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犯罪案例
㈠ 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
找到青少年犯罪判決書103篇 。
被告人伍文武、鍾世能犯運輸毒品罪一案
文書字型大小:(2015)臨中刑初字第216號
文書類型:刑事判決書
雲南省臨滄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臨中刑初字第216號
公訴機關雲南省臨滄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伍文武,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新化縣人,漢族,初中文化。因本案於2014年12月28日被鎮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鎮康縣看守所。
被告人鍾世能,男,◑◑◑◑年◑◑月◑◑日出生,廣西壯族自治區靈山縣人,漢族,小學文化。因本案於2014年12月28日被鎮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鎮康縣看守所。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2月27日,被告人伍文武、鍾世能攜帶毒品在南傘乘坐車牌號為雲sxxxxx的客車准備前往臨滄,13時35分,途經軍賽檢查站接受檢查時,執勤人員當場從被告人鍾世能攜帶的一透明塑料袋內的2瓶銀鷺花生牛奶飲料瓶內查獲外用保鮮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75顆,凈重444克,後被告人鍾世能從體內排出外用保鮮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顆,凈重4.5克;當場從被告人伍文武攜帶的一透明塑料袋內的1瓶銀鷺花生牛奶飲料瓶內查獲外用保鮮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34顆,凈重188克,後被告人伍文武從體內排出外用保鮮膜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顆,凈重11.5克。本案被告人伍文武共攜帶毒品海洛因36顆,凈重199.5克;被告人鍾世能共攜帶毒品海洛因76顆,凈重448.5克。
http://www.lawxp.com/case/c13570993.html
一般中學生都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的案件通常是
不公開審理
的,你要找這樣的案例要去找公安機關或是法院的人。
㈢ 近年發生過的中學生打架斗毆犯罪案例有哪些
2010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孫某、周某某因與鎮雄縣民族中學學生張雄發生糾紛,放學
後,孫某、周某某等人便持刀在民族中學門外與張雄發生打架。
㈣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羅某某(16周歲,在校學生)和謝某某均系長沙某學院學生,同住於本市天心區校區男生宿舍504房間。2015年9月12日11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在宿舍內因瑣事與謝某某發生爭執,繼而肢體接觸,期間被告人羅某某用1把不銹鋼單刃尖刀捅傷被害人謝某某左側腹部。
經鑒定,被害人謝某某左腹部刺傷,左側橫結腸對穿傷,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羅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在案發後及在庭審中認罪、悔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羅某某的家屬賠償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被告人羅某某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居住地基層組織出具的社區矯正材料,可以對被告人羅某某適用緩刑。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被告人羅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等聚眾斗毆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遺失一部手機,此手機被酒吧服務員饒某撿到並使用多日。尹某知曉後,聯系饒某協商退還手機以及賠償事宜。饒某將手機退還給了尹某,並答應賠償尹某500元錢。後尹某多次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劉某凡(17周歲)在酒吧門口攔住饒某、遲某等人,要求饒某支付500元賠償金,遭到饒某拒絕,雙方發生口角。劉某凡於是打電話給正在另一個酒吧門口的被告人劉某聰(16周歲),要其前來幫忙打架。隨後,劉某凡手持棒球棍,並糾集被告人劉某聰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趕至酒吧門口,對饒某、遲某等人進行毆打,造成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劉某凡、劉某聰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在歸案後和法庭審理過程中均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並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均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劉某凡、劉某聰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所在的基層組織同意對兩被告人適用社區矯正,可以對被告人劉某聰、劉某凡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劉某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二年。該案沒有上訴、抗訴,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張某某盜竊案
