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律師生涯
Ⅰ 誰能提供關於李谷一與韋唯的案件的詳細情況!還有李谷一其人背景!
韋唯道出「臨心事」
這場名譽權官司的導火線是在一年多前點燃的。
1991年1月16日,南陽《聲屏周報》頭版發表了該報記者湯生午的采訪文章,題為《有人說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乾脆說她已經自殺,輿論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韋唯接受本報電話采訪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韋唯之口,「傷心地道出了她從不願向外人多講」的委屈:1、在1990年亞運會期間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鄉戀》而名噪內地的某位樂團領導,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愛滋病了。輿論嘩然;2、韋唯的工資被無故停發已一年;3、作為國家一級演員,韋唯正常的醫療費這位領導卻不準報銷;4、文化部分給團里三位演員三套住房,其中明確指示要考慮分給韋唯一套。實際結果,不但同韋唯毫不沾邊,而且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5、國外幾家電視台通過文化部對韋唯的演出邀請,在各方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6、該領導對韋唯說,你走吧,離開這里我們也許才好相處,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韋唯走,一是去國外,二是辭職。如果想調走,那請拿10萬元錢來;7、記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過這位領導的明確相告:我就是要整韋唯!怎麼了?「共產黨」要整個人還不容易……
文章發表後,《聲屏周報》社將報紙寄向與之聯網的二百餘家地方報紙,並在文章的旁邊標明「請轉載」字樣。到1991年5月,全國各省市數十家報紙先後予以轉載。
李谷一聘請律師訴諸法院
湯文的發表,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文章發表後,李谷一接連不斷地接到質問、質詢的電話和信件;更有惡言相加的辱罵。為了平息風波,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開了有四十多家新聞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然後,李谷一又聘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1992年1月向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狀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侵犯其名譽權。
韋唯多變的訴訟地位
本案中,韋唯是個極其關鍵的人物。因為文章是以韋唯的口吻寫的,並且在發表前,又經韋唯兩次審稿,內容又都是韋唯的個人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難題:證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證人,那案件的勝敗與韋唯基本無關;如作第三人,那對韋唯不利,萬一湯生午一方敗訴,韋唯也只好跟著落敗;而如果作為被告,那韋唯敗訴後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讓一個提供消息者承擔法律責任,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似乎沒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訴書中並未將韋唯列為共同被告也許正是出於這一考慮。然而,南陽地區中級法院在對本案作了一番調查取證後,於1992年6月3日決定追加韋唯為共同被告。
韋唯訴訟地位的改變,預示著法院認為在整個糾紛過程中,韋唯負有一定責任,並有可能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後果。並且,韋唯從證人到被告人身份的變化,將使被告一方失去一個至關重要的證人,還使韋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的客觀真實性大打折扣。這對被告人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是顯然不利的。
但富有戲劇性變化的是,就在開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決定正式撤銷韋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據雲是「依據不足」。
這樣,韋唯終於沒有走向被告席。但這是否意味著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的訴訟命運有了某種轉機呢?這仍是一個謎。
撲朔迷離,法院終於開庭審理
1992年7月8日,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進行了調解。就在開庭前夕,法院在鄭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太大,調解根本無法達成協議。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數百名記者雲集宛城、准備采訪李谷一名譽權案的庭審經過時,法院門口又突然貼出了本案延期審理的公告。個中原因.據說是法院准備就此案進行第三次調解。
兩天之後。1992年7月10,南陽中院又作出了開庭審理的決定。
早晨7點剛過,法院門口就聚滿了前來旁聽的群眾。剛竣工的審判庭,是一座四層樓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築。正門上方,高懸著耀眼的國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給人以威嚴。莊重之感,彷彿昭示著法律的神聖。
上午8時30分,薄施粉黛、身著寶藍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來到法庭。被告湯生午、《聲屏周報》法定代表人王根禮以及雙方的代理律師鞏沙、李大進,竇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後出庭就坐。
在開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面對法庭,她很害怕,這會影響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後半生。她始終認為湯生午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失實的,正因為這樣,她才來打官司。如果湯生午說的基本屬實,只是枝節部分有問題,她是不會起訴的。在談到韋唯時,李谷一說,她不明白韋唯為什麼要發這個難,把話說得那麼惡。最後,李谷一還對記者表示,如果她確實不對,有錯誤,她願意向全國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湯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對記者說:「我認為開庭的話我能勝訴!但最終的結果不是我個人所能決定的。」
原告的指控與被告的答辯
審判長在宣布法庭紀律後,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讀起訴書。
李谷一在起訴書中指出:原告方採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對她的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是「文革」以來演藝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幫」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並且,這個賠償數額還不包括這次專程來南陽參加訴訟的費用,因為這筆帳目前還無法結算。
針對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湯生午辯稱,由於社會上關於韋唯的流傳很多,作為一個記者有責任為一個青年演員澄清事實,因而經報社領導同意,對韋唯作了電話采訪。文章寫出後兩次寄韋唯審查,所寫內容都有正確的消息來源。
王根禮主編在答辯時認為,湯生午撰寫的是人物專訪文章,其基本內容真實。這篇文章在社會上起到了扶正壓邪、伸張正義的作用,使外界有關韋唯的謠言消失,韋唯得以重回舞台。他還指責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開新聞發布會,向被告方施加壓力,使《聲屏周報》在政治上、經濟上蒙受重大損失。
