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懲戒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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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懲戒權行使的原則
1.懲戒應該具有教育性
2.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3.懲戒必須公正、合情、合理
有些懲戒,比如學習上不認真的懲罰,有時應在教室進行,此時出手要輕,氣勢要凶。對那些侮辱同學的行為,應避免在公開場合懲罰。最後應說一句,應帶著愛心去懲罰,事後應適當予以解釋。自己心緒不好時應控制自己的情緒,此時盡量不要懲罰。
Ⅲ 教師懲戒權內容是什麼
教育懲戒權是教師行使教育學生的權力。
在國人的傳統觀念中,教師懲戒學生就如同父母教訓不聽話的兒子一樣,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直到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以後,隨著西方的一些教育理念的引入以及國人權利意識的增強,人們才開始對教育懲戒產生疑問。在賞識教育興起之後,嚴苛的教育懲戒被認為是非人道、反教育、落後教育方式的代名詞。
2017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制度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舒指出,要賦予教師更多教育孩子的權力。2019年7月9日,《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的提出,將保障教師依法享有教育懲戒權。
(3)老師懲戒權擴展閱讀:
在教育實踐中,教師要麼不敢行使教育懲戒權,要麼濫用教育懲戒權。這一現象除了與我們長期迴避教育懲戒,對其研究不夠、研究不深有關之外,還與我們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不足有密切的關系。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於原則化,僅在《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了教師有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權力。
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育懲戒權給予肯定,但沒有明確提出教師擁有懲戒權,更沒有明確提出教育懲戒權實施的條件,實施的方式、范圍、限度及教育懲戒權濫用的後果以及所採取的救濟途徑等。
近年來,中小學教師以體罰為主要內容的懲戒權早已被取消、禁止,「愛的教育」之熱潮席捲教育界,賞識教育成為主流。這固然與媒體導向有關,其根源卻在「中國式家庭」。
孩子是「掌中寶」「小皇帝」,「2+4」模式的家長呵護,在家錦衣玉食、溫言軟語相伴。孩子一言不合,即成學校里的「熊孩子」「小霸王」。賞識教育、以人為本成為家長主張學生權利的利劍,老師不敢管、不能管,職業領域漸漸縮成了「授業」這一角天空。
教育本就是傳道授業解惑。傳授書本知識、應對考試只能算是授業解惑,是排在教孩子為人處世的「傳道」之後的。賞識也得有是非標准,人本更指尊重人格。賞識教育與懲戒教育並不相悖,獎懲分明才利於學生心理健康成長。
Ⅳ 教師的懲戒權包括哪些
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懲戒權行使的原則
1.懲戒應該具有教育性
2.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Ⅳ 老師對學生是否有懲戒權
你好,中公教師考試網很高興為您解答:
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上面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懲戒權行使的原則
1.懲戒應該具有教育性
2.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3.懲戒必須公正、合情、合理
Ⅵ 教師依法享有懲戒權嗎
懲戒的對象,是指懲戒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學生的特定越軌行為。認清這點對懲戒權的合法行使意義重大。一般來說,懲戒對象都是特定的與學生身份、角色不符,對學校學習生活秩序有一定負面影響的行為,一般包括不服管教、反抗教師權威、擾亂學校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及破壞公物等類型。學生越軌行為的發生地既可能是學校內,也可能是學校外。不是所有的學生越軌行為都會成為教師懲戒的對象。作為教育權力的行使,懲戒所指向的只是那些具有一定嚴重程度、但又未觸及國家法律、不引起法律制裁的越軌行為。也就是說,教師只能管理學生的一般越軌行為,較嚴重的越軌行為(即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其懲戒許可權,而過於細微越軌行為尚不構成懲戒的對象。
上面分析了教師懲戒對象的大致范圍,懲戒的指向是具有一定嚴重程度的越軌行為,但是在具體行使教師懲戒權時,針對不同年齡階段的不同個體,越軌行為的范疇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說,懲戒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來說,學生成熟的程度不同,社會、學校對其行為的要求也應有所差異。判斷學生行為是否違規,是否應該受到懲戒,必須首先要看用來判定學生行為是否越軌的標準的學校規範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帶有與社會規范、教育目的及要求不符的成分,是否根據學生相應的成長階段而定。只有符合學生年齡特徵的規則才具有效性。
懲戒權行使的原則
1.懲戒應該具有教育性
2.懲戒必須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
3.懲戒必須公正、合情、合理
Ⅶ 應該如何看待教師懲戒權
懲戒絕不等於體罰,更不是傷害,不是心理歧視,而是指「施罰使犯過者身心感覺痛苦,但不以損害受罰者身心健康」為原則的一種懲罰方式。
沒有懲戒教育,學生很難明事理。學生的成長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風順,在十字路口徘徊時,需要有人去指點、去幫助、去訓導、去懲戒。教師就是這個人,應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懲戒學生的責任,並通過適時、適度的懲戒,讓學生明白「每個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懲戒教育中,學生才能辨是非、知對錯、懂權責。
沒有懲戒教育學生很難走向成熟。僅以「賞識教育」、「愛心教育」、「情感教育」等為中小學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還需要有「懲戒教育」。如果說賞識是陽光,孩子在賞識的陽光下可以自信而快樂的成長,那麼懲戒就是風雨,孩子在懲戒的風雨中才能學會承受挫折,接受磨練,從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