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訪取證
⑴ 離婚該如何取證呢請教法律專家和婚外調查方面的權威人士。謝謝!!!
財產方面如下.銀行存款調查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二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搜集途徑為:(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當事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麼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當事人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2.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調查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一為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一為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於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准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對於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詢,若能舉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請直接到該證券公司調取對方的開戶信息。若不能給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則必須憑對方的身份證號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但手續上會煩瑣得多。
由於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現如今的股票交易都會委託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託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為此,申請法院調查的內容亦有兩部分,一為股票交易對賬單;一為賬戶資金對賬單。
3.房產信息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當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隱瞞房產的購置情況,相關的查詢可參照本書第三章的對應內容進行維權。
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知道在具體的小區內,不知道具體的房間號,筆者遇到的情況一般可憑律師調查介紹信根據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找物業公司查詢。物業公司常會配合。查詢到具體的位置後,再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登記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並不一定是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名稱,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名稱不符,便不會提供查詢,即便產權人的名稱是一致的。為此,一定要向物業公司詢問清楚,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樣的。遇有物業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查對方在該小區購買房屋的具體地址。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調查介紹信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了詳細的地址及產權人的名稱,能夠獲得產權登記查詢證明,依此就可主張房屋產權分割。
4.保險信息查詢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於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對方保險信息的查詢,可根據保險費收據、保險合同、保單憑證、保險公司的家訪信息等獲知。一般來說,到具體的保險公司,憑當事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可以查詢投保情況。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直接到保險公司查詢,需要憑人民法院的調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會以復函或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的復印件等形式答復。
5.工資報酬查詢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准。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信息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2)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入時,可一並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入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6.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為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為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通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實踐中,筆者常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股權進行保全,以防止對方進行貌似合法的股權轉讓。
公司股權信息的查詢,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合同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門查詢,查詢的內容涉及開業申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可以查詢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律師港灣上有此類律師,能處理,可先咨詢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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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請教法律方面的專家:在離婚取證中,那些方法是合法的那些方法是違法的謝謝
離婚訴訟證據如何搜集是學問很大的,律師港灣提供咨詢,比如財產證據吧,列下面幾項供參考:
1.銀行存款調查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余額;二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為賠償之訴。為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余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為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搜集途徑為:(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咨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當事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麼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余額。當事人可根據這些信息,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2.股票交易及資金賬戶信息調查
一般來說,股票賬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一為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一為股票資金賬戶內的余額。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於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准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對於股票交易信息的查詢,若能舉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請直接到該證券公司調取對方的開戶信息。若不能給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則必須憑對方的身份證號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但手續上會煩瑣得多。
由於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現如今的股票交易都會委託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託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為此,申請法院調查的內容亦有兩部分,一為股票交易對賬單;一為賬戶資金對賬單。
3.房產信息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當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隱瞞房產的購置情況,相關的查詢可參照本書第三章的對應內容進行維權。
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知道在具體的小區內,不知道具體的房間號,筆者遇到的情況一般可憑律師調查介紹信根據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找物業公司查詢。物業公司常會配合。查詢到具體的位置後,再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登記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並不一定是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名稱,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名稱不符,便不會提供查詢,即便產權人的名稱是一致的。為此,一定要向物業公司詢問清楚,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樣的。遇有物業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查對方在該小區購買房屋的具體地址。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調查介紹信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了詳細的地址及產權人的名稱,能夠獲得產權登記查詢證明,依此就可主張房屋產權分割。
4.保險信息查詢
隨著經濟的發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為財產保險,一為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於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對方保險信息的查詢,可根據保險費收據、保險合同、保單憑證、保險公司的家訪信息等獲知。一般來說,到具體的保險公司,憑當事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可以查詢投保情況。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直接到保險公司查詢,需要憑人民法院的調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會以復函或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的復印件等形式答復。
5.工資報酬查詢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為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為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准。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信息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賬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入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2)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入時,可一並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系,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入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6.公司股權信息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為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為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通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實踐中,筆者常會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股權進行保全,以防止對方進行貌似合法的股權轉讓。
公司股權信息的查詢,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合同就可直接到工商部門查詢,查詢的內容涉及開業申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可以查詢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離婚訴訟過程中的注意問題