緊接著,法庭就湯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內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韋唯得愛滋病以及在工資、住房、醫療費報銷、出國演出等非難韋唯的問題逐一進行調查。
上午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
韋唯出庭作證
下午3時,法庭繼續開庭審理。
梳著長辮、一身素裝的著名歌星韋唯作為證人被傳喚出庭作證。
首先由審判長對韋唯發問。
審判長:「韋唯,你提供的內容與文章是否一致?」
韋唯:「我當時向報社提供的確是這些問題,應該說是一致的。」
審判長:「有否失實的地方?」
韋唯:「李谷一說我得愛滋病,是在一次綵排時,而不是在演出時。」
審判長:「關於房子問題是怎麼回事?」
韋唯:「去老山慰問演出時,我們幾個演員向文化部領導提出要求解決住房,領導同意批給我們。我回京後打了報告,聽說部里批下來幾間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鑰匙,她拒絕。我得到確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審判長:「工資問題是怎麼回事?」
韋唯:「1990年6月,我在與李谷一談話時,她說把我工資停了,我吃驚。李谷一說這樣做好管理。我想去領4、5月份的工資,可是從4月份起已經停了,直到現在還停發。」
對於韋唯所作的證詞,李谷一當庭表示異議:「韋唯的證詞完全不屬實!」
韋唯也毫不相讓:「我的證詞完全屬實,我親身的經歷就是證據!」
接著,原告代理律師向韋唯提出了一連串的提問。
下午5時,韋唯作證完畢。
李谷一是否說過韋唯得愛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經過一天的調查後,進人辯論階段。
由於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湯生午文章的內容是否屬實,而湯文的主要內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廣眾面前散布韋唯得了愛滋病。因此,原、被告雙方首先就這一問題展開「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認為:1990年亞運會期間,中國輕音樂團共演出三場,時間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點在中山公園音樂堂。參加演出的有關人員及個別觀眾證實,三場演出中從未出現過李谷一抓過話筒宣布韋唯得愛滋病的情節。法庭上,韋唯也承認不是在演出期間,而是在亞運會演出的一次綵排中。並且,有證據證明,當時李谷一隻是以詢問的語氣問她,是出於對韋唯的關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寫的「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愛滋病了。」
對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並列舉一系列的證據來證明李谷一確在公共場合散布過韋唯得愛滋病的謠言。
1、證人韋唯在回答法院詢問時稱:「1990年9月24日排練時,李谷一在台下拿著話筒指揮,我上台時也拿著話筒,我有個習慣愛撓頭,當時團長就用話筒說:『你撓什麼頭,你那個愛滋病掉下來傳給別人怎麼辦?』我聽後很別扭,也沒吭聲。我唱一小節後,就拿著話筒說了一句:『你還說呢,人家已經告訴我,說是你們倆說出來的(指李谷一夫婦二人)。』我一說,她更厲害了,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
2、卷三P178頁。證人陳玉生證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亞運全組委會文展部,在演出處工作。……9月24日下午,韋唯上場,右手拿著話筒,從下場門往上場門走時,她的左手撓了撓頭,這時李谷一就拿著無線話筒喊:『韋唯你不要再撓了,別把愛滋病掉在舞台上,傳染我們團的人。』這時韋唯拿著話筒說:『我告訴你,李谷一,現在外面說我得愛滋病這事都是你給造的謠。』李谷一說:『誰說的?』韋唯說:『有三、四個人都告訴我。」』
3、卷三P96頁。輕音樂團樂隊隊長王春生證明說:「韋唯在台上撓腦袋,李說:『你別老撓腦袋,外邊都說你得愛滋病了。』接著韋唯說:『我知道外邊說我得愛滋病都是你說的。』李說:『誰說的,叫出來對質。」』
4、原告本人也承認說過此話。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調查李谷一筆錄中,李說:「韋唯唱第一支歌後用手撓頭(樂隊正在找譜子的時候),這時我在台下,我用話筒對韋唯講:『韋唯,你別撓了,你現在身體情況怎樣,外面傳你得了這個病、那個病,你注意一點,別人說你得了愛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內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個證人)都證明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原告李谷一確實在大庭廣眾面前說過韋唯得愛滋病的話。
但是,原告李谷一卻說:「我這樣問韋唯是對她的關心。」
所謂有不準確之處,就是在於原告人的話不是在亞運會演出之中,而是在亞運會綵排之時所說。關於這一點,作者湯生午已在《編鍾之聲》作了糾正。
關於韋唯出國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國外幾家電視台通過文化部」邀請韋唯出國的有關證據。當然,應該說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的問題。事實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下屬的一家錄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韋唯前往愛爾蘭演出。為此,輕音樂團領導於10月上旬作了專門研究,表示同意韋唯出國,但有些責任和技術性的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承擔或解決。團里向部里打了報告,請求批准韋唯出國之行。在這期間,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讓團里人事處向部里催辦,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使韋唯這次出國未能成行。從現有的證據看,李谷一對韋唯出國是持積極態度的,並不存在「無理拒絕」的問題。
對此,被告代理人仍認為,湯文的報道是千真萬確的。
①卷四P43頁有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發字第112號文向文化部所作的《關於組織韋唯等三人交流小組出訪歐美五國的請示》。
②卷四P45頁有我國駐英國、聯邦德國、愛爾蘭、休斯頓、法國五國使館文化處表示同意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意見。
③卷四P53-63頁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關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檔案材料。
④證人李傑華、馬光明證明和其他材料證實,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藝術局方傑局長說,方傑給李谷一打了電話,李同意之後,中心向輕音樂團邀請,團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處長田玉鳳、原黨支部書記褚鶴翔、藝術指導劉秉義證明他們和王建國、李谷一共同討論過韋唯出訪事宜,最後的意見是「同意韋唯出國訪問」。
⑥藝術局外事處主管此事的馮樹龍證明:如果團里明確同意韋唯出國,那我們就根據團里意見,辦理政審手續,報外聯局。」
以上大量事實證明,對韋唯出國一事,確系各方面都已通過。那麼,是否被李谷一無理拒絕呢?以下事實可以說明:
①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輕音樂團的名義為阻止韋唯出國向文化部藝術局發了《關於外單位借調我團韋唯出國的情況請示》。李在請示中寫到:「……對此事我們感到相當為難,……對韋唯目前的思想和身體狀況,我們不無擔心。」報告中還具體寫了韋唯思想不好的表現。報告自始至終沒有表明「團里同意韋唯出國」的意見。這是個不同意韋唯出國的報告。
②卷三P8頁。1992年5月19日李傑華證明說:「……李谷一隱瞞了一個事實,就是沒有把團里確定的情況匯報給藝術局,局領導認為,輕音樂團對韋唯外出一事態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責任的。」
