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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犯罪

發布時間: 2020-11-22 09:47:43

1. 17歲中學生犯法怎麼處理

(第一)14歲以下的人因為屬於未成年人,所以,根據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而「不負刑事責任」並不是「不負責任」,只是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責令對未成年人嚴加管束。這體現了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第二)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如果犯下如:殺人、強奸等比較嚴重的罪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法院在量刑方面會從輕。
(第三)已滿18歲的人犯罪將負完全刑事責任,需要承擔一切刑事、民事責任。

2. 青少年犯罪如何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常用的非刑罰化處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多與家長疏於管理和教育有密切關系。司法機關可以責令家長加強對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並定期向專門機構報告,以促使違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讀教育。工讀教育是我國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種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與矯正兩種職能於一體,是對問題青少年進行矯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會幫教。司法機關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學校、單位、街道或鄉鎮組織負責對其進行日常的幫助教育,採取有效的措施,協助專門機構做好對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在校學生、有工作單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幫教工作以學校、單位為主;對輟學或閑散在家和外來人員中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幫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為主。

(4)社區服務。可以要求非刑罰處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場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勞動,使之在勞動中得到幫助和受到教育。

(2)中學生犯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總體概述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採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於「預防」,即把先於犯罪的實施而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於未然」。

這也是基於「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

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後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

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

3. 青少年犯罪案例

一條圍巾撕裂6個家庭 杭一女高中生命喪同學之手

杭州蕭山區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屍案。隨後這一消息被警方證實。截至昨天上午,5名加害者悉數被杭州警方抓獲。令所有人驚異的是:他們竟是死者的同學。
昨天下午,記者獲悉案件大致經過:被害者阿紅,17歲,就讀於蕭山某高中。因一點小矛盾,阿紅與同學阿潔發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懷恨在心的阿潔,糾集其他4人,將阿紅騙至阿華家中,用圍巾將阿紅勒死,並支解,隨後棄屍野外。
這起命案不僅毀了6個孩子的前途,撕裂了6戶家庭,也再一次引起人們對於青少年犯罪的關注。
其實早在半年前,杭州蕭山區一名高二男生,也為一件不起眼的小碰擦,將一名素不相識的女學生殺害。而這名出身貧寒之家的女學生受害時,剛參加完高考,即將成為一名大學生。
這兩起兇殺案中,死者和加害者都是處於花季中的少男少女。十幾歲的孩子為什麼會拿刀殺人,而且殺的還是自己的同學?十幾歲的孩子心裡究竟有多大的仇恨,使得他們必須把解決問題的方式全都歸於暴力?

