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歷史
① 中國歷史上比較出名的法律
好多啊 給樓主說點例子吧 :
1、《法經》
戰國李悝制定,共六篇,分別為《盜法》、《賊法》、《囚法》(亦作《網法》)、《捕法》、《雜法》、《具法》。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典,以先秦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為指導,參考、總結、吸收前代各個政權的立法經驗,取得了空前的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國古代法制發展史上,佔有重要的歷史地位。《法經》作為一個開創法制建設新時代的重要標志,對後世的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它不僅成為秦國商鞅變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藍本,而且也為後世的魏晉南北朝等各代立法所宗。從這個意義上說,《法經》是中國古代成文法典之源,開創了中華法系獨樹一幟的立法先河。
2、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總則」的性質與地位,並使之名副其實,堪稱我國古代法典篇章體例結構的重大創新;
②精簡「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導地位,也使其篇目分類更為系統、條理、規范,推動了立法技術的進步;
③明令廢止舊刑罰體系,確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漢代的宮刑和斬右趾刑,標志肉刑已不再作為法定刑罰列入國家法典;縮小了族刑連坐范圍。這些規定顯然是刑罰制度方面的一種歷史進步。
3、西晉《泰始律》
4、北朝《齊律》
確定了十二篇的法典體例。北齊律共計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條,具有「法令明審,科條簡要」的立法特點。這一法典篇章體例結構及其律文內容的調整和確定,是立法技術日趨成熟完善的結果,反映了當時立法的最高水平。
5、《唐律》
《永徽律疏》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盡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依據。《永徽律書》的完成,標志《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作為中國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幾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保存下來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還有唐朝的《唐六典》,中國最早的行政法
6、《宋刑統》
7、明朝就是《大明律》和《明大誥》
8、後來到了近現代,有名的有: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天壇憲草」與「袁記約法」》這個可是算是反面教材吧,以批判為主等等吧
基本上就這些了 因為最近在復習考研的中國法制史 所以比較清楚
望樓主採納! 謝謝啦
② 中國法律關於歷史方面的法律
當然不能了,改了以後就失去了原有的味道
③ 世界歷史上第一部法律是什麼法律
《烏爾納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早於《漢謨拉比法典》),亦稱烏爾納木法典、蘇美爾法典。
《烏爾納姆法典》是古代西亞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2008年)開國君主烏爾納姆制定的的,原件大約由30-35塊泥板組成,其中大多數都未能保存下來。
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典
是古代西亞烏爾第三王朝創始者烏爾納姆頒布的。它適應奴隸制的發展,主要用來保護奴隸佔有和私有制經濟,鎮壓奴隸和貧民的反抗。這部法典大部損壞,只剩殘片。烏爾第三王朝(約公元前~前2006年)創始人烏爾納姆(約公元前~前2096年在位)建立了強大的中央集權制度,總攬全國大權,統一兩河流域的法律,適應奴隸制的發展和奴隸主鎮壓奴隸反抗的需要,緩和自由民內部的矛盾,他下令用蘇美爾文(楔形文字)寫成了一部適用於烏爾全境的法典,這便是《烏爾納姆法典》。
④ 歷史上著名的法律性文件
1~十二銅表法~古羅馬的基本法
2~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或國法大全~是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編纂的一部匯編式法典,是羅馬法的集大成者。
3~英國 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君主立憲政體~
4~美國1787年憲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美國成為一個實行聯邦制的總統制共和國
5~1870年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1875年憲法)通過確立共和制 使法國社會穩定發展~
6~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帝國實行藍幫紙盒君主立憲制
7~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立我國社會主義制度
⑤ 法律義務是歷史的例子有哪些
相信你應該聽過這以著名的語句吧?米蘭達警告――「你有權保持沉默」「米蘭達警告」源於「米蘭達對亞利桑那州」一案。 米蘭達是一個青年,他在1963年被亞利桑那鳳凰城警方以綁架和強奸一個18歲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兩小時的訊問後,簽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後,他又說他並不知道有「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權利」這么一說,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權,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而警察也沒有告訴過他。 他的律師在法庭上抗議說,根據憲法,米蘭達的坦白不可以作為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的證據。雖然憲法修正案已經存在了近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國司法一直沿用歷史上傳下來的原則,只要是嫌犯「自願」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遞交法庭作為證據。並不強調警察必須告知嫌犯他有什麼樣的權利。「自願」而不是強迫,是那個時候惟一的標准。 所以,米蘭達的坦白還是作為主要證據,在法庭上將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監禁。以自己「沒有被告知權利」作為理由,一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和另外3個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復審。這個復審過程,在實質上,就是對憲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釋。 