③卷三P18頁。1992年5月29日馬文光證明:樂團支部大會開會同意韋唯出國。李谷一個人給藝術局打的報告沒有證明同意韋唯出國。這個報告是李谷一以個人名義(註:蓋的是團印)給藝術局寫的建議。沒有把大會通過的「同意韋唯出國」的決定報給藝術局。傑華老師明確指出她這個做法是錯誤的。」
④卷四P74頁。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長,出國組組長江凌證明:「當時韋唯跟我談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協商,李谷一提出三條意見:第一,韋唯表現不好;第二,韋唯身體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費。」
湯文說,李谷一「一人無理拒絕」這難道不是事實嗎?
韋唯的分房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據文化部房管部門證實,1990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將五套住房借給輕音樂團使用。地點是北京西壩河。這五套房子的分配權屬於輕音樂團。其中兩套做臨時辦公室,另三套分配給韋唯、鞠敬偉、黃卓三位女演員。不知何種原因,韋唯對所分住房不滿意,拒絕在住房協議卜簽字,因此沒有住進去。不過,到目前為止,該套住房還仍為韋唯保留。文化部計財司房產處證實:「西壩河三號樓為北京市房產開發總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計財司預先與房產總公司辦理有關契約手續時,在辦理輕音樂團的五套住房時,是我們用李谷一團長的名字簽訂了臨時協議,為了單位領導承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與李谷一同志的戶口不發生任何牽連。」該部門還證明,「文化部從來不幹涉所屬院團的分房方案,中國輕音樂團的住房問題由該團自定。」由此,三個問題大白於天下:其一,並不是李谷一沒有給韋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沒有辦理居住手續;其二,文化部從來沒有「明確指示」要分給韋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團里自行決定;其三,並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而是文化部有關部門用李谷一的名字去辦理了房屋歸屬的有關手續。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是一種簽字保證,與李谷一個人戶口「毫不沾邊」。
被告代理人認為,湯文關於韋唯住房問題上的內容,其基本事實是存在的,根據是:1、1992年5月22日韋唯回答法院詢問時說:「……文化部××部長指示房子給我們三個人,此事我是後來跟藝術局領導談話時知道的(是藝術局領導給計財司打電話我聽到的)。高部長替我打電話讓給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說有我一套,但沒有給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說:『你等著,等著,你不是要出國嗎?』『你的問題很多,以後再說。』「法院問韋唯:「你的住房手續辦沒有?」韋唯答:「沒有,她不理我,她不給我,她說:『你不是要出國嗎,出了國再說。』我總是遭到拒絕。」
2、文化部計財司甄司長。藝術局黨組辦公室白主任證明:韋唯上述的證詞是准確的。甄司長講:「兩年前,從西壩河給他們幾套房子,當時口頭上給李谷一說過給幾個演員(韋唯、黃卓、鞠敬偉)考慮一下。分房時計財司沒有文字戴帽,團里是怎樣分的我們不了解。後來房產處匯報說:『李谷一反映韋唯要出國,房子先不給她。」』
3、從房管部門一整套有關三套房子分配的檔案材料來看,這三套房子確實記在了李谷一名下。
「無故扣發韋唯工資」
關於湯文所稱無故扣發韋唯工資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批准了韋唯提出的自費赴瑞士旅遊訪友的申請。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文化部的批復函中的確指示中國輕音樂團,對韋唯「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見文化部藝人字[89]第326號函)。不知什麼原因,韋唯未能出國,但也一直未到團里銷假報到;近一年的時間與單位脫離聯系。中國輕音樂團根據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團里的制度、規定,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可以停發工資或依曠職論,故此停發了韋唯工資。但停發的是10個月(截止到湯文發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一的這一做法仍有不當之處。
1、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藝人字(89)第326號《關於同意韋唯自費赴瑞士旅遊的批復》稱:「同意你團韋唯應黛安娜女士邀請自費赴瑞士旅遊訪友三個月,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而李谷一在3個月的假期(實際未出團)期間沒有扣韋唯的工資,卻在出國期外的10個月中扣了韋唯的工資。
2、韋唯在扣發工資期間(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團內上班,這是有據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資理屬無故。原告說:1990年全團指令演出88場,韋唯只參加8場,因此應扣韋唯的工資。我們認為,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場演出不一定都應有韋唯參加;②韋唯的團外公益活動多,正如名醫生坐班時間和一般醫生就不一樣;③輕音樂團管理混亂,無章可循。卷三P50頁,1992年5月26日法院辦案人員問田玉鳳:「上邊談的扣發工資的做法團內有明文規定嗎?」田答:「我們團管理混亂,沒有什麼文字制度,自費出國,團長同意後,交待誰出國了就停發誰的工資。」
法庭上的最後陳述
雙方代理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上午的辯論一直持續到午後一點鍾,審判長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輪辯論中,嗓音哽咽,被告湯生午也顯得異常激動。雙方律師又繼續進行了第二輪、第三輪的辯論。旁聽席上,成千的聽眾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為雙方精彩的論辯擊掌叫好。
辯論結束後,雙方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我相信法院會公正處理。」李谷一如是說。
被告湯生午的最後陳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聽者落下了眼淚。他在陳述中說:「我原想通過報道使錯誤的造成者會因此而內疚,然而我想錯了,原告不但沒有這樣,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地且更大范圍地加大對受害者的摧殘,更廣泛地散發謠言,看來,良好的願望和良好的結果也許是不一致的。」
被告《聲屏周報》主編王根禮在最後陳述中稱:對於湯文中個別細節與事實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審判長對新聞工作者所受的客觀限制予以體諒。
法庭臨近結束審理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李谷一是否願意放棄或變更訴訟要求。李谷一說:「很抱歉,不放棄。」審判長再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法庭調解,李谷一說:「由於被告表現不好,不同意調解。」
夜幕來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譽權案的一審結局將見分曉。一大早,法庭門外又聚集了數以千計的旁聽群眾。
直到上午9時30分,法庭才再次開庭。雙方當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著法庭的判決。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判決書很長,大致的意思是,在亞運會演出中,李谷一並未說過韋唯得愛滋病了。至於湯文的其他內容,法庭認為也基本失實。
