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教師老師 » 教師的法律責任

教師的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7-29 17:27:27

⑴ 有關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⑵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⑶ 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教師的法律責任問題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⑷ 教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是什麼

問得太過籠統了,具體看是什麼性質的行為。

假若是民事上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承擔的自然是民事責任。

假若是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

⑸ 教師違反《教師法》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不包括

一、教育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了有關的教育法律規定而必須承擔的法定後果。
二、教師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教育法律責任)
《教師法》中規定:「教師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綜合而言,教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有:
1、行政法律責任: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兩類,即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2、民事法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
3、刑事法律責任: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⑹ 教師違反《教師法》,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實施細則》第七章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義務教育法的法律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因工作失職或玩忽職守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法律責任
(1)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規劃目標和達到辦學條件要求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二)項中分別規定:「因工作失職未能如期實現義務教育實施規劃目標的」,以及「無特殊原因,未能如期達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要求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未能積極履行職責,從而影響了義務教育規劃目標和辦學條件的如期實現,其行為構成失職。但在追究責任時還要考慮是否有「特殊原因」,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如期完成義務教育實施責任的,不應認為是失職行為而追究其法律責任。
(2)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對學生輟學未採取必要措施加以解決的」,要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負有法定責任保障學生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有關教育部門、基層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學校的校長、教師等,如發現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輟學,不採取措施解決,也不如實向上級報告的,屬於失職行為。這類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3)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並造成師生傷亡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玩忽職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事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遺年來,因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中小學校長上作失誤、玩忽職守致使中小學校舍倒塌,造成師生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結義務教育的實施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對於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責任人員,就不僅僅是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凡已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國1997年修訂後的《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礙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1)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應當在該地區或者該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給予行政處分。任何負責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單位和個人,負有接收和保障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責任。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校長以及教師,如果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地區或本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就是侵犯了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2)不送適齡兒童、少年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和《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送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這是家庭所承擔的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其他監護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不履行這項義務的,依據《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的規定,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的,可視具體情況處以罰款,並採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
(3)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法律責任《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分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僱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用行為的法律責任
3.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和妨礙義務教育設施使用行為的法律責任
(1)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侵佔、剋扣、挪用義務教育款項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此項違法行為的只能是經管、經辦義務教育款項的人員。
(2)妨礙義務教育設施使用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讓或者轉移作他用,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與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作出出租、出讓校或將校舍移作他用行為的,只能是有關教育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或學校的負責人員。作出侵佔、破壞學校校舍、場地和設備行為的一般為校外人員,但也可能是校內的人員。
4.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和侵犯師生人身、人格行為的法律責任
(1)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法律責任
《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項規定:「擾亂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秩序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學校完成義務教育任務必須保證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和工作秩清氣如果是學校內部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應由其所屬行政組織給予行政處分。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我國修訂後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教學、科研無法進近,「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侵犯師生人身權利的法律責任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和《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三)項的規定,侮辱、毆打教師、學生和體罰學生情節嚴重的,對行為人應當分別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或追究其刑事責任。毆打教師、學生或體罰學生,是對師生人身健康權的侵犯;對教師、學生的侮辱行為,是對師生人格權的侵犯。人身健康權和人格權都是人身權的重要內容,受到法律保護。近年來,我國義務教育實踐中對師生人身權、人格權的不法侵害事件時有發生,有的情節還十分嚴重。對侵犯師生人身權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是對實施義務教育的重要保障。毆打、侮辱教師、學生的可能是校內人員,更多的是社會一般人員。而體罰學生的行為只可能發生在對學生具有教育職責的教師或其他學校人員中。
5.使用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法律責任
義務教育法明確要求,義務教育必須使用依法由國家和有關部門審定的教科書。《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本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許可權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⑺ 為什麼教師違法行為的主要法律責任不包括違憲責任

教師違法行為,憲法並沒有進行詳細規定,而由其它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定,所以教師違法不包括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責任,它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的言論或行為違背憲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內容因而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違憲通常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的某種行為與憲法的規定相抵觸。違憲責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它是一種政治上的、領導上的的責任。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監督憲法實施,認定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的種類:
1.以違憲責任主體為標准分為:立法機關違憲責任,司法機關違憲責任,國家重要領導人
違憲責任和政黨違憲責任
2.依據違憲行為方式不同分為:作為違憲責任和不作為違憲責任
3.依據違憲行為性質可分為:抽象違憲責任和具體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的形式:
1.彈劾
2.罷免
3.撤消
4.宣告無效
5.拒絕使用
6.取締政治組織

熱點內容
職校家訪活動 發布:2025-05-17 03:05:09 瀏覽:998
天盾生物 發布:2025-05-17 02:23:17 瀏覽:788
物理過程模擬 發布:2025-05-16 19:11:36 瀏覽:878
賞識教育作文 發布:2025-05-16 18:49:59 瀏覽:234
集英語 發布:2025-05-16 17:04:47 瀏覽:492
老師被虐漫畫 發布:2025-05-16 14:44:27 瀏覽:702
生物中規律 發布:2025-05-16 10:58:44 瀏覽:154
班主任種子 發布:2025-05-16 09:59:57 瀏覽:333
財富地理博客 發布:2025-05-16 08:15:18 瀏覽:567
語文練習與測試六年級上冊 發布:2025-05-16 05:07:12 瀏覽: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