1966年沃倫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決,指出公民在接受訊問以前有權知道自己的憲法第五修正案權利,警察有義務將它告訴嫌犯,告知權利之後,才能訊問。因此,米蘭達一案被宣布無效,發回重審。這就是「米蘭達警告」的來歷。從此以後,美國所有的警察在訊問嫌犯以前,都必須將「米蘭達警告」先告訴嫌犯,不管警察那時候是多麼忙亂,多麼匆忙,心情多麼不好,形勢是多麼緊張。 最高法院對米蘭達一案的裁決,在美國保守民眾中激起強烈的反對。有人說,這說明了美國司法罔顧正義、是非錯位,使司法的效率達到了最低點。激進的保守派甚至呼籲彈劾沃倫大法官。而在民權運動一邊,這一裁決被看作是司法系統保護公民不受政府強權的濫權枉法,是民權保障達到了最高點。 米蘭達一案裁決後僅僅兩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聯邦刑法第3501條,規定嫌犯的坦白只要是「自願」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為證據。實質上,這是國會應保守民眾的民意,試圖取消米蘭達警告對警察執法的限制。這是立法機構和具有釋法權的最高法院意見相左的地方。立法和司法的這種沖突,極具美國特色。更有意思的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還有獨立的執法一支。在過去30多年裡,負責執法的聯邦司法部從來沒有援引過刑法3501條,而只是要求全國警察遵從米蘭達警告。這種處理政權危機的態度,也極具美國智慧。 完整的「米蘭達警告」包括四點內容:一是你有權保持沉默;二是你說的任何話,有可能在法庭上成為對你不利的證據;三是如果你打算放棄你的沉默權,你有權在接受訊問時有律師在一旁幫助你;四是如果你請不起律師,政府可以派一個律師給你。 但是,要使全國所有的警察,在必要的時候,都能准確地發出「米蘭達警告」,還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且不說節骨眼上這會耽擱多少調查破案工作。更要命的是,萬一哪個警察疏忽了,他得到的嫌犯坦白就不算數了,法庭不接受。有時候一個疏忽,真可能眼睜睜地看著罪犯逃脫法律的懲罰。有時候訊問的嫌犯還說不好英語,所以不少警察部門將「米蘭達警告」用不同語言印成像信用卡一樣的卡片,到時候選一張,讓嫌犯自己讀一遍,以確保傳達了「米蘭達警告」
⑥ 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舊約聖經大概是仍然和現今法律系統有關的最古老的法律體系,可追溯至公元前1280年。它採取道德責任的模式,作為對良好社會的建議。古雅典(古希臘的小城)是第一個由除了婦人和奴隸之外的廣大公民所組成的社會,時間約在公元前8世紀時。當時的雅典並沒有法律科學,且古希臘也沒有和「法律」有關的字眼以做成指涉的抽象概念。但古希臘法包含了對雅典式民主發展政制上的革新。
羅馬法很大程度受到了希臘學說的影響。 它形成了當代法律世界的橋梁,在羅馬帝國的盛衰之間的時代里。羅馬法在查士丁尼一世時進行了主要的成文法工程,編成了《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在黑暗時代時遺失了,直到11世紀才被重新地發現。中世紀的法律學者自此開始研究羅馬法規,並使用其中的概念。中世紀時的英國,國王權威的判決開始發展成了先例的體系,這成為了英美法系。同一時間,在全歐洲,《商人法》形成了,使得商人可以用相似的規范,而非零碎的地方法來交易。作為當代商業法先趨的《商人法》強調著合同的自由和財產的可讓與性。當18、19世紀,國家主義興起之後,《商人法》即並入了國家新的民法典之中。法國的法國民法典和德國的德國民法典是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民法典。相對於英國的一般法之中充滿了大量的判例法,可以寫在小本書籍中的法典較易於輸出以及供法官使用。然而,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有會同的趨向。歐盟法即以條約作為其成文法典,但又由歐洲法院發展其判例。
古印度和古中國有不同的法律傳統,且在歷史上也有不同的法理學派和實務。《政事論》(約編於公元100年左右,雖然也包含一些較早的資料)和《摩奴法典》(公元100-300年)是印度的基本條約,被認為是可信賴的法律指引。摩奴的中心哲學為容忍和多元,並流傳在整個南亞之中。印度教傳統和伊斯蘭法在印度變為大英帝國的一部份時被一般法取代掉。馬來西亞、汶萊、新加坡和香港也在那時接受了一般法。東亞的法律傳統則反應了對世俗與宗教影響的一種獨特的混血。日本是這之間第一個開始將其法律系統依西方世界現代化的國家,引進了少許的法國及大量德國民法典的概念。這也部份反映了德國民法典在19世紀末期逐漸興起的實力。相似地,傳統中國法律也在清朝末數年開始轉向西化,在民法典的制定上,參考日本民法典,引進了德國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制定了中國當代第一部民法典。該法典仍然適用於的台灣。不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廢除了中華民國時期所制定的六法全書,現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架構很大程度地受到蘇聯的社會主義法律所影響,其型式主要在於犧牲私法而擴大了行政法的領域。不過隨著工業化的加速進行,中國的法律架構已經開始出現變革,至少在經濟上(若非在社會和政治上的話)的權利上面。1999年的新合同法顯示出其對行政優先的立場轉向。更甚者,在歷經了十五年的協商,中國於2001年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而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將指日可待。 唐律
唐代法律的總稱。主要是《永徽律》,還包括《武德律》、《貞觀律》等法典。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時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貞觀時期的《貞觀律》、《貞觀令》、《貞觀格》、《貞觀式》;
(3)永徽時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開元時期的《開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時期的《大中刑律統類》。
《武德律》是唐高祖時以《開皇律》為藍本所制訂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內容與《開皇律》基本相同,於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頒行。
《貞觀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齡、裴弘獻等人根據《武德律》編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條,於貞觀十一年(公元637年)頒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長孫無忌等人根據《武德律》和《貞觀律》編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條,篇名依次為名例、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斗訟、詐偽、雜、捕亡、斷獄等,於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頒行。《永徽律》以保護封建土地所有制,維護封建宗法制度,加強皇帝的權力,統治和鎮壓農民為主要內容,是中國現存最完備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議》中。
