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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2-01 07:51:16

⑴ 民办学校章程批文怎么

1、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 2、举办者及拟任校长(负责人)、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管理人员和资格证明。 3、办学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培训计划)和使用的教材;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证明和办学风险担保证明; 5、办学场所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 6、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材料; 7、有设校董事会的民办教育单位的校董事成员名单,有联合举办的机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办理指南 1、申办者提交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发展规范等材料,领申请; 2、申办者提交人员、场地、资产及有关待业部门的审核材料; 3、现场察查办学场地; 4、审核、发证。 办理依据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 成教办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审批;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的审批;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五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226号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2号令)、《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院设置的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1997)5号])和《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沪教委(1997)75号]) 一 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的试办审批。 受理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公民个人。 受理程序: 1.每年四月或十月受理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含按暂行规定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对申报材料齐全、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社会力量资质审查机构或有关专家集中评议; 3.区教育局根据评议结构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在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审批; 4.向审批同意试办的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机构颁发批文和《办学许可证(试办)》并予以公告,于每年五月或十一月报市教委备案。 二 试办的教育机构申请正式建校审批。 受理范围:试办期满的社会力量办学试办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由申办者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建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办校一年的自查总结; 2.区教育局组织社会力量办学资质审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年审; 3.年审合格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和报市教委备案;年审不合格的,根据试办情况可作延长试办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理。 三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学科审批。 受理范围: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含试办)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交增设专业(学科)的书面申请; 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社会力量办学学科审批表; 3.经有关机构或该专业(学科)两名以上专家审批; 4.区教育局根据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审批。 四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解散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申办者。 受理程序: 1.申办者提交停办的书面申请; 2.区教育局审批; 3.经批准后,由教育机构和举办者负责妥善安置学生,并对教育机构的财产进行清算; 4.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予以公告,报市教委备案。并通知教育机构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予以封存。 五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广告审批。 受理范围: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 受理程序: 1.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填写“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及其他教育机构招生广告审批表”; 2.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区教育局批一、申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的贯彻意见(苏劳社培[2004]64号)。 二、申办条件 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一)举办者资格条件 1、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 2、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拟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校人员配置条件 1、学校董事会: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董事会不少于5人,且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2、法定代表人: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3、学校管理人员: (1)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教学管理人员: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应与办学规模相匹配,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职业指导人员: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4、学校教学人员: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与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⑵ 中国地震局强震动观测学科组章程的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中国地震局强震动观测相关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
第四版条 根据我国强震动科学研究和防震减灾发展规划,提出本学科科学技术研究发展规划、台网规划方案、重点项目建议以及现行观测系统的优化改造方案。
第五条 协助中国地震局制定或修订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台网管理办法、观测资料质量评比办法和数据共享服务管理办法,开展台网运行效能综合评估工作。
第六条 组织制定仪器入网与质量检定标准,指导观测仪器质量检测及入网认证工作。
第七条 指导与协调本学科地震应急流动观测及国家强震动台网中心、区域中心和省级台网部的各项技术工作。
第八条 负责指导强震动观测数据处理质量管理和观测资料共享工作。
第九条根权据技术系统发展情况及技术队伍现状,提出业务培训规划,组织编写本学科各类技术培训教材,并配合组织业务培训与交流工作。
第十条 推动开展强震动观测科学技术与方法理论基础性研究,拓展强震动观测的社会服务能力,提高研究成果的应用水平。
第十一条促进国内外技术交流,繁荣学科技术发展,扩大宣传,指导编辑出版各类地震观测报告,编写相关技术交流材料。
第十二条 完成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⑶ 中国地震局强震动观测学科组章程的介绍

第二十一条 学科组要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发挥专家团队作用。

⑷ 《奏定学堂章程》中各学科现代含义

初等小学堂完全科课程8科:

修身(思想品德) 读经讲经(四书五经,相当于版现代语文的文权言文部分) 中国文字(语文中的生字部分) 算术(数学历史 地理 格致(科学,相当于《自然》) 体操;

附言 可酌情增加的有两个学科:图画或手工。

中学堂课程分12科:

修身 讲经读经 中国文学 外国语 历史 地理 算学 博物(自然) 物理 化学 法制(法律制度,法律基础) 理财(会计) 图画 体操

⑸ 中国化学会的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化学会是中国化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照国家法律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法人社会团体,中国 化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领导,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发展化学科学技术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化学会在民政部登记,会址设在北京,邮政编码:100080。中国化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Chemical Society”缩写为CCS。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国化学工作者促进中国化学科学和技术的普及、推广、繁荣与发展,提高社会成员的科学素养、促进人才的成长,发挥化学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高新技术创新中的作用,为使中国化学科学跻身国际先进行列而不懈努力。本学会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思想是坚持民主办会、弘扬科学精神。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注重科学道德;维护科学尊严,反对伪科学,反对迷信;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精神,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⒈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化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化学家的联络和交流。
⒉ 编辑出版化学学术刊物和图书。
⒊ 普及化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促进全民科学素养的提高。
⒋ 奖励、表彰有突出贡献的化学工作者。
⒌ 开展化学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培养人才,推广先进技术;承担化学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技术 资格评审、产品展示与展览、化学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活动。
⒍ 利用各种可能的合法渠道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⒎ 加强与国际化学学术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中国化学学科在国际上的影响。
⒏ 指导并协助各地方化学会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二种。
⒈ 凡承认本会会章,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为个人会员。
⑴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化学工作者,及化学专业的研究生。
⑵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具有上述水平者。
⑶热心化学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化学教育、企业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者。
⒉ 可在适当时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个人会员中发展永久会员。
⒊ 凡与化学有关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包括外资或合资单位,愿意支持本会工作者,可向 本会申请为团体会员。
⒋ 外籍化学工作者承认本会会章,支持本会活动,符合上述个人会员条件者,提出申请,可接受为外籍 会员。
第五条 入会手续
⒈ 个人会员:由本人自愿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或受委托的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按 本会章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通过,并报本会备案,即可成为中国化学会个人会员。
⒉ 团体会员:凡向本会申请团体会员的企事业单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化 学会团体会员。
⒊ 外籍会员:由本人向本会申请,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秘书长审核、理事长批准,即可成为中国 化学会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协学会部备案。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⒈ 个人会员的权利为:
⑴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⑶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⑷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⑸有退会的自由。
⒉ 团体会员的权利为:
⑴参加本会有关的学术和技术活动;
⑵在获取本会的学术和技术资料方面享受优惠;
⑶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⑷可要求本会承接技术咨询,并享受优惠;
⑸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等。
⒊ 外籍会员的权利:
⑴优惠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学术活动;
⑵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性刊物和资料。
⑶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⒈ 个人会员的义务是:
⑴遵守本会会章,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宣传本会宗旨。
⑵执行本会的决议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⑶积极参与和支持本会各种活动及主办的各种出版物;
⑷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⒉ 团体会员的义务是:
⑴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⑵协助进行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⑶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⒊ 外籍会员的义务是:
⑴支持本会有关活动;
⑵按期缴纳规定的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联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一般情况下4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会员代表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规定由地方学会按会员人数比例推选,本届理事是当然会员代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会重大工作方针和重要决策,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决定本会终止活动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保持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其决议须半数以上通过。上述情况难于执行时,可采取通讯方法解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其职责是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组织领导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产生办法和组成:
⒈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分配名额,并推选若干人组成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下届理事会选举工作。理事的候选工作包括:先由地方学会、学科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分配名额分别提出候选人;候选人名单经选举工作委员会汇总后,由会员代表采取直接或通讯选举办法无记名投票选出新的理事,组成新的理事会。适当时期可发展理事单位。
⒉ 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改选时,上届理事会成员更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⒊ 理事会推选理事长四人,逐年轮流担任执行理事长。理事长连续任期不超过二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出,名额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20%。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⒋ 理事会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执行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理事长或正、副秘书长中一人为本学会法人代表。
⒌ 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化学领域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岁。
⒍ 中国化学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是学会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学会秘书处的职责是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工作原则和任务,处理学会的一切日常事务。学会秘书处设置在中国化学会的挂靠单位。学会秘书处的行政、人事、财务监督等由学会挂靠单位代管。
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的具体职能
⒈ 理事会的职能:
⑴ 召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⑵ 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实施情况;
⑶ 召开各类学术会议;
⑷ 规划和组织本会编辑出版工作;
⑸ 领导所属工作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⑹ 指导省、市、自治区地方学会开展学会活动;
⑺ 组织鉴定、评选科研、教育成果;
⑻ 组织评定各类奖励;
⑼ 开展各项化学教育活动,各级化学竞赛活动;
⑽理事会有罢免理事长、秘书长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的权力;
⑾审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⒉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 召集组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⑶ 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鉴署有关重要文件;
⑷ 就本会的重要事宜做出决定。
⒊ 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⑴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⑵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⑶ 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⑷ 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⑸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⑹ 委托副秘书长行使其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理事会根据需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⒈ 工作委员会;
⒉ 学科委员会;
⒊ 专业委员会;
⒋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以上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和财产的处理
第十五条 经费的使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贯彻民主理财和为会员服务的原则。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学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第十六条 中国化学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⒈ 中国科协拨款;
⒉ 在本会章规定的任务内,举办各项活动的收入;
⒊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缴纳的会费;
⒋ 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⒌ 挂靠单位的补助和资助;
⒍ 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按程序终止后,其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可作出停止学会活动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⑹ 股份制学校章程