對生命尊重教育的缺失
昨晚,記者采訪了杭州市青少年熱線心理咨詢師楊迪老師。聽到又一起學生殺人案,她感到非常痛心。「這起命案再次折射出我們長期以來在孩子教育中的一個缺陷——『對生命尊重』的教育缺失。」
「這導致我們的青少年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生命的漠視。除了傷人,殺人,還包括自殺。」她說,正是由於學校和家庭情感教育的蒼白,更強壯、更聰明的青少年一代,反而少了善良之心、同情之心。無論是學校、家長、還是社會更關注的是孩子或學生如何去競爭,而如何愛護、同情、幫助別人慢慢淡出。「這種冷漠是最可怕的。」
青少年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教育無效或失敗的直接後果。懲罰從來不是目的,教育的目的是使人生敞亮,使人生的終極可能性敞亮。毫無疑義,青少年犯罪是社會環境的產物,其中的問題雖然是復雜且多方面的,但這樣的追問亦是必須的:青少年犯罪與道德救贖的可能在哪裡?是否可能?何以可能?
[律師點評]
一、追根青少年犯罪
(一)慾望的囚徒
隨著中國社會結構的變遷,全社會利益格局的重新調整與再分配,使不同收入層的分化加劇。"恐貧症"成了公眾的社會性心病,人成了慾望的囚徒。經濟的發展,物質的豐富,人的潛在慾望獲得了"合法化"的地位,結症也許在於肯定個體慾望的自由權利的同時,個體慾望的自由被同時誇大了。於是社會結構和心理的失衡便成為犯罪的誘因。
(二)終極關懷的缺失
主流意識形態的解凍以及對西方文化的吸納,帶來了價值判斷的多元與生活方式的個性化,終極關懷不得不讓位於"及時行樂"的唱詞。各種價值觀並存所造成的混亂,讓正處於人生的弱脆期和敏感期的青少年無所適從。
(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
社會保障體系的全面建立和健全,可以減少由社會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激化的犯罪行為,由於社會保障是作為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權利的一種保障,至少能夠消除和減少那些為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發生的犯罪行為。"適者生存"的自然進化論是否適用於社會進化?我們如何保護弱勢群體?這些問題都亟待探討、回答。
(四)城市化進程中的可乘之機
隨著人口流動和信息流量的增多,城市化進程在加快,同時,也為犯罪活動提供了可乘之機。因而有人把犯罪現象視作"現代化的副產品"。"有錢就有一切"成為行動綱領,什麼都不信什麼都敢做,以致陷入了急功近利、不擇手段、道德淪喪、理智毀滅的境地。
(五)同輩交往中的負面影響
同輩交往原指在年齡相同或相近的群體中發生的人際交往,由於社會對青少年群體的獨特關注,現通常專指在青少年群體中發生的交往。同輩交往是青少年生活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動態上表現為信息溝通、物質交換;在靜態上反映為人際關系,即通過動態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情感聯系。由於青少年的敏銳與個性的不成熟,往往情緒強烈,易走極端,致使部分人為獲得"自尊"而攀比,為"行俠"而入魔,為"仗義"而鋌而走險。

4. 青少年犯罪行為有哪些

青少年常見的犯罪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
聚眾斗毆罪:因為一些小事發生矛盾,彼此各自找自己的「朋友」幫忙打架,這就形成了聚眾斗毆。
2.
故意傷害罪:因為打架,把別人打傷,構成了犯罪情節的。
3.
搶劫罪:在當地號稱「小霸王」,誰也不怕,看到同齡人有好東西就搶,或者搶同齡人的錢。
4.
盜竊罪:因為自己的開銷大,家長不給那麼多錢,因而盜竊他人財物。

5. 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由於法律意識淡薄,或者不懂法,也有的年輕氣盛,剋制力差,容易沖動,容易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強奸罪、搶劫罪等犯罪。

6. 青少年犯罪案例

2000年12月17日晚,戶縣15歲少年王某為圖好玩竟想製造火災。他先將一堆麥草點燃,但因火勢較小沒有引起他人注意,又竄到同村張某家老屋處,用火點燃一把干麥塞入門洞引起大火後,王某便躲在暗處觀看村民救火。火越燒越大,燒毀了房屋,燒死了一頭耕牛和一些用具,損失達7000餘元。法院鑒於王某未成年,遂依法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判處王某有期徒刑8個月,其父母賠償受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7000餘元。

