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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的歷史

發布時間: 2021-08-02 04:05:41

Ⅰ 審計對象的發展史

縱觀中外審計史,傳統審計對象和現代審計對象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它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審計。如古代的早期的簿紀審計;20世紀前流行於英國的對所有會計報表及憑證、賬簿進行詳細審計;20世紀後流行於美國的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審計,以及中國目前的財政財務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傳統審計方式。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為了評價、確認、解脫受託的經營管理者在財務收支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審計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現代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20世紀下半葉,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審計的外延有所擴大。在西方出現了經營審計、管理審計、三E審計或績效審計等等,以及在中國實施的經濟效益審計,其審查對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范圍,而擴展到影響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而對被審計事項己實現和預計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事前事後的審計和評價,其中包括收支活動在內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信息,除了會計資料外,還有計劃、統計以及其他各種資料,如合同、協議、決策、預算、章程等。因而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審查對象的擴展,是由於評價受託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擴大,它不但包括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經濟效益高低有關的各種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根據中國幹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經濟審計方法引入對手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拔前和離任時均要進行審計。特別是對經濟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必須進行審計。這就使中國審計范圍更加擴大了。

Ⅱ 審計的起源

綜觀我國國家審計制度的沿革。大體可以分為五個時期:

(一)產生時期。這是國家審計的幼年時代,它經歷了西周、春秋戰國、秦、漢等朝代;

(二)確立與成熟時期。包括三國、兩晉、南北門、隋 唐諸朝代,這一時期,國家審計制度逐漸確立和發展;

(三)革新與反復時期。宋代在審計體制上曾作了不少創新嘗試,其中有成功之經驗,也不乏失誤之教訓;

(四)進一步發展時期。元明清時期,服從於強化中央集權的需要,國家審計制度在形式上得以進一步發展;

(五)引進改良時期。中華民國(1949年以前)時期,隨著資本主義國家政體組織形式的引入,我國國家審計體制進行了較大的改良。

(2)審計的歷史擴展閱讀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託人。

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系人;

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系人;

審計授權或委託人,指依法授權或委託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系人。

一般情況,第三關系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系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系。第一關系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託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系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託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

Ⅲ 審計對象的發展史是什麼

審計對象或審計客體,即參與審計活動關系並享有審計權力和承擔審計義務的主體所作用的對象,它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的范圍所作的理論概括。以其定義可知,審計對象包含兩層含義:其一是外延上的審計實體,即被審計單位;其二是內涵的審計內容或審計內容在范圍上的限定。

根據中國《憲法》第91條和第109條的規定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具體規定,中國國家審計對象的實體即被審計單位是指所有作為會計單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級財政部門、中央銀行和國有金融機構、行政機關、國家的事業組織、國有企業、基本建設單位等。審計對象的主要內容包括上述部門的財政預算、信貸、財務收支(負債、資產、損益)和決算,以及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傳統審計對象和現代審計對象是不同的。傳統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它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審計。如古代的早期的簿紀審計;20世紀前流行於英國的對所有會計報表及憑證、賬簿進行詳細審計;20世紀後流行於美國的資產負債表及財務報表審計,以及中國目前的財政財務審計,都是以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為主要對象的傳統審計方式。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為了評價、確認、解脫受託的經營管理者在財務收支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審計評價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而現代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20世紀下半葉,為了適應經濟的發展,審計的外延有所擴大。在西方出現了經營審計、管理審計、"三E"審計或績效審計等等,以及在中國實施的經濟效益審計,其審查對象都超出了原有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范圍,而擴展到影響經濟效益的生產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而對被審計事項己實現和預計實現的經濟效益進行事前事後的審計和評價,其中包括收支活動在內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信息,除了會計資料外,還有計劃、統計以及其他各種資料,如合同、協議、決策、預算、章程等。因而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其特點是實施這一審計是審查對象的擴展,是由於評價受託經營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擴大,它不但包括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經濟效益高低有關的各種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根據中國幹部制度改革需要,把經濟審計方法引入對手部考核管理,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拔前和離任時均要進行審計。特別是對經濟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必須進行審計。這就使中國審計范圍更加擴大了。