关于国际学校初中部教育常规管理的调研报告

对照原省教委制定的《实施教育现代化工程示范初中评估细则》,10月15日,市教育局组织有关科室20人对国际学校初中部进行教育管理全面调研。调研组察看了广播操、校容校貌和学生课外活动,与中层领导和部分教师进行了个别交谈,听了17节课(其中优质课7节,良好课10节),抽查了教师“五认真”工作情况,开展了师生问卷调查,查看了专用教室、食堂设备设施及使用等情况,复查了创建省示范初中的台账资料。
调研组认为:国际学校具有一流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较为先进的现代化教育理念、较为完善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学校围绕内涵发展这一核心,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实验,努力形成实施素质教育的思路。7年来,学校已取得令人瞩目的办学成果和社会声誉,先后获得“昆山市教育现代化学校”、“昆山市文明单位”、“昆山市素质教育先进学校”、“苏州市德育先进学校”、“苏州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苏州市信息化实验学校”和“江苏省特色学校”、“江苏省绿化标准达标学校”等荣誉称号。
一、具有一流的现代化教育教学设施
校园环境优美,布局合理,设计新颖,设施先进。教学区、生活区和运动区板块清晰;多功能厅、实验室、钢琴房、舞蹈房等专用教室齐全;校园灯光系统、保安和监视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宽带校园网络系统健全;教师人均拥有1台笔记本电脑,学生与电脑比达5:1。学校景观设计精雕细刻,文化氛围创设别具一格,独特的人文环境培养了一群礼貌大方、健康活泼、尊师守纪的学生。
二、具有较为先进的现代化教育理念
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具有兼容中西文化的教育思想、开放的国际视野和胸襟,确立了“以人为本,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的办学思想,本着“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宗旨,倡导良好的“三风”建设,营造“花园式书香学校”的氛围;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实验,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创造”,探索“创造性、自主性”课堂教学模式,张扬学生个性,培养学生能力,挖掘学生潜能,全面发展学生素质,为学生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几年的实践,学校摸索出了一条科学的办学之路,即把办学定位在实验和研究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作为股份制学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制定学校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考核机制,实行校务公开,根据《国际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未来长期的发展方向。目前,学校形成了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负责、党群监督的管理体制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局面。
完善用人制度。学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教师聘任制和“一岗多人争,一人争多岗”的岗位竞聘制,实行全方位考核的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和末位淘汰制,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年薪分配制。用人制度的完善,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增强了教师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保证了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高。
严格执行素质教育十项基本要求。优化常规管理,规范教育行为,制定了全面考核学生、教师的条例,对学生发放《素质教育发展报告书》,师生间形成了平等、民主、和谐的良好关系。
四、具有一支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学校初中部共有教师51人,其中43人获本科学历,9人被命名为市级学科带头人,20人被命名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
