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中學校園 » 校園傷害事件

校園傷害事件

發布時間: 2020-11-20 00:32:19

校園傷害案件

肖毅是肖書明和方怡的獨生子,大學畢業後在一家設計院工作。然而,已30歲、在高中和大學曾兩次強奸女老師的肖毅不僅遲遲不肯結婚,而且在工作後不斷地與已婚少婦糾纏不休。每當想起兒子的這種變態行為,方怡都會陷入深深的自責中。

母親暴露的身體引誘他邁出了罪惡的一步

肖書明和方怡是文革前北京某大學中文系最後一批畢業生。同窗四年的友誼漸漸演化成了愛情,1968年,一對有情人攜手踏上了紅地毯。

結婚後,方怡曾經懷孕兩次,但都流產了。因而懷肖毅時,她幾乎是卧床保了10個月的胎。1970年5月9日,一個健康可愛的男孩終於來到了人世。由於這個孩子來之不易,方怡對他更是傾注了無限的愛。

方怡覺得最幸福的時候就是給兒子洗澡。當那個白白胖胖的小傢伙在澡盆中撤歡時,她都會湧起一種難以言表的母愛。她總是用手輕輕地撫遍兒子的每一寸肌膚,在兒子的笑聲中抱住他不停地親吻。

漸漸地,肖毅對母親有了深深的依戀,每次都要母親親自為他洗澡,別人為他洗時,他就又哭又鬧。隨著年齡的增大,肖毅仍然要求母親為他洗澡。母子倆在這種親熱中都感到樂趣無窮。

時光飛逝,肖毅已經上了初中。隨著身體的發育,每當母親再為他洗澡時,他都會感到有些難為情。一次,他對母親說:「媽媽,我已經長大了,我自己可以洗了,以後就不麻煩您了。」可是,方怡卻說:「雖然你長大了,可我永遠是你媽媽,媽媽為兒子洗澡有什麼難為情的。」所以,方怡不顧兒子的反對,仍然堅持給他洗澡。只不過,她改為了只為兒子搓背。

方怡漂亮、撫媚,即使結婚生子後,仍然保持著很好的身材。炎熱的夏季,她在家時總是不戴文胸,並且穿著很透很露的背心、短褲在兒子面前走來走去。一天,肖書明對她說:「兒子已經長大了,你是不是穿衣服注意點?」方怡卻自有一套理論:「我就要讓兒子知道什麼是女人,讓他對女人的身體沒有神秘感。

方怡和肖書明在家親熱時,從來不避諱兒子。有時,她故意當著兒子的面坐在丈夫的腿上,甚至在兒子在家時與丈夫同浴。她總覺得,這種教育方式可以讓兒子從小就懂得男女之事,他就不會犯錯誤了。

然而,她錯了。從小耳濡目染,讓肖毅對女人有了一種更深的好奇。當他漸漸懂事後,每當看到父母在一起親熱的場面,看到母親那暴露的身體,他的體內都會升騰起一種難以遏制的沖動。夜深人靜時,他就會用手淫來發泄自己的慾望。

高二那年暑假,肖毅到數學教師於淑惠家補課。那天,天氣很熱,於老師穿了一條比較薄的裙子,露出了一雙白白的小腿。不知為何,看到於老師暴露在外的腿後,肖毅的血直往上涌,他彷彿已經看到了於老師像母親一樣的身體。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撲向了已經快40歲的於老師,在於老師的驚叫聲中,肖毅強行將她按倒在沙發上,掀起她的裙子,扒掉她的內褲。成熟女人豐腆的臀部更撩撥起了他的慾望,他不顧一切地將於老師強暴了。