Ⅳ 審計的前身為什麼有很多名稱

審計的前身是個多名稱,同一種經濟監督活動可以用不同的漢語片語或單詞來表示,這猶如一個人可以有姓、名、字、號,在不同的年齡階段有乳名、學名,在不同的場面有別署、綽號、筆名一樣;為什麼這么復雜,這要怪只能怪我們的漢語、字、詞表意太博大精深,色彩太豐富,還有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對審計的認識不同所致。是以考稽審計之名稱,是將審計產生定義在審計監督活動產生為前提?而避開審計之名稱的文字的顯現的多樣性、審計主體職能的專一性、審計具體對象的會計行為的單一性等因素,試圖在監督屬性中剝離並展現出我國古代審計文明。

Ⅳ 審計方法歷史演進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有其內在動因。概括講,這就是基於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 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約關系。審計人員要在審計效率、質量、風險、責任之間不斷進行權衡,選擇既能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能規避審計風險與責任,進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的審計方法,從而實現審計目標。正是這種綜合影響,才促動了審計方法不斷從簡單向科學、從隨意向規范、從單一向系統等方向發展和演進。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進的基本動因。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龐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已不能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由簡單向科學、由單一向系統等發展與演進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范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擔當社會所賦予審計的歷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就成為促進審計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逐漸演進體現出審計 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變化、選擇與轉移的動態過程。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為新的相對質量觀所替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即依據一定的參照物來決定審計工作的 質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確來作為判定審計質量高低的標准。審計人員為了以較少的 資源耗費取得較好的審計結果,就不能實施全面細致的審查,而應代之以抽樣審計;不能實施 順查法,而應運用 逆查法;不應遵循 賬項導向審計思路,而應按照系統導向審計以至風險導向審計思路等。於是,審計方法便不斷演進與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的改善對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形成負面影響。兩方面影響需要求得一種最佳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又反過來進一步促動審計方法的演進和發展。

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形成的致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體因素主要是審計主體不當或過失行為,客體因素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 經營、決策失誤和造假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 市場環境因素等。審計風險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著,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等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逐步增加和復雜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規避的。審計人員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審計結論、表述的審計意見有較大的把握。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然通過不斷演進而逐步科學與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從賬項導向審計和系統導向審計演變而來的現代審計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戰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是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其行為主體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託者及其他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這是狹義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則是審計者、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及有聯系的各方在審計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責任關系,也就是說,承擔審計責任的不單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還包括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以及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上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聯系。審計責任決定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從普遍意義上講,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對其審計活動中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 法律責任,這是一種無形的、持續的、發揮著規范審計行為的積極作用;但是,就某一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落實,需要以審計活動中發生質量與責任糾紛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失誤或舞弊行為為事實依據,且要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對於審計責任則有一個規避問題,即對於具體審計質量糾紛,若有責任需要也必須承擔,但若沒有責任則不應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就通過逐步演進以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與效率和質量的關系一樣,風險與責任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二者通過這種關系求得一種動態平衡,並形成促使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一種動因。

基於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 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對於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基礎問題,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的需要和基於 經濟監督的需要的觀點。後來,很多學者從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產生於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需要。兩權分離後便形成了委託受託責任關系,出現了所有權監督和經管權監督,在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產生和發展於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兩權分離後,所有者將財產交託給經營者經營,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和經營好其財產,使其財產 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則委託或委派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所接受委託的經濟監督任務,則採取相應的 審計程序與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簡單、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為容易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單一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復雜、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難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系統和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資料及其經濟活動是逐步復雜化的,這樣,審計方法就不斷向系統化和規范化演進。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進體現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三個方面是互為一體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因,當審計方法演進的初期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個因素,當演進到一定階段或層面,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就逐漸顯現出其必要性了,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構成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審計目標、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的前提條件;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又反過來影響著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變化方向與程度。

