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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中學校園暴力

發布時間: 2021-09-22 16:11:31

㈠ 求北京04高考包容作文一篇

柳宗元在柳州
秋空明澈,夕陽如血。秋葉被鍍了一層金紅,不時飄落幾片,靜寂無聲。無翅可比翼的孤鳥嗚咽著遠去,只剩最後的夏蟬嘶啞地哀號。單薄的長衫終敵不過風中些許的涼意,他輕輕打了個寒顫,挺了挺身子,瘦削的臉上,目光灼然。車輪轆轆南去,碾碎了他年輕的理想。遙望著漸漸遠去的長安,他緊咬下唇??他恨,他怎能不怨恨!

那一年是公元805年,永貞革新失敗後的柳宗元被貶湖南永州。

面對永州,野林陰郁,瘴疫猖獗;面對政敵,笑容陰慘,監視不斷。怨恨,夢魘般糾纏,夜夜日日,日日夜夜。正直盛年的他,卻已須發斑白、形容枯槁、步履蹣跚,怨恨深鎖進他緊皺的眉間。

那一年,他在庭院一角種下一株白菊,而後自嘲地苦笑??他就是那株牆角的菊??平視,是一堵寂寞的高牆;仰視,只一角狹小的天空。沒有萬眾矚目,沒有百花爭妍。偶爾,只是偶爾,她抬頭,有飛鳥淡淡的翅影;低頭,有螞蟻匆匆的足跡。她一定不會開花的,他想。

然而,西風颯颯的一天,她忽然開放??那株白菊在寂寞的牆角傲然挺立,幽然盛放。

那一天,在那株怒放的白菊背後,有一道目光,釋然、欣然。

從此,他回到了書房,關上了那扇面北的窗,關上了所有怨毒的目光,然後,他拿起了筆。

十年,只有筆尖遊走在紙上的聲音;十年,他枯瘦的手指下流瀉出華夏文學不朽的驕傲。包容,讓他安然。

公元815年,柳宗元被召回京,隨即改貶柳州。

這一次,在去往柳州的路上,他目光淡定,沒有再回望長安。包容,讓他淡然。

在更為偏遠的柳州,他走出了書房。他以一個正直文人的心意,辦了學、打了井、開了荒、種了樹、放了奴婢,營造出南荒中一道綺麗的風景。

我們感謝包容,是它留給我們永州十年不朽的詩文;我們感謝包容,是它使柳州得以盡早的開發、開化;我們感謝包容,是它還我們一位光耀青史的文人。

包容,讓柳州的柳侯祠被後人供奉了千年,並將繼續供奉千年、萬年......

