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和老師結婚
⑴ 老師和老師結婚會幸福嗎
在尋找伴侶的過程中,大家肯定會關心對方的工作吧,老師是一個比較忙、壓力也比較大的職業,其實老師和老師之間是否幸福其實取決於自身。
教師這個職業也是比較辛苦的,他們不但要教給學生專業知識,還要教學生明白事理,還要關心學生的生活,十分地不容易的。老師在上課之餘還要備課,上完課還要批改作業,其實空閑時間是很少的。如果足夠相愛,能夠跨過這些障礙,其實老師與老師之間有許多共同話題,互相體諒理解,也是可以很幸福的。
⑵ 大學生可以和老師結婚嗎
可以,年齡不是問題,什麼人都可以,為什麼老師學生就不行呢!!
只要我們愛,為什麼不可以呢!
我們高中,有的同學還給老師寫情書類!老師說他已有老公了,聽老師這話,要,沒有的話是不是?
不明白人們說不可以是因為什麼,因為中國的尊師愛教的觀念?
⑶ 中國學校里允許學生和老師談戀愛與結婚生子嗎
你好!中國的法律法規一直就沒有明文規定不允許大學生談戀愛!下面是我在網上搜索的一篇關於大學生談戀愛中的法律責任,希望能幫助到你!
淺析大學生戀愛中的法律責任
朱海東
摘 要:時下,大學生群體中的戀愛現象已經變得非常普遍,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反映在這一當時的社會文化當中,法律作為社會文化的組成部分對此種戀愛關系應起到規范調節作用。筆者從一個大學生的角度出發,從法律這一視角,剖析大學生戀愛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學以致用,來一次探討大學生戀愛可能帶來的一系列法律問題,做到先兵後禮。
關鍵字:大學生 戀愛 法律責任
「不提倡,不禁止」一直是我國高等學校對大學生談戀愛所持的態度。這種模糊不清的態度或說精神也體現在法律上。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單獨能具體規范戀愛中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是沒有的。法律的困境主要在於,很難劃清道德約束還是法律制裁,法律似乎不願過多干預這一古老的戀愛關系,且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上可操作性不強。據此很多人都會認為這是彼此之間的感情處理方式,個人道德水準和素質問題,很不可思議與受到法律規范的調整相聯系,或者說會一致認為二者之間沒有直接和必然的聯系。但是深究則不然,大學情侶在戀愛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很多,以下筆者的探討中可以看出。因為大學生群體是個特殊群體,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筆者正處於大學生階段,對大學生這個群體比較熟悉,本文從現有的大學生戀愛的社會現象出發結合一些基本法的法律規范探討一下戀愛中的雙方可能發生,導致的若干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一)戀愛關系中的贈與行為問題
這就涉及到了情侶之間的雙方互相贈與如何劃分界定民事權利義務的問題,當雙方情感破裂,涉及到一些標的較大的客體時,會出現要求返還自己對某物的所有權。這里就有一個法律探討的空間存在。有的學者就指出過婚戀關系中互贈財務行為是目的贈與,但並非只要目的不能實現,贈與人都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所贈之物。如,B女長期使用其男朋友A君的高檔筆記本,當雙方感情破裂時A男要求其歸還該物,並主張這是一種借債關系。而B女則確認這是A男對其的贈與,雖然A男沒有明確承認過(簽訂合同等)。但依據《民通意見》,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設定為默示。直接帶來的法律後果是,A男的這種行為視為對B女的贈與,B女享有對該物的所有權。進一步探討,很多情形下又不當然適用於默示推定。很多戀愛行為包裝著「贈與」,單方行為,披著自願的外衣,其實是不當得利或者漠視的締約行為,很多看似合理的求愛行為,其實是違背相對人的意願或者以欺詐為形式的侵權行為[1]。如在此案例中,A男主張的這是一種借債關系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為更多的基於戀愛中的道德習慣或常理推知A男是一種實際上的為了追愛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A男當時給予B女這一禮物是確實處於贈與的心態考慮的。
(二)大學生的未婚先育問題