如何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7.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斗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餘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餘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採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繼續採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鍾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鍾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鍾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鍾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8. 青少年犯罪原因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青少年犯罪存在著:結伙作案多,嚴重犯罪多,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及反復性強等特點。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學校、社會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們要採取自身預防、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社會預防和司法預防等多種預防方法,進行綜合治理,以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當今世界各國所共同面臨的社會難題,有人將其與環境污染、吸毒販毒並列稱為「世界三大公害」。有資料顯示,我國近10年來的犯罪增長率已過24%(尚不考慮1992年起將立案標准上調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據官方統計資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間,14—25歲年齡段的犯罪佔全部犯罪人數的比重一直維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來的近10餘年,這一比重雖有所下降,但仍維持在65%左右。(2)這中間,十五六歲少年犯罪案件又佔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總數的70%以上。我們在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上,也經常看到有關青少年犯罪的報道,其中不少是駭人聽聞的重大惡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得到了我國有關部門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3),我國也已頒布實施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可以說,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和效果。但結合新的社會實際,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特點、成因,進一步深入探析預防對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根據省律協刑事法律業務委員會的選題安排,筆者就此題談一些粗淺看法,以求教於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點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文件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4)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一般是指14—25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5)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廣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范的不良行為。(6)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一個高峰期。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7)筆者對此予以贊同。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一個准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一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犯罪是一個社會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有人類學家曾尖銳地指出:「從某種程度上說,當一個文明趨向於更高,或許還是更有價值的目標時,社會性越軌(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個國家既然以現代化為自己的社會目標,不管其社會個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倖免現代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9)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轉型時期,出現犯罪的嚴峻態勢並不奇怪。我們對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會大環境的負面影響外,與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點(如機體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沖動、模仿、獵奇等),以及我國人口年齡結構總體上偏年輕(10)的客觀情況,使得我國青少年犯罪在整個刑事犯罪案件中所佔的比率較高。我們應針對這一犯罪現象,探討、總結青少年犯罪的特點:
1、共同犯罪、結伙作案多,帶有「黑幫」性質的團伙犯罪亦有增加趨勢。
這是由青少年年齡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強等特點所決定的。他們在實施犯罪時往往有膽怯心理,總感覺一個人作案勢單力薄,所以就糾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圍」,一轟而上,既能互相壯膽,又能分工合作。據報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區法院不公開審理一搶劫案件,18個被告中,只有一個19歲,其他均為未成年,最小的才15歲。這是一群在城市游盪的孩子,一沒錢就幾個人湊在一起,竄到街上,見人峰擁而上,先打後搶。(11)更有甚者,近幾年來不斷有青少年組成的帶有封建幫會色彩和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伙,凈幹些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搶劫、敲詐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甚至稱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園發生了一樁血案,一年僅14歲的少年被捆綁雙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慘不忍睹。此案告破後,挖出了一個犯罪團伙。這個團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歲,最小的才12歲,他們成立了「好漢幫」、「神龍教」,還有敢死隊,其中有「老大」、「軍師」、「打手」等。少年「黑社會」已露端倪!(12)
2、嚴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較野蠻和兇殘,往往是不計後果。
青少年正處在成長發育階段,生理發育很快,但心理發展卻比較慢,在思想上表現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並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產生感情沖動,走向極端。這些人或行凶殺人、嚴重傷害,或暴力搶劫,或實施強奸,犯罪手段惡劣,帶有一定程度的瘋狂性。比如,據報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歲的少女因母親對其管教太嚴,竟用刀將其母親砍殺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縣一所中學的兩名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耐心規勸,居然動手「修理」了8名老師長達1小時,造成2名老師下鄂骨折,一名懷孕女教師險些流產。時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學生因不滿老師的訓斥,放學後用一把小刀連刺老師十刀,致老師慘死刀下。(13)
3、突發性犯罪多,作案動機、目的比較單純,帶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於青少年年齡小,社會經驗少,考慮問題比較簡單,犯罪動機單純,很少預謀,突發性犯罪比較多。筆者曾辦理的一起鄭××故意殺人被害人代理案(案發於1999年8月15日),僅僅是兩人因打檯球發生口角,鄭××就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被害人連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筆者還承辦過一起李××搶劫案,李××是一個高中學生,平時在班上表現、學習都不錯,在一天打檯球時,僅僅是因跟隨一個同學找另外一學校的學生出氣,主犯在打人過程掏走了30多元錢,結果李××因構成搶劫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齡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們所曾辦過一起強奸案,三個被告均為未成年人,一個才15歲,但在對付舞廳小姐實施強奸時,顯得非常「老練」。另據報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本市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報案,該公司在交納上網費時,發現在北京電報局的163上網帳號被人盜用,累計損失達40餘萬元。經公安部門認真排查,終於將本市第一個黑客——年輕的在校大學生盧某抓獲。(14)實際上,現在很多製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齡化也比較突出。13、14歲的小孩動輒拿刀傷人、殺人,犯罪的年齡越來越小。
5、從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況來看,反復性強,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強,犯罪學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強、易於改造的一面,同時也存在著較大的反復性。在看守所、監獄的「交叉感染」,使其學會了更多的犯罪「技術」,由以前的「一面手」變成「多面手」,並且膽子更大,反偵查性更強。這恐怕是重大、惡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斷發生,並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淺析