根據上述認定,審判長宣布:「本庭認為被告報道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譽,造成了後果,構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並認定在這起案件中,《聲屏周報》負有主要責任,湯生午「聽信一面之詞」,也有一定的責任。認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賠償1.6萬元損失和支付3000元撫慰金,超過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院責令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立即停止對原告李谷一名譽權的侵害;二、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在《聲屏周報》頭版顯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文章,所刊文章內容須經本院核准;三、被告《聲屏周報》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湯生午賠償原告500元;四、被告《聲屏周報》支付原告撫慰金400元,被告湯生午支付原告撫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兩被告承擔。」
聽完判決,李谷一激動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則神情冷峻。旁聽席上,沒有人們預料中的掌聲,這與前兩天庭審中的熱烈場面顯得極不協調。
盡管不服,但未上訴
「這場官司現在還只是劃了個逗號,還不是句號。判決並未給我帶來喜悅,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陽來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險的。由於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產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贏,會被人認為有背景,如果我輸,會被人認為活該。」
聽得出,李谷一的語調是傷感的。
「我為這場官司已花了兩萬多元,因為我珍視藝術家的形象和名譽,這比金錢更寶貴。如果終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話,我將把賠償我的3000元捐給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對法院判決自然不服,但他們表示,這一結果早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王根禮還表示,如二審維持原判,他將提請檢察院抗訴。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進認為:一審判決有失公允,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比如有關愛滋病的傳言,已有多人證言證實確系原告所說,雖然「亞運會演出」和「排練」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構成事實並造成後果,這是不容否定的。怎麼可以完全抹去呢?離開南陽時,李律師只說了這么一句頗為耐人尋味的話:「以後再不到南陽打官司了!」
被告湯生午的另一位律師竇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結束後將給我的律師生涯劃個句號。」
看來,轟動海內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譽權案的最終結局,似乎還難以預料。但出人意料的是,盡管被告方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但權衡再三,他們最終未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個中原因,頗為令人深思。
Ⅱ 林肯的兒子叫什麼
羅伯特·托德·林肯 摘自 林肯的兒子為何拒絕當總統 羅伯特·托德·林肯 是亞伯拉罕和瑪麗·林肯的4個兒子中的長子。當他的父親1861年入主白宮時,他剛好17歲並在著名的菲利普·愛斯特學院念書。1864年羅伯特加入了聯邦軍隊並在格蘭特將軍手下當了一名助手,軍銜是上尉。在1864年夏天和1865年2月之間,羅伯特在哈佛法學院度過了一段暗淡的日子,其後他一直追隨格蘭特直到了內戰結束。 1865年4月14日,亞伯拉罕·林肯遇刺身亡,羅伯特遷到了芝加哥繼續他的法律學習。1868年,他與愛荷華州參議員詹姆士·哈蘭的女兒瑪麗·哈蘭成婚。1872年林肯與伊薩姆合作開了一家律師事務所,他開始進入了伊利諾斯州的律師界。 林肯的事業非常成功,他所經手的案件已經從地方上升到了最高法院。他們曾經代理過一些最重要的案件以及充當一些名人的律師,例如普爾曼公司和芝加哥民權領袖、地產商和百萬富翁沃爾特·紐柏林。到了1870年左右,羅伯特在芝加哥的法律界已經名聲飛揚。當然,即使沒有林肯這個令人崇敬的姓氏,他的聰明和才幹也足以使他聞名一時。 羅伯特首次進入政界是在1876年,是年,他開始擔任了南芝加哥鎮的鎮長。他把一個瀕臨衰敗的鎮拯救了出來,從而在人們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在這一年,羅伯特支持格蘭特成為共和黨的總統候選人提名,而羅伯特也被選為出席共和黨全國大會的伊利諾斯州的代表。後來格蘭特黨內競選失敗,海斯成了共和黨提名的候選人。羅伯特又積極地在伊利諾斯州游說人們選擇海斯作為下一任總統。因為羅伯特的積極行動,海斯為羅伯特內定了一個助理國務卿的位置,但遭到了羅伯特的拒絕。在回復中,羅伯特「非常遺憾」地表示「我尚需在將來的時日里繼續我的律師生涯」。 因為海斯已經發過誓,他只在位置上幹上一個任期,所以到了1880年時,共和黨推舉的詹姆士·加菲爾德又贏得了選舉。考慮到林肯在伊利諾斯州為共和黨的不懈打拚,加菲爾德總統任命林肯為新內閣的戰爭部長。林肯這次接受了任命,因為這個職務和自己的法律興趣還有點搭邊。羅伯特進入了這個舞台後,在新聞界引起了兩種不同的評價。那些原來就崇拜他父親的人士認為羅伯特是一個誠實、能乾的律師,而且這種品行可以使他完全能夠成為一個能乾的管理者;而原來嫉恨林肯的人就認為羅伯特嘴上沒毛,辦事不牢,他的上任完全是父親名聲的蔭庇。不管怎樣的原因,羅伯特還是一個稱職的戰爭部長,一個標志性的事件就是在加菲爾德死後,羅伯特成為了唯一留任的內閣成員(1881年7月,加菲爾德遭到暗殺,切斯特·阿瑟副總統繼任)。 羅伯特在戰爭部長的留任更增加了他的政治魅力和資本。他的名字開始進入了那些共和黨推舉總統候選人的視野,而羅伯特從此開始了幾十年的煩惱,這煩惱就是,他對總統候選人的冷漠與黨內同志推舉他成為候選人的熱心發生了嚴重的沖突。 羅伯特的謙遜反而助長了自己被提名的可能 切斯特·阿瑟雖然成了總統,但共和黨大部分人並不買他的賬,很多人表示不會在1884年的總統提名中繼續跟隨他。阿瑟在黨內的強有力的對手就是國務卿詹姆士·布萊恩,當然還有羅伯特·林肯。 1883年12月,《紐約時報》就刊載了一篇文章《林肯與總統任期》,文章宣稱俄亥俄州的政治領袖傾向於提名羅伯特,「阿瑟沒有這個機會;格蘭特完全不可能;布萊恩因為不能贏得紐約所以他也不能獲得提名。」在共和黨全國大會的前夕,1884年6月的《時代周刊》也呼籲一個候選人必須「值得投票並且能夠獲得大會的一致推舉」。而此人非林肯莫屬。輿論都站到了林肯這一邊,理發師、卡車司機、售票員、警察和小商人幾乎都持相同意見。 但是許多政客並不樂意看見林肯成為一匹黑馬,他們極力阻止此事,一些林肯的反對者散布消息說,羅伯特並不是一個注重家庭的人,因為在1875年,他在母親瑪麗患了精神障礙症以後竟把她送進了療養院(而沒有在家盡其孝道)。 當然林肯現在還太年輕,連他的崇拜者都認為他對於白宮事務還缺乏經驗,於是一些報紙又開始鼓吹林肯應該作為一個副總統而獲得提名。1884年4月16日,《芝加哥論壇報》發表的文章認為「無論從哪點來看,林肯都被看好成為一個副總統」。 林肯並不喜歡人們對於他的種種推測和點評,「我非常真誠地認為我不適合作為總統候選人,」1884年5月林肯寫信給他的一個支持者,「我希望大會能夠選出一個不負眾望的人,他能夠領導我們戰勝對手,而我承擔不起這個重任。」 1884年6月6日,共和黨大會開始投票選舉候選人,經過4輪投票後,布萊恩勝出,而在4輪投票中,林肯也進入了票選:第一輪林肯排在第四位;第二輪也是第四位;第三輪是第八位;第四輪反而到了第二位。林肯在得知自己有可能獲得共和黨總統提名後,連忙拍電報給大會,阻止了他的朋友對他的提名。所以人們常說,要不是林肯動員了朋友和支持者轉而投布萊恩的票的話,那麼獲得提名的就不是布萊恩,而是林肯了。 但是,布萊恩在1884年與克利蘭夫爭奪總統的選戰中失敗了——這是自1856年來民主黨首次進入白宮——共和黨又不知疲倦地開始准備了下一次的選戰。多數人認為應該再給布萊恩一次機會去再次迎戰克利蘭夫,但是普拉姆德爵士認為敗軍之將休言勇,他堅決反對此事。為了保證下次選舉的絕對勝利,高層領導開始琢磨名聲最響的兩個名字:林肯和格蘭特。大家比較傾向於以林肯作為總統、格蘭特作為副總統的搭配。然而好夢易醒,因為格蘭特在紐約州的州務卿的選舉上竟然敗北。 1884年,林肯在戰爭部長任職期滿後,他返回了芝加哥老家重操律師行當。1886年4月,林肯在回答一個記者提問時表示他對公職完全沒有了興趣。