㈡ 跟青學比賽過的學校

玉林 柿木 不動峰 冰帝 聖魯道夫 銀華(這個棄權) 山吹 城西湘南 六角 立海
還有正在打的 四天保寺

㈢ 求一篇南京大屠殺演講稿,最好原創,2000字字左右,配有PPT圖片和音樂就完美了,我要參加8分鍾的演講比賽

南京大屠殺指1937至1945年中國抗日戰爭期間,中華民國在南京保衛戰中失利、首都南京於1937年12月13日淪陷後,日軍於南京及附近地區進行長達數月的大規模屠殺。其中日軍戰爭罪行包括搶掠、強奸、對大量平民及戰俘進行屠殺等。屠殺的規模、死傷人數等沒有世界共同認可的數字,但一般認為死亡人數超過30萬。
在中國,南京大屠殺往往是民族主義的重要關注點。而在日本,公眾對南京大屠殺的認識存在著廣泛不同的情緒及觀點,尤其是日本部份極右份子,認為南京大屠殺是被誇大、甚至是憑空捏造的反日本外交工具,也有人認為否認南京大屠殺是歷史修正主義、否認主義的表現。由於日本人對南京大屠殺的意見著廣泛的分歧,因此視乎講話者的觀點,南京大屠殺可能被稱為「南京大虐殺」、「南京虐殺」、及「南京事件」等。對南京大屠殺的認識,是中日外交及人民關系中存在的問題之一。
而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南京大屠殺一般英譯為Nanjing Massacre(南京屠殺)或Rape of Nanjing(南京的洗劫、南京的強奸)等字眼,但總體上人民對其的認知往往遠不如對納粹的種族滅絕過程的認知。
親歷和目睹「南京大屠殺」的中國人和日本人尚健在的已經不可多得了,能作見證的人亦即將與時俱逝。但是,這個中國歷史上空前的慘案還懸而未決,讓我們活著的,尤其是作為這段歷史的見證人的一代,有責任把「南京大屠殺」這件在第二次中日戰爭中最突出的慘絕人寰的日軍罪行,徹底澄清,以對祖先,以儆子孫,更為「南京大屠殺」中死難的34萬同胞伸冤。
日期與地點:在南京審判(1946年1月至1948年11月)時,親歷「南京大屠殺」 ,曾任「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委員」的梅奇牧師(返美後任耶魯大學駐校牧師)、貝德士教授(金陵大學歷史教授,後任該校副校長,返美後任紐約聯合神學院教授) 及南京紅十字會副會長等出庭作證。貝德士說∶「南京失陷後在兩禮拜半到三禮拜的期間恐怖達於極點,從第六禮拜到第七禮拜的期間恐怖是嚴重的。」另外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司庫和秘書金陵大學社會學教授史邁士也對南京審判法庭說∶「在最初的六個禮拜中,曾每天提出兩次抗議。」於是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才有「在日軍佔領後最初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20萬人以上」 的裁定。據此,學者及一般人多沿用「南京大屠殺」只為期六個星期。「南京大屠殺」不只是六個星期,雖然這六個星期的屠殺最為嚴重。
如果我們需要確切說明「南京大屠殺」的最嚴重階段,那應該是從1937年12月13日 南京淪陷至1938年2月5日,新任日本南京守備司令官天谷直次郎到任。兩天後,日本上海派遣軍總司令松井石根曾下令恢復南京秩序。盡管有松井上將和天谷少將的允諾,日軍在南京的屠殺、姦淫、掠奪、放火並沒有顯著的改善。當時納粹德國駐華大使館政務秘書喬治·羅森於1938年2月10日自南京發往柏林外交部的電報還說∶「日本人在南京的恐怖統治已達無以復加的程度。」他於3月4日的電報更清楚地分析日本人暴行的情形∶「二月份及本月近幾天南京及其周圍的形勢已有些穩定……日本人的暴行在數量上已有減少,但在性質上沒有變化。」羅森還提到直到他動筆寫信那一天(3月4日),南京還看不到一家中國商店 。