於老師是個善良的女人,雖然對肖毅的強暴非常氣憤,但想到肖毅可能是一時沖動,為了肖毅的前途,便沒有去告發他。於老師悄悄找到方怡,把這件事婉轉地告訴了她,希望她能多關注一些兒子。方怡感到很吃驚,她不相信自己的兒子居然能做出這種事。她真想罵兒子一頓,但對兒子的愛戰勝了一切,她不忍心去責備兒子,她覺得這一切都是出於偶然。她沒有告訴丈夫這件事,也沒有說兒子半個不字,就讓這件事過去了。

高三時,於老師轉到了別的班,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是,在肖毅的心中,卻永遠也無法抹掉於老師那成熟的身體。他覺得,只有像於老師和母親這樣成熟的女人,才具有女人味,才是最美的。從此,他迷戀上了那些成熟而豐腴的女性。

變態的舉動使他險些斷送了自己的前途

1988年,肖毅考上了北京某理工大學計算機系。身高1.80米、高大英俊的肖毅招來了不少女生青睞的目光,被稱做系花的吳曉倩更是對他一往情深。她經常主動去找肖毅,在生活上關心他。每當這對俊男靚女走在校園里,都會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在同學們羨慕的目光中,肖毅的虛榮心得到了極大的滿足。雖然他對吳曉倩並沒有什麼激情,但卻默認了他們的關系。

大學二年級下學期,肖毅的班裡新來了一位班主任楊麗。楊麗30多歲,豐滿白皙。肖毅從看到她的第一眼起,就被一種神奇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住了。他覺得,楊老師像極了自己的母親,尤其是她走路時輕輕搖擺的腰肢和臀部,散發出一種成熟女人的美麗和韻味。肖毅不可遏止地對楊老師有了一種沖動。

於是,他總是有事沒事地與楊老師接近。只要能感受到楊老師,聞到她身上那特殊的體香,他就感到心裡很塌實。他還經常主動到楊老師家裡,幫她做些家務活,逗她那剛上小學的女兒玩。楊老師很喜歡班裡這個聰明有個性的男生,對他也在各方面多有照顧。

隨著與楊老師接觸的增多,肖毅越發無法控制住自己內心對她的渴望。有時,他趁和楊老師挨得很近時,故意用身體去碰她的身體。在這種輕微的接觸中,他全身都會感到一陣戰栗。他甚至幾次都控制不住地想用手去撫摸一下楊老師那豐滿的臀部和胸部,想親眼看一看它們是不是和母親的身體一樣迷人。

1990年的暑假,肖毅留在學校補習外語。他這樣做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有更多的機會看到楊老師,因為楊老師就住在學校旁邊的家屬宿舍。有時,他會借請教問題到楊老師家去。看到楊老師一家三口親親熱熱地在一起,他心中會湧起一股莫名的嫉妒。望著身穿連衣裙的楊老師的身體,肖毅覺得自己的慾望已經快要爆炸了。

一天下午,肖毅在校門口碰到楊老師。楊老師看他無精打採的樣子,就關心地問他怎麼了。肖毅心中有個念頭一動,就對楊老師說自己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回到宿舍後,他冥冥之中總覺得楊老師會來看他。他被這個想法激動著。

晚飯後,楊老師果然放心不下肖毅,跑到宿舍來看他。聽到敲門聲,肖毅趕緊躺到床上。楊老師進來後,關心地坐在他的床邊,用手摸摸他的頭,看他是否發燒了。肖毅的心「怦、怦」地跳個不停。當楊老師那雙柔軟的手觸摸到他的肌膚時,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把楊老師抱住,壓倒在床上。楊老師被這突如其來的舉動驚呆了,她一邊低聲對肖毅說:「肖毅,不許胡來!」一邊反抗著。可是,她哪裡是身強力壯又慾火攻心的肖毅的對手。肖毅不顧她的反抗,在她的身上發泄著。終於感受到那渴盼已久的身體,肖毅激動不已,他喘著粗氣,對楊老師肆意蹂躪著。