「我需要認真照料我的生意,確實沒有時間。即使我有時間,也沒有興趣去從事公共事務。」 不幸的是,林肯對政治的毫無野心以及他對於總統候選人的謙遜反而使得他獲得了投票者的青睞。1888年共和黨推舉總統候選人又提上了議事日程。一封寫給《紐約時報》編輯的信在1887年3月發表了,信中引用了林肯在1884年婉辭候選人的信件後說道,1888年共和黨就需要一個「像林肯這樣的」候選人,一個「不脫離選民的人」。 1887年5月,俄亥俄州托萊多市的《刀鋒》雜志在讀者中進行了一次調查,調查內容是:你認為共和黨總統候選人的第一人選和第二人選是誰?副總統候選人的第一人選又是誰。羅伯特·林肯在總統候選人中穩居前三名,而在副總統候選人中「幾乎沒有一個競爭者」。 於1888年的總統提名,羅伯特懷著更加謹慎的態度,他向《芝加哥論壇報》記者解釋道:「總統的辦公室其實不過是一個鍍金的牢房,在我看來,關心民生疾苦遠遠超過了總統職位帶來的榮耀。」 林肯一直表達著自己的反對意見直到1888年6月共和黨大會的召開。然而這次林肯的名字又進入票選的行列,由於共和黨缺乏一個眾望所歸的核心人物,這次投票共進行了8輪,林肯5次進入。最後前參議員本傑明·哈里森贏得了總統候選人資格。 到了選季結束之後,羅伯特終於可以鬆弛一下緊張的神經了,他打算離開這個政治漩渦回到芝加哥去。但是總統哈里森提名他為駐英國大使,這在美國國務院里是一個非常榮譽的外交職位。林肯盡職盡責地完成了他的這段使命,時間是1889年至1893年,在倫敦的日子裡最令人惋惜的是林肯唯一的兒子,昵稱「傑克」的孩子離開了這個世界。 就在林肯任期未到的1892年,另一次的總統選舉又輪回而至。民主黨推出了前總統克里夫蘭,而共和黨不太熱心把哈里森抬舉出來,他們害怕哈里森不能好運重來。1891年1月《哈伯周刊》開了一個專欄《總統預測》,它認為羅伯特·林肯就是「最有前途的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林肯在倫敦堅辭不就,結果共和黨只得提名哈里森,而後哈里森終於輸掉了1892年的那場對克里夫蘭的選戰。 1893年林肯返回了老家,又開始了律師的職業,這時美國發生了驚天動地的普爾曼鐵路工人大罷工,而林肯就成了普爾曼公司的辯護律師。到了1901年,林肯又成了普爾曼公司的總裁。 在1896年的總統選舉年中,林肯的老朋友威廉姆·西爾雷爾一再慫恿林肯出來痛痛快快地干一場,但是林肯懇請他們把自己摒棄在候選人之列,他說他只想做一個平民。由於林肯的拒絕,所以這場選舉戰中,媒體上談論林肯的文章開始少多了,但是《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還是幾次提及到了他的名字。 因為父親,林肯註定遠離了那「鍍金的牢房」 …… (欲知詳情,請留意《看世界》2005年第1期)
Ⅲ 韋唯李谷一資料介紹 韋唯與李谷一官司因為什麼 揭韋唯
我也是才看了全部內容,雖然李谷一勝訴,但看過了經過感覺李谷一老師當年確實有些要壓人一等的氣勢,有些事情未能客觀處理,而是顯得有些偏激
1991年1月16日,南陽《聲屏周報》頭版發表了該報記者湯生午的采訪文章,題為《有人說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乾脆說她已經自殺,輿論莫衷一是。著名歌星韋唯接受本報電話采訪道出其中原因》。文章借韋唯之口,「傷心地道出了她從不願向外人多講」的委屈:1、在1990年亞運會期間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鄉戀》而名噪內地的某位樂團領導,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愛滋病了。輿論嘩然;2、韋唯的工資被無故停發已一年;3、作為國家一級演員,韋唯正常的醫療費這位領導卻不準報銷;4、文化部分給團里三位演員三套住房,其中明確指示要考慮分給韋唯一套。實際結果,不但同韋唯毫不沾邊,而且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5、國外幾家電視台通過文化部對韋唯的演出邀請,在各方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6、該領導對韋唯說,你走吧,離開這里我們也許才好相處,但走的方式更是其用意「特殊」。她希望韋唯走,一是去國外,二是辭職。如果想調走,那請拿10萬元錢來;7、記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過這位領導的明確相告:我就是要整韋唯!怎麼了?「共產黨」要整個人還不容易……
文章發表後,《聲屏周報》社將報紙寄向與之聯網的二百餘家地方報紙,並在文章的旁邊標明「請轉載」字樣。到1991年5月,全國各省市數十家報紙先後予以轉載。
李谷一聘請律師訴諸法院
湯文的發表,在社會上掀起軒然大波,文章發表後,李谷一接連不斷地接到質問、質詢的電話和信件;更有惡言相加的辱罵。為了平息風波,為自己正名,李谷一在京召開了有四十多家新聞單位參加的新聞發布會。然後,李谷一又聘請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於1992年1月向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狀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侵犯其名譽權。
韋唯多變的訴訟地位
本案中,韋唯是個極其關鍵的人物。因為文章是以韋唯的口吻寫的,並且在發表前,又經韋唯兩次審稿,內容又都是韋唯的個人經歷。因此,如何確認韋唯在案件中的訴訟地位,成了本案的一大難題:證人,第三人,抑或共同被告?如作證人,那案件的勝敗與韋唯基本無關;如作第三人,那對韋唯不利,萬一湯生午一方敗訴,韋唯也只好跟著落敗;而如果作為被告,那韋唯敗訴後將承擔法律責任。但讓一個提供消息者承擔法律責任,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似乎沒有先例,李谷一在起訴書中並未將韋唯列為共同被告也許正是出於這一考慮。然而,南陽地區中級法院在對本案作了一番調查取證後,於1992年6月3日決定追加韋唯為共同被告。
韋唯訴訟地位的改變,預示著法院認為在整個糾紛過程中,韋唯負有一定責任,並有可能承擔由此而來的法律後果。並且,韋唯從證人到被告人身份的變化,將使被告一方失去一個至關重要的證人,還使韋唯在法庭上所作的陳述的客觀真實性大打折扣。這對被告人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是顯然不利的。
但富有戲劇性變化的是,就在開庭的前夕,法院又突然決定正式撤銷韋唯被追加的被告人身份,據雲是「依據不足」。
這樣,韋唯終於沒有走向被告席。但這是否意味著原被告雙方在本案中的訴訟命運有了某種轉機呢?這仍是一個謎。
撲朔迷離,法院終於開庭審理
1992年7月8日,南陽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本案。
在此之前,法院曾在北京就此案進行了調解。就在開庭前夕,法院在鄭州又就此案作了一番調解。但由於雙方分歧太大,調解根本無法達成協議。
出人意料的是,就在數百名記者雲集宛城、准備采訪李谷一名譽權案的庭審經過時,法院門口又突然貼出了本案延期審理的公告。個中原因.據說是法院准備就此案進行第三次調解。
兩天之後。1992年7月10,南陽中院又作出了開庭審理的決定。
早晨7點剛過,法院門口就聚滿了前來旁聽的群眾。剛竣工的審判庭,是一座四層樓共2500多平方米的建築。正門上方,高懸著耀眼的國徽。四根粗大的黑色大理石柱子,給人以威嚴。莊重之感,彷彿昭示著法律的神聖。
上午8時30分,薄施粉黛、身著寶藍色套裙的李谷一在丈夫肖卓能的陪同下來到法庭。被告湯生午、《聲屏周報》法定代表人王根禮以及雙方的代理律師鞏沙、李大進,竇柏林、侯金海等人也先後出庭就坐。
在開庭的前一天,李谷一在接受記者的采訪時表示,面對法庭,她很害怕,這會影響到自己的前半生和後半生。她始終認為湯生午的文章從頭到尾都是失實的,正因為這樣,她才來打官司。如果湯生午說的基本屬實,只是枝節部分有問題,她是不會起訴的。在談到韋唯時,李谷一說,她不明白韋唯為什麼要發這個難,把話說得那麼惡。最後,李谷一還對記者表示,如果她確實不對,有錯誤,她願意向全國人民道歉。
在此之前,湯生午也曾信心十足地對記者說:「我認為開庭的話我能勝訴!但最終的結果不是我個人所能決定的。」
原告的指控與被告的答辯
審判長在宣布法庭紀律後,按照法定程序,由原告方宣讀起訴書。
李谷一在起訴書中指出:原告方採用或是捏造、或是歪曲的手法,對她的名譽造成了嚴重的損害,這是「文革」以來演藝界最大的一次事件,是「四人幫」暴虐的重演,她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並且,這個賠償數額還不包括這次專程來南陽參加訴訟的費用,因為這筆帳目前還無法結算。
針對李谷一的指控,被告湯生午辯稱,由於社會上關於韋唯的流傳很多,作為一個記者有責任為一個青年演員澄清事實,因而經報社領導同意,對韋唯作了電話采訪。文章寫出後兩次寄韋唯審查,所寫內容都有正確的消息來源。
王根禮主編在答辯時認為,湯生午撰寫的是人物專訪文章,其基本內容真實。這篇文章在社會上起到了扶正壓邪、伸張正義的作用,使外界有關韋唯的謠言消失,韋唯得以重回舞台。他還指責李谷一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召開新聞發布會,向被告方施加壓力,使《聲屏周報》在政治上、經濟上蒙受重大損失。