Ⅵ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

審計方法的歷史演進有其內在動因。概括講,這就是基於提高審計效率與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及其所形成的相互制約關系。審計人員要在審計效率、質量、風險、責任之間不斷進行權衡,選擇既能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又能規避審計風險與責任,進而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的審計方法,從而實現審計目標。正是這種綜合影響,才促動了審計方法不斷從簡單向科學、從隨意向規范、從單一向系統等方向發展和演進。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
基於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的需要是審計方法演進的基本動因。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導致了龐雜的審計業務與有限的審計資源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對被審計業務進行全面詳細的審查已不能適應審計事業發展的要求。這樣,審計方法由簡單向科學、由單一向系統等發展與演進就成為歷史的必然。運用科學、規范的審計方法,以有限的審計資源擔當社會所賦予審計的歷史使命,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效率,就成為促進審計事業進一步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審計方法不斷向著科學化、規范化演進和發展已成為世界審計發展的規律和趨勢。
審計方法逐漸演進體現出審計實質性測試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的變化、選擇與轉移的動態過程。這種情況下,傳統的審計質量觀正在為新的相對質量觀所替代。所謂相對質量觀,即依據一定的參照物來決定審計工作的質量要求和水平高低,而不是以審計結論的百分之百地可靠和精確來作為判定審計質量高低的標准。審計人員為了以較少的資源耗費取得較好的審計結果,就不能實施全面細致的審查,而應代之以抽樣審計;不能實施順查法,而應運用逆查法;不應遵循賬項導向審計思路,而應按照系統導向審計以至風險導向審計思路等。於是,審計方法便不斷演進與發展。
審計效率和審計質量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兩個方面,一個方面的改善對另一方面可能形成正面影響,也可能形成負面影響。兩方面影響需要求得一種最佳平衡狀態,這種平衡狀態又反過來進一步促動審計方法的演進和發展。
基於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的需要
審計風險是審計組織和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受主體、客體和環境等多方面因素影響而形成的致使審計意見和結論與客觀實際不符的可能性,其中主體因素主要是審計主體不當或過失行為,客體因素主要是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決策失誤和造假違規行為,環境因素主要是政治經濟環境因素、法律環境因素以及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因素等。審計風險隨著審計科學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而不斷變化著,具有客觀性、普遍性和潛在性等特點,其基本規律是風險逐步增加和復雜化,但又是可以加以控制和規避的。審計人員只有將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才能使得出的審計結論、表述的審計意見有較大的把握。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所運用的審計方法能夠滿足審計人員控制和防範審計風險的需要,審計方法必然通過不斷演進而逐步科學與可行。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從賬項導向審計和系統導向審計演變而來的現代審計思路,其精髓就是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價,並以此為出發點,確定可接受的檢查風險,制定審計戰略,以實現審計目標。
審計責任是審計作為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形式,其行為主體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審計委託者及其他各方應承擔的責任,這是狹義概念;從廣義上講,審計責任則是審計者、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及有聯系的各方在審計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責任關系,也就是說,承擔審計責任的不單是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還包括審計委託者、被審計者以及與審計活動相關的利益者。審計責任通常是狹義上的。審計責任與審計風險有著內在聯系。審計責任決定於審計風險的大小,審計風險越大,對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所承擔的責任就越大。從普遍意義上講,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要對其審計活動中相關行為及其結果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無形的、持續的、發揮著規范審計行為的積極作用;但是,就某一具體審計責任的承擔和落實,需要以審計活動中發生質量與責任糾紛為前提,以審計人員在審計活動中確實存在失誤或舞弊行為為事實依據,且要有真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這樣,審計人員對於審計責任則有一個規避問題,即對於具體審計質量糾紛,若有責任需要也必須承擔,但若沒有責任則不應承擔。在這種情況下,審計方法就通過逐步演進以滿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規避審計責任的需要。
與效率和質量的關系一樣,風險與責任之間也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密切關系,二者通過這種關系求得一種動態平衡,並形成促使審計方法不斷演進的一種動因。
基於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
上個世紀80年代我國恢復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對於審計產生與發展的客觀基礎問題,出現了基於監督會計的需要和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的觀點。後來,很多學者從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角度進行論證,認為審計產生於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的需要。兩權分離後便形成了委託受託責任關系,出現了所有權監督和經管權監督,在維系或解除委託受託責任關系時,審計更多的是從維護所有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或者直接說,審計產生和發展於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兩權分離後,所有者將財產交託給經營者經營,他關心的是經營者是否保管和經營好其財產,使其財產保值增值。因此,所有者則委託或委派審計進行監督。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了完成所接受委託的經濟監督任務,則採取相應的審計程序與方法。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簡單、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為容易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單一和片面;相反,當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經濟活動較為復雜、所接受的審計監督任務較難完成的時候,審計人員所採取的審計方法自然就比較系統和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會計資料及其經濟活動是逐步復雜化的,這樣,審計方法就不斷向系統化和規范化演進。
綜上所述,審計方法的演進體現了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滿足所有權監督需要的內在動因。三個方面是互為一體的。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是基本動因,當審計方法演進的初期首先考慮的就是這個因素,當演進到一定階段或層面,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就逐漸顯現出其必要性了,而這兩個方面又都構成了最大程度地實現審計目標、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的前提條件;滿足所有權監督的需要又反過來影響著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規避審計風險和責任因素的變化方向與程度。