被告人張某某(17周歲)夥同他人分別於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竄至長沙市芙蓉區某超市和天心區塗家沖某超市內,盜竊中華、軟極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煙共計人民幣16244.1元。後二人將所盜贓物予以均分,分別銷贓後將贓款予以揮霍。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被害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張某某在實施犯罪行為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歸案後及法庭審理中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張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傷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17周歲)等人在長沙市天心區解放西路某酒吧與樊某發生了口角並相互斗毆。後被告人陶某某又糾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歲)等十餘人至某酒吧將樊某、龔某喊出酒吧,雙方交談無效便動起手來,被告人陶某某等十餘人一同毆打龔某、樊某兩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經鑒定龔某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樊某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均以構成故意傷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均系主犯。但從本案被害人的傷情來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對於本案的傷害後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顯大於被告人陶某某。
兩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自首情節,被告人左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具有坦白情節。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屬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取得了被害人諒解。上述情節均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願意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進行社區矯正,綜合被告人犯罪性質和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可以對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緩刑。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進入酒吧、網吧等營業性娛樂場所。
5、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搶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時許,王某在本市天心區蔡鍔南路某酒吧以謊稱被害人曹某某調戲其朋友的女朋友為由,夥同曾某等人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廁所,並糾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17周歲)、周某某(17周歲)等人,採用肢體推搡、匕首威脅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幣3000元。
隨後,又將被害人曹某某行帶至某KTV包廂,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過支付寶轉賬人民幣1000元至余某某的賬戶上,余某某離開現場;
當日凌晨5時許,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將被害人曹某某強行帶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繼續採用揮舞匕首的方式威脅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鍾某某強行奪過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機轉賬人民幣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賬戶,隨後荀某某和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離開現場,所得贓款予以瓜分、揮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將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抓獲,並從被告人鍾某某身上起獲長約25厘米的黑色折疊式匕首1把。被告人鍾某某、 周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夥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脅手段劫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作案時均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鍾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節,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定被告人鍾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㈤ 關於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本案為搶劫犯罪,小琳是本案的共犯。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小琳在本案中發揮了積極的主要的作用——將人騙出來實施搶劫。只要積極參與了,並發揮主要作用了,盡管自己沒有親自動手,這都不是原則問題了。
㈥ 中國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個
案例一:小孔、小建與小魯、小劉等人在北京某中學上學期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小孔向大東和小張提議購買刀具報復小魯等人,三人購買刀具六把。買完刀後小孔分別給小魯和小劉打電話約架。後小孔和大東夥同小張和小孫持刀與小建糾集的三十餘人持棍、棒等共同來到某立交橋下,在橋兩側分頭等待小魯等人前來毆斗。當小魯、小劉糾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達時,雙方互相持械毆斗。其間多人受傷,輕重程度不等。
法官說法:本案中的參與斗毆者大都已經成年,小孔和大東是未成年人。小孔、大東在公共場所糾集多人持械鬥毆,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東系積極參加者,依法均應予懲處。小孔與大東最終以聚眾斗毆罪被分別判處刑事處罰。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兩人均為北京某職業高中學生,一天,兩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後在離小毛家不遠的荒僻處遇到了大明。小毛說大明跟他一直以來都有矛盾,提議一起打大明一頓。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鐵管毆打大明的頭部等部位,持續追打致使大明死亡。當天晚上,小毛返回事發地點,確認大明死亡後,將大明掩埋。
