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家訪
⑴ 抗訴對法官有影響嗎
影響的,因為直接影響都他個人工作年度內的考評的。上一級法院的法官肯定是喜歡抗訴案件的。法院系統上下級之間是監督關系。下級法院的法官對抗訴案件肯定是不高興的。因為抗訴案件對他個人的考評只會是有利無害的。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序和依審判監督程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1)對法官家訪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⑵ 對法官有意見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紀委組、同級檢察院、同級人大、同級政法委等反映情況。
⑶ 對法官的判決及本人不滿意可以投訴嗎
對法官的判決及本人不滿意可以投訴在法院大廳服務中心的院長信箱里的。但是實踐中的比比皆是的所謂對於法官的判決不滿的,99%是得不到法院院方支持的,甚至就是連回復也是沒有的,因為法官永遠是對的!其次,主審法官的判決也不是自己可以為所欲為的,比較雜亂的案件判決書是要通過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審核的、小的案件判決書也要經過資深法官或庭長審核的,院方怎麼可能會反其道而行之哪!對你的判決不滿的唯一的道路就是自己尋找有力的直接證據,而後在一審判決生效前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上訴,才有一點點可能維護自己利益的可能。
在現在法制環境下、無論什麼案件法官永遠是對的!而法律永遠有專業的法官可以鑽空子的。比如我在的小區物業公司與業委會串通一氣漲物業管理費,盡管事先有類似「不投票者作為同意」等不良舉措的,但是組織業主大會投票的只有業主人數一項,隨後的業委會公告也是只有業主人數的。這完全違反了《物權法》第76條「雙過半」的規定,就此侵權、違法行為小區業主聯合起訴到上海市HK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還是民一庭(主管庭)張XX庭長的。立案後一拖就是半年,簡易程序變為一般程序,無關的物業公司被他請入第三人,居委會、房管所的個人簽署(天知道的漲價後物業費收繳率)證明被採信,判決結果就是業主敗訴。判決書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款並不是民事訴訟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而是《民事訴訟法》第二條部分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⑷ 誰知道庭審時應如何回答法官和對方律師的問題
依照庭審程序,為查明案件事實,法官及對方律師均可以向當事人發問。面對法官及對方律師精心准備的、難以預測的各種問題,當事人應如何來應對?這裡面大有學問,稍不注意就會進入對方圈套,落下敗訴的命運。當然,無論是什麼樣的問題,無非有五種處置方式,即承認、否認、不知道、沉默和拒絕回答。下面,我們對這五種處置方式逐一進行分析,供當事人在庭審回答問題時進行選擇。一、承認。當然,承認對方提出的法律問題是最簡單的一種回答方式,但是這種處置方式對已方來說也最凶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當事人庭審時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法律後果,將直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而可能導致已方敗訴的風險。參加過庭審的人都知道,法庭上不容講錯一句話,有經驗的人在訴訟時都會請律師講話,自己能不講就不講,不多說一句話。即便法官發問自己必須要講的時候,也要先徵求一下律師的意見。因為,非法律專業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吐出話可能帶來什麼法律後果,信口開河一說,自己沒覺得有什麼問題,甚至感覺自己很誠實,可是到判決時講錯話的不利後果就顯現出來了。二、否認。否認一個事實和承認一個事實一樣直接了當。否認一個事實並不能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因此,在法庭上對法官徵求意見的詢問一般都採取否認回答。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對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你就沒有必要再否認了,否則將給法官留下一個不好的印象。三、不知道。當事人在作「不知道」回答時,首先要想好一個不知道的合理解釋,如果有證據證明你明明知道仍偏偏說不知道,不僅給法官留下一個不誠實的印象不說,法官有可能直接適用「自認規則」認定該事實客觀存在。四、沉默。當然,在訴訟過程中,沉默是當事人的權利,無論是法官還是對方當事人均不能逼迫一個人說話。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因此,訴訟時,有時未必「沉默是金」,反而等於自己放棄了法律規定答辯的權利。五、拒絕回答。在法庭上,針對法官的提問,回答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在有些情況下,是可以拒絕回答的。如法官提出的問題和本案沒有關聯性。在這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適用此理由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是要冒一定的風險的。因為你首先要判斷法官的問題和本案是否真的沒有關聯。畢竟法官是本案的審判者,具有深厚的專業文化知識和審判經驗,在法庭上一般不會問一些無聊的問題。其次,直接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可能導致法官「面子」喪失,得罪了法官。再如在有容隱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拒絕回答法官的問題。如職業要求必須保密,包括律師和委託人、牧師和教民。
