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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5-10 10:33:13

A.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三項原則

《辦法》確立了學籍管理的三個基本原則,也是三個內在的制度邏輯。
一是省級統籌,屬地管理。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是基礎教育管理的重要內容。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決定》提出的基礎教育「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並充分考慮到各地學籍管理的實際情況和較大差異,《辦法》確定了省級統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在學籍管理中的具體許可權和職責,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辦法》的實施細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辦法,但對學籍信息的管理全國統一。
二是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籍是指某個兒童少年作為某所學校學生的身份,也是學生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學生和學校構成了學籍的兩個基本要素。正常情況下每個學生都應擁有一個學籍,對應著某所學校。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對學籍的取得、變動、喪失、恢復、完結等方面的規定和管理不夠嚴謹,出現了一人多籍、人籍分離、有人無籍等問題。為確保中小學生學籍的唯一性,《辦法》規定了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後,學校就要為其建立學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學籍號在全國范圍內具有唯一性,終身不變。學籍號生成規則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同時規定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學校和學籍主管部門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查重。
為確保學籍內容真實、及時記錄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習情況,也為了確保數據更新的及時性和方便統計,防止出現學生在原學校「不辭而別」,在新學校無從登記和無法統計,確定了「籍隨人走」原則。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
三是動態監管,全程跟蹤。學籍管理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全面、全程記錄學生的成長經歷。為全面記錄學生的成長情況,《辦法》立足促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設計了學生學籍檔案基本內容,除包括學籍基礎信息外,還包括學生的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考試信息、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體質健康測試及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學生在校期間的獎勵信息,以及享受資助信息等。為完整記錄學生的成長過程,《辦法》規定了學籍變動,包括正常變動(升級、升學)和非正常變動(轉學、休學、復學、出境、輟學、死亡)處置的辦法和流程;對於跳級、留級和失蹤等學籍異動雖然沒有直接提及,但已經體現在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後的處置要求中。為兼顧基礎教育階段的各類學生,《辦法》覆蓋了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工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的情況,還考慮了外籍學生和港澳台學生的學籍管理問題。總之,《辦法》力圖構建跨地域、貫穿基礎教育各學段、動態監管、全程跟蹤的綜合體系。

B. 石家莊市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規定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學校學籍管理由校長負責,教育 (教導 )處具體主管,班主任配合。學籍檔案要由專人管理。
第三十六條 學生死亡要注銷學籍。學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學校、縣 (市 )區要在 24小時 (市屬學校 12小時 )內將詳細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教委普教處。
第三十七條 建立學生流失報告制度。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流失,由學校負責報鄉鎮政府和縣 (市 )區教育主管部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學校必須將「在校學生流動情況統計表 、「增減學生登記表 交縣 (市 )區教育局 (市屬學校報市教委 )。
二 00一年四月一日

C. 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介紹

京教基二〔2014〕4號各區縣教委:《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京教基〔2010〕17號)自2010年5月24日施行以來,對完善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制度,規范學籍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落實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要求,提高基礎教育科學管理水平,市教委在認真總結調研、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北京市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已經市教委2013年第18次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2014年5月6日