犯罪原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是指各種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層次、力度及其作用機制所構成的能引起犯罪行為發生和犯罪現象存在與變化的罪因系統。狹義的概念,是指處於犯罪原因系統中,具有較大致罪力量,能夠相對獨立地引起犯罪結果發生和犯罪現象變化的現象及過程。(15)但「犯罪行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現,這些因素既是個別的,又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並且交織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這些因素,就一定會歪曲其性質。」(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決定性因素,都不能發生犯罪,犯罪的產生不僅要具備許多決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備一定的環境條件、個人的人格特徵,尤其是不同類型犯罪的巨大差異。」(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觀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我們要對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種因素進行綜合分析,以便探尋預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學、有效對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這里談的「自身原因」是內因,後面要談的家庭、學校、社會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質的好壞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游手好閑、好逸惡勞、無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嚴得不到滿足,加上法制觀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師,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課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個性的基礎,正如古人所言:「養不教,父之過。」這主要有幾種情況: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會管,出了問題,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二是子女長期養成的不良習性,父母管不了,因為沒有從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對子女喪失信心,不願管,順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離異後,孩子無人管,為了自己而不顧及或無暇顧及孩子,使之浪跡社會;五是父母自身行為不端直接影響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毆。人們總結的一句話:「問題家庭出問題少年」,確實不無道理!前文談到的我所曾承辦的三名未成年人強奸案,三個被告人的家庭都是離異家庭,其共性是對孩子缺乏關愛。法庭教育時,這三個父母都痛哭流涕,說對不住孩子,表示以後要加強對孩子的關愛和教育。
(三)學校原因
學校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學率的指導思想。
盡管我國早已確立了「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也有「教書育人」的優良傳統;但現在很多學校仍然存在著嚴重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現象。一個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壞,一個學校教育質量的高低,一個學校領導的政績如何,一個教師的水平怎麼樣,都要由「升學率」來衡量,來體現。學校有快、慢班之分,學習好的學生往往受到青睞,可以吃小灶,學習差的學生則受到歧視和排擠,結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學生一旦考試落榜,則感前途無望,萬念懼毀;差學生則破灌破摔,厭學、輟學,這兩種情況都容易出現問題。他們一旦流向社會,受到不良因素的誘發和影響,就會發生違法犯罪行為。
2、對學生處分缺乏慎重考慮和處分後對處分生放棄教育。
對違犯校規校紀的學生進行處分,是教育、挽救學生的一種手段,若運用得好,可以對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起到警告、震懾作用,使之不敢、不會再犯;若運用不好,則會使受處分的學生產生悲觀、消極情緒,從此自暴自棄,在邪道上越走越遠,從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個18歲的黑幫「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談到:「有一次上課遲到,老師罰我在教室的角落裡舉磚頭,我心裡發狠就用磚頭一下砸在一張課桌上。 老師上來就踢了我一腳,我和他打了起來。就這樣,我被學校記大過處分。我認真學習的日子也隨之結束了。我和那些調皮搗蛋的學生混在一起,整天尋釁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於形式。
