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聘用合同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版主要為事業單位權。
2、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 的內容反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
3、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 現為精神產品和知識產品。
4、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於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5、政府幹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 中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
參考資料教師聘任制_網路
Ⅱ 在編教師是屬於勞動合同還是聘用合同
在編教師是屬於勞動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不是在編崗位,屬於臨時外聘崗位。
一、隨著2008年新的勞動法的出台,以前的事業單位聘用的員工以及臨聘的工作人員也是適用勞動法保護和調整的。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Ⅲ 學校跟聘用老師怎樣簽訂勞動合同
聘用專任教師勞動合同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甲方地址:
乙方: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戶口所在地地址: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
經平等自願,協商合作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其中新聘用教師的試用期為 2
個月。終止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工作。 第三條 工作量為每周5個工作日。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按質
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課時及坐班工作制。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及坐班
時間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
理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第六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
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
補課費。
四、工作報酬、保險與福利待遇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甲方於每下個月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
除試用期外,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暑假期間的基本工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
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甲方的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二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
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完不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據本校的
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扣發工資、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
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體罰學生,經
教育仍不改正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20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
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十七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並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十五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試用期內,在不影響甲方正常教學工作前提下;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
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經濟補償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准支付乙方經濟
補償金。
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
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二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
二個月:
(1)第十四條。(2)第十六條。(3)第十七條。(4)第十九條(2)、(3)款。(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第十五條中的任一款,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負責發放給乙方自解除合同之日前的薪金。不再發給乙方任何經濟補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海陽教師行為規范》;
2.《職工守則》
3.《班主任工作條例》
4.《海陽私立學校教師工作紀律及獎懲辦法》 5.《灤縣海陽私立學校教職工考勤制度》。
6.《灤縣海陽私立學校工資政策》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與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
字蓋章後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灤縣海陽私立學校(蓋章) 乙方: (簽字蓋
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
委託代理人: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法約束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教師法規定的是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學校如果需要聘用教師,雙方形成的就是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勞動關系必須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