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育法
① 美國特殊教育法具體內容
《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
1975年《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
1975年,美國國會制定了殘疾兒童教育法,以此來規范美國學校殘疾兒童的教育。這個教育法的全名是《所有殘疾兒童教育法》(E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該部教育法的主要目的有四個方面:確保所有殘疾兒童都能接受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強調特殊教育和與之相關的服務要滿足殘疾兒童的需要;確保殘疾兒童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的權利受保護;幫助州和地方政府為所有殘疾兒童提供教育做好准備;評估並確保為殘疾兒童所做出的努力的有效性。教育法共設有六大組成部分:
(1)免費的、合適的公立教育(FAPE)。必須向所有兒童,無論其殘疾程度如何(「零拒絕」原則),提供一種無需其父母或監護人支付費用的、適合他們特別需要的教育。這一原則還包括相關服務在內,它要求能提供比如職業培訓之類的各種相關服務,以便使殘疾兒童受益於特殊教育。
(2)最少限制環境(LRE)。殘疾兒童將在最大限度內與非殘疾兒童一起接受教育,對殘疾兒童的安置必須與其教育需要一致。
(3)個別化教育計劃(IEP)。該計劃是教師同父母或監護人一起特別為每一個特殊學習者制定的。在個別化教育計劃中,必須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當前的學習能力水平;年度目標和與之相應的教學目標;能夠提供的教育服務;達到何種程度,學生才能參與到普通教育計劃中;實施服務的計劃和服務實施的期限;有明確標準的年度評估程序,以判斷教學目標是否完成。
(4)正當程序保護。該條款為父母或監護人提供了有關其子女教育方面的幾項保護。具體說來,父母或監護人有以下權利:獲得機密檔案;審查檔案;單獨評估;得到書面的有關其子女教育分類或安置方面的通知(以父母母語的方式);當在子女教育計劃上產生爭端時,能得到公平聽證的權利。此外,學生父母或監護人還有委託法律顧問的權利。
(5)非歧視評估。在得到教育安置前,兒童必須接受多學科團體進行的對各種可能殘疾進行的評估,該評估不能有任何種族、文化或語言上的歧視。兒童將接受由訓練有素的專門人員進行的各項評估,某一單項評估並不能單獨作為教育計劃和安置的依據。
(6)父母參與。該條款要求父母積極參與,全面參與到影響其子女教育的決策過程中。
② 美國的教育制度
多渠道經費籌措體制。
美國高等教育形成了多渠道經費籌措體制。從整體看,各級政府的各類撥款,學生負擔的學費,以及學校服務收入,為高等學校三大經費來源。雖然近年這三項收入的合計占總經費的比例稍有下降,但仍佔主導地位。
美國公立教育處於壟斷地位,缺少競爭機制,從而造成了經費使用效率低下。地方引入競爭機制,改革體制弊端,給予家長和學生具有充分選擇學校的權力。學校為能夠吸引更多的生源,採取多種辦法,並提高教育經費的使用效率,從而使教育質量得到整體提高。
美國高等教育體系的主要特點:
1、美國高等院校數量眾多,風格多樣。少數學院在挑選學生時極為嚴格,大部分的申請者都無法最終入圍。
2、公立高等院校主要由各州政府出資興辦,並進行監督。以減少州政府直接援助為條件,爭取能在政府監管中獨立,至少是部分獨立。
3、由於外界的慷慨捐贈,美國少數大學能夠成功積累豐厚的資金,帶來可觀的年收入,以應對其運營支出。美國其他大部分高等院校的資金並不寬裕,教職員工工資偏低,圖書館規模較小,各種校內設施也不夠上檔次。
美國歷史上經歷了6次教育改革,具體如下:
1、第一次改革浪潮:「新課程」運動1958年到60年代初期
1957年前蘇聯成功地發射了第一顆人造地球衛星,使美國政府為之震驚,而公眾則把目光投向了公立學校的教育質量上,責備美國的宇航技術落後是學校教育質量下降所致,進而認為這是進步主義教育偏廢基礎性、系統性,降低學術標准所造成的惡果。
美國政府很快就將國防建設與教育緊密地聯系在了一起,並於1958年頒布了《國防教育法》,確立了以培養高科技人才為目標的教學新體系。
2、第二次浪潮:20世紀60年代中期伴隨著民權運動而開始到70年代