史邁士教授在其1938年出版的《南京戰禍寫真》中說,南京市區在1938年3月份,有許多大門還是封著的。再有蔣介石的德國顧問團團長法爾肯豪森,當時留在南京在德國大使館工作,其遺稿中記有「一個日本兵於三月十九日在美國教會院內強奸一女孩」。上述留在南京的西洋人所報道的南京二三月的恐怖情形完全符合很多留京的中 國人所作之記述。南京失陷後未及逃出的野戰救護處處長金誦盤及其科長蔣公谷兩 位醫生於1938年2月15日搭美僑李格斯的汽車作南京陷後對市區的首次巡示 ,蔣氏於其《陷京三月記》有如下之記載∶「出新街口,經太平路,夫子廟,轉中山路,沿途房舍,百不存一,……行人 除敵兵外,絕對看不到另外的人,一片荒涼凄慘的景象,令我們不忍再看。」
蔣介石的衛隊中央軍官學校教導總隊的郭岐營長於南京淪陷後三個月逃出,著有《陷都血淚錄》,連載於1938年8月之《西京平報》。戰後,郭在中國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出庭作證,對質日軍第六師團長谷壽夫為「南京大屠殺」的瘋狂劊子手。郭寫到∶「有人說獸兵剛進來頭三天總是放槍姦淫燒殺的……結果過了一禮拜不見停止,過了三個月仍不見停止!」另一位教導總隊的士兵營長鈕先銘,系日本士官學校畢業,抗戰開始時,正肄業法國軍校,當即遄返報國。南京陷敵後,鈕落發為僧,潛居八個月始逃出南京,現仍健在並息影於美國洛杉磯。在其所著之《還俗記》中,描述他化裝和尚搭京滬 火車脫險,在車廂內的情景∶「當時京滬淪陷已半載有餘了,日軍為了確保他們的統治權,憲兵當然已不便在公共場所明目張膽地殺人,……在鬼子憲兵監視下,我不敢過分地東張西望;因此我又收回了我的視線,閉上眼簾,一隻手搓著頸項上所掛的佛珠子,以作念佛狀 。」一位文化人李克痕於南京城西鄉村躲避兩個多月後,於1938年3月初入南京城,6月3日逃離南京,著有《淪京五月記》,連載於1938年7月的漢口《大公報》。李描述其在南京所見∶「近來日兵姦淫婦女的事,在白天雖少有見到,但在晚間仍多得很。我女同胞行大街上,日兵見之即趨前阻攔,籍檢查為名,遍摸全身,百般調戲,任意玩弄,但也只好忍辱含羞,聽其胡為,否則,刺刀舉起,立刻戳死,故在白天,大街上沒有一個婦女的影子。」
南京的恐怖局面一直持續到1938年的夏天,雖然明顯的在3月中旬以後,屠殺和姦淫的程度逐漸減少。可以說三月中旬到5月底是「小屠殺」時期。最有力的證明就是兩個慈善機關(世界紅十字會南京分會及中國紅十字會南京分會)於1938年5月份埋葬806人的記載。林娜在其《血淚話金陵》中道出其緣由∶「從日本兵進城起,到我離開止——五月二十日——掩埋屍骸的工作從未停止 ,其實埋也埋不了,一批被埋掉,馬上又有一批新的來補充。」南京雖早在1938年元月一日即有漢奸自治委員會的成立,以陶寶慶及孫淑榮為正副會長,但未能使日軍的燒、殺、奸、掠稍擱,以致「小屠殺」繼續到1938年的夏天。南京的秩序直到1938年11月梁鴻志的「維新政府」(3月成立於上海)還都南京時,始得恢復。客觀地判斷,「南京大屠殺」的期限應該說是「半年」,或者說三個月的「大屠殺」和三個月的「小屠殺」,才與事實符合。「東京審判」的判決說∶「在日軍佔領後最初六個星期內,南京及其附近被屠殺的平民和俘虜,總數達20萬以上。」又說∶「在城外的人比在城內的人稍稍好一點。在南京四周200華里(66英里)以內的所有村莊,大體上都處於同樣的狀態。」「南京四周200華里」應即為上述之「南京及其附近」。這正好是東起於南京城東北,長江南岸之烏龍山,經堯化門、仙鶴門、麒麟門、馬群、蒼波門、 高橋門、上方鎮越秦淮河而西向花神廟、吉家凹,再越江南(即京贛)鐵路,再東北上直趨江心洲對面之上河鎮。實際上,這也就是保衛南京的防線,主要是南京之東南兩方,也是人煙稠密的區域。同時,這一區域是南京防禦的戰場,村民多在日軍未到前遠走逃避。或入南京城避難,所留者多為老弱和婦孺。日軍所至,未及逃避者,幾乎極少倖免。