法官說法:小毛和小夏兩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均應予懲處。小毛和小夏分別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案例三:16歲的小鍾是北京某中學學生,他以虛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網站上注冊,與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並拍攝裸照,還以將裸照發至互聯網上為要挾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說法:小鍾無視國法,以脅迫手段,強行與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發生性行為,侵犯了婦女的人身權利,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小鍾被以強奸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學在校生。小白的母親早年與小白的生父離婚後一直與李某同居,多年來李某脾氣不好,經常毆打小白和她的母親。一天,在李某再次毆打小白的母親後,小白的母親在家中持鐵錘將李某殺害。小白在明知母親犯罪的情況下仍幫助母親清理現場血跡。在公安機關偵查時,小白主動交待了協助母親破壞犯罪現場、毀滅犯罪證據的事實。
法官說法:小白在目睹母親殺害李某的情況下,幫助母親清理現場,掩蓋犯罪事實,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小白犯罪時未成年,其在犯罪行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的情況下,主動、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為,應認定為自首,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實施犯罪、主觀惡性不深,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作為酌定從輕情節予以考慮。小白犯幫助毀滅證據罪被處以刑事處罰。
案例五:小文、小宮都喜歡養寵物,尤其是外形獨特、數量稀少的寵物,可以向同學炫耀,但兩人都沒有錢去寵物店購買。後兩人經預謀,決定到寵物店偷寵物。半夜,兩人攜帶工具以撬鎖方式進入被害人的寵物店,盜竊了美洲鬣蜥三隻、古巴變色樹蜥兩只、西非巨蜥一隻,經鑒定,這幾只寵物價值兩萬五千餘元。
法官說法: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文、小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財產權利,均已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二人的具體量刑情節,法院依法對該二人判處了刑罰。
㈦ 求中學生犯罪案例
16歲學生搶劫殺人分屍 警察稱心理素質罕見
2011年5月3日晚11時許,隴西縣首陽鎮發生一起兇殺案,該鎮「誠鑫電腦維修中心」老闆史勇忠及其8歲的女兒被人殺死在家中,屍體被肢解。起初許多人都猜測兇手不是與被害人有深仇大恨,就是因情殺人。5月8日此案告破,兇手竟然是一名年僅16歲的初中生,與被害人無冤無仇。在偵破類影視作品的影響下,犯罪嫌疑人搶劫幾百元現金和一部手機後居然殘忍地殺人碎屍。
夜幕下的罪惡
位於隴西縣城以西40公里的首陽鎮被譽為西北葯都,是目前西北最大的中葯材交易市場,當地有12000多人常年從事個體中葯材加工和販運。但是,最近幾天當地人談論最多的不是中葯材行情,而是5月3日晚發生在首陽鎮上的一起殺人碎屍案。
42歲的史勇忠是首陽鎮董家堡村人。2009年9月,史勇忠在首陽鎮什字西北角開了一家名為「誠鑫電腦維修中心」的電腦銷售兼維修店鋪,同時將8歲的女兒送到當地一所小學上學。父女二人平時就住在維修店裡。
史勇忠的妻弟趙強(化名)是當地一所小學的老師。5月3日晚8時許,趙強路過史勇忠的電腦維修店時發現,姐夫的摩托車停在門口,維修店的燈亮著,但敲門時無人應答。趙強以為姐夫帶著孩子外出散步,也沒有太在意。
晚9時許,趙強再次路過電腦維修店時發現摩托車依然停在門口,店裡亮著燈,敲門無人應答,撥打姐夫的手機也無人接聽。
晚11時許,一直擔心姐夫摩托車安全問題的趙強和妻子再次來到電腦維修店門外,發現摩托車依然停在門外,維修店的燈依然亮著。
趙強連續敲門一直沒人應答,妻子透過門縫隱約看到門內側處垂著一隻戴手套的手,當趙強通過門縫查看時「手」卻不見了。趙強夫妻覺得情況不對,猜測店裡是不是進了賊,隨即站在距離店鋪幾米外的街道上商量撥打110報警。就在此時,店門突然打開,一個男子竄出門後拔腿就往首陽中學方向逃竄。趙強追了幾十米沒追上,最終該男子逃脫。
趙強夫妻隨後返回電腦維修店查看,現場的情況讓夫妻二人膽戰心驚,店鋪的地面上到處是血跡,遂立即撥打110報警。
當晚11時27分,最先接到處警指令的首陽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發現史勇忠倒在店鋪門後面,已死亡多時,部分屍體已被兇手肢解,史勇忠8歲的女兒被害後屍體塞在一個紙箱里。案發現場留有兇手作案時用的一根鋼管和一把沾血的壁紙刀。
趙強的妻子後來回憶,在兇手出門的一剎那,她借著燈光看見兇手身著藍色上衣,身高1.72米左右,體態偏瘦,長頭發,年齡大概在27歲至30歲之間,但沒看清兇手的面部特徵。
後來的事實證明由於目擊者過度緊張,對兇手體貌特徵的描述出現了偏差,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警方的判斷。
4天5夜破案
5月4日零時許,隴西縣公安局局長孟慶海帶領30餘名民警趕到現場,在對案發現場進行勘查,詢問過趙強夫妻後立即成立了「5·03」專案組,專案組指揮部設在首陽鎮一賓館內。
「這是一起超常規的案子,思維定勢下我們走了不少彎路。」隴西縣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蘭建偉告訴記者。
5月4日凌晨2時,專案組召開了第一次案情分析會。大家認為兇手殺人後殘忍分屍,沒有深仇大恨不會這么做,兇手很可能與被害人相熟,應該是一成年人。專案組一致認為仇殺、情殺皆有可能。可能性最低的是搶劫殺人,因為案發現場地處鬧市,以搶劫為目的殺人後完全沒必要分屍。
確定偵破方向後,辦案民警分成4個小組展開工作。首先對死者生前的活動情況及社會交往,尤其是矛盾糾紛重點調查,同時進一步尋找並核實案發前曾到過現場的人的相關情況。其次,深入調查死者經濟往來及收入情況。
辦案民警經過晝夜偵查,發現了一條有價值的線索:經檢查維修店鋪內死者使用的電腦,發現死者在網上與一男一女有過多次聯系,初步調查3人均有可能相互認識。聊天記錄中女子稱其感情受挫,郁悶異常。不明身份男子5月3日凌晨3時許的留言是「保佑今天沒事,阿彌陀佛」。
難道是情殺?針對這一線索,專案組迅速查清了聊天記錄中一男一女的身份,找到二人仔細詢問並進一步調查,最終否定了二人的作案嫌疑。與此同時,另外幾條線索也被逐一否定,案件偵破工作一時陷入了僵局。
蘭建偉告訴記者,在排除了所有常規可能後,專案組將偵查方向轉向了最不可能的搶劫殺人。為此專案組擴大了摸排范圍, 專案組民警先後深入18個村社,逐戶摸排800餘戶2000多人。
5月7日,辦案民警摸排到一條極有價值的線索:5月3日晚11時許,有一路人經過首陽中學附近時,發現一身著藍色上衣、體態偏胖、中學生模樣的年輕男孩從附近倉皇跑過。
很快,16歲的初三學生王萬虎(化名)被警方納入視線,經過深入調查發現他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8日凌晨3時,專案組民警包圍了首陽鎮南門一出租房,將睡夢中的犯罪嫌疑人王萬虎當場抓獲。警方隨即在王萬虎的租住房內找到了其作案時所穿的鞋、上衣、死者的手機等物證。
有什麼深仇大恨?