196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初、中等教育法案》。該法案要求根據各學區貧窮兒童的數量分配資金,通過為小學、初中學生提供課本、器具和實物來確保貧困生有足夠的學習資料,資金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控制,到1966年,這項計劃的投入總額達120億美元。
3、第三次改革浪潮:「恢復基礎」運動在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
70年代,促進教育機會平等仍然是美國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聯邦的法案為那些處於教育體系邊緣的人們帶來了成功和鼓舞。1972年,國會通過禁止性別歧視的《教育修正法案》。1975年,由福特總統簽署了《全體殘障兒童教育法案》,以保證殘障兒童接受免費、適當教育的權利。
4、第四次改革浪潮:學校重建運動是在20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
1983年4月,美國國家高質量教育委員會發表了《國家處於危險之中:教育改革勢在必行》的告,美國社會再次掀起了與「恢復基礎」性質相近的學校重建運動。重建「意味著規則、角色、關系體系的改變,以致於學校更有效地服務於現存的目的,或者一起服務於新的目的」。
5、第五次改革浪潮:教育選擇與國家標准運動1991年和1993年
美國教育改革的第五次浪潮是伴隨著「2000年教育目標」的出籠而掀起的,其著眼點是強調教育的國家標准。
1991年和1993年布希政府和柯林頓政府分別公布了指導整個美國教育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和《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這兩份文件吹響了美國教育標准國家統一化的號角。
6、第六次教育改革浪潮:20世紀90年代後期至今
當時改革的基點是在工作場所的需要和條件下重新設計學校教育。這次運動的教育目標包括學生從學校到工作場所順利過渡、信息技術的培訓以及強調批判性思維、解決問題能力、決策能力、團體合作的課程設置以及僱主認為今日、未來雇員應有的技能等方面。
2005年1月14日,總統布希公開強調需要為高中學生的未來做更多的准備。他認為教育要保證每一個高中畢業生具有在大學和全球性競爭的工作場所取得成功所需的技能。
(3)美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20世紀50年代末期,前蘇聯第一顆人造衛星的發射成功不僅激發了世界強國之間的科技競爭,而且引發了世界范圍的大規模的教育改革運動。在激烈的競爭與頻繁的改革中,美國的教育改革尤其引人注目,並對各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的美國教育從時間上看,雖然只經歷了半個多世紀,但改革周期轉換的速度之快、改革內容變化之大是美國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沒有出現過的。這些改革推動了美國教育的科學化和人本化進程。
本著「洋為中用」的原則,考察與分析當代美國教育改革的發展與變化及其所呈現的突出特點,無疑會對新世紀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深化與路徑選擇有所啟示。
④ 柯林頓政府提出的美國教育法的主要內容
1994年3月,柯林頓簽署了國會通過的法案《目標2000年:美國教育法》,該法案提出了教育改革的總體目標,要到2000年時使所有的畢業學生有足夠的能力迎接新世紀的挑戰。
⑤ 美國法律的國防教育法
背景:指責美國學校教育水平落後,學校教育是美國整個防禦戰略中最薄弱的環節。還有人指出,政府沒有意識到科學研究的發展必須依靠強大的基礎研究和完善的科研隊伍。為此,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國會議員們就提出了一千多個涉及教育的議案,並至少通過了幾十個涉及教育的法令。最後,政府以非常時期的工作效率,通過了具有重大戰略意義的《國防教育法》。
美國《國防教育法》最大的特點,在於它明確了國防和教育的關系,使廣大民眾清楚地認識到教育與國防事業的深刻關系,把高等教育的發展視作關系國家安危乃至生死存亡的一個關鍵性因素。雖然其通篇圍繞加強國防展開,但落腳點卻是促進教育改革,提升教育質量,培養高質量的人才,尤其是國防尖端科技人才。因為國防安全依賴於發達的教育,國防的需求引導著教育的發展,只有依靠教育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高質量的人才才能從根本上促進國防的強大。