楊老師是個剛強的女人,她無法接受自己所蒙受的這種恥辱,毅然將肖毅告到了學校,並准備起訴他。學校領導非常震驚,決定開除肖毅的學籍。

當學校把這一決定通知方怡時,方怡愣在那裡,半天說不出一句話來。聯想到兒子上高中時發生的那件事,方怡第一次感到兒子確實是有問題了。她後悔不已,兒子還那麼年輕,不能就這樣斷送了前途啊。她到學校領導那裡,為兒子求情。可是,學校領導態度卻很堅決,認為必須要以此來警示其他同學。

方怡只好硬著頭皮來求楊老師。她甚至在楊老師面前跪了下來,求她救救兒子,到學校領導面前替兒子說幾句好話,不要去告他。面對一個跪在自己面前、聲淚俱下的母親,同樣作為母親的楊老師心軟了。想起肖毅平時的種種表現,考慮到一個聰明學生的前途,楊老師答應了方怡的請求。她去找了學校領導,希望能撤消開除肖毅學籍的處分,改為記過處分,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領導一看楊老師出面替肖毅說話,只好同意了。

方怡這回狠狠地罵了兒子一頓,可是,她並沒有問兒子為什麼要這樣做。望著兒子那茫然而無助的目光,方怡那隻抬起來的手又放了下去。為了怕兒子挨打,方怡仍然把這件事隱瞞了肖書明。

面對這樣的結局,肖毅其實也非常後悔。他自己也無法理解,為什麼一而再、再而三地控制不住自己,做出這種不恥的事情來。一想起自己那難以遏制的畸形的慾望,肖毅就會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在變態的慾望中苦苦掙扎

1992年,肖毅終於大學畢業,被北京一家設計院聘用了。

來到一個新的環境,肖毅的神經得到了些許放鬆。面對周圍那些成熟的已婚少婦,肖毅心底那埋藏已久的慾望又有些復甦了。但對上次的事他仍然心有餘悸,於是,他努力控制著自己。

工作一年後,他和蘇大姐一起到上海出差。蘇大姐是個典型的賢妻良母,人又善良老實。一路上朝夕相處,肖毅心底那份躁動又開始折磨他了。一天晚飯後,肖毅借著喝了點酒,來到了蘇大姐的房間。當時,蘇大姐正躺在床上看電視,看到他進來後趕緊起身。也許是蘇大姐穿著睡裙的那份慷懶一下子觸動了他,他猛地將蘇大姐撲在床上,粗暴地佔有了她。

事後,他跪在掩面哭泣的蘇大姐面前,請求她的原諒。蘇大姐考慮到自己有丈夫兒子,如果這件事情傳出去,對自己也沒有什麼好處。於是,她狠狠地打了肖毅一記耳光後,就讓這件事成為了兩個人心中永遠的秘密。

蘇大姐的軟弱和怕事反而讓肖毅找到了一個缺口。他想,就找那些像蘇大姐一樣有丈夫有孩子、又膽小愛面子的女人,她們會把苦水往肚裡咽,不會告發他的。主意已定後,他開始伺機尋找著合適的對象。果然,他的判斷沒有錯,在隨後的幾年中,他又強暴了單位里的幾位少婦,居然一直平安無事,膽子也就大了起來。

1999年國慶節前,單位里每人發了兩箱水果。他借口幫王姐送水果,來到了王姐的家。王姐熱情地招待他,為他拿出飲料。就在王姐一轉身的時候,肖毅突然從背後抱住了她,並且強行將她抱到了卧室的床上。就在他在王姐的反抗中發泄時,王姐的丈夫突然回來了。他沖過去,將肖毅拎到床下,抄起一把椅子就向肖毅砸過去。肖毅捂著流血的頭急急忙忙地逃了出來。

肖毅的頭部被縫了5針。當同事們問出了什麼事時,他支吾著說是不小心碰的。可回到家中,當方怡關切地詢問他時,內心的痛苦比傷口的疼痛更加令他難以忍受,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向母親哭訴了一切。當方怡問他為什麼要這么做時,肖毅怨恨地對她說:「還不都是因為你,你為什麼要在我長大後還為我洗澡?為什麼在我面前穿得那麼少?我也不想這么做,可是我實在是控制不住自己啊!」