⑸ 對方在法院有親戚,開庭中明顯感覺法官有傾向性,甚至代被告搪塞問題,或者總是指責或威脅原告方,怎麼辦
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法官迴避
法官迴避指為了保證法官不因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或者其他特定關系而對其履行職責產生不良影響,在其所任職務、任職地區和執行公務等方面,作出限制性規定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所謂特定關系是指法官本人與案件的處理有利害關系或者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其他關系,實踐中主要包括:本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人是本案的證人或者曾擔任過本案的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等。凡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官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在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申請法官迴避。
⑹ 跟法官談話的技巧
1、提高自己的素質,注意自己的語言,說話有理有節,而不是胡攪蠻纏,和法官對話時語氣平穩,語速緩和,吐字清晰,切忌歇斯底里,一句話,要讓法官覺得你是個有教養的人,那就行了,起碼能留個好印象。
2、尊重法官,法官在庭審中代表著法律,尊重法官也就是尊重法律。當事人可以替法官著想,給法官留面子,但當然不是遷就法官。
3、庭上發言要言簡意賅,點到為止。法官不喜歡當事人對事情輪番陳述,要簡單明了。
4、遵守法庭秩序。當事人開庭時,往往會因為事件進行到某個階段而情緒出現波動,向法官以及對方發火。在開庭中,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辱罵法官和對方。法官作為案件的中立裁判者,不要降低自己的法官心中的地位,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
5、要事先了解辦理自己案件法官。例如法官的辦案習慣、喜好、性格等,這樣可以有針對性的做出應對策略。當然出格違法的事一定不能做。
6、認真准備訴訟材料。永遠不要輕視訴訟材料,你准備的越詳細,你勝訴的可能越大。
7、作為當事人,對自己的案件非常關心,有時候會打電話督促法官辦案,這樣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不厭其煩的打法官電話,法官其實很忙,有時調解,有時出庭,所以要有耐心等待程序進行,否則適得其反。
8、要學會換位思考,不斷表示對法官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讓法官增加對當事人的好感。
⑺ 作為一名律師,在面對「法官會怎麼判」這樣的問題時,如何給出一個更加清晰肯定的回答
法官怎麼判,律師怎麼回答?
只能根據自己對事實、證據的情況,想法院陳述意見
法院是否採納,律師決定不了,不服可以上訴
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律師不能向當事人承諾,不能靠經驗推斷,以免委託人抱怨
⑻ 對於法官的要求有哪些
一是必需忠誠於國家,忠實於法律,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法官的權力由國家授予,是人民賦予,所以法官必須忠實為國家、為人民服務。法官行使司法權從根本上講要符合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要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要達到這樣的要求,歸根結底就是必須忠實於法律。法律是國家和人民意志的體現。一個法官,如果不能忠實於法律,而只是唯上、唯權、唯命從事,那他就根本不配做法官。他只能算是一個庸官、糊塗官,抑或是貪官、贓官!法官必須崇尚法律,視法律為生命,奉行法律,捍衛法律。
二是要具有良好的職業技能和豐富的學識。法官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國家和社會對法官都有特別的專業技能要求。法官的職業技能,包括法律規范的熟知程度,法律思維與推理能力,理解法律規范的水平,掌握法律與運用法律的能力,邏輯思維以及較好的文化功底等等。這諸多方面的職業技能的優劣,決定著法律運作過程及其結果的質量和效率,體現著法官的司法水平。
三是要有剛直不阿,清正廉潔的法官品格。法官的職責在於判斷是非,分清曲直,伸張正義,懲惡揚善。這一切不能不取決於法官自身的正直、清明、廉潔。人們會說:優秀的法官就是正義的化身。法官自身必須具備追求正義的良心和品德,把公正司法作為法官的神聖使命。
四是要具備勤勉敬業精神。法官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是敬業、勤業的典範。法官的具體工作,煩瑣復雜,沒完沒了。因此要求法官必須始終靜下心來,知難而進,扎實工作,十分細心地去審查每一個事實,化解每一個矛盾,解決每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