⑥ 1956美國教育法案
教育法案,是美國政府針對國民對基礎教育諸多抱怨,為提高學生的讀、寫、計算等基本能力的,提高教學質量,整頓學校教育秩序,提升教育資源的的有效利用,消除教育的不平等而制定的一項被稱為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戰略思想,是美國最重要的教育改革法案。
其主要內容是:1.建立績效責任制。州、地區和學校都必須把提高學生成績當作重要的工作來抓,成績優秀者受到獎勵,不明顯者將受到處罰。3~8年級(相當於國內小學三年級至初中畢業)學生要參加州年度閱讀和數學統考,其表現與學校的教育效果的批判相結合。2.遏制官僚習氣,州及學區擁有更大的靈活性、自主權。3.增加地方一級的機動撥款,用於改善教學條件和提高教學素質。4.賦予家長權利,家長有權了解子女的在校學校情況,績效差的學校須給學生另行擇校的機會。
其優先政策是:提高弱勢學生的學業成績;提升教師素質;提高英語水平低的學生的英語水平;提高更多的信息供家長選擇和促進創新型項目的開發;建設安全學校;倡導自由和責任等。
這項法案最初可追溯到1965年JOHNSON總統簽署的《初中等教育法案》,直到2002年由BUSH總統簽署《2002~2007年戰略計劃》,其核心就是全面實施《NCLB法案》。實施五年來,美國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實行州考和全國聯考,除極個別經過特批的學生外,各州的學生都要以州為單位參加州考或全國聯考,並以考試成績作為升留級的依據,各校的考試成績在教育部門的網站上都可以找到。有研究表明,NCLB的實施在提高學生、尤其是有學習障礙的學生的閱讀和數學成績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數據表明,閱讀成績和數學成績增幅明顯,白人學生與黑人學生、拉美裔學生間的學生成績差距也縮小了,預期目標得到了一定的實現,大多數美國民眾尤其是低收入的少數民族對該法案持贊同態度。但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譬如要求學生每年都有一定的進步,參加考試的人數不低於應考人數的95%,等等。一些好的學校也可能因為這樣的規定貼上要整改的標簽,甚至因此受到懲罰。因此很多人也對考核、標准、進步等提出了質疑。
在中國,教育的改革也經過了很多個時期,1966年~1976年的十年文革,中國是一個政治掛帥時期,那個時期要求青年應該把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刻苦學習是白專道路,是不正確的,要受到批判的。1977年恢復高考後,中國進入了「科學的春天」,中國的基礎教育進入了一個穩定發展時期,學習改變生活、知識改變命運成為了共識,但中國教育資源的局限性導致了劇烈的競爭,把應試教育推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與考試無關的內容刪除了,與高考無關的活動取消了,一切為了考試,一切為了高考幾乎成了中小學的教育准則。進入上世紀90年代,少年兒童大多是獨生子女,家長有望子成龍的心情,但又缺乏教育孩子的理論與經驗,結果出現了好幾起孩子不堪學習壓力自殺的事件,於是全國開始了全面推行素質教育運動。在新課標的實施過程中,有些地區甚至一度取消了小學的統一考試,甚至人為的規定了作業時間,我們也發現,學生的減負在一次一次的禁令下流產。實際上,簡單的限制學習時間其實並不利於學生水平的提高,家長是不贊同這種流於形式的減負,教育的改革應該是使學生在掌握知識的過程上,能提升能力,而絕不是簡單的限製作業時間和考試次數。在我們放棄統一考試的法寶時,美國卻以法案的形式去實施,這值得我們深思。
在NCLB法案的實施的美國學校里,我們看到的很多令人感動事情,在一些班級上課的時候,也能看到一個助教在幫助幾個或弱智、或殘疾、或英語能力弱的新移民學習知識。美國學校的班級教學是採用小班制,紐約規定每班不準超過34人,否則就是違法。實際上,很多學校的很多科目,特別是私立學校,有些班甚至不超過20人,教師在授課中能更好的照顧到每個學生。在美國,基礎教育階段(不超過21歲),學生在公立學校都可以享受免費教育,絕對不可以向學生、家長收一分錢,學費是免費的,學校提供給學生用的電腦、音響設備、圖書、課本、文具、場地……全部是免費的,早、午餐對低收入的學生也是免費的,絕對不可以變相收費(譬如擇校費、補課費、軍訓費、社會實踐費等等)。