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違法犯罪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麼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不知法、不懂法,更談不上遵紀守法。前一段時間,筆者辦理的劉×搶劫案,被告人劉×在學校、網吧門口強行向其他學生索要錢財,以滿足其上網消費。他感覺這些都是小事,壓根沒有和犯罪聯系起來。
(四)社會原因
社會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影響不容忽視。現在人們所說的「黃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對青少年的危害尤其為甚!
1、文化市場的「黃色污染」。
低級、庸俗的文化會侵害、腐蝕人們的靈魂。目前,在文化市場上,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中充斥著大量的封建迷信、兇殺暴力、淫穢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內容,對社會文化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污染。其中,「黃色污染」對青少年的腐蝕則最為嚴重。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3條)明確規定:「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可一些游戲廳、歌舞廳、錄像廳、網吧老闆,利慾熏心,貪圖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於此,心靈遭受毒害,理想被嚴重扭曲,他們為滿足自己的超前消費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筆者曾辦過一起趙××姦淫幼女案,趙××只有15歲,就「糟蹋」、姦淫了8名女孩,這些女孩小的僅有4歲,大的才11歲,趙××年紀不大,但卻花樣翻新,手段殘忍,這些都是他看黃色錄像學來的。他經常光顧的錄相廳老闆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學校長所發的感嘆:「課堂教育一個鍾頭,不頂錄相廳一個鏡頭」,「老師苦口婆心講一天,抵不上學生書攤轉一圈」。
2、以腐敗現象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敗現象對下一代的影響亦不可等閑視之。以權謀私、貪污受賄和走後門拉關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們受家庭環境影響,相信「權大於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勢力而違法犯罪,有些是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3、帶有黑社會性質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這幾年來,我國帶有「黑社會」性質(稱之為「涉黑案件」)也越來越多。一些比較具體的宣傳報道,雖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過於細致的宣揚和描寫,使一些青少年紛紛模仿,講「哥們義氣」,跪拜結盟,打打殺殺,危害社會。對此,前文已作了例舉。有專家講,「隨著年齡的增長,這類少年犯團伙極易發展成為黑社會勢力」。(19)
(五)司法原因
這里主要談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對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訴訟制度及其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應該說,我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朝著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邁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比如,「沉默權」的問題,羈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還有,在執行刑訴法過程中所存在的諸如「刑訊逼供」、「律師會見難」和「超期羈押」等「老大難」問題。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對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產生逆反、繼而對社會進行抵抗甚至敵視的犯罪心理。對於青少年來說,更容易產生這種心理。由此,加強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盡量減少對其羈押,顯得更為重要。
2、監獄的「交叉感染」。
關於「監獄」的致罪性問題,經過犯罪學家的長期研究和討論,其結論應該是肯定的。正如法國當代犯罪學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執行監禁刑的可悲現狀,驗證了監獄具有致罪性的論斷。」(20)日本犯罪學家研究後指出:「我國現在的監獄勞動,是用極少量的獎金來約束服刑人的身體……其實際用意不過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這種情況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現在,已坐過監獄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為再犯者,重新回到監獄。」(21)監獄對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為他們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則更強。對此,應引起我們的充分注意。