1.起訴前五項准備
(1)取得家人的支持
誠如結婚並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一樣,離婚同樣不只是兩個人之間的事。家人特別是父母的支持,對於離婚中相關糾葛的處理以及離婚後安穩地度過轉折期,對當事者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家人對當事者離婚意願的支持,並不意味著一起捲入相關的紛爭中。實踐表明,配偶一方的家人與對方一齊處子對立面,常常會使離婚矛盾進一步擴大,使很多本該能調解解決的離婚爭議無法達成。
為此,家人的正確支持應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一是對自己的子女提供情感上的疏導,離婚並不是件什麼大不了的事;二是尋找適當的時機與對方溝通,從情感上打動對方,協助調解方案的達成;三是當調解無法達成時,從情感上表示理解;四是涉及小孩撫養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人身安全的保護
陷於離婚爭議中的當事者,情緒的波動往往較大。特別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傾向,或者是離婚的提起是由於一方存在其他過錯時,情緒的對立往往更為突出。在離婚的商談過程中,常常會出現言語的攻擊,甚至簡單到一個眼神、一個動作都會被認為是對對方的不屑或侮辱,稍有不慎便會暴力相向。
因而在離婚的商談過程中,人身安全的保護非常重要。把握此原則,在言語上要盡可能剋制,風涼話在這個時候沒有任何意義,根本無助於問題的解決。理性的談判與溝通,更可能促使調解的達成。
一旦出現暴力相向時,要及時的離開現場,或是報警求助。若出現傷情時,則要注意到公安機關驗傷,保留相關的診斷證明,以備後用。而實踐中一個有趣的結果是,在離婚談判中出現暴力問題時,民警會促使雙方「痛快」地達成離婚協議,以消除雙方的矛盾。
(3)分居的審慎選擇
在離婚爭議中,若商談根本沒有可能,甚至有家庭暴力等危及當事者人身安全情形時,分居不失為一個避免爭議擴大的一個有利選擇。
但在分居決定做出時,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好:一是婚是否真非離不可了,分居常會使婚姻處於不可調和狀態;二是家庭中的財產是否作了相應的保護,比如財產權利憑證、個人貴重物品及衣物要一起帶走;三是小孩日後的生活及教育問題是否一並解決了,或是自己做好了充分的准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之後,居住地址一定要保密,別向對方透露,以免對方不斷的騷擾,反倒造成自己居無定所。
(4)對方的極端行為防範
離婚的意思提出後,不願離婚的一方要麼出於和好的考慮,要麼出於報復心理,常會作出一些極端的行為。比如以死相逼,甚至以小孩的人身安全相威脅,有的則揚言要向對方或對方的親屬下毒手,或是向公眾揭露對方一些隱私等。
對於這些威脅,應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對策。對於以自殘相威脅者,盡是避免與對方的正面沖突,尋求對方的好友(注意,這個時候對方的親屬不一定能幫上忙,反倒可能令對方親屬產生同仇敵汽情緒)提供幫助,陪伴對方一段時間,自己則選擇分居。一段時間之後,此類極端情緒往往能消除。對於揚言威脅對方或對方親屬者,這一類行為看似恐怖,實際最好解決。在自己或親屬收到威脅信息時,及時向警方報案,此類威脅常常能夠消除。對於要向公眾揭露自己的隱私者,一方面要妥善地與對方溝通,另一方面則要明確即便對方宣揚也不能改變自己離婚的意願。
(5)調解方案的積極啟動
調解方案的啟動,其實是以上四個方面的總括。一個專業的離婚咨詢師常常能把握好離婚的調解步驟,即便調解無法達成,但對於雙方矛盾的消除,對立情緒的減弱,當事人心理上的疏導,均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調解的實施可以分不同的階段進行,從離婚的提出,到與對方的詳細溝通,再具體到離婚方案的商談,逐漸推進,不要急於求成。實踐證明,離婚方案越早做出讓步,越難以達成一致意見。但不讓步,並不意味著不商談,在協議的簽訂時仍可以做出讓步,以使離婚手續的辦理更為順利。
2.離婚答辯三大智慧
(1)管轄異議的提起與否
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人情官司仍無法避免。打官司先找好法院的情況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實際上「關系」的疏通並沒有多大意義,很多時候給當事人的只是一個心理安慰。只要當事人一再堅持,「關系」給對方的保障往往難以奏效,畢竟法制在逐漸進步。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被告而言,管轄異議的提出有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避免對方先人為主的人情官司,先提出異議爭取到心理上的平衡;二是督促法院正確管轄,特別是經常居住地不在戶籍所在地時,管轄異議常能獲准;三是爭取證據取證時間,一般情況下在無特殊情形時,申請延期審理往往不會批准,但管轄異議的提出必然會有一個時間審理。即便當庭駁回,也會有一個上訴期。
(2)離與不離的答辯智慧
在離婚訴訟中,不同意離婚(特別是對於女方而言)常能獲得離婚條件上的主動。中國現在的離婚制度,採取的是限制離婚主義,也就是人們通常理解的第一次起訴通常不會判決離婚。而原告起訴離婚,都是想盡早實現離婚的目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被告要能配合,否則第一次起訴常會被駁回。
在此種情況下,原告要想一次就實現離婚的目的,在財產分割及小孩撫養方面就應做出一定的讓步。實踐中,被告利用好這一點,在權益上多磨出一些是不難實現的。
(3)要求賠償的答辯請求
離婚訴訟中不存在反訴的問題,這是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最大的不同。對於財產的分割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子女撫養費用的要求,均是以答辯的形式做出,並且不存在先行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問題。
注意到這一點,不要被原告的訴訟請求所誤導。離婚訴訟並不只審原告的訴訟請求,也應該審被告的答辯請求。
3.庭審策略八個要點
(1)增加訴訟請求
離婚訴訟請求出於策略方面的考慮,既可能是為省案件受理費故意少列財產分割請求,也可能是為給被告一個「煙霧彈」,故意少提訴訟請求,讓被告放鬆警惕,在起訴書中會少列訴訟請求。當然,也可能因財產調查的限制,有些財產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等需要通過法院調查才能知道,不得不少列訴訟請求。為此,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原告可以在庭審結束前的任何時間,向法庭要求增加訴訟請求。
對於訴訟請求的增加,千萬不要不好意思為法庭增加麻煩。處理麻煩是法庭的職責所在,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增加訴訟請求的方式,只需在庭審過程中口頭向法庭闡明即可,由書記員作出記錄。
若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在法庭第一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時調解成功,要麼是雙方和解,撤回起訴;①要麼是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2)法庭發言簡明扼要