而在中國,不僅特殊教育缺乏,就連正常教育中,從小學到高中,逐漸的有一批孩子在「英才」教育的模式下被學校,老師、家長、社會拋棄。國家、學校、老師的財力物力與精力都放在有升學希望的學生身上。國內的教學班級一般都在50人以上,一般學校的教師根本無法解決因材施教的問題。要實現小班教學,必須得到國家在教育方面的大投入,與美國的每年GDP的8%投入到教育相比,中國甚至不到4%的投入,又讓人徒喚奈何。近幾年國內在義務教育階段實行免費教育,但一些落後的地區,在資金的保障上去做得不如意,即使在低水平的教育投入里,教育經費的浪費現象也到了驚心怵目的地步,教育腐敗問題也非常嚴重。美國的NCLB理念我們要不要學習,如何學習,要達到怎樣的一種效果,值得大家的探討。
⑦ 美國國防教育法,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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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http:// www.abanet.org/buslaw/library/onlinepublications/mbca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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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美國的教育是怎樣的
自己不去親自體會下這其中的區別是理解不了的,現在很多小孩都是暑假參加夏令營哦,體驗一下美國的教育,我手邊有好多這樣資料,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是全美名校之一,所設36個學科中35個在全美名列前十名。這個是學英語的,所以就對這個比較留意,比較得意的是俺們的國際地位高了,2010年啟動全新的支持中國學生學習英語語言的課程,開發存儲字母語言的大腦威爾尼克區。一直認為說只要有語境就會很快的進入狀態,而且這個夏令營聘請經驗豐富的美國大、中學教師為來講課。這就如虎添翼了,整個課程為期10天,結業後還會有ESL項目證書,以及回國後的相關交待巴拉巴拉,當然因為語言的的實用性和特殊性來說,一定要在課堂外來增強課程,讓營員們多接觸社會才是重點,所以結束後,安排影院前往加州最美麗的紅樹林山谷露營,參加卡茲德羅音樂營的匯報演出音樂會,在洛杉磯,還有迪斯尼樂園和環球影城去玩,當然過程當中會有學習任務,玩著玩著英語就會了哈哈。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ESL項目將首先在北京進行為期6周的免費英語學習課程,為前往美國課堂做好基礎,讓學生以最佳的狀態、最快的速度適應學習。
⑨ 美國教育的歷史
美國教育的歷史,從1636年哈佛學院建立算起,迄今不過300多年的歷史,卻成為世界上教育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其發展變化大致分為4個階段:
1、教育的移植階段。從17世紀至獨立前是殖民地時期,其教育是宗主國教育模式的移植。教會壟斷教育,具有強烈的宗教色彩。從初等學校一直到高等學校大多為移植宗主國的學校形式。
2、教育的改造階段。美國獨立後至南北戰爭前,是教育制度的初創階段。
3、從南北戰爭至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是美國教育的創新階段,具有美國特色的教育制度基本形成。美國教育領導權實行典型的地方分權。
4、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至今,是美國教育大發展和大改革階段。主要有1958年《國防教育法》的頒布,60年代開始的「中小學課程改革運動」,1971年的「生計教育計劃」,70年代中期的「恢復基礎運動」。進入80年代後,美國朝野教育改革呼聲強烈,但前景如何尚難預料。
(9)美國教育法擴展閱讀:
長期以來,教育公平缺失是美國民眾「痛感」最強烈的社會問題之一。近日,美國司法部公布的一起大規模高校入學騙局讓這一問題再次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根據法庭文件,33名家長通過一名招生咨詢顧問,以作弊造假的方式幫助孩子進入美國頂尖大學。
據路透社報道,目前,好萊塢女演員菲麗西提·霍夫曼已就被指控的共謀與欺詐罪等罪名發表聲明,對受控罪行供認不諱。