D. 實施《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屬於未成年人哪個方面的保護

受教育

E. 河北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學校管理,鞏固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成果,提高小學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教育部《小學管理規程》,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普通全日制公辦、民辦、企業辦和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完全小學(含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小學部)。教學點、簡易小學等其他初等教育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小學實行「按時免試、就近入學」制度。學校在新學年開始前一個月將服務區內適齡兒童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設區的城市小學報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小學最遲應在新學年始業前15天,將應接受義務教育兒童的入學通知書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凡年滿6周歲(截至當年8月31日,條件不夠的地方可適當推遲,但最遲不能高於7周歲)的兒童,按就近入學的原則,憑實際常住戶口簿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小學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小學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服務區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認定學生實際常住戶籍所在地應堅持學生戶籍所在地與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相統一、學生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常住地相統一的原則。小學一般不接受不足齡的兒童入學。
適齡兒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到入學者,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時間內申述理由,並持證明向學校請假。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學校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並責令其送子女入學。
第四條適齡兒童需要免入學、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經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學校出具免入學和緩入學證明。因身體原因申請免入學、緩入學的,應當附具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證明。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入學申請。
第五條 凡年滿6周歲的流動兒童,可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戶籍所在鄉鎮(街道)戶籍證明和原就讀學校借讀聯系函(一年級新生入學需要戶籍所在地原指定就讀學校開具的聯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或學校申請借讀,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借讀學校。
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要積極創造條件,招收符合條件的流動兒童入學借讀,並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
第六條 小學應創造條件接收視力、聽力、智力等輕度殘疾兒童隨班就讀,並努力為其創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殘疾兒童隨班就讀的條件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小學按40-45人編班。復式教學班每班人數一般不超過40人。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小班教學。
小學入學分班應採取隨機分配的辦法進行,不得通過任何面試、筆試等方式為學生分配班級,更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重點班、快慢班。
第八條 小學新生入學後,學校要使用全省統一的學籍管理系統建立並管理學生檔案。
第九條 學生學籍管理的號碼分為檔案號和學籍號,號碼實行全省統一編號。(參見附件三《河北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號碼編制使用細則》) 第十條 學生上課、自習、參加勞動實踐、社會實踐等各項活動都實行考勤。
學生上學期間應按規定時間到校和離校。
第十一條學校應按照課程計劃和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的要求,遵循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狀況。綜合素質評定包括學業成績的考核和操行的評定。採用等級+特長+激勵性評語的評價方式,實行素質報告單制度。學校要建立學生成長檔案,按學期向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報告學生素質發展的全面情況,並徵求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第十二條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實行等級制,按優秀、良好、及格、待定四個等級評定。低年級也可以在綜合測評學生素質發展的基礎上,採用無等級評定,以定性描述的方式呈現評價結果,用鼓勵性的語言描述學生的學業成績。學生學期成績按平時學習成績和考試或考查成績綜合評定;學年成績以第二學期成績為主評定。學業成績被評為待定等級的學生,應在下一學期開學時補考相應科目,並按補考後的成績確定等級,作為測評成績。
第十三條 德育考查主要根據學生本人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以及遵守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的情況等作出全面的鑒定;文化課考試側重學生掌握課程標准或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的情況和自學能力、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課外閱讀單獨設項考查,主要考查閱讀量;體育考查側重學生的身體素質、健康狀況、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的質量;勞動課考查主要看學生的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及掌握勞動知識和技能的情況;研究性學習和綜合實踐活動主要考查學生的創新精神、動手能力和實際處理問題的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每學年要進行一次學生體質健康檢查。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考試次數,取消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和畢業考試由學校命題(農村地區小學畢業考試可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由鄉鎮中心小學命題),期末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畢業考試、考查科目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確定。英語課以平時學習成績為主,期末考核採用等級制。學校不得將學生的考試成績排名次或張榜公布。
少數學業成績優異的學生,經學生申請、任課教師提名、學校批准,可以免予參加一門或幾門課程的考試。
第十五條學生操行一般用評語的方式評定。評語以激勵性評價為主,用全面的、發展的觀點反映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情況,並對學生具有教育、指導意義。評語由班主任擬稿,徵求任課教師、少先隊幹部意見,學校領導審定。操行評定的結果應填入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通知學生及其家長。
第十六條學生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十七條學生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轉學:家庭住址跨省、市、縣(區)、鄉(鎮)遷移;在市、縣的城區內或農村鄉(鎮)內家庭住址遷離原校服務區,且路途遠不能在原校學習;由公辦小學要求進入民辦小學或進行辦學體制改革的小學學習。
第十八條 學生轉學須由學生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家長持轉出學校函與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接受後,應立即將復函函寄(或家長轉交)轉出學校,轉出學校收到復函後方可開具轉學證(跨省轉學除外)。經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接收學生電子學籍檔案並為學生授予新的學籍號碼後,轉學學生憑原學校發給的轉學證、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家長單位證明和實際常住戶口簿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學校收取學生檔案並按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為其建立新學籍。
學生轉入或轉出均需統一上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辦理,農村小學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城鎮小學報縣(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為避免轉學和借讀等造成小學班額嚴重超員,對從農村小學到城鎮小學或從普通小學到當地辦學條件優良的小學的轉學和借讀,各地可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予以合理引導。認定學生轉出必須具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申請、轉入學校復函和轉學證存根。認定學生轉入,必須有轉學證。
跨省轉學的要及時發送和收取紙質《學生學籍表》。轉入我省的,要建立學生學籍電子檔案信息。
第十九條學校對符合轉入條件的學生應及時安排插班學習。對因轉入學校學額已滿轉學確有困難的學生,城鎮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農村由鄉(鎮)教育管理機構(或鄉鎮中心小學)統一安排。凡轉學學生不能轉入他校者,原校應允許該生回校學習。
第二十條公辦學校一般不收借讀生。如學校學額許可,學生在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和監護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准予借讀:
1、父母雙方長期在國外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2、父母雙方從事野外或流動性較大的工作,需由親屬照管的;
3、父母雙方或一方不在學生戶口所在地工作,需隨父母居住的;
4、父母雙方均無法履行或一方無法履行監護人職責,需由親屬撫養監護的。
5、流動兒童隨父母及其他監護人在流入地居住並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暫住證,同時取得就業證明或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的。
借讀學生收費標准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一條適齡兒童借讀,應向原戶籍所在地學校申請,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憑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證明和原校開具的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在外地入學批准書、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一年級新生免)及在所要借讀學校服務區內有居住條件的證明等向新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市區向區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借讀,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協調安排借讀學校;或按新居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持上述證明向住所附近小學提出申請,經學校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學期中途一般不辦理借讀手續。借讀生的審批許可權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在新居地借讀入學注冊後,所在學校應為其建立臨時學籍,發給《接受外地初等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入學注冊證明》,注冊證明由家長或其他監護人交(或由接受學校函寄)常住戶籍所在地的小學作為已入學憑證。未入學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學校報告當地政府,並協同依法對其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進行動員或處罰。學校應建立服務區內流動人口的適齡子女登記制度。
第二十三條借讀學生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教育,可在借讀學校領取完成初等義務教育證書。 第二十四條因病需治療、休養,經鄉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核准者,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經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將學生休學情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方可辦理休學,由學校出具休學證。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始業日期,屆時不能復學的,應再辦理審批手續。學生在一學期內,因病或特殊情況請假缺課時間超過三個月,跟班學習有困難,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休學,復學時學校可據其實際學歷程度並徵求本人及家長或其他監護人意見後編入相應年級。
第二十五條 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入其他學校。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未滿請求復學者,持鄉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到期不辦理復學手續的,應動員其按時復學。畢業年級學生休學或復學均需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二十八條小學實行年限教育,學生每學年末自然升入高一年級。
第二十九條 小學取消留級制度。隨班就讀的輕度視力、聽力和智力等殘疾的學生應列為特殊教育學生,
第三十條少數智力超常、操行優良、身體健康、參加高一年級考核學業成績優秀的學生,經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申請,學校可准其提前升入相應年級學習,同時報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給予獎勵。獎勵等級可分班級獎、學校獎和上級領導部門獎。學生受到校級以上獎勵,應記入學籍表。學校每學年評選一次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三好學生」。
第三十三條學生嚴重違反《小學生守則》或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社會治安條例,屢教不改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學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學校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對學生處分要事實清楚,要告知、允許學生申辯。學生處分不得張榜公布、不得召開學生大會宣布;學生對處分不服可以申訴。
學生在受處分後滿一學期,確定已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經校務會議討論、校長批准, 第三十四條普通小學教育學籍管理由地方政府所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普通小學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由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處理。學籍資料以學校為單位建檔、管理,鄉鎮中心小學負責全鄉鎮學籍管理。各小學應及時、認真地填寫學生學籍登記表、健康檢查表、體育合格情況登記卡等,並將其作為學生學籍檔案,由教導處永久保存;學生學籍電子檔案應及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小學生綜合素質評定報告單於新學期開學後由學校收回,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三十七條學生死亡、因故喪失學習能力的,由學校向教育主管部門提出報告(需附有關證明材料),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注銷其學籍,學校在學生電子檔案中註明並上報教育主管部門。

F. 新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對小學生轉學規定是什麼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規定,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

第三章學籍變動管理

第十一條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十二條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第十三條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籍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四條學生轉學或升學的,轉入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啟動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校及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予以核辦。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五條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升學後,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第十七條特教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教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

進入工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商定。

第十八條省(區、市)直管學校、設區的市直管學校學生的轉入轉出情況,由學校每學期書面告知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學生休學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登記。復學時,學校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第二十條學生到境外就讀的,應當憑有效證件到現就讀學校辦理相關手續。回到境內後仍接受基礎教育的,應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二十一條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學籍主管部門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二條學校應將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依法及時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籍主管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的學籍主管部門應於每學期末將學生學籍檔案轉交其戶籍所在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

G. 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現將《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
二、抓緊制訂或完善《辦法》實施細則。
三、有效開展《辦法》教育培訓。
四、建立加強學籍管理的長效機制。
五、營造實施《辦法》的良好輿論環境。
有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我部基礎教育一司。
教育部
2013年8月11日

H. 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印發通知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為加強全專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屬管理,適應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背景下學業水平考試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學校管理秩序,我廳組織對《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湘教發〔2003〕52號)進行了修改,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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