在封建社會,法律是維護封建秩序、維持封建禮教和對人民進行鎮壓的工具。根據這種原則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謀反、某大逆、謀叛等定為「十惡」罪,犯者不得赦、減或贖免。其次,保護封建土地所有權,嚴禁妄認、盜賣、盜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維護各種封建性的等級特權,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過各種方式減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則比「凡人」加等論罪。《唐律》還起調整統治階級內部各集團之間、各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保證統治機構正常運行的作用。
《唐律》是傳世的中國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影響。
拿破崙法典
《拿破崙法典》又稱《法國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資產階級國家的第一部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而且這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鑒和效仿。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應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范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范的作用。這部法典至今仍在使用,但100多年來,隨著法國社會經濟和政治的變化,法典也進行了一百多次的修改 。
漢謨拉比法典
《漢謨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也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用阿卡德語寫成。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
⑦ 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法律是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始於夏朝
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稱,是後人為紀念夏的 先祖禹而命版名的 ,是後權人追述的。一般認為,《禹刑》的性質相當於現代的刑法典;《禹刑》的具體內容已經無法考訂。但文獻中又有零星的記載。《左傳》昭公六年。晉國的叔向在抨擊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提到:「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繼夏而起的商朝,在開國之初就制定了刑法,即《湯刑》。這部由湯在都城西亳制定的法律,在祖甲時期,作了修訂。它是初具規模的一部奴隸制的刑法法典,是一部成文法典。《湯刑》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繼承和發展。《湯刑》的罪例有三百條,最重的刑例是不孝。正如《呂氏春秋》所謂的「刑三百,罪莫重於不孝」。這在一定程度上開始了重視以「孝」為代表的「禮」與「刑」的相互借鑒。
⑧ 我國法律發展史
中國法學歷史法學產生的兩個基礎性條件。
1、律發展到一定程度 。
2、一批專門研究法律的人。
中國法學歷史大致分為四個階段。
1、先秦時期。
2、秦漢至清末。
3、清末至中華民國。
4、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
⑨ 如何認識法律的歷史發展
法律的歷史發展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從奴隸制社會到封建制社會,再到資本主義社會,最後才到社會主義社會。
法律的歷史和文明的發展之間有著很密切的關連。古埃及的法律——可回溯至西元前3000年,有一部約可被分成十二篇的民法典。這部民法典是基於瑪特的概念,傳統、修辭語法、社會公平為其特色。
西元前約1760年時,在漢謨拉比的統治下,古巴比倫法成文法了,並將寫上法典的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此一法典現被稱為漢謨拉比法典。
但和埃及法律是由歷史學家從爭訟紀錄中拼揍出來一樣,漢謨拉比法典也只有少許的文獻殘留下來,且大部份都已經隨著時間而流逝掉了。這些早期的法律對後世文明的影響力是很小的。
法律是一系列的規則,通常需要經由一套制度來落實。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體系會以不同的方式來闡述人們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其中一種區分的方式便是分為歐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兩種。有些國家則會以他們的宗教法條為其法律的基礎。
(9)法律歷史擴展閱讀:
法律的作用:
1、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2、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為人們提供某種行為模式,指引人們可以這樣行為、必須這樣行為或不得這樣行為,從而對行為者本人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過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它涉及的對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為。
3、法的評價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或違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斷、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評價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對他人的行為的評價,這是區別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為)和評價作用(涉他人的行為)的關鍵所在。
4、法的預測作用是指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范的規定事先估計到當事人雙方將如何行為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說,預測作用的對象是人們相互之間的行為,這里的人們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包括國家機關的行為。
5、法的強製作用是指法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實現,運用國家強制力制裁、懲罰違法行為的作用,也就是說,法的強製作用只能針對違法犯罪人的行為,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那麼法的強製作用就不能顯現。
6、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過法律的實施,法律規范對人們今後的行為發生的直接或間接的誘導影響,也就是說,法的教育作用針對的是一般人的行為,例如,通過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不僅對違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對一般人產生了教育性影響。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