另外13名學生家長也作出了同樣表態。這一案件折射出美國教育體系的深層弊端。專家認為,美國大學現行的申請體系,正讓富裕家庭子女在進入優質大學方面擁有不成比例的明顯優勢,教育體系公平性缺失愈加嚴重。
「美國歷史上最大的入學騙局」。
根據檢方公布的文件,從2011年起,涉案家長向加利福尼亞州一家招生咨詢機構的經營者威廉·辛格提供資金,由後者出面賄賂高校體育教練和入學考試機構工作人員。
受賄者通過將子女包裝成運動員、請槍手代考標准化入學考試或篡改考試答案等手段提高進入名牌大學的機會。涉案家長則為這種「服務」支付高達數十萬美元的「酬勞」。
這起案件被媒體稱為「美國歷史上最大的入學騙局」。捲入舞弊案的高校包括耶魯大學、斯坦福大學、喬治城大學、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等多所知名大學。
共有包括家長和大學體育教練等在內的50人被提起訴訟,涉案資金達到2500萬美元。涉案的33名家長多為法律、金融等行業擁有一定社會地位的人士。
⑩ 求美國教育法全文~最好帶翻譯,多謝
第一章 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
縱觀美國教育法的歷史發展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散權制時期、分權制時期、向集權制發展時期。
第一節散權制時期(內戰以前)
在殖民地時期,各地移民自行設校和管校。英國移民照搬英國的教育原樣,如高等教育方面,哈佛、耶魯等學院仿照英國牛津、劍橋兩大學;中等教育方面,拉丁語法學校仿照英國公學和文法學校;初等教育仿照英國教區學校、慈善學校、貧兒學校。貴族青年入公學、語法學校和學院,平民子弟入初等學校,實行雙軌制。殖民地和宗主國一脈相承。而賓夕法尼亞和密執安的德國移民則講德語、設立德國式的學校。各移民點之間互不往來,由於當時地廣人稀,無法也不需實行統一管理,移民區便各自為政,自行頒布教育法令。如馬薩諸塞殖民區於一六四二年和一六四七年兩度頒布法令,規定凡居民五十戶的鎮區設立初等學校,滿百戶者設中等學校,實行強迫就學。這個時期的教育法實際上是各移民點自行頒布的,我們稱之為「散權制」時期。
建國以後,一七九一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凡本憲法所未授予聯邦,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聯邦憲法對教育隻字未提,按照當時的理解,教育應由各州掌管,稱為「保留權力」。實際上,在內戰以前,除了極個別州以外(紐約州、密執安州、馬薩諸塞州、康涅狄格州),大部分州並未切實擔負起這個責任。學校還是主要掌握在私人、教會和慈善機構手裡,教育方面仍然保持「散權制」的特點,教育法仍由各地區自行頒布。
雖然聯邦在這一時期也曾頒布過有關教育的法律,如一七八五年五月二十日頒布的土地勘定法令規定:「每鎮將第十六區留作開辦公立學校之用」,一七八七年的《西北法令》中規定撥出部分土地供教育事業利用,並特別規定:「學校以及教育措施應當得到贊助」,但是,那時聯邦既無意圖控制教育,實際上,這些法令在聯邦控制教育方面也未起到什麼作用。
第二節分權制時期(內戰以後——二十世紀六十年代)
「散權制」在調動地方辦學積極性方面有很大作用,有利於因地制宜,體現著民主的地方主義精神。盡管「散權制」有著許多優點,然而它也存在著更多的弊病。由於教育大權常為地方權勢者所把持,受黨派的傾軋影響嚴重,教育委員會和教師又多孤陋寡聞,難以實現教育的創新和改革,所以「散權制」受到猛烈抨擊,特別是內戰以後,南部奴隸制度崩潰,美國的生產力得到解放,伴隨工業和科技事業的發展,美國資產階級越來越需要有文化科學知識的工人和知識分子,廣大群眾也不斷掀起要求普及教育的斗爭。客觀形勢要求把分散的學校集中管理。因此 ,內戰以後,合並學區運動風起雲涌。州對教育的集權領導得到發展,學區許可權被削弱,愈來愈多的州設置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由它們掌管教育大權。這種由州掌握教育權力的形式與過去的「散權制」不同,與聯邦集權制也不同,我們把它稱為「分權制」。
在發展州對教育權領導的過程中,曾遇到重重障礙。例如,有人擔心州掌握教育領導權,會挫傷地方的積極性。有人呼籲聯邦設置教育部,實行對教育的中央集權領導,以求全國具有統一的教育水平。分權論者認為美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同,不宜由聯邦政府用統一標准辦學;在另一方面又指出擴大州的教育領導權,並不意味挫傷地方興學的精神。他們主張在鼓勵地方積極性的前提下,由州實行統一管理。從而把全州的教育水平統一起來。他們還說,教育事業已趨專業化,必須仿照工商業的科學管理方法,在教育上實行科學管理,各州富於人力、財力、是實現以科學方法辦教育和領導教育的理想單位。在這種既重民主又重科學的雙重標榜下,分權製得以盛行。