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一般認為,預防犯罪是一個綜合多種力量,運用多種手段,採取多種措施,以防止和減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舉措體系。(22)這是一種廣義的犯罪預防的概念。當代犯罪學的概念更側重於「預防」,即把先於犯罪的實施而採取的有針對性的措施視為預防活動,即更注重「防患於未然」。這也是基於「預防」的本意,「預防」在漢語中的基本詞義就是「事先防備」(23);在英語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礙」(24)。這就是從狹義的角度所理解的「預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為發生的可能性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種措施和行為的總稱。」(25)其實筆者以為,我國一向貫徹執行的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確的,我們既要重視罪前預防,但也不能忽視罪後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個社會問題,其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說是一種社會「綜合症」。我們更應依靠全社會的力量,進行綜合治理。正像《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第2條)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預防少年違法犯罪就需要整個社會進行努力;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條)也明確指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針對前文對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試總結以下預防對策:
(一)自身預防
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和提高,增加抵禦犯罪感染的能力,應該是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盡管他們還處於識別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較差的階段,但對於真善美與假惡丑還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們應當培養他們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范的觀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以及自尊、自律、自強的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當然,這需要和後面要談的家庭預防、學校預防相結合,才能產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預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應從家庭抓起。1980年聯合國第三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理大會的有關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國家中都是影響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會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形式,是整個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培養、教育子女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養不教,是父母的失職,教子不善,則是父母的罪惡。一個家庭的環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觀念和行為規范,都直接影響著孩子的成長,對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一個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當,能夠培養孩子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塑造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從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為的產生。
搞好家庭預防,應主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質,優化家庭環境。
為人父母者,應時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愛好,給孩子做好表率。同時,這也是社會有關部門需要做的一項工作,要提高婚姻質量,加強對父母(家長)的培養,不僅要提高這些家長的科學文化知識,並且要教會他們培養、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當,過分溺愛和縱容,不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訓也是深刻的。武漢一酷愛玩網路游戲的16歲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親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錢。母親的臉、腰上被砍了6刀(後經搶救脫離危險)。當他逃離現場時,母親還追著喊:「伢,你把毛線衣穿上,莫凍著了!」(26)可憐天下父母心!這都是嬌慣、縱容種下的苦果。作為父母,不僅要關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們如何做人,經常觀察、了解他們在想什麼,做什麼,關心什麼事,結交什麼人,要平等地與他們溝通,多一分體貼,少一些訓斥;多一分愛護,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專橫。對於失足、犯錯誤的孩子,更應給以家庭的溫暖,絕不可棄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應承擔相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規定父母應當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所承擔的教育義務和預防未成年犯罪的職責,但並未規定父母教育不力所應承擔的嚴厲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我國《預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條只是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責令其嚴加管教」,但不管教怎麼辦?尤其是對父母已經離異(且已另外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應增加規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罰款」等行政責任,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英國就有「孩子逃學、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親因為女兒經常逃學,而被判監禁60天,她上訴後,盡管刑期減半,但仍要執行30天的監禁。(27)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上,有委員就曾提出建議:針對青少年犯罪,建議在法律責任中加入對父母的處罰條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來,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學校預防
學校作為家庭的延伸,對青少年的成長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處在《綜合性預防犯罪措施匯編》第10條中寫到:「學校對青少年的影響很大,兒童的發育成型有許多年是在為了滿足他們的教育和社會化需要而設立的各種機構中度過的。……學校能提供種種機會來倡導社會平等、文化多元性和個人的親密關系,並幫助青少年獲得道德標准、社會技能和公民的責任感。更具體地說,學校能指導學生了解他們應盡的公民義務、犯罪的性質、遵守紀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種種後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況以及預防犯罪的方式。」一個人如果在青少年時期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那麼他就有可能成為一個情操高尚,對國家、社會有益的人;否則,如果學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違法犯罪。筆者以為,學校的教育工作應該主要做到:
1、端正辦學指導思想,抓好素質教育和品德教育。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1款)要徹底改變長期以來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學率」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做法,真正實現從「應試教育」向「素質教育」的轉變。學校的職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道」是第一位的。學校應注重對學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觀、世界觀教育,培養學生有一個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個高尚的人;然後才是「授業解惑」,傳授各種知識,增強將來為社會服務的本領。那種只「授業」不「傳道」的做法,是極其錯誤的。我們尤其應注意抓好「後進生」、「雙差生」的教育。對此,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一般來講,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時的「差」,並不代表全面、永遠的差,經過認真細致的工作和教育,他們很有可能成為「先進生」,成為將來對社會有益的人 或者國家的棟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師素質,尤其注重教師政治素質和師德的培養。
「為人師表」!教師對學生的模範表率和影響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響是終生受益的。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學生懂法,教師必須先學法,要想使學生做好人,教師必須先做好人,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這須要造就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我國現已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考試制度,應大膽改進教師制度,使教師能進能出,對那些品質低劣、不能為人「師」的人,要及時將其淘汰出局;對於那些歧視學生,動輒體罰學生的教師,要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3、要抓好學生的法制教育。
學校,尤其是中、小學,法制課要作為必修課,配備專門的法制課教師,不僅要搞好課堂教學,同時還要利用課余時間,對學生進行豐富多採的法制教育活動。筆者作為三門峽市依法治市講師團的講師曾被邀請到學校給青少年講法制課,結合自己所辦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實際進行講解,反映效果良好。通過這些法制教育,使廣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知道什麼行為是社會提倡和法律允許的,什麼行為是法律禁止的,什麼行為是違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紀守法。
(四)社會預防
社會預防,主要是指凈化社會環境,給青少年創造一個有利於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會環境,動員社會力量,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和保護,以控制和減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加大打擊力度,凈化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止「黃色」、「灰色」和「黑色」這「三大污染」對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堅決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9.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10. 青少年犯罪案例有哪些

