意見,確保案件依法規范辦理。
『陸』 大學生校園貸事件學校有責任嗎
P2P憑啥負責,什麼屎盆子都扣到P2P,上,校園貸不是P2P,校園貸只是只披著羊皮的狼,還是不要碰了。
『柒』 高利貸規什麼部門管
一般情況下高利貸不歸任何部門管。
在我國,高利貸是民間借貸的畸形,主要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穩定,才對民間的資金流轉作出利息限制。在正常情況下,你情我願的高利貸是不受保護也不受追究的,但是如果將民間借貸糾紛起訴到法院,那麼高利貸隨著司法機關的介入而回歸正常。目前法院最多支持同期銀行貸款年利率的四倍的利率。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利率作了嚴格限制,年利率約定在24%以內是絕對合法的,24%-36%屬於緩和地帶,當事人同意支付的,法院默許,但是不同意支付的,法院也不會支持。超過36%部分利率絕對無效。
值得注意的是,高利貸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而且放貸的人能否收回本利的風險更大,所以最好不要放貸,不要借貸。
『捌』 現在校園高利貸危害那麼大為什麼沒人管
不建議考慮此種行為。
高利貸屬於違法,故借款人只償還本金及法律規定范圍內利息即可,另因高利貸多辦法索取債務時的暴力犯罪,故不建議當事人考慮此種借款方式。
民間借貸屬於民事行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約束和保護。
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