緊接著,法庭就湯生午文章所涉及李谷一的內容,依次就李谷一宣告韋唯得愛滋病以及在工資、住房、醫療費報銷、出國演出等非難韋唯的問題逐一進行調查。
上午11時,審判長宣布休庭。
韋唯出庭作證
下午3時,法庭繼續開庭審理。
梳著長辮、一身素裝的著名歌星韋唯作為證人被傳喚出庭作證。
首先由審判長對韋唯發問。
審判長:「韋唯,你提供的內容與文章是否一致?」
韋唯:「我當時向報社提供的確是這些問題,應該說是一致的。」
審判長:「有否失實的地方?」
韋唯:「李谷一說我得愛滋病,是在一次綵排時,而不是在演出時。」
審判長:「關於房子問題是怎麼回事?」
韋唯:「去老山慰問演出時,我們幾個演員向文化部領導提出要求解決住房,領導同意批給我們。我回京後打了報告,聽說部里批下來幾間房,其中有我的住房。我向李谷一要新房鑰匙,她拒絕。我得到確切的消息,李谷一得了三套房子。」
審判長:「工資問題是怎麼回事?」
韋唯:「1990年6月,我在與李谷一談話時,她說把我工資停了,我吃驚。李谷一說這樣做好管理。我想去領4、5月份的工資,可是從4月份起已經停了,直到現在還停發。」
對於韋唯所作的證詞,李谷一當庭表示異議:「韋唯的證詞完全不屬實!」
韋唯也毫不相讓:「我的證詞完全屬實,我親身的經歷就是證據!」
接著,原告代理律師向韋唯提出了一連串的提問。
下午5時,韋唯作證完畢。
李谷一是否說過韋唯得愛滋病?
1992年7月11日。法庭在經過一天的調查後,進人辯論階段。
由於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湯生午文章的內容是否屬實,而湯文的主要內容是涉及到李谷一是否大庭廣眾面前散布韋唯得了愛滋病。因此,原、被告雙方首先就這一問題展開「拉鋸戰」。
原告代理人認為:1990年亞運會期間,中國輕音樂團共演出三場,時間是1990年9月25日至27日晚,地點在中山公園音樂堂。參加演出的有關人員及個別觀眾證實,三場演出中從未出現過李谷一抓過話筒宣布韋唯得愛滋病的情節。法庭上,韋唯也承認不是在演出期間,而是在亞運會演出的一次綵排中。並且,有證據證明,當時李谷一隻是以詢問的語氣問她,是出於對韋唯的關心,而根本不像被告人所寫的「不知心懷何意但卻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向在座各位憤憤宣告了一個大膽的謠言:韋唯得愛滋病了。」
對此,被告方代理人持完全相反的觀點,並列舉一系列的證據來證明李谷一確在公共場合散布過韋唯得愛滋病的謠言。
1、證人韋唯在回答法院詢問時稱:「1990年9月24日排練時,李谷一在台下拿著話筒指揮,我上台時也拿著話筒,我有個習慣愛撓頭,當時團長就用話筒說:『你撓什麼頭,你那個愛滋病掉下來傳給別人怎麼辦?』我聽後很別扭,也沒吭聲。我唱一小節後,就拿著話筒說了一句:『你還說呢,人家已經告訴我,說是你們倆說出來的(指李谷一夫婦二人)。』我一說,她更厲害了,說:『誰說的,誰說的?』我說:『反正有人說。」』
2、卷三P178頁。證人陳玉生證言:「在1990年7月份我被抽到亞運全組委會文展部,在演出處工作。……9月24日下午,韋唯上場,右手拿著話筒,從下場門往上場門走時,她的左手撓了撓頭,這時李谷一就拿著無線話筒喊:『韋唯你不要再撓了,別把愛滋病掉在舞台上,傳染我們團的人。』這時韋唯拿著話筒說:『我告訴你,李谷一,現在外面說我得愛滋病這事都是你給造的謠。』李谷一說:『誰說的?』韋唯說:『有三、四個人都告訴我。」』
3、卷三P96頁。輕音樂團樂隊隊長王春生證明說:「韋唯在台上撓腦袋,李說:『你別老撓腦袋,外邊都說你得愛滋病了。』接著韋唯說:『我知道外邊說我得愛滋病都是你說的。』李說:『誰說的,叫出來對質。」』
4、原告本人也承認說過此話。在1992年5月20日法院調查李谷一筆錄中,李說:「韋唯唱第一支歌後用手撓頭(樂隊正在找譜子的時候),這時我在台下,我用話筒對韋唯講:『韋唯,你別撓了,你現在身體情況怎樣,外面傳你得了這個病、那個病,你注意一點,別人說你得了愛滋病。」』
以上包括李谷一本人在內的共18人(其中原告提供的8個證人)都證明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原告李谷一確實在大庭廣眾面前說過韋唯得愛滋病的話。
但是,原告李谷一卻說:「我這樣問韋唯是對她的關心。」
所謂有不準確之處,就是在於原告人的話不是在亞運會演出之中,而是在亞運會綵排之時所說。關於這一點,作者湯生午已在《編鍾之聲》作了糾正。
關於韋唯出國演出
原告代理人指出,整個調查過程中,沒有發現「國外幾家電視台通過文化部」邀請韋唯出國的有關證據。當然,應該說也就不存在「各方面都通過的情況下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拒絕」的問題。事實是,1990年9月到10月,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下屬的一家錄音公司,曾出面商借韋唯前往愛爾蘭演出。為此,輕音樂團領導於10月上旬作了專門研究,表示同意韋唯出國,但有些責任和技術性的問題必須由派出單位承擔或解決。團里向部里打了報告,請求批准韋唯出國之行。在這期間,李谷一一直在百忙之中讓團里人事處向部里催辦,但由於某種客觀原因使韋唯這次出國未能成行。從現有的證據看,李谷一對韋唯出國是持積極態度的,並不存在「無理拒絕」的問題。
對此,被告代理人仍認為,湯文的報道是千真萬確的。
①卷四P43頁有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90)中心發字第112號文向文化部所作的《關於組織韋唯等三人交流小組出訪歐美五國的請示》。
②卷四P45頁有我國駐英國、聯邦德國、愛爾蘭、休斯頓、法國五國使館文化處表示同意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意見。
③卷四P53-63頁有文化交流中心提供的有關韋唯等三人出訪的檔案材料。
④證人李傑華、馬光明證明和其他材料證實,為此事,交流中心先跟文化部藝術局方傑局長說,方傑給李谷一打了電話,李同意之後,中心向輕音樂團邀請,團里作了正式研究表示同意。
⑤人事處長田玉鳳、原黨支部書記褚鶴翔、藝術指導劉秉義證明他們和王建國、李谷一共同討論過韋唯出訪事宜,最後的意見是「同意韋唯出國訪問」。
⑥藝術局外事處主管此事的馮樹龍證明:如果團里明確同意韋唯出國,那我們就根據團里意見,辦理政審手續,報外聯局。」
以上大量事實證明,對韋唯出國一事,確系各方面都已通過。那麼,是否被李谷一無理拒絕呢?以下事實可以說明:
①1991年10月15日李谷一曾以輕音樂團的名義為阻止韋唯出國向文化部藝術局發了《關於外單位借調我團韋唯出國的情況請示》。李在請示中寫到:「……對此事我們感到相當為難,……對韋唯目前的思想和身體狀況,我們不無擔心。」報告中還具體寫了韋唯思想不好的表現。報告自始至終沒有表明「團里同意韋唯出國」的意見。這是個不同意韋唯出國的報告。
②卷三P8頁。1992年5月19日李傑華證明說:「……李谷一隱瞞了一個事實,就是沒有把團里確定的情況匯報給藝術局,局領導認為,輕音樂團對韋唯外出一事態度不明。李谷一是有責任的。」
③卷三P18頁。1992年5月29日馬文光證明:樂團支部大會開會同意韋唯出國。李谷一個人給藝術局打的報告沒有證明同意韋唯出國。這個報告是李谷一以個人名義(註:蓋的是團印)給藝術局寫的建議。沒有把大會通過的「同意韋唯出國」的決定報給藝術局。傑華老師明確指出她這個做法是錯誤的。」
④卷四P74頁。1992年6月6日,音像出版社副社長,出國組組長江凌證明:「當時韋唯跟我談到李谷一可能有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我出面和李谷一協商,李谷一提出三條意見:第一,韋唯表現不好;第二,韋唯身體不好:第三.由交流中心支付一部分停演費。」
湯文說,李谷一「一人無理拒絕」這難道不是事實嗎?
韋唯的分房問題
原告代理人指出,據文化部房管部門證實,1990年元月下旬,文化部將五套住房借給輕音樂團使用。地點是北京西壩河。這五套房子的分配權屬於輕音樂團。其中兩套做臨時辦公室,另三套分配給韋唯、鞠敬偉、黃卓三位女演員。不知何種原因,韋唯對所分住房不滿意,拒絕在住房協議卜簽字,因此沒有住進去。不過,到目前為止,該套住房還仍為韋唯保留。文化部計財司房產處證實:「西壩河三號樓為北京市房產開發總公司的商品房,文化部計財司預先與房產總公司辦理有關契約手續時,在辦理輕音樂團的五套住房時,是我們用李谷一團長的名字簽訂了臨時協議,為了單位領導承擔應有的權利和義務,與李谷一同志的戶口不發生任何牽連。」該部門還證明,「文化部從來不幹涉所屬院團的分房方案,中國輕音樂團的住房問題由該團自定。」由此,三個問題大白於天下:其一,並不是李谷一沒有給韋唯住房,而是她自己不知何故沒有辦理居住手續;其二,文化部從來沒有「明確指示」要分給韋唯一套住房,而分房由團里自行決定;其三,並不是「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該領導個人的戶口上」,而是文化部有關部門用李谷一的名字去辦理了房屋歸屬的有關手續。是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義務,是一種簽字保證,與李谷一個人戶口「毫不沾邊」。