這一下,方怡真的被深深地震動了。原來,兒子心裡是這么苦啊,而這一切都是源於自己的教育方法。她曾經以為她的做法對兒子有好處,沒想到卻害了他,她真是後悔極了。

冷靜下來後,方怡想,兒子已經29歲了,也許給他找個妻子結了婚就會好的。於是,她開始四處為兒子張羅女朋友。憑著肖毅出眾的外表、大學學歷及不錯的工作,很快就有一位叫欣欣的漂亮女孩同意與他交朋友。肖毅也想藉此忘掉過去,就努力去與欣欣來往。可是,不管他怎麼努力,他心裡就是無法接受欣欣。他總覺得欣欣太稚嫩了,沒有女人的成熟韻味。他總是不斷地拿欣欣和他接觸過的那些成熟女人比較,越比越覺得索然無味。於是,他對欣欣的態度漸漸地冷了下來。備受冷落的欣欣忍受不了肖毅,最後提出了分手。

一個偶然的機會,肖毅認識了比他大l0歲、離異後帶著個13歲男孩的姜晴。姜晴是肖毅所欣賞的像母親那種類型的女人,但她跟肖毅站在一起實在是不太般配。肖毅並不在乎這些,他也不想跟姜晴結婚,他只是想找一個性伴而已。所以,當方怡多次催促他找女朋友時,他就把姜晴帶到了母親的面前。

當肖毅把姜晴介紹給方怡時,方怡差點沒氣昏過去。自己那麼優秀、正當年的兒子,居然找了一個40歲的離異女人。可是,肖毅卻並不覺得有什麼不妥,和姜晴在一起時他感很愉快。因為有了姜晴,他真的控制住了自己,沒有再對別的成熟女人有什麼過激的行為。

點評: 肖毅的所作所為顯然偏離了一般人的生活軌道。他的這種變態心理和畸形生活,首先源於其母親「開放」式的教育方式和「該放手時不放手」的嬌寵,比如那麼大了還要為其洗澡搓背,使他由依戀母親而對成熟女性的身體產生了偏愛;其次,在第一次不光彩的事情發生後,作為母親,作為老師,出於袒護和善良,又沒有及時引導他矯正他的變態心理,使他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以至於接二連三地發生不該發生的事情。作為母親,方怡對肖毅最終找了一個「老」女人心裡是一百個不願意(可又無可奈何)。但是,從肖毅今後的生活來看,這無疑是既滿足了他的偏好,又不至於在社會上惹是生非的絕好途徑。

㈡ 有哪些情形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哪些情形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

一、學校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侵權責任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二、學校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2)校園傷害事件擴展閱讀:

1、事故處理: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2、損害賠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參考資料:網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㈢ 校園發生惡性故意暴力傷害事件,怎樣應對和處理

這種情況應該及時告知老師,家長病報警。

㈣ 怎樣預防校園傷害事件

從學校、家長、學生三方面做起:

學校:

一、預防:

1、由符合條件的專職保安擔任門衛,嚴格門衛登記、驗證制度,控制外來人員進入學校。
2、加強對校內有精神病症狀的人員的管理。為確保學校安全,具有精神異常症狀的人員必須在正規

的精神衛生部門進行鑒定,一旦確診為精神病人,學校應勸其在家休養治療,經濟待遇上給予幫助照顧


3.對可能引發矛盾激化事件的當事人要做好矛盾的化解工作。
4.加強對師生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強師生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5.積極組織師生進行防範暴力事件預案的演習,提高師生的防範能力。

二、處理:

一旦發生學校暴力事件,務必以保護學生的生命安全為主要目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1、報警。可按緊急報警按鈕或撥打110報警電話。
2,選派應變能力強、口才較好的老師、身體強壯的老師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勸說,以拖延時間。
3.保護有關對象及全體學生,將保護者護送到安全處。
4.一日發生傷害事故,以最快的速度將傷員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並通知家長或親屬。
5.保護現場,做好當事人和見證人的書面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配合警方調查。
6.在警方的指導下維持秩序、作善後處理。

家長:

一、充分尊重他人。譏諷、嘲笑、鄙夷中的任何一個人都可孕育憎恨,量的積累會誘發質變。對於某些人,你也許可以不理會、不理解,但請試著接受,給予尊重。尊重也比仁慈更受人歡迎,輕蔑比仇恨更令人生氣。千萬別因一時之氣刺激他人,因怨生恨,積恨成仇,從而遷怒於孩子,甚至引發悲劇。

二、家校和諧聯手。家庭與學校互相理解和溝通,支持學校採取的安全措施。家長與老師交流孩子教育問題時要平心靜氣,特別是孩子間發生矛盾糾紛時,多一些理解,少一些指責;多一些寬容,少一些狹隘。在學校周邊發現可疑人員或異常狀況時要及時報警,在可能的情況下自願到學校做義工參與、支持學校安保工作。

三、強化自我防範。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訓練,讓孩子按時上學和回家,不要放學後在外四處逗留,遠離陌生人,特別是行為怪異的人。如果發現孩子在所需時間內沒按時回家,家長一定要及時與老師聯系。孩子如需接送,盡量要固定家庭成員,盡量避免不熟悉的人去接送,以免發生意外事情。

四、關注孩子社交。了解掌握孩子經常交往的人群,認真排查和調解孩子與同學、家人、親朋之間的各種矛盾糾紛,要及時發現矛盾苗頭,盡力化解和妥善處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而產生惡性後果。同時要密切關注孩子的心理健康,積極化解各種心理問題,杜絕因心理問題而誘發的安全事故。

學生:

一、注意課間安全。課間不做劇烈活動,避免發生各種傷害事故;上下樓梯靠右走,不騎坐樓梯扶手,不攀高爬牆,不擁擠,不搶道;不在教學樓里打球,踢球,不亂扔各種物品。

二、加強安全意識。體育活動、實驗課、社會時間及其他湖外活動要嚴格服從老師指揮,嚴格操作規程,不能擅自行動,不得攀爬籃球架。

三、遵守交通秩序。過馬路要走人行橫道,做到「寧等一分鍾,不搶一秒鍾」,不坐超載車,不坐無牌無證車,學生不騎電瓶車、上學,校內不騎車。

四、講究飲食衛生,不吃腐爛變質食品,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在校外的攤點吃領事;不亂仍果皮紙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五、認真做好防火,防震,防觸電,防侵害。要愛護消防設施和電器設備,不把火種帶入校園,不在校內放鞭炮;不吸煙,不玩火,要阻止同學焚燒廢棄物;不隨意接觸各種電器;不單獨外出;遇到形跡可疑的人要設法及時報告老師。

六、學會自護自救,不斷提高防禦能力,學會一些簡單的防護辦法,遇到突發事件要冷靜對待;敢於批評、指正一切違反安全要求的行為和現象,積極維護校園安全。

但願悲劇不再發生,孩子不再流血,家長不再流淚。我們一起祈禱,我們一起行動!