重视加强师德建设。实行末位淘汰制,坚决辞退不合格教师。教师中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无有偿家教。倡导爱的教育,处处体现“一切为了学生”。改进工作作风,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家校联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重视提升教师的基本素质。每周2个晚上对教师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组织教师学习有关课程改革实验的材料,组织教师参加计算机培训,开展教师英语日常用语培训,鼓励、支持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实行导师制,制定了名师培训计划,尝试建立首席教师制度。通过学习和培训,更新了教师的教学观念和教学行为,进一步提高了教师驾驭课堂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学校实行电子化备课,人人都会制作多媒体课件,课件量占总课时的30%—40%,课件学科覆盖率和教师参与率均达100%。确立“科研先导”的思想,每学期开设3至5次专家讲座,组织2至3次外出学习培训,要求教师每学期必须完成两篇有质量的教育教学论文,不断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
五、积极开展课程改革实验
重视课程改革。制订了《国际学校课程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优化学科课程,强化特色教学,开发活动课程”的课程改革目标。经常组织教师学习课程改革发展纲要,研读课程标准,开展各类培训,积极进行课堂教学实践,改革对教师、学生的评价方法,加强校本研究,促进课程改革深入进行。2002年11月,学校面向全市开展“新课程理念下的课改” 研讨活动,展示了学校课程改革的阶段性成果。通过课改实验,课改精神已充分体现于课堂教学,教师初步形成了各自的教学风格,教学突破了课堂内外的界限,突破了学科界限,突破了师生界限,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体现了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重视德育教育。建立健全了德育工作网络,营造了全员育人的氛围。加强班主任队伍管理与考核,注重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针对寄宿制学校的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德育工作方法,寓德育教育于学科教学和各项课外活动之中。强化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生活和学习习惯。加强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做真人。深化德育课题研究,确立苏州市级课题《寄宿制学校学生心理健康的现状与对策的研究》,以个案形式加以研究。
重视教学管理。以课堂教学为突破口,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规范教学“五认真”常规管理工作,不断探索“新、精、活、实”的课堂教学模式,大力开展“SCS”的学教方法。加强以英语和计算机为重要内容的课堂教学研究,努力达到教学的“六优化”,即:优化教学思想、优化教学目标、优化教学过程、优化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优化教学评价。指导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学质量历年来名列全市前茅。
重视贯彻体育、卫生“两个条例”。分别建有领导小组,健全网络和机构,做到场地落实、器材落实和经费落实。开设网球课,建立各类体育兴趣小组,并能经常组织活动和比赛。配有2名校医,开展青春期教育和生理卫生教育,积极开展卫生知识竞赛和卫生工作评比。坚持上好两操两课,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重视艺术、劳技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乐理知识,开设多个艺术兴趣小组,建有铜管乐队。橱窗、走廊挂满学生的书画作品,既陶冶了学生情趣,又对学生进行即时教育。能充分利用校园得天独厚的条件,建立学生劳动基地,开展劳技教育,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社区进行社会综合实践活动。
国际学校初中部学生不仅掌握了扎实的学科基础知识,学生的素质也得到了多方面发展。开设各类兴趣小组,丰富学生的课外活动,锻炼了学生各方面的能力。在历年的各类竞赛中,国际学校有100人次在全国、省、苏州级各类比赛中获奖,初中部获得全国青少年读写大赛优秀组织奖。
根据调研中反映的问题和不足,调研组提出如下建议:一要进一步组织教师加强对新课程标准的学习,把握教学要求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中要兼顾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能力的培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二要进一步完善台帐资料,台账资料要始终体现法规性、针对性、时间性,紧扣评估要求,内容要充实,形式要精致。(基教科)