從十九世紀三十年代起,霍拉士,曼(H·Mann)和伯納(H·Barnard)等教育改革家就開始創立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但內戰以前建成的廖廖無幾,直到內戰以後各州才逐步健全了州的教育行政制度,盡到了憲法賦予的教育職責。
實行分權制以後,教育法主要由州制定。一般來說,州議會制定原則性的教育法,州教育委員會落實這些原則的教育法規。其中比較重要的義務教育法(compulsory attendence laws,直譯叫「強迫上學法」),除了馬薩諸塞州以外,幾乎都是在內戰以後制定的。近年來,州議會對教育很重視,在其通過的法案中,約有半數與教育有關。
聯邦在這一時期也曾制定過很多教育法,主要有一八六二年的《第一摩雷爾法》(《The First Morrill Act》)、一八九○年的《第二摩雷爾法》、一九一七年的《職業教育法》(又稱《史密斯一休斯法》)、一九四六年的《全國學校午餐法》、一九五○年的《受聯邦沖擊的地方教育機構的經費援助法》、一九五八年的《國防教育法》等三十多個。不過,聯邦在這個時期的教育法大部分是單項補助性質的,並且主要是對高等教育補助。聯邦對教育的控制很有限。
第三節向集權制發展時期(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來)
從美國教育史可以看出,自建國起,聯邦就利用撥給公有地作為款項這一手段,控制和推動全國教育事業。這種控制在廣度上深度上是不斷發展的。獨立戰爭、內戰、第一次世界大戰、第二次世界大戰都在不同程度上促使聯邦承擔更多的教育責任。特別是在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之後,聯邦把培養人才和發展智力作為國家大計。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遂成為重要任務。而教育的迅速發展超出了州的負擔能力。例如,公立學校的人數從一九四五年的二千二百三十萬猛增至一九六三年的五千二百四十萬,州和地方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從一九三五年的二十億美元增至一九六四年的二百二十億美元。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五年間建成了七十萬個教室,教師工資提高了百分之四十三,一九四五年生均經費二百九十六美元 ,到了一九六四年生均經費達四百四十四美元 。州和地方已無力負擔這筆巨大的教育費用,結果造成了一些嚴重問題,如一九六四年因文盲不能服兵役的在十個州佔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四十八。這種情況引起了聯邦的嚴重關切。還有其它的一些方面的任務,如取消種族隔離實現教育平等、進行國際文化教育交流、在聯邦范圍內減少貧富差別等,也不是州所能承擔的。大勢所趨,聯邦政府必須承擔更多的教育責任。伴隨著這種需要,人們提出了新的理論依據,對分權制的「保留權力」理論提出挑戰。這種新的理論依據歸納起來主要是兩條:(1)「共同防衛」和「普遍福利」條款(美國聯邦憲法第一條第八項,它授權國會代表人民行動)(2)按照聯邦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聯邦有權保護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的自由以及保護公民的上訴權。按照新的理論,教育與國家的防衛、人民的福利密切相關,聯邦從國防和人民福利的需要出發有權控制教育,並為此目的征稅。另外,教育事業中涉及公民的宗教、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利的問題。聯邦有權干涉,公民有上訴權,聯邦則有權保護公民的這一權利。這實際上打破了教育是州的「保留權力」這一理論。為聯邦控制教育創立了理論根據。基於這一新的理論聯邦對教育的控制大大加強。
