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不可觸犯10條師德行為
教育部師德十條禁令:
1、嚴禁傳播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方針和對學生有不良影響的言論;
2、嚴禁擅自辦班或在工作日參與有償補課和外出代課;
3、嚴禁收受學生或家長財物、謀取個人私利;
4、嚴禁向學生亂收費、亂發資料和推銷商品;
5、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得有對待學生不平等、不公正和譏諷、歧視和侮辱學生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嚴的言行;
6、嚴禁張榜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
7、嚴禁隨意停課和無計劃、無教案上課;
8、嚴禁以任何手段抄襲、剽竊和侵佔他人勞動成果,在招生、考試、職稱評審答辯等工作中,不得有弄虛作假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
9、嚴禁工作時間玩電子游戲、炒股,不得在課堂接、打手機和接待客人;
10、嚴禁指責和訓斥家長。
拓展資料
1、 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⑵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許可權
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內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容。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⑶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有哪些
1、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2、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3、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4、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資格的其他處理,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作出決定。
5、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在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
6、教師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7、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⑷ 當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主要表現有哪些
當前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主要表現有哪些這個就要我們的教師們經常都會跟我們說這些問題只要到的是什麼字他們的職業道德就是打我們的學生教好是吧對每一個學生都負責任
⑸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在招生、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⑹ 教育部在什麼時候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教育部在2014年1月11日正式下發了關於《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第一條為規范教師職業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
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
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第五條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現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並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於擬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條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許可權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並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第八條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並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第九條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條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⑺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第三十七條 【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教育部教師十條禁令是針對中小學教師嗎
教育部教師十條禁令不是針對中小學教師的,「十條禁令」所指「教師」,為教育系統所有教職工及教輔人員。
「教師十條禁令」具體規定:
1、嚴禁參與黃、賭、毒、邪教、非法宗教和傳銷活動。
2、嚴禁違規收費、推銷教輔資料或向學生及家長推銷商品。
3、嚴禁收受學生及家長禮品、禮金及有價證券。
4、嚴禁在貧困生補助發放過程中收受回扣或剋扣補助。
5、嚴禁有償家教和各種形式的有償補課以及到民辦培訓機構兼職兼課、替民辦培訓機構招攬生源。
6、嚴禁在工作日中午飲酒和在工作場所參與打牌、下棋、網購、炒股、上網聊天(游戲)等活動。
7、嚴禁在各類評比、評選、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
8、嚴禁造謠、傳謠,散布和傳播反動、虛假等不良信息。
9、嚴禁衣冠不整、言語粗俗等與教師身份不符的言行舉止。
10、嚴禁隨意讓學生停課和勸退、開除學生。
(8)中小學教師不可觸犯10條師德行為擴展閱讀:
《教師從教行為「十條禁令」》是教師從教行為的基本要求,是「紅線」,任何人不得觸碰。各縣(市、區)教育局、市直各學校接到通知以後,要認真組織教師學習並貫徹執行。今後,若教師違反「十條禁令」,一經查實,將予以嚴肅處理。
校(園)長是校(園)師德師風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如果教師違反「十條禁令」,所在學校必須及時開展調查處理。若學校、幼兒園調查處理不力,則取消該校(園)評先評優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校(園)長管理責任,給予校(園)長必要的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