㈣ 李小沐跳樓是怎麼回事

關於李小沐同學墜樓事件的說明
感謝市民和網友對李小沐同學墜樓事件的關心和關注。李小沐同學的墜樓不僅是市民的痛,更是學校的痛。目前相關部門的調查已近尾聲,我們就李小沐同學墜樓事件作出如下說明。

一、 關於事件的經過

11月28日13時30分至14時30分,學校政教處張副主任在校門口值班。14時20分左右,學校一名高三女生告訴張副主任一名初中女生在校外某小賣部與商家發生爭執,請求張副主任出面解決。張副主任與店主交涉後將該女生領到學校門衛室等候。14時30分左右,張副主任帶著李小沐和其他4名同學前往政教處了解情況。回教學樓途中,李小沐未進入教學樓,悄然離去。當時張副主任不能確定李小沐的具體班級和姓名,他先後到教學樓各班尋找該女生,在尋找到初二(8)班時,發現該班一名學生未來上課,根據特徵比對後,確認缺課學生就是李小沐。政教處的教師班主任當即安排並帶領學生四處尋找,同時將情況告知了其家長。尋找過程中,學校保衛人員查看了校園視頻監控資料,並根據影像繼續尋找。16時30分左右,有學生上廁所途中發現該女生從3號家屬樓七樓樓頂墜落。目擊學生立即將情況報告學校,並撥打120請求施救。根據現場情況,學校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向**機關、市教育局報告。後經青海大學醫學院附屬醫院醫生確認該女生死亡。

二、 關於學校事後所做工作

1.事發後,學校領導和工作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撥打120、報案、聯系家長,並在事發第一時間將情況逐級向上級領導進行匯報。市教育局根據市領導指示,立即派2名副局長趕往學校指導展開工作。

2.學校成立了善後處理小組,分別設立學校維穩小組、家長安撫小組、處理協調小組,做好整個過程的組織協調和保障工作。期間,及時到學生家中進行了慰問,並安排專人與學生家長保持密切聯系,配合家長做好有關工作。

3. 為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召開全體教職工大會,安排班主任對全體學生進行思想引導,穩定師生情緒。

4. 學校停止了一切娛樂活動,組織師生並通過網路,以在出事地點送千紙鶴、獻小白花等方式向李小沐同學表達了哀思。

5.主動配合家屬開展善後處理工作。

三、關於案情調查的情況

事發後,西寧市**局、西寧市城西**分局有關領導及辦案人員及時趕到現場展開調查。11月30日上午,城西**分局向學校出具了《西寧市**局城西分局法醫學屍表檢驗意見書》。結論是:死者衣著完整、體表無嚴重損傷,結合現場堪驗,可以排除他殺性暴力致死因素。

四、 關於網上處分傳言

依據《西寧七中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處分學生要經過調查、核實,徵求班主任意見,並經過學校行政會研究決定,再告知家長後宣布處分決定等程序。在不知學生姓名和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可能給學生任何處分。政教處張副主任在與李小沐接觸過程中,還未談及該生與商家的爭執事由,更沒有任何不正常的批評教育(整個過程中均有其他學生在場)。

一個鮮活生命的離世,給我們帶來很多反思。不推卸,不躲避,依法合規,妥善處置是我們處理這起事件的基本態度。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進一步開展好「珍愛生命,熱愛生活」等系列教育,進一步把育人為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體系建設,共同營造有利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環境和氛圍,辦好學校,育好新人。

西寧市第七中學

2011年11月30日

㈤ 父母離婚,孩子歸媽媽.爸爸是失信名單,會影響孩子讀私立學校嗎

如果是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是會受影響的,雖然父母離婚了,但是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5)城西中學校園暴力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㈥ 法律在我心中演講稿