時下也有很多新聞報導關於大學生未婚先育,進一步的則會產生對所生子女的權利保護的問題。《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這一明文法律規定也適用於此情形下該子女的法律地位,即也絲毫不影響該子女所享有的權利如繼承權等。而對子女的撫養問題,由於戀愛關系中雙方當事人身份地位(未婚)更為特別的是都是在校學生的尷尬境地,我們的法律似乎在此領域出現了滯後。尤其突出的表現在08年之前,全國各高等院校都「默契」的達成一個共識: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不然取消學籍,不授予學士學位。這種隱性規范是不是推動了大學生未婚先育現象的發生,筆者認為二者之間是有聯系的,但影響不大。之所以在大學生群體會出現未婚先育的現象,一是從教育上來看我們的大學生性教育不夠,二是我們的法律會很情願的把對這一社會現象的調節歸功於道德規范,本身就模稜兩可的法律規范造就了大學生不敢越雷池一步。雖說這可能是一種變相的成功,但從法治角度來說則是一種倒退,無形之中對大學生的婚姻權進行了褻瀆。而在此種大的社會背景下出現的對大學生未婚先育子女的權益保護,筆者認為可參照《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即雙方都有對本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並不依賴於有無婚姻關系這一法律事實。也即女方如果把孩子生下來了,雖然雙方沒有結婚登記,可是孩子的生父母對孩子有撫養義務,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撫養費。
(三 )戀愛關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事實生活中,解除戀愛關系後,一方往往會以自己受到傷害,損害為由索要補償費,我國法律對此沒有做具體的,明確的規定,因為從宏觀的法律規范角度來說,目前的司法體制並沒有涉及到精神損害賠償進一步引發了了對大學生戀愛當中出現的精神損害賠償的缺失。但我們作為法律工作者不能只局限於現今的法律規范,而要對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進行到位的分析。筆者認為對這種情況在認定和處理上應確定這是男女雙方自願發生的,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女方以自己的青春損失,貞操權為由索要賠償是不具有法律根據的。但是,如果一方對另一方採用欺騙、強迫、威脅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發生性關系,造成其精神上、心理上和感情上的嚴重創傷,這里的必要前提是雙方已經確認了真實有效的戀愛關系,所以此時如果過錯一方提出解除戀愛關系,則應根據民法上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和過錯責任原則,使過錯一方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道義責任,支持受害一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主要是從從大學生戀愛中或多或少都會發生的三個方面(當然可能程度會表現為不同)來探討這之間的民事法律責任。其實不難看出囊括於其中的法律規范從量上講,不多,而且在很多事實方面法律似乎不願過多干預,希望藉以道德的力量。但是大學生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是我們國家未來的發展希望,他們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二、刑事責任
(一)大學生戀愛關系不穩定,盲目戀愛導致糾紛頻發
我們的大學生在父母眼中還是孩子,在外人眼中是涉世為深的成年人。這種定位不無道理,因為多數大學生的心智發展並還不是很成熟的。這一觀點可以集中表現在戀愛關系之中。李明和小芳是本班公認的一對,並且雙方都互相約見過自己的父母。平時他們關系還可以,但是李明後來逐漸移情別戀他人了。有一天,他和他的新女朋友一起散步,恰好被小芳看到,她氣憤的沖向李明打了他兩個耳光。然後說〃我死給你看〃。隨即就向電線竿撞去。李明說「隨你便」,拉著自己的新女朋友就走了。小芳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於是小芳的父母把李明告上了法院。如果是陌生人處於危險見死不救,且該危險的造成原因和李明沒有關系,那麼李明拉著新女友從她身邊走過看到不管也沒事,這只是道德方面的譴責。我國沒有見死不救罪!但在此案例中李明主觀造成的對方處於危險之中是出於先行行為,正因為李明主觀上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故意,所以李明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嚴重構成故意殺人。而這一類似的案例生活當中並不少見,由於很多大學生情侶缺乏法律意識並沒有認識到這已經構成了一種刑事犯罪,需加以警醒[2]。反之李明事後採取了積極補救行為如撥打120等,法院可以認定李明並不希望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據此李明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我們一直強調要加大對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並不簡簡單單的是因為大學生群體特殊,更重要的是構建法治社會,意味著權公民個體的提供全方位法律保護。
(二)致病侵害的刑事責任