Ⅶ 中國審計的歷史發展

這里有射界審計史的論述,你可以看看
http://www.esnai.com/career/showdoc.asp?NewsID=14170

Ⅷ 審計的發展歷程1500字

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它是基於經濟監督的需要而產生的。

我國國家審計起源甚早。據《周禮》記載,西周時期就出現了帶有審計性質的財政經濟監察工作。當時,在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位於下大夫的「宰夫」一職,負責審查「財用之出入」,並擁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賞」的職權。這個職位雖然不高,但其所從事的工作卻具有審計的性質,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其後,秦、漢兩代都曾採用「上計制度」,以審查監督財物收支有無錯弊,並藉以評價有關官吏之政績。但秦漢官制中,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隋唐在刑部之下設「比部」,建立了比較獨立的能司審計之職的機構。特別是唐代,由於經濟發達,政治穩定,審計地位的提高,對中央和地方的財物收支實行定期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有了明顯發展。宋代設立審計司,是我國審計機構定名之始,使審計這個名詞正式出現。到了元、明、清三代未設專門的審計機構。明初,比部雖一度恢復,但不久即取消,直至清末再未設置。在這三個朝代國家審計陷於中衰時期。辛亥革命後,北京的北洋政府在1914年設立審計院,頒布《審計法》;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設立審計院,後改為審計部隸屬監察院。國民黨政府的審計法幾經修改,但由於當時的政治腐敗,貪污橫行,使審計制度徒具形式,並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監督作用。

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中,1932年成立中央蘇維埃政府審計委員會以後,1934年頒布《審計法》,實行了審計監督制度。以後在山東、陝甘寧、晉綏等革命根據地,也建有審計機構,頒布審計法規,實施審計監督工作。革命根據地的審計制度,在戰爭年代對節約財政支出、保障戰爭供給、維護革命紀律、樹立廉潔作風,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較長一段時間內未設獨立專職審計機構,對財政經濟的監督由財政、銀行、稅務等部門通過其業務分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自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黨全國的工作重點轉入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軌道,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在1982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中,規定了實行審計監督制度。據此,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設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建立,隨後公布了一系列審計法規,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督工作,在維護國家財經法紀,促進增收節支,搞好廉政建設,加強宏觀調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使我國審計工作得到了迅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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