打擊侵害校園犯罪 加強自我防衛能力

同學們: 近幾年來,侵害校園的案件以及學生犯罪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學校正常的學習、教學秩序。我們一方面對侵害校園的犯罪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校園治安環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衛能力。我今年所要講的題目就是《嚴厲打擊侵害校園犯罪,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一、侵害校園犯罪的主要類型。
我們先來看一下,涉及到侵害校園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1)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比如採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機),盜取別人的財物,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或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 1、 陳某某用盜竊的錢財用於上網聊天案。陳某某就讀於尤溪縣晨光高級中學,染上了吸煙、喝酒的不良習慣,且嗜好上網聊天,不但父母所給的零花錢使用殆盡,還向同學借錢,當被告人陳章惠無法從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錢時,就起了盜竊他人財物,賣錢消費、還債的邪念,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陳章惠竄至尤溪縣城關鎮玉帶橋大酒店門前,將他人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力帆」牌100型摩托車盜走,陳某某在騎車逃跑過程中被失主發現,被扭送至城關派出所。2002年3月間的一天晚上,某某陳竄到尤溪縣西城鎮城西開發區陳學鶼的殼子房內,把陳學鶼的2扇鐵門盜走,後被告人陳章惠把該所盜得的2扇鐵門賣給西城鎮七口街的廢品收購站,得款人民幣50元。2002年6月間,陳某某多次竄到尤溪縣西城鎮城西開發區陳學鶼的殼子房內,把陳學鶼的鋁合金框8個(價值摺合人民幣1210元)盜走。被告人陳章惠先後將所盜得的鋁合金框賣給西城的兩家廢品收購站,得款人人民幣470元。被告人陳章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的摩托車、鐵門和鋁合金框等財物價值摺合人民幣4510元,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 搶劫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具有以下幾種情形的,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戶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涉及到侵害校園的主要有在校學生進行搶劫或者進入校園進行搶劫,如: 陳某某和蘇某某是尤溪縣城關某校學生,兩人法制觀念淡薄,經常逃學在外遊玩。2000年10月、11月間,經社會青年鄭某某的勾邀,連續搶劫作案三起。2000年10月27日,鄭某某和蘇某某騎摩托車經過尤溪縣中仙鄉一公路段時,鄭某某發現有一輛東風牌汽車往劍溪村方向行駛,即提出搶劫該車駕駛員財物的犯意,蘇某某表示同意。鄭某某和蘇某某超過該車,把摩托車停在公路中間,攔下汽車,鄭某某以要養路費為由和蘇某某搶走該車司機人民幣700元和手機一部。2000年11月3日晚,鄭某某勾邀蘇某某騎摩托車竄至中仙鄉玉溪村路段,攔下一輛永春的貨車,鄭某某以貨車司機按喇叭不停,被水濺一身為由,對司機進行脅迫,要司機拿出錢來,兩人共搶走人民幣444元和車用收錄機一台;2000年11月10日晚,鄭某某勾邀蘇某某和陳某某,三人攜帶木塊、繩子,騎摩托車竄至尤溪縣中仙鄉劍溪村水庫路段,攔下永春一輛貨車。三人搶走司機人民幣1100元、傳呼機2部,三人還把司機的衣服脫光並將司機綁在公路附近的樹頭上。隨後,鄭某某提出搶走該貨車,並駕駛該車准備往福清出賣被抓獲。鄭某某、蘇某某、陳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3) 故意傷害罪 :是指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採用暴力毆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輕傷、重傷、傷殘等。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發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街面中學學生故意傷害案。2001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學學生李某某因手被紀某某劃傷一事,把紀某某叫到該校學生宿舍背後的路上,向紀某某索賠醫葯費5元。因紀某某不肯賠償,李某某便朝紀某某身上踢一腳,與李某某一起的嚴某某則從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紀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紀某某的左腰部,致紀某某脾破裂,經法醫鑒定,紀某某的傷屬重傷。嚴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和李某某共同賠償人民幣47369.55元。
(4)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動機是為了逞強爭霸,顯示威風;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情緒,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開心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獲取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在客觀上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惡劣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或者毆打他人致傷);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有上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後樓中學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是個獨生子,6歲那年因為淘氣不小心從二樓摔至地上,造成頭顱前骨破裂,經醫院搶救,雖然撿回了一條命,但頭顱前骨不能硬化,該處顱骨軟如皮膚、如豆腐,只要用手輕輕一按,則會陷及腦漿,因此蔣某成為殘疾人。本來對蔣某非常疼愛的父母,此後對蔣某更是愛護有加。