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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

發布時間: 2021-07-29 22:17:28

教師法中,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哪些規定

現在,筆者身邊的有很多同學和朋友都當了教師這一職業,大家都希望可以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教師。但是,很多小夥伴剛開始都是只知道教師是負責教學的,而沒有真正去了解過教師的一些重要的權利和作為教師的義務是什麼?今天,筆者就來跟你們說一下。

總而言之,無論是哪種職業,都有其權利和義務。在教師的權利和義務中,我們可以看到,教師作為一名無私的奉獻者,在很多的時候,努力學習自己的專業知識,把自己所學傳授給學生。這樣一代一代的傳承,才會讓大家的知識永不斷絕。自古代以來,教師就是一個讓人尊敬的職業,奉獻了自己,照亮了學生前進的道路。

㈡ 教師法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一)教師的法定權利所謂教師的權利,是指法律對教師在履行國家教育教學職責時,必須享有的權利,是得到法律的許可和保障的,具有不可侵犯性,《教師法》第7條(共6款)規定,教師享有以下權利:①教師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教書育人是教師的職業特點和根本職貴。只要教師沒有違反國法校視,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剝奪教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權利,那種讓教師靠邊站,甚至對教師實行專政與勞動改造的歷史悲劇決不能重演!②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及[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在《教師法》中的具體體現。它不僅有利於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而且鼓勵教師參加學術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與實驗也是提高教師業務素質的途徑之一。③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這條規定充分肯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的主尋地位,使教師能在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指導下,自主組織教學內容和迭擇恰當教育教學方法,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學任務。④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待遇問題直接關繫到教師地位的提高。因此,必須在教師的工資收入及住房、醫療、退休金等福利待遇方面給予根本的

㈢ 新《義務教育法》規定的教師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教 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下面可以看該法全文: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3284

㈣ 請簡要回答教師法中規定的教師的義務是什麼

教好學生,教育學生,幫助學生.

㈤ 國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應履行哪些義務

教師義務:
(一)遵紀守法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
(二)履行教育教學職責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
(四)愛護尊重學生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五)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於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的有害於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象。
(六)提高業務水平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業務水平」。

㈥ 《教師法》規定我國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什麼

《教師法》規定我國學校與教師的關系是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學校和老師之間為事業單位人事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並存的狀況,在國外大多國家是沒有事業單位這個法律概念的,在我國目前這種狀況下,為事業單位實行人事勞動聘任制。

(6)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擴展閱讀: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 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㈦ 教師法規定教師的職責是什麼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教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的義務。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教師要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道德必須懂得黨一貫的教育方針,那就是培養德、智、體、美、勞等各方面全面民展的合格人才。黨的教育方針集中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在培養人才方面的根本要求。
3、對學生進行思想文化教育和組織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教師法》第8條第3項規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軒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各類學校對學生施行的教育無外兩種。一種是科學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向學生傳授有關知識和技能。但這只是一個方面。另外還有對其進行思想、道德、品質方面的教育。
對學生進行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的義務,是教師最重要的義務,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內容。教師不僅應當讓學生掌握豐富的知識,還應當培養學生觀察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學生能力的培養離不開實踐,離不開社會。教師應結合教育教學工作實際,積極組織,帶領學生開展各種有益的社會活動,做為教育教學內容的一個方面。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教師法》第8條第4項規定:教師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民展」的義務。
5、制止和批評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行為和現象
《教師法》第8條第5項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
教師關心愛護學生的具體表現之一是對於來自各方面的不利於學生成長的現象進行回擊。使學生不致受到外界的傷害。目前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況大致有這么幾種:
(1)應試教育使學生負擔過重,嚴重摧殘了孩子的心靈,使他們失去了學習興趣,失去了童年快樂。
(3)抵制來自社會的危害。對一些不健康的音像、圖書、報刊等製品,教師要堅決予以抵制。
6、提高政治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教師法》第8條第6項規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的義務。
這項內容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教師是教育別人的,自己有一個先受教育的義務。而且要不斷學習,活到老,學習到老。才能不斷補充新的東西,以滿足學生的需要。
總體來講,我們國家對教師素質的要求主要是這幾個方面:(1)有高尚生活目的和道德品質;(2)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具有教學機智和對學生理解、洞察、忍耐、統一等指揮能力;(3)精通所教學科,並能了解本學科發展的最新成就與動向;(4)有一定的教育理論素養,懂得和掌握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5)有高度的語言素養;(6)有組織教學活動和社會活動的能力以及探索、開拓的創造能力;(7)有健全的體魄。有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基本保證。

㈧ 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規定,或教

教師法規定:
教師的權利包括以下6項:
(一)教育教學權
(二)科研學術活動權
(三專)管理學屬生權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
(五)參與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教師的義務
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6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二)教育教學義務。
(三)教書育人的義務
(四)尊重學生人格的義務
(五)保護學生權益的義務
(六)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義務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中小學教師」包含以下哪些

選A、B、C、D。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九章第四十條規定,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教師法》關於適用范圍的規定,是教師的形式特徵,也是法律意義上教師概念的外延。《教師法》的適用范圍僅限於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直接肩負著培養社會接班人的職責、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職性質的教學職責決定的。

適用范圍限於教師,便於在權利、義務、資格、任用、培養、培訓、考核等方面對教師作出統一的規定,有利於加強教師隊伍的建設。



(9)教師法規定的教師義務擴展閱讀: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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