不同的案例,根據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和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會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又如戀愛關系中一方明知自己有傳染性疾病如性病等,並沒有告知對方,隨著雙方感情的進一步升溫,導致情侶另一方也得此傳染病。在這種情況下,應對施害方追究什麼法律責任呢。若單獨從傳染性類別上來看,似乎屬於刑法中的傳播性病罪,但其實不然,筆者注意到此罪並不適用於你情我願的情侶關系,因為該罪要求當事人實施了賣淫嫖娼等實際行為。而從犯罪主觀主觀方面和實際侵害的客體來看來看,行為人若放任了這種危害結果發生並實施了對不特定多數人的危害行為(如,有的大學生就是濫情),筆者認為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時的犯罪客體就應該是社會的公共安全。進一步探討,若行為人造成了特定主體的危害,則受害方可以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以故意或過失傷害罪對其進行起訴。如何是過失呢,可以從具體的案例中具體分析,如可從其主觀危險性,是否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等來加以判定。進一步深究,戀愛關系的確立並非都是造成行為人對此傳染性疾病造成傳播後果的直接的因果關系。換言之,從傳染性疾病的類別出發,也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後果。行為人也可以據此免責。如有的傳染病如淋病,梅毒是通過性渠道來傳播,這就要求雙方發生了實際的性關系。而有的如乙肝等還包括了血液傳播,此時的充分必要條件就不僅僅限定於雙方是否發生性關系。當然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的舉證問題則是另外一回事,筆者就不在此做過多的探討。
(三)性安全意識淡薄,導致的身體健康傷害
先說墮胎,醫學常識告訴我們經常性墮胎不僅會造成習慣性流產還會對女性的身體健康產生極大的傷害。很多新聞報導,隨著情侶雙方的情感破裂,女方對簿公堂狀告男方故意傷害(導致其今後不能正常受孕),索要補償費等。這一事實結果,屬於一般道德性的越軌,偏離了有關社會道德觀念和倫理規范,男方不應承擔任何刑事法律責任,因為懷孕只是一個結果,造成這個結果的情況有多種,法律規范的只是造成懷孕過程中非法的行為而已,在一個法制社會里,他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或主管部門進行處理[3]。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說也是不成立的,女方應該意識到這一可能對自己造成的損害結果,但其是基於自願的基礎上發生的,這就應歸類於道德規范來調整。而在民事責任方面從保護婦女權益出發,法律還是應當追加男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如要求男方負擔一定的醫療費,營養費等,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再說棄嬰,很多戀愛情侶由於社會,生活經驗等不足,法律意識淡薄,往往會對新生嬰兒丟棄,或殘忍傷害,這種情形下嚴重的就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根據刑法規定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且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高等學校應強化強化思想政治教育,幫助大學生樹立正確健康的戀愛觀。作為大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學生戀愛不僅僅是可行的,更應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4]。從人生經歷的角度來說,大學期間的戀愛都或多或少的影響一個人今後的社會發展和身心健康,社會的和諧構建應從每一個個體的良性發展開始。從生理學角度看,大學生戀愛是正常的,合理的,關鍵是看持有什麼樣的戀愛觀[5]。積極健康的戀愛觀有益於大學生的成長,促進美好的願望實現。消極的戀愛觀不利於大學生的身心成長,直至使大學生走上犯罪的道路。讓他們知道愛的意義,價值是什麼,追求愛情要注意法律法規,培養法律意識,正確處理戀愛與學業,事業,婚姻三者之間的關系,要讓大學生們真正懂得,戀愛是培養愛情的過程,要嚴格區別戀愛與婚姻二者,讓戀愛閃爍理智之光。懂得自愛,自重,要有責任感。這也是筆者寫作的初衷。
⑷ 學生能和老師結婚嗎
可以,年輕人無所謂。大人們評論會多點,指指點點你能承受就行
記得採納啊
⑸ 學生能和老師結婚嗎
可以是可以,結婚是不分職業年齡什麼什麼的
只要相愛,你沒聽過20歲小伙和一80老太太相愛的故事嘛?
怎麼辦?爭取愛啊,表現好點,突出你的優點讓她欣賞你
⑹ 和老師可以結婚嗎
當然可以了,只要你感覺他們給你幸福,讓你快樂,別人的意見又算得了什麼呢?只是不要讓家長擔心就成
⑺ 大我十歲的女老師能和我結婚嗎
喜歡姐弟戀的男人大多不太成熟,女大五至八歲從人的生理方面講是很很合適的,她不願意和你結婚是怕你到了三十多歲後會嫌棄她
⑻ 學生可以和老師結婚嗎
呵,當然可以,法律又沒有規定學生不可以和老師結婚,但你要考慮好你是愛還是愛慕,婚後你們的年齡差距思想差距如果有,你會怎麼做,既然選擇了你就要選擇適應,不要在婚後後悔,記住,腳下的路是自己走的
⑼ 和喜歡的老師能結婚嗎
可以啊,只要你們互相喜歡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