5月8日上午11時許,專案組民警帶著王萬虎指認了現場。
「那個學生娃體格健壯,雖然面相比實際年齡稍大些,但一看就是個學生。」一名商鋪老闆告訴記者,他們聽說兇手只有16歲,還是一名在校的初三學生,家住距首陽鎮40公里的福星鄉大灣村。
當地群眾一致推測,兇手肯定與被害人認識並且有深仇大恨,否則怎麼會連8歲的小姑娘也不放過,而且採用殺人分屍的殘忍手段呢!
記者到被害人史勇忠位於首陽鎮董家堡村的家中采訪時了解到,史勇忠家裡如今剩下妻子、9個月大的兒子和年邁的雙親。親戚們介紹,史勇忠及其家人與兇手及其家人素不相識,無冤無仇。
在福星鄉大灣村,記者見到了王萬虎的父母,他們都是普普通通的農民,家裡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王萬虎的父母稱他們不認識史勇忠,與其家人也素無瓜葛,以前也沒聽說兒子認識被害人。對於王萬虎的所作所為,他們也無法理解。
王萬虎的父親告訴記者,王萬虎生於1994年10月8日,是福星初級中學初三的學生。去年前半年在福星初級中學上初二, 學期結束時因盜竊班主任老師的筆記本電腦被老師抓獲。
王萬虎的父親說,兒子最後沒臉繼續在這所學校上學,去年後半年,在首陽鎮中學借讀上初三。今年開學後兒子稱不願再去首陽借讀,要在家裡自學,等到6月中旬參加中考。5月2日中午,王萬虎稱要到福星中學詢問准考證辦理事宜,誰知離家後再沒有回來,直到接到警察的通知,他們才知道兒子出了事。
據其家人講,王萬虎平時寡言少語,不願與人交流溝通,最愛看兇殺、偵破類影視劇,去年後半年在首陽鎮借讀時經常泡在網吧里,沉迷於網路。
「兒子是不是精神上出了問題,否則怎麼會做出這種事?」這是王萬虎的父親對兒子殺人碎屍行為能做出的唯一解釋。
冷血中學生
王萬虎被警方抓獲後,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他的作案動機非常簡單,就是為了搶劫,此前與被害人素不相識。
5月3日晚8時許,王萬虎為了搶劫,喝了些酒後在腰間衣服下藏了一根鋼管,進入「誠鑫電腦維修中心」,佯裝要買電腦。當老闆史勇忠低頭取貨時,王萬虎迅速從腰間抽出鋼管連擊其頭部,將其打死。當時,史勇忠8歲的女兒燕燕(化名)在電腦櫃台後的床上睡覺,聽見響動後起來查看情況,窮凶極惡的王萬虎用鋼管將燕燕打昏後,用紅領巾將其勒死,而後搜尋搶走了史勇忠店鋪和身上的450元現金及一部手機。
作案後,王萬虎為了掩蓋真相,拿著維修店的鑰匙,鎖上店門後外出買來了一把壁紙刀,隨後二次進入現場對屍體進行肢解,並將燕燕的屍體裝入紙箱,准備運出後拋屍。作案後的3個小時內,王萬虎一直呆在維修店裡肢解屍體,其間有人敲門喊話他並沒有驚慌逃走,直到聽到門外趙強夫妻商量報警後倉皇逃離。
狡猾的王萬虎第二天逃至隴西縣城、渭源縣城等地,隨後又返回了其在首陽鎮的租住地,每天混在群眾中打聽警方破案的消息,因為他相信「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
「王萬虎被抓後第一句話是『唉!我還是沒逃脫』,審訊時他的情緒非常穩定,竹筒倒豆子般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截至目前,我們未發現王萬虎有精神方面的疾病。」「5·03」專案組一位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王萬虎雖然只有16歲,但此人是他干刑偵工作十幾年中見過的最兇殘、心理素質最好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店鋪位於首陽鎮什字繁華地段,兩側及對面都有商鋪,但他毫無顧忌,搶劫殺人後又出門買刀分屍,其間,受害人親屬多次敲門查看,他都未逃離現場,直到最後一次發現受害者親屬有報警意向後才奪門而逃,這一切,一般的罪犯根本做不到。
暴力影視劇
「王萬虎超常規的作案行為,不但當地群眾難以理解,就是我們也覺得不可思議。」專案組辦案民警告訴記者,審訊針對王萬虎作案時的心理活動,他們專門進行了詳細詢問,他們發現暴力以及偵破類影視劇作品對王萬虎的影響很大。審訊中王萬虎交代,他特別喜歡諸如《案發現場》、《重案六組》等偵破類影視劇,自己的作案手段基本上都是模仿偵破類影視劇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通過影視劇他知道如果讓受害人看到他的面部特徵會很麻煩,因此當8歲的小姑娘看到他的臉後他沒有選擇逃跑,而是決定殺人滅口。也是通過影視劇他知道殺人後找不到屍體警方就無法定罪,因此也就有了搶劫得手後的碎屍行為。
案發當晚王萬虎並沒有逃離首陽,而是心安理得地睡在了在首陽鎮的租住房中。搶來的450元現金和一部手機,第二天用其中300餘元買了一件T恤和一雙鞋,然後大大方方地到隴西縣城、渭源縣城等地逛了一圈後又回到了首陽鎮,模仿影視劇作品中反偵查手段的他相信「最危險的地方也是最安全的地方」。
辦案民警告訴記者,現在的影視作品過度渲染暴力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但是對違法行為要承擔的後果很少交代甚至不交代,不明是非的未成年人長期觀看這種東西會給他們帶來不良影響。同時,在目前應試教育的情況下,學校也沒有專門的法制教育課,最多是一年請轄區派出所民警隨便講一下,教育意義不是很明顯。
預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項系統工程,依賴於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公安、司法、綜治、文化等部門更有責無旁貸的義務。家庭、學校、社會各方面應當緊密結合起來,用各種方式大力開展法治教育,用發生在身邊的生動案例、鮮活的人物來觸及青少年的靈魂,真正讓他們了解什麼是違法行為,以及違法後將承擔的責任。