被告代理人認為,湯文關於韋唯住房問題上的內容,其基本事實是存在的,根據是:1、1992年5月22日韋唯回答法院詢問時說:「……文化部××部長指示房子給我們三個人,此事我是後來跟藝術局領導談話時知道的(是藝術局領導給計財司打電話我聽到的)。高部長替我打電話讓給我一套。李谷一跟我說有我一套,但沒有給我住。我多次向李谷一要求,李說:『你等著,等著,你不是要出國嗎?』『你的問題很多,以後再說。』「法院問韋唯:「你的住房手續辦沒有?」韋唯答:「沒有,她不理我,她不給我,她說:『你不是要出國嗎,出了國再說。』我總是遭到拒絕。」
2、文化部計財司甄司長。藝術局黨組辦公室白主任證明:韋唯上述的證詞是准確的。甄司長講:「兩年前,從西壩河給他們幾套房子,當時口頭上給李谷一說過給幾個演員(韋唯、黃卓、鞠敬偉)考慮一下。分房時計財司沒有文字戴帽,團里是怎樣分的我們不了解。後來房產處匯報說:『李谷一反映韋唯要出國,房子先不給她。」』
3、從房管部門一整套有關三套房子分配的檔案材料來看,這三套房子確實記在了李谷一名下。
「無故扣發韋唯工資」
關於湯文所稱無故扣發韋唯工資一事,原告代理人指出:
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批准了韋唯提出的自費赴瑞士旅遊訪友的申請。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文化部的批復函中的確指示中國輕音樂團,對韋唯「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見文化部藝人字[89]第326號函)。不知什麼原因,韋唯未能出國,但也一直未到團里銷假報到;近一年的時間與單位脫離聯系。中國輕音樂團根據文化部、北京市以及團里的制度、規定,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可以停發工資或依曠職論,故此停發了韋唯工資。但停發的是10個月(截止到湯文發表之日)而不是一年。
被告代理人認為,李谷一的這一做法仍有不當之處。
1、1989年12月27日文化部藝人字(89)第326號《關於同意韋唯自費赴瑞士旅遊的批復》稱:「同意你團韋唯應黛安娜女士邀請自費赴瑞士旅遊訪友三個月,假期期間停發工資……」。而李谷一在3個月的假期(實際未出團)期間沒有扣韋唯的工資,卻在出國期外的10個月中扣了韋唯的工資。
2、韋唯在扣發工資期間(1990年4月至1991年1月),基本上在團內上班,這是有據可查的,因此,李谷一扣工資理屬無故。原告說:1990年全團指令演出88場,韋唯只參加8場,因此應扣韋唯的工資。我們認為,這理由也不能成立:①每場演出不一定都應有韋唯參加;②韋唯的團外公益活動多,正如名醫生坐班時間和一般醫生就不一樣;③輕音樂團管理混亂,無章可循。卷三P50頁,1992年5月26日法院辦案人員問田玉鳳:「上邊談的扣發工資的做法團內有明文規定嗎?」田答:「我們團管理混亂,沒有什麼文字制度,自費出國,團長同意後,交待誰出國了就停發誰的工資。」
法庭上的最後陳述
雙方代理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上午的辯論一直持續到午後一點鍾,審判長宣布休庭。
原告李谷一在下午的第二輪辯論中,嗓音哽咽,被告湯生午也顯得異常激動。雙方律師又繼續進行了第二輪、第三輪的辯論。旁聽席上,成千的聽眾一次又一次情不自禁地為雙方精彩的論辯擊掌叫好。
辯論結束後,雙方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我相信法院會公正處理。」李谷一如是說。
被告湯生午的最後陳述感慨激昂,使不少旁聽者落下了眼淚。他在陳述中說:「我原想通過報道使錯誤的造成者會因此而內疚,然而我想錯了,原告不但沒有這樣,反而更加肆無忌憚地且更大范圍地加大對受害者的摧殘,更廣泛地散發謠言,看來,良好的願望和良好的結果也許是不一致的。」
被告《聲屏周報》主編王根禮在最後陳述中稱:對於湯文中個別細節與事實有出入的地方,希望審判長對新聞工作者所受的客觀限制予以體諒。
法庭臨近結束審理時,審判長詢問原告李谷一是否願意放棄或變更訴訟要求。李谷一說:「很抱歉,不放棄。」審判長再問原告是否願意接受法庭調解,李谷一說:「由於被告表現不好,不同意調解。」
夜幕來臨,審判長再次宣布休庭。
李谷一哭了
1992年7月12日。今天,李谷一名譽權案的一審結局將見分曉。一大早,法庭門外又聚集了數以千計的旁聽群眾。
直到上午9時30分,法庭才再次開庭。雙方當事人在各自的位置上正襟危坐,焦急地等待著法庭的判決。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判決書很長,大致的意思是,在亞運會演出中,李谷一並未說過韋唯得愛滋病了。至於湯文的其他內容,法庭認為也基本失實。
根據上述認定,審判長宣布:「本庭認為被告報道基本內容失實,損害了原告李谷一的名譽,造成了後果,構成了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原告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並認定在這起案件中,《聲屏周報》負有主要責任,湯生午「聽信一面之詞」,也有一定的責任。認為原告李谷一要求被告賠償1.6萬元損失和支付3000元撫慰金,超過必要合理部分不予支持。
法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院責令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立即停止對原告李谷一名譽權的侵害;二、被告《聲屏周報》和湯生午在《聲屏周報》頭版顯要位置刊登向李谷一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文章,所刊文章內容須經本院核准;三、被告《聲屏周報》賠償原告2000元,被告湯生午賠償原告500元;四、被告《聲屏周報》支付原告撫慰金400元,被告湯生午支付原告撫慰金10O元。案件受理費70元由兩被告承擔。」
聽完判決,李谷一激動地哭了,而二位被告人則神情冷峻。旁聽席上,沒有人們預料中的掌聲,這與前兩天庭審中的熱烈場面顯得極不協調。
盡管不服,但未上訴
「這場官司現在還只是劃了個逗號,還不是句號。判決並未給我帶來喜悅,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到南陽來打官司,我是挺而走險的。由於我的身份、地位,容易使人產生『大原告、小被告』的想法,如果我贏,會被人認為有背景,如果我輸,會被人認為活該。」
聽得出,李谷一的語調是傷感的。
「我為這場官司已花了兩萬多元,因為我珍視藝術家的形象和名譽,這比金錢更寶貴。如果終審維持一審判決的話,我將把賠償我的3000元捐給南陽的『希望工程』。」
被告湯生午及《聲屏周報》社對法院判決自然不服,但他們表示,這一結果早在意料之中。他們將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出上訴。王根禮還表示,如二審維持原判,他將提請檢察院抗訴。
被告方的代理人李大進認為:一審判決有失公允,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比如有關愛滋病的傳言,已有多人證言證實確系原告所說,雖然「亞運會演出」和「排練」有很大不同,但原告已構成事實並造成後果,這是不容否定的。怎麼可以完全抹去呢?離開南陽時,李律師只說了這么一句頗為耐人尋味的話:「以後再不到南陽打官司了!」
被告湯生午的另一位律師竇柏林似乎亦有此同感:「本案結束後將給我的律師生涯劃個句號。」
看來,轟動海內外的著名歌唱家李谷一名譽權案的最終結局,似乎還難以預料。但出人意料的是,盡管被告方對法院的判決表示不服,但權衡再三,他們最終未在法定的期限內上訴於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個中原因,頗為令人深思。
Ⅳ 我老公借別人的錢被訴訟了連我也被告上,他借的錢我不知道也沒用在生活上用,而且我還和他分居了,請問法
只要你是被告之一,並且原告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就可以對你 的存款及其他財產進行查封凍結。
至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經過庭審之後,經過法院審理後才能判斷,但不影響對你財產的保全措施。如果經審理,認定不屬於夫妻債務,則會對你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
Ⅳ 實習還是考研,過來人可以給我一些建議嗎
我耐著性子把你的提問看完了,有點長哈。同是法律人,我的回答如下
1:碩士學位對你的律師生涯的影響
如果是去一般的小所,碩士學位基本看不到影響。你能有個帶你的好師傅,能拿到案源就ok
但是如果你要去的比較好的律師事務所,那麼基本要求是名校本科or碩士學歷。這是個門檻
2:通過司法考試找個實習的工資不難,不過這個實習期間,工資是很低的,女孩子不知道你能不能吃的了這個苦?我當年班上的女生很多人畢業前都是說自己能吃苦,不怕工資低,但是沒幾個可以做的到的。
Ⅵ 有哪些好的廣播劇
我只聽DM的,樓主喜歡的我推薦幾個我最近聽的
Ⅶ 推薦幾部有聲小說,廣播劇,好聽的,不要驚悚,主播聲音要好,有感情