在美國教育法的歷史上,聯邦控制教育的最重要的里程碑是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這個法把建國以後聯邦對教育的支助從單項發展到全面,從主要是高等教育擴展到其它各級各類教育。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盡管大規模補助教育的議案七次在參議院獲得通過,在眾議院五次獲得通過,但最後都夭折了。直到一九六五年,聯邦大規模補助教育的議案才第一次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這就是《初等和中等教育法》。
一九六五年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掃除了聯邦進一步補助教育的幾個主要障礙:種族、宗教和聯邦控制。這三個障礙的掃除為其後大批聯邦教育法的通過創造了條件。
一九六五年以前,聯邦的教育法是比較零散的。一九六五年以後,聯邦的教育法比較系統了。其中重要的有一九六五年《高等教育法》、一九六六年《兒童營養法》、一九六六年《成人教育法》、一九六八年《教育總則法》。(《General Provision of Ecation Act》)、一九六八年《職業教育法》、一九七四年《特殊教育項目法》、一九七四年《社區學校法》、一九七五年《殘廢兒童教育法》一九七五年《先行起步——繼續堅持法》(《Head Start — Follow Through Act》)等五十多個。
聯邦通過教育法補助教育事業,撥款多而范圍廣,渠道多而影響深,全國各級各類教育事業越來越多地受到聯邦的控制。與此同時,要求聯邦政府成立教育部的呼聲越來越高。其理由主要是各州貧富懸殊、標准不一,教育水平差距極大。另外,地方教育常流為少數集團把持的山頭,目光短淺,保守落後。為了克服這些缺陷,須由中央集中管理,統一規劃。一九七九年十月,卡特總統簽署了第96—88號公法,即《教育部組織法》,授權成立內閣級的聯邦教育部。美國成立聯邦教育部並不意味著對教育實行集權制,《教育部組織法》中明確指出:「教育部的建立不會增加聯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權力,也不會減少保留給州和地方學校系統及州的其它機構的教育責任。」盡管如此,聯邦教育部的成立確實表明了美國教育在集權制方向上又前進了一步。在教育和民權計劃的管理方面就體現了這一點。到一九七九年,約有一百六十個大小不等的教育和民權計劃分散於聯邦各個不同的部門和機構中,比較大的由教、衛、福部(教育總署和民權總署)和國防部(國外家屬學校)掌管。現在《教育部組織法》規定把人員和雇員從教、衛、福部(現稱衛生和人民服務部)和四個其它聯邦機構轉交給教育部。也就是說要把過去的分散管理變為集中的管理,這正是集權的表現之一。
聯邦對教育的控制,是通過聯邦教育法提供撥款間接實現的。國會為了避免聯邦直接控制教育。通常在教育法中列有專門一節,具體說明這一點。在一九六八年《教育總則法》中明確規定:「所實施的任何方案都不能解釋為授權聯邦的任何部門、機構、官員或雇員實行指示、監督、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的教學計劃、管理計劃或人事計劃。不能解釋為指示、監督、控制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選擇圖書館資源、課本或其它印刷的出版的教學材料,也不能解釋為要求分配或運送教師以克服種族的不平衡。」這實際上表明,美國的聯邦教育法仍然具有分權的特色。聯邦的教育法並不要求各州及各學區強制實施,各州及各學區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絕聯邦經費及其政策指導方針。然而,這決不是說聯邦的教育法無足輕重。相反,在各學區極度渴望增加經費的情況下,聯邦的教育經費使大多數學區不得不執行聯邦的教育政策。結果,聯邦政府通過提供教育經費對教育實行了間接控制。盡管是間接的,在許多方面卻是真實的。人們稱聯邦為「超級教育委員會」就表明了這一點。聯邦在制定教育政策方面已經既有權力又有威信了。
里根總統任職以後,集權制的趨勢又有倒退的跡象。里根主張在教育方面給州以更大的許可權。一九八一年聯邦國會通過了《教育合並和改進法》,這個新的范圍龐大的教育法表明了各級政府之間在教育方面的關系的基本變化。它把給予初等、中等教育的指定用途的專項補助合並成不指定用途的總項補助,修訂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第一項,這具有深遠意義,它說明聯邦意圖把制定政策的責任和使用補助經費的責任歸還給州和地方教育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