2002年12月1 5日下午,被告人謝濤提議綁架宜昌市教中心學生邱某(女,16歲)以勒索贖金,得到唐劍波等人的同意,並就具體事宜進行了商議。

次日上午,謝濤、蔡亮到枝江市租賃了一間民房以作藏匿邱某之需。

下午3時許,謝濤、唐劍波、蔡亮、周娟來到宜昌市職教中心門前等候邱某放學。邱某放學時,唐劍波、謝濤先後多次對邱某提出找其談點事,均被拒絕。

12月17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謝濤、付習文、秦琴來到邱靖家的樓下等候。見邱某從家中出來,秦琴以談事為由,強行將邱拖上計程車,將邱帶至付習文家中。

當日下午4時許,蔡亮給邱某家打電話,先後對邱的父母提出,邱某在其手中,讓他們用5萬元來贖人。

12月18日下午4時許,蔡亮給邱家打電話,問邱的父親邱正雲贖金准備好了沒有,邱正雲說只准備了3萬元,蔡讓其將贖金裝在一個紅色塑料袋中,次日的上午10時到西陵劇場的門前等侯。下午5時許,邱某被帶到枝江市租賃的房屋中看守。

12月19日上午10時許,謝濤、唐劍波、郭明、蔡亮按約定來到西陵劇場,看見邱正雲後,謝濤見附近的人很多,懷疑是警察,蔡亮用公用電話給邱正雲打電話,讓其從西陵劇場走到宜昌市財校門口等。謝濤等四人一同乘公共汽車到猇亭,謝濤給邱正雲打電話責問其為什麼帶警察,並指令其到宜昌市磨盤溪公路旁交贖金,同時安排唐劍波到枝江轉移人質。

當謝濤、郭明、周娟在約定的地點准備收取贖金時,被公安幹警當場抓獲。

[評析]:

青少年的犯罪問題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也是困擾法學理論界與司法實踐部門的一個難題,同時也是消除社會不穩定的因素,維護社會秩序,搞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經濟、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現階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點:

一是犯罪年齡低齡化。從我院近幾年受理的案件情況來看,犯罪年齡漸趨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齡有低齡化趨勢,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數也比往年有所增長。

二是犯罪類型多元化。青少年犯罪類型越來越多,主要有盜竊、搶劫、傷害、敲詐。此外,殺人、強奸、綁架等惡性案件也時有發生,且犯罪常表現為故意犯罪,很少為過失犯罪,犯罪時不計後果,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在很多案件中,十幾歲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劃,作案後偽造現場,一些從報刊影視上學到的反偵查手段被頻頻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了明顯的成人化、智能化特點。

四是犯罪方式團伙化。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識,就容易相互影響,形成共同犯罪。而且這種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團伙性犯罪,這與有組織有策劃的團伙性犯罪有所區別,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內因和外因兩個方面。影響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學校、社會三個方面。

1、青少年自身素質不高,抵禦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發育都處於特殊時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緒不穩定,自控能力差、認識偏頗,觀念紊亂,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點。由於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分辨事非能力較差,其涉世的無知性、盲目性就很難應付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影響,經不起誘惑,很容易被別人拉攏、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義氣用事,不計後果等,從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極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一些社會上的不良青年、違法人員嚴重影響著青少年的成長,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

2、家庭教育的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環境是影響青少年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據調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狀況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離異,有的教育不當,有的過於溺愛。家庭環境和家長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對青少年的心理、品德、愛好和思想的影響至關重要。