從小學到初中,同學、老師知道蔣某是殘疾人,都讓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觸及蔣某的豆腐頭,惹禍上身。但蔣某卻認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經常在校園里滋事。冬天,他經常把學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學校背後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曬太陽。1999年10月10日晚,蔣某騎著自行車經過校門口,該校一名白頭發老師看蔣兩眼,蔣某認為這個老師看不起他,於是就於次日晚23時邀集一名社會青年要找白頭發老師算帳。在校門口遇到該校林老師,蔣某問林老師白頭發老師在哪裡,當林老師回答沒看見時,蔣某就動手毆打林老師,被旁人勸住,林老師乘機避開。蔣某隨後跑到校門前的飲食店裡拿了一把柴刀,沖進學校找林老師算帳,柴刀被該校的陳老師搶下。蔣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沖到教師宿舍樓,就用腳踢壞教師宿舍門,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戶玻璃。蔣某被當場抓獲。1999年1月18日中午,蔣某某因不滿後樓中學學生楊傳園、楊為省罵他,就伙, 林治祥在後樓操場攔截楊傳園、楊為省,對他們進行毆打。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受到了刑罰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要挾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上的恐懼而交出財物或者財產上的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1000元到3000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鄭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某村)以尤溪縣第二中學學生陳某某講其壞話為由,勾邀被告人鄭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某村)要毆打陳某某。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把陳某某叫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的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共同對陳某某施以毆打。後經在場的學生勸解,並叫陳某某請被告人鄭甲、鄭乙吃飯了結此事。陳某某因害怕繼續被打,只好許諾過三天給被告人鄭甲、鄭乙100元人民幣。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正在晚自習的陳某某從教室里叫出,帶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向陳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陳天漣許諾給的100元錢,拿走陳某某身上僅有的5元人民幣。被告人鄭乙追問還有95元何時給,陳天漣答應等下個趕集日再給。被告人鄭乙還威脅陳某某:「以後嘴巴封密。」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用所索要的5元購買兩包「富健」牌香煙。10月5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叫到該校實驗樓背後空地處,向陳某某索要前次答應給錢的余額部分。當陳某某說沒錢時,被告人鄭甲、鄭乙各朝陳天漣的臉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鄭乙還逼使陳某某在5分鍾內去借20元錢,送到本縣新陽鎮街道「三九」游戲機店,當晚8時許,陳某某到指定地點時,正好遇見同校學生鄭某某,便把事情經過告訴鄭某某。此時 ,已在指定地點等候的被告人鄭甲、鄭乙聽到陳與鄭的談話,被告人鄭甲、鄭乙便對陳某某施以拳打腳踢,被告人鄭乙還用煙頭燙陳某某的脖子,並叫陳某某次日要給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又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里叫出。在教學樓的樓梯口,被告人鄭甲向陳某某要錢,陳某某因懼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錢交給被告人鄭甲。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將所索取得30元人民幣均分。後鄭甲和鄭乙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
二、加強自我防衛能力:
(一)我國刑法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鋟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的規定是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希望同學們能拿起正當防衛的武器,積極同犯罪分子作斗爭。
(二)加強自我防衛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們要多學點法律知識,弄明白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違法犯罪的事,同時也有可能制止他人違法犯罪。
2、增強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勇氣。為什麼侵害校園犯罪屢禁不絕,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同學們沒有團結起來,缺少同犯罪分子作斗爭的勇氣。如剛才所舉的犯罪分子侵入五中學生宿舍搶劫的例子,五六十個學生面對五個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竟然會束手無策,讓他們得逞,原因是他們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衛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門,宿舍門要隨時關好,錢財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時報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學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學有什麼不良的動向,要及時向學校老師或者保衛科報告,讓老師介入處理;三、外出要請假,夜行要結伴,讓同學老師知道你去哪裡,或者遇到問題有個照應,防止犯罪分子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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