離婚糾紛的特性所在,必然牽涉太多的情感糾葛。無論是原告方,還是被告方,都可能有滿腔的抱怨要在法庭上一一抒發出來,並希望法官能充分了解自己的無辜和對方的過錯。而法官往往會打斷當事人的這種繁復的陳述,要求當事人簡明扼要地敘述相關問題。很多當事人一被法官打斷,下一步則不知道該說什麼了,只得放棄不再陳述。
有經驗的律師事先就會告知當事人法庭的庭審步驟,一個完整的庭審過程會有以下十四個步驟,即①原告闡明訴訟請求;②被告答辯;③原告舉證;④被告質證;⑤被告舉證;⑥原告質證;⑦法官詢問原告;⑧法官詢問被告;⑨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⑩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一輪法庭辯論;⑧原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⑩被告及代理人發表第二輪法庭辯論;⑩原告最後陳述;⑩被告最後陳述。
而法官對當事人的詢問,一般圍繞以下七個方面發問:①雙方如何認識;②結婚登記時間;③婚後有無生育子女;④婚後感情如何;⑤雙方發生矛盾的原因;⑥有哪些共同財產;⑦有哪些共同債務。
當然,每個法官的庭審方式會有所不同,但都大同小異。當事人針對以上情形,闡述清楚相關問題即可。
(3)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離婚訴訟涉及證人出庭作證的,應在庭審之前向法庭提出書面申請,註明擬申請出庭作證證人的具體身份,要證明的內容。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情形,常涉及兩個方面,一是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特別是另一方的過錯情況;二是證明雙方對外的夫妻共同債務。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常會向法庭提交證人的書面證言,或是向第三人書具的借條等。這些書面證詞,在證人不到庭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確認效力。而有經驗的當事人常因此而拒絕質證。
為此,若證人的證言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有關鍵作用,一定要在庭前准備好,並且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內提出。別指望法庭會通知當事人是否要申請證人出庭,也別等到下一次開庭時再申請出庭,因為你根本不知道庭要開幾次。
(4)申請財產評估或鑒定
對於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雙方爭議較大的,則要申請專業機構對財產的價值進行評估。但要注意的是,評估一定要在庭審過程中申請法院委託評估機構評估。否則,自行委託評估公司作出的評估意義,一般不會被採信,只能是白白浪費評估費。
財產的價值,如房產,可以先至房屋中介公司進行詢價。中介公司給出的市場價會略高於評估公司評估的價值。這樣,事先做到心中有數,可以避免陷於不必要的爭執中,盡可能達成調解為宜。若是出現一方惡意將房產轉讓或是將財產損壞,為追究對方的賠償責任,則需要對財產價值作出評估。
(5)申請財產保全
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會出現一方故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對此,及時申請財產保全就尤為重要。
但並非在離婚訴訟中就一定非採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不可,畢竟還涉及保全費的交納及擔保財產的提供問題。並且,如若離婚請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則保全亦會隨之解除,而之前交納的保全費由原告方獨自承擔。
為此,申請財產保全要注意以下三個前提:一是有相對充足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二是對方有可能在起訴離婚後不在同一個城市生活,以後找對方執行會比較困難;三是對方轉移財產後,無穩定的職業及收入,以後不便執行。
(6)申請延期舉證
對於一些一時無法取得,但對於案件事實的認定又非常重要的證據,要在庭審之前就向法庭提出申請延期舉證。不要等到開庭後,涉及這方面的證據時再向法庭提出申請。這種情況下常會被法庭駁回,而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向法庭提出延期舉證的申請,要說明證據的具體內容,一時無法提供的原因,該證據與本案事實認定的影響。法庭認為確有必要的,會准許延期舉證申請,但會有一個期限,到期仍未舉出的,視為舉證不能。為此,要注意一時不能提供證據只是因為時間上的問題,還是自己無法提供,必要時應及時申請法院協助調查。
(7)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切忌進行人身攻擊,情理結合的法庭辯論常能使法官糾正在庭審過程中的一些有偏差的認識。在離婚訴訟中,法官為防止雙方矛盾的激化,一般不準許當事人直接向對方發問,而是採取當事人直接陳述相關事實,由法官詢問對方所述是否屬實的方式來變通。
為此,在法庭辯論之前,若有相關事實需要法庭查清或補充,應及時向主審法官說明,以免遺漏了相關事實。
一般來說,法庭辯論主要圍繞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財產如何分割,小孩如何撫養三個方面來進行,生活中的瑣碎細節則沒有必要再一一列舉。我們常要求當事人在這一階段配合好律師來發言,當事人主要從情的角度來說明自己的觀點,而律師則主要從法與理的角度向法庭闡明自己的代理意見。
(8)審閱庭審筆錄
庭審筆錄是對整個庭審過程的完整記錄。一般來說,一份完整的庭審筆錄,除了包括前述第(2)點所涉及的十四個庭審步驟的記錄外,還有對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核實,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告知,以及舉證期限、下一次開庭的時間等內容。
由於記錄的速度相對於語速而言,肯定要慢,因而書記員在記錄的時候常會以縮略或概括的方式記錄當事人的發言。稍不注意,甚至有可能將當事人的陳述內容記錯的情況發生。因而,在庭審之後一定要認真審閱筆錄內容,發現有錯記、漏記的地方,要及時要求書記員更正。
不要指望主審法官對整個案件事實都掌握清楚,每個法官都有大量的案件要審理,這個案件庭審結束後緊接著下一個案件又要開庭。等到其抽空製作判決文書時,可能對庭審過程早就淡忘了,庭審筆錄則是一個重要的佐證依據。並且,有的合議庭成員並未參與到庭審過程,也只能藉助庭審筆錄來了解案件事實。若對判決結果不服,需要上訴時,二審法院的法官更是只能從庭審筆錄了解案件的事實。為此,庭審筆錄的重要性就可想而知了。一般情況下,應在每一頁的庭審筆錄下簽字確認,最後一頁還要署上日期。
記得要採取合法手段收集證據,不要輕信一些私家偵探,弄一些照片就了事。
⑶ 平安銀行信用卡一萬二逾期半年打電話說要上門取證,讓在家等著是真的嗎
信用卡逾期是有可能會上門了解情況的。銀行催收會去的,去了也不會怎麼樣,就是了解情況而已。
⑷ 如何寫取證申請,家暴,公安局有備案
因為《反家庭抄暴力法》現在已經實施了襲,《反家庭暴力法》在家暴當中,對於被施暴一方的保護,會由公安機關、法院出一個人身保護令,在這個人身保護令一旦出示了之後,當地警方可以經常性的來這家做家訪,如果這個還不能起作用的話,到最後離不離婚是你們兩雙方的事情,法院會對這個家庭暴力的施暴方採取強制措施,該判就判,當然,你要是想在相對和緩的狀態下處理好家庭矛盾的話找婦聯也可以,但是真的可以找警察找法院。過去可能在報警之後,警方不一定出警,會說這是家務事,現在是更是家庭暴力事件是一定必須出警。
⑸ 開庭之前家訪是怎麼回事
調查取證,核實了解情況。
⑹ 我母親去世了,之前有信用卡欠款,有個據說是北京律師事務所的說要來哈爾濱家訪調查取證
你去派出所查一查就知道了,大多數都是詐騙的,最好別告訴對方家庭住址,就算上門調查,派出所的會通知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