3、有少數學校對預防青少年犯罪認識不足。近年來,學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從總體上看是在不斷加強,但是發展不夠平衡。學校是對青少年開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陣地。而一些學校尤其是農村學校,重智輕德,法制教育流於表面化、形式化。有些學校對青少年學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夠,導致許多青少年學生缺乏正確的理想信念,不知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頭腦中沒有辨別是非的標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談不上遵紀守法,這是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個重要原因。

4、不良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誘因和溫床。由於一些宣傳暴力的電影和文化作品的影響,社會不良刺激的增多,導致社會規范失控,價值觀念的巨變,青少年犯罪上升。一些「黃色」書刊的毒害,一些新聞媒體播放的暴力等影視製品的影響,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純粹是對一些影視鏡頭的刻意模仿,犯搶劫、盜竊罪的青少年則多為影視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誘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幾乎全部觀看過淫穢影碟或訪問過色情網站。此外,還有一些網吧、不健康的娛樂場所和「玩就玩個心跳」、「過把癮就死」等反映社會轉型期的一種浮躁心態及其他一些灰色民謠、黑話、小道消息,無不對青少年身心造成消極的影響。

三、預防青少年犯罪的對策:

控制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其核心在於預防,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調動家庭、學校、社會和國家各方面的力量,幫助青少年樹立遵紀守法的觀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一)對青少年進行心理健康教育。應加強對青少年進行法制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觀念,提高他們明辨是非和抵制錯誤的能力,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要對青少年進行道德、理想教育,使他們建立正確的世界觀和人生觀。「法制教育要從娃娃開始」。為什麼呢?這是因為青少年時期正處在長身體、學知識時期,這一時期,可塑性很強,正是確立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是非觀、法制觀的重要時期。要使他們接受正確的東西,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以保證他們沿著祖國未來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長,就必須在對他們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時,加強法制教育。只有使他們從小學法懂法,才能知道什麼行為是合法,什麼行為是違法或犯法,從而自覺遵紀守法。

(二)建立和倡導溫暖、和諧、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環境,保證青少年健康成長。正確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發展、變化,不能固守「長輩」的角色和地位,缺少與子女「交朋友」的意識,對他們不能過於苛求,應給予他們更多學習上的幫助、生活上的關心、精神上的鼓勵和誘導。家長除了科學文化知識外,還應對子女進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培養、倫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愛、體罰、控制、放任、庇護,要鼓勵、交談、權威(維護權威,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質,能夠回答和解決子女提出的各種問題及正確地管理自己的家庭,以正確的自身行為,使子女心悅誠服)、限制(對子女的不良行為如逃學、無故夜出、亂交朋友、攜帶管制刀具等要進行管制和約束,以消除他們違法犯罪的誘因和機會),及時制止越軌行為等。

(三)加強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樹立良好的校園環境。如果正確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必要條件,那麼良好的校園環境則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這要求學校應從兩個方面做好:一是要對其內心進行正確的引導。把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結合起來,即:學校要開設法制課程,多上思想道德品質課,引導和培養中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道德法制觀念;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活動,培養學生開朗、活潑的性格; 二是要加強對青少年的外部行為的管理和約束。對學校要不段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嚴肅校紀校規, 正確規范和約束學生的行為。還要對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為及時進行管制和約束,有效防止犯罪行為的發生。

(四)遏制不良傳媒的誤導,加強娛樂消費的引導和管理。不良傳媒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要誘因之一,這一問題已引起各國政府和公眾的普遍關注。有關部門要在加大查處力度的同時,廣泛開展面向青少年的讀、視、聽指導,提高他們判別是非優劣的能力和鑒賞水平。如組織影視讀物鑒賞指導組,推薦優秀作品,開展鑒賞評析活動,引導他們讀好書、唱好歌、看好節目。針對娛樂場所對青少年行為的巨大影響,要加強對青少年娛樂消費的引導和管理,規范娛樂場所的經營,堅決控制未成年人進入法律規定不得進入的娛樂場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設施如圖書館、體育館、文化館、紀念館、博物館等場館的建設,發揮其娛樂、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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