⑺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⑻ 中国地震局强震动观测学科组章程的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三条 学科组由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对口管理,挂靠单位为中国地震局工程专力学研究所。属
第十四条 学科组由顾问、组长、副组长、成员及秘书组成。成员由中国地震局相关单位和相关应用行业学科带头人或技术骨干组成。
第十五条 学科组成员建议名单由各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经挂靠单位审核通过后,报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批准后公布。
第十六条 学科组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在届中进行人员调整。
第十七条 学科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精深的高级技术专家、学者。学科组成员除顾问外,年龄不超过6 0岁,成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专家。

如何制定高职院校章程

章程对承载学校精神、明确学校定位、突出学校特色起着引领作用。章程规定高职院校的办学宗旨、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学科专业设置、有关教师学术权力等。
高职院校的章程可以确立起政府、社会、高职院校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高职院校办学实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高职院校处于与外部社会机构之间的关系起到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明确章程制定主体 规范章程制定程序
一是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需要各利益主体平等参与。高职院校章程是高职院校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其目的在于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高职院校运行更加有序和规范。要使高职院校章程对内部师生具有约束力和对社会具有公信力,就需要各个利益相关主体平等地参与到章程的制定过程中,使各方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有效表达。高职院校主要利益主体包括政府、院校产权方、教职工、校友会、学生及家长、行业企业、社区等。
二是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需要遵守合法的程序。章程的制定过程是高职院校内部的“立法”过程,必须遵守合法、规范的程序。在这一过程中,各利益主体通过不同的分工行使不同的权力。党委具有制定高职院校章程的决策权,负责确定高职院校的设立宗旨、发展方向及办学定位,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章程起草小组包括教师代表、行业代表、政府代表等人员。章程最后由教代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由学院党委书记为组长,学院高教所、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章程》草案完成后多次征求意见,经党委会多次讨论修订,并就章程中的理事会领导成员组成,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达成基本意见,最后经教代会审议,准备报省教育厅核准。
程制定要突出高职教育的鲜明特色
一是要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律。高职院校章程的内容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高职教育的规律:必须体现“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的办学宗旨;为生产、管理、经营和服务一线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专业设置紧密结合产业和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课程教学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坚持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建立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建立政府、高职院校、行业企业、劳动部门等在内的多元主体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双师型标准建设教师队伍,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重视社会的监督和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
二是要体现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特色。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高职院校章程必须结合高职教育的特点和本院的实际情况设计学院的内部治理结构。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内部治理结构作了明确界定,如规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咨询和支持机构,由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北仑区政府、企业代表等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等,为学院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筹措学院重大工程项目的经费、推荐校企合作企业等,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学院国际国内交流。新一届理事会确定建设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援外培训大楼,资金由宁波市北仑区和宁波市教育局按1∶1比例投入,理事会的作用得到了有效发挥。
三是要体现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特色。高职教育具有区域性的特点,高职院校的办学需要行业企业的紧密结合。高职院校的章程必须结合区域特点,体现本校特色。办学定位要体现区域性,如《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学院的办学定位是“立足宁波、面向浙江,以培养综合素质高、技术应用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应用性(型)人才为目标”。人才培养要体现职业教育特色,“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推行‘双证书’制度,学生要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⑽ 请问学校章程中校长本身情况怎么写

学校章程资料中,
校长本身情况应该交代,
他的学历,年龄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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