㈧ 中學生違法犯罪的實例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晚餐在校同桌飲酒後,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其中3位封門堵道,一位大聲地對學生喊叫:「弟兄們,快把你們的錢物交上來,若誰頑抗脫逃,就要誰的狗命。」他一邊說著,一邊就揪住1位學生,把他打翻在地,並掏出匕首對准他的脖子,在場的其他學生嚇得驚慌失措,不知怎辦才好,不得不乖乖地把自己的錢掏出來。當晚,他們採取這種強制手段,?共收取了人民幣48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作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支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律。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只對幾種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犯罪負刑事責任。達到這種年齡的人,雖然具有一定的識別能力,但畢竟尚小,社會知識缺乏,對不少犯罪行為還不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因此,把他們負刑事責任的范圍控制在幾種重大犯罪之內是適宜的。」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他們是罪有應得。中學生是祖國的未來,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應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把中學生違法犯罪消滅在萌芽階段,把每一位學生都培養成為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此案給我的啟示是:第一,作為班主任,不能只管教不管導,上例就是很好的教訓。要在平時教育學生遵紀守法,並根據這個主題多開展活動,使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不可輕德重智。
第二,學校要有計劃地組織青少年學生學法用法,使學生明白什麼是法律禁止做的,什麼是法律規定必須做的,什麼是提倡努力去做的。使他們通過學法用法提高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三,校政教處要組織學生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動。如法制報告會,組織指導觀看法制題材的電影、電視劇,組織學生參加公開審判會等,使學生直觀地認識到法律的神聖和威嚴。
第四,全校教職工要把對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作為自己工作的共同任務,不能誤認為規范教育是政教處、班主任、政治教師的事,與己無關。要嚴格禁止學生的吸煙飲酒、談情說愛、打架斗毆等不良行為。從日常行為抓起,從小事抓起,只有這樣,才能控制不良傾向的產生,才能避免違法違紀事件的產生。
㈨ 中學生犯罪案例+分析
希望對你有參考幫助: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後向其家勒索現金。於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准備好的凶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後王、徐又用事先准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鍾後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
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並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並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並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餘元。由於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鍾後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
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採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
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並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於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裡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後,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於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裡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後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後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後,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於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
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於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於「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於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