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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的權力

發布時間: 2021-07-22 23:36:10

教師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回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答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1)教師的權力擴展閱讀

教師的角色地位:

1、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2、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3、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老師

㈡ 教師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㈢ 國家法律規定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3)教師的權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㈣ 教師最基本的權利是

首先就是擁有這種受教育權,同時他們還可以去教育一些學生。同時他們還具有勞動權,以及一些人生自由權。
教師最基本的權利就是日常的工作還有放假。至於其他的權利都需要他們自己去爭取的,很多基本的權利,只不過是比較被動。

㈤ 教師的權利有哪些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㈥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義務有: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6)依法向本單位提出要求賠償的權利;

(7)獲得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11)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㈦ 教師都有哪些基本權利

教師享有的權利有: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回

2、從事科學研究、答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知道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訓 。

教師應履行的義務有: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規定的基本基本原則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與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㈧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享抄有下列權利:襲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教師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當充分尊重教師的權利;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和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這也是教師的權利之一;

二、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不體罰學生,尊重學生;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學生的責任心;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體罰學生,及時家校溝通,時刻關心學生的身心狀況,培養學生積極向上的品質;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即使糾正學生的錯誤;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㈨ 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有哪些 詳細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9)教師的權力擴展閱讀:

教師角色是通過教育實踐活動實現的。在教育實踐活動中,教師通過與其他角色——主要與學生——互動,建立起一定的關系,發揮著自己的角色功能。這里就有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的角色地位問題。教育活動主要發生在教師與學生之間,因此教師的角色地位主要通過師生關系來確定。

教育活動中,教師與學生的角色關系,是孰為主體孰為客體的關系。

對此,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教師為主體,學生為客體。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支配地位,學生處在絕對的受支配地位。這種觀點是「教師中心論」。

第二,學生為主體,教師完全受制於學生的要求。這種觀點是說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處在絕對的被支配的位置。這種觀點是「學生中心論」。

第三,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

教育活動中,教師作為一定社會的教育目的,承擔起了一定的教育任務,在自己所掌握的知識與技能的基礎上,運用一定的教育資源,對學生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教師作為教育實踐活動的主體是毋庸置疑的。

在教育活動中,學生雖然是教育活動的對象——客體,但是學生作為有一定認知與實踐能力的人,也是作為主體在活動著。針對教師作為主體所開展的教育活動,學生也在這種活動中主動地認識著、實踐著。學生也把教師及教師在教育活動中所運用的一切教育資源作為認識與實踐的對象。

鑒於教師與學生互為主客體的關系,在現代教育思想中,人們一般認為教師在教育活動中發揮著主導的作用,而學生在學習活動中發揮著主體的作用。

教師的角色不只是向學生傳授某方面的課本知識,而是要根據學生的發展實際及教育目標、要求,在特定的環境中採用特定的教學方法,通過特定的途徑來促進學生成長,教師這種角色是一種性質復雜的職業角色。一個人成長為這種角色需要經過復雜的、長期的學習過程。

教師角色的性質就在於幫助學生成長;或者說,教師是促進學生成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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