華胥引,微微一笑很傾城,杉杉來吃,歲月是朵兩生花,良言寫意,路從今夜白,冉冉孤生竹,七夜雪,你是我學生又怎樣,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何以笙簫默,琉璃般若花,重紫,三生三世 枕上書,落花時節又逢君,兩只前夫一台戲,沉香如屑,一隻小妖出牆來,木玉成約,饕餮娘子,致我們單純的小美好,陳先生和程太太,別拿穿越不當工作,雨女,青瓷怡夢,可惜不是你,遠煙碧,池魚,毒公子,冥情媒,火焰鳶尾,最美遇見你,勇氣,玉簟秋,過期的守候,我的「失憶」女友,水果籃子,我的律師生涯,三生有幸,噓!秘密,靜默,燕尾服之夢,烈火如歌,黃泉路,神殤·啼血無痕,禽獸和我的甜蜜生活,我在天堂說愛你,問情,九瓣蓮,北京情人,愛莫能棄,秘密,天仙子,寄信人,年少的風,再見再見,魚玄機,明華無偃,金步搖,結緣,最愛我的天使睡著了,千紅一窟,不歸,梨花錯,剛好我也暗戀你,潭。。。。。。。。。。。。。。。。。。。。貌似我聽過的廣播劇很多,總也說不完,暫時先推薦這么多。。。噠噠噠,古風,現代,穿越,歡脫的,都很棒。。。。良心製作,CV們的聲音,很美妙噢,希望能夠入你的耳。。。。。。。。。。。。。。。。。。。。
Ⅷ 韋唯為什麼ng
本院查明 : 19 9 0 年底 , 《聲 屏周報 》 社記者湯生午聽河南省南陽 新聞中心工 作人員袁 x 談到李谷一 在許 多事情上非 難中國輕音樂團演員韋唯 , 再之社會上 流傳韋唯得艾滋病 、 自殺等消息 . 即經該 社批准通過 電話 采訪了韋唯 。 韋唯通過 電話介紹了有關倩 況 。 湯 生午即將 袁 x 、 韋唯提供 的消息加上自己的評論寫成初 稿 , 寄給韋唯 。 韋唯通過 電話提 出了部分 修改意見 ( 現修改 內容不詳 ) 。 湯生午整 理後 寫成草稿 , 經該報社總編輯王根禮 審 核後在 1 9 9 1 年元月 1 6 日的 《聲屏周 報 》 第一版上予以 刊登 。 引題為 : 「 有人 說她得 了可怕的病 , 有人千脆說她 已經 自殺 , 輿論莫衷丫是氣 正題 為 「 著名歌 星 韋 唯接受 本報 電話 采訪 道 出個 中原 因 」 , 副題 為「 她得的不是生理上的病 , 而 是 各 種因 素在她 心靈 上 造成 了創 傷」 . 《聲 屏周報 》社將該報紙發在其聯網報刊 時 , 在該文 四周標 出了框線 , 並加註了 「 請轉載 」 的字樣 。
一 、 該報道稱 : 「 在 9 0 年亞運會期間 的一次演 出中 , 1 0 年前以 一曲 ` 鄉戀 』 而 名噪大陸的某位樂 團領導 , 不知心懷何 憊 , 但卻 明顯險惡地抓起話筒 , 向在座各 位憤憤宜告一個大膽的謠言 : 韋唯得艾 滋病 了。 輿論嘩然」 。 事實是 : 在亞動會演出中 , 並無此 事 。
二
、 該報道稱 : 「 韋唯的工資被無故 停發 已一年」 , 並稱與李谷一有關 . 事實是 : 1 9 8 9 年 12 月 2 7 日 , 韋唯 去瑞士旅遊訪友的 申請 被文化部藝術局 批准 , 批准假期 3 個 月 , 假期期間停發工 資 . 但此次韋唯沒有出國 . 19 9 0 年 兩次 參加了本團的演出活動 , 三次在外演 出 向本團交了誤演費。 文化部藝術局 的批 復 , 輕音樂團 沒有發給其財務部門 , 韋唯 的工 資 自 19 9。 年元 月到 6 月一 直被造 冊 , 其中元至 3 月份的工資由他人代領 ,
4 至 6 月份 的工資無 人領取 。 1 9 9。 年 6 月初 , 李谷一得知韋唯的工資仍被造冊 , 即問會計劉 只 : 「 韋唯已 經申請 出國 , 為 什麼還給她發工資 戶劉 x 回答 : 「 沒有接 到任何停發韋唯工資的通 知 . 」 後中國輕 音樂團人 事處長田 x x 按 照李谷一的意 見 , 口 頭通知劉 x : 從 當年 4 月份起停發 韋唯的工資。 截 止湯文發表共停 發韋唯 工資計 1 0 個 月。 三 、 報道稱 : 「 作為國家一級演 員 , 韋 唯正常的醫療 費這 位領導卻不準報銷 。 」 事實是 : 1 9 9。 年 9 月亞 運會期 間 , 韋唯 文給 了 會計 劉 又 7 張 價 值 1 6 .7 9 8 元的外購葯品單據 , 要求報銷 . 劉 x 審查 後 , 發現韋唯沒有按規定提供相應的處 方 , 即讓人轉告韋唯 , 提供處方 , 但韋唯 一直沒有提供 , 故該 7 張單據仍放在劉 x 處 , 至今沒有報銷 . 此事與李谷一無 關 。 四 、 報道稱 : 「 文化部分給該團三位 演 員三套住房 , 其 中明確指示要考慮分 給 韋唯一套 . 實際結果 , 不僅 同韋唯奄不 沾邊 , 而且這三套房子全上到 了該領導 個 人的 戶口 上 一直到處租房 , 一年能報 四個地方的 韋唯 , 今年初其父分到一套 房後 . 才算有 了落腳點 。 」 事實是 : 韋唯 1 9 8 5 年調入中國輕音 樂團 , 1 9 9。 年 初 擻至 其父 所分 配 的房 內 . 在此之 間共搬 了四次家 . 1 9 9。 年 2 月 , 文化部購買的房屋 , 借給 了藝術局一 部分 , 其 中明確有 中國輕音樂團五套 . 文 化部計財司房產處經辦人未經李谷一允 許 以 「 李谷一」 的 名義辦理了房產手續 。 房屋落實到中國輕音樂團後 , 分給韋唯 一套 . 但韋唯與李谷一之間至 今沒有辦 理住房手續 , 韋雄 也沒有住進所分配的 房屋 內。 五 、 報道稱 : 「 國外幾家電視台通過 文化部對韋唯的演出邀請 , 在各方面都 通過的情況下 , 卻被這位領導一人無理 拒絕 。 」 事實是 : 1 9加 年 1 0 月上旬 , 韋唯通 過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 , 向文化 部和 中國輕音 樂團提 出了當年 1 0 月份 出國 進行文化文流的申請。 接 著 , 李谷一 與該 團主要成 員研究 韋唯此次 出國的問題 , 會議同愈韋唯此次出訪 . 1 0 月 1 5 日李 谷 一本人以輕 音樂團的名 義 向主管部門 上報了一 份 「 關於外單位借調我團 韋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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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的情況請 示 」 , 後因上級 主管部 門未, 作出答復 , 韋唯此次未能及時出國 . 六 、 報道稱 : 「 該領導曾對韋唯說 : 你 走吧 l離開這里我們關系也許才好相處 。 她希望韋唯 , 一是去 國外 , 二是 辭職 。 如 果想調 走 , 那請拿十萬元錢 。 事實證明這 其中也是有詐 。 當然 , 還 有一條最簡單 的 , 就是要韋唯給她寫下一個保證 , 保證 今後永 遠不再 登台演唱 。 」 事實是 : 韋唯欲 離開中國輕音 樂團 , 是其本 人生活「 發生了很大變化」 而做出 的 「 決定 」 。 報道 所述該部分 內容 , 是韋 唯一人所說 , 別無它證 。 七 、 報道稱 : 「 記者的一位同事曾得 到過這位領導的明確相告 , 我就是要 整 韋唯 ! 怎麼 了 , `共產黨』 要整個人 還不 容易 戶 事實是 : 1 9 9。 年 9 月 , 南陽新 聞中 心工作人員震 x 前去北京聯 系中國輕 音 樂團 到南陽 演出之 事。 她通過 中央 電視 台祖 x x 的介紹 , 見到 了李 谷一 , 雙方談 及了演 出等事宜 。 報道所述 內容是根據 袁 x 一人所說 . 在場的其 他人 員否認 。 八 、 報道 稱: 「 如上各 種因素給 韋唯 帶來 了很大 的精神創傷 , 同時也嚴重影 響了身體健康 。 為此 , 韋唯沒有參加亞運 會閉幕式上有 十幾位通俗歌手登場的聯 唱 」 。
事實是 : 韋唯沒有參加亞運會閉幕 式上通 俗歌手聯唱 , 系其本人 覺得此活 動沒有意 義 , 不願參加 。
上世紀80年代中,李谷一通過東奔西跑、上下游說,終於組建了一個她所熱愛的「中國輕音樂團」,她當然被任命為團長。這個團不算大,一個輕音樂隊加上幾位獨唱演員,這就組成了一台戲。開頭的幾年演得紅紅火火,那陣兒,年輕人挺喜歡看他們這短小精幹、輕松活潑的演出。 對待後起之秀和她的學生,那可是百般疼愛,推崇備至。受過她恩惠的韋唯、黃卓、傅笛生、任靜從來都是心懷感激之情的。就連韋唯這個名字還是她建議更改的。當年韋唯在一次演出中邊唱邊摳頭,李谷一作為領導,就說了一句:「韋唯你摳什麼,外面都傳你得了病!」後來這句話被添油加醋說是李谷一說微微得了艾滋病,還以韋唯的口述上了報紙,李谷一一怒之下將這個白眼狼告上法庭,後當然是李谷一勝訴,而韋唯從此以後每上電視就以此事哭訴,說李谷一有後台,是海軍大將兒媳,嚴重損害李谷一名譽,李谷一對韋唯的關心可謂嘔心瀝血,把她帶紅,卻也只是農夫與蛇,東郭先生救狼!
80年代末歌星走穴盛行,韋唯成名過後對於恩師李谷一及其團隊十分抗拒,開始離團私演,還不忘借恩師名聲炒作一波,城府之深,80年代李谷一的影響不亞於鄧麗君,除了韋唯,付笛聲等李谷一的愛徒到現在都非常尊重李谷一,說李谷一嫉妒韋唯顯然是無稽之談,所以說這是李谷一得到的教訓,培養歌手一定要選素質高的,否則就是農夫與蛇啊
沒有李谷一,就沒有韋唯的今天。 是李谷一當年識才,才會把她招入當時成立不久的中國輕音樂團。 也是李谷一,讓她在1986年,在韋唯沒有報名參加CCTV青歌賽,在沒有參賽資格的情況下,直接進入了專業組通俗唱法的決賽,就連這個名字也是李谷一取的(韋唯原名張菊霞)1984年至1990年間,李谷一沒有上過春晚,而輕音樂團的韋唯、付笛聲被李谷一推上了春晚舞台,世態炎涼,令人深思。中國網民的思維,大原告狀告小被告,輸了才解氣,打贏了就是有後台,這樣的心理有些病態,韋唯回國後一上電視節目復出,就又開始談與李谷一的官司,其人目的,有些意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