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崗教師懷孕政策
發布時間: 2025-06-24 12:37:54
1. 在編教師懷孕請假政策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並沒有對於特崗教師的懷孕情形有相關的政策規定。懷孕的情況對於特崗教師是沒有其他影響的,同樣享受著女職工懷孕所享受的待遇。對於特崗教師,相關的政策規定如下:
1、各設崗縣和學校,要為特設崗位教師提供必要的周轉房,方便教師的工作和生活;
2、符合相應條件要求的特設崗位教師,可按規定推薦免試攻讀教育碩士;
3、各區縣鄉鎮學校教師崗位空缺需要補充人員時,要優先聘用聘期已滿、考核合格的特設崗位教師。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費待遇的規定》第一條 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工資:
(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100%計發;
(二)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90%計發;
(三)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80%計發;
(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原工資的70%計發;
(五)職工在病假期間享受單位所有的福利待遇。
2. 特崗教師懷孕政策是什麼
特崗教師政策沒有對懷孕情形進行特別規定,懷孕情況不影響其權益與待遇。
特崗教師享有與其他女職工同等的懷孕福利。政策明確規定,各設崗縣(市)和學校應提供特崗教師周轉房,以保障其工作和生活需求。
符合條件的特崗教師,能依據規定免試申請教育碩士。在特崗教師3年服務期內,等同於完成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的基層教學實踐要求。
當鄉鎮學校教師崗位出現空缺,優先考慮聘期已滿、考核合格的特崗教師,確保其職業發展與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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