㈤ 你對最近發生的校園傷害事件有什麼看法

校園傷害是學校中發生最多、統計最難、最具隱蔽性、對受害者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影響最普遍的傷害。校園傷害不僅是行為健康問題,也是可能逐漸演變成刑事犯罪的問題。
為深刻吸取惡性襲擊事件教訓,切實預防和減少涉校暴 力犯罪,履行公安機關職責,保障青少年學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努力營造平安和諧的教育環境,可以採取以下幾條措施,全社會應協同學校教育部門,共同抓好校園安全防範工作。
一是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維護校園安全,各個職能部門包括學校、教育部門、團體、公安機關責無旁貸、都要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共同努力,通過行政、教育、管理、倫理、道德、心理治療等多種渠道來解決目前由於多種因素導致的社會矛盾激化的一些犯罪成因。

二是送法進校,消除隱患。組織普法專題活動,結合日常工作深入學校,認真開展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進校園活動,將法制教育和法制宣傳融入學生校園生活,提高學生的自我防範意識;開展校園安全隱患大排查,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三是加大力度,集中整治。組織專門人員對轄區校園及周邊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娛樂場所和非法經營書刊、音像製品攤點進行清理整頓,廣泛動員、教育業主守法經營,確保健康的校園周邊治安環境。

四是打防結合,確保安全。加大對涉校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突出加強對校園周邊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等重點人員的監督管理,逐個落實責任人,確保安全。

㈥ 面對校園傷害事件,家長和老師該怎樣跟孩子談論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似乎越來越頻繁出現,也不知道是現在的學生都太過沖動,還是過去的學生也一樣,只是過去這種事情沒有被大家重視起來,所以即使發生了,很多人也並不了解,並不知道。直到後面的一件校園暴力事件爆發出來,才有越來越多的人關注校園暴力這種事件。在學校里受到傷害的孩子很多。傷害人的孩子也並不是全然糟糕的,大多是學校和老師最重要的是家長沒有起到正確的引導作用。


家長要做好榜樣作用,用文明的方式解決沖突矛盾,給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家長也要經常了解孩子校內外的治安情況,不要忽視與班主任的溝通交流,了解孩子在學校的狀況。在遇到校園傷害事件的時候,要保持良好的心態,管理好情緒,不要錯誤地引導孩子。

㈦ 我國近幾年的校園傷害事件有哪些

3月23日,南平鄭民生殺8名小學生;
4月12日,合浦男子砍死8歲小學生;
4月28日,雷州男子砍傷16師生;
4月29日,泰興男子幼兒園內砍傷32人;
4月30日,山東濰坊一男子闖入校園打傷5名學生後自殺;
5月12日,陝西省南鄭縣一幼兒園發生一起砍傷兒童事件,已造成9人死亡,20多人受傷。行凶者在家自殺身亡。

㈧ 校園暴力事件都有哪些危害

校園暴力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校園暴力的存在,不同程度地影響到學校教學秩序,學生健康成長,家族正常生活,社會安定團結。損害學生身心健康,耽誤學習,甚至改變學生的人生。對青少年暴力受害者來說,遭遇暴力侵害無疑是一場夢魘,在心理上很可能會留下永久的傷痕。

學校出現校園暴力,無論何種形式,什麼程度,勢必對校園正常的教學活動,校園生活造成不良後果,這對教學計劃的安排,教學活動的開展、教師精力的分配等都形成沖擊和干擾,影響校園秩序的方方面面。

引發學生家長恐慌,產生連鎖反應。影響到家長的工作、生活,極易導致家長對學校不滿。影響校園聲譽,社會反應強烈,極大地降低了教師的整體社會評價,甚至導致某些學校的信任危機。

校園暴力的逐級演變,最終導致學生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如何認識校園傷害事件中教育機構責任

一、校園傷害事件中的歸責原則:
1、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學校的責任是過錯推定責任,在發生傷害事件中,學校需要證明自身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才能主張免責;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十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傷害事件,主張學校擔責的當事人,應舉出學校有教育、管理過錯的證據,如不能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學校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上述兩個條文相差不大,但適用的歸責原則卻不同,前者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後者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3、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教育機構只要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對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沒有過錯,則無需承擔責任,這會促使教育機構盡力履行自己的職責,教育保護好未成年人,減少未成年人被侵害行為發生。但是,教育機構疏於職守,發生未成年人侵權事件,則難免其責。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這有利於未成年人的發展,同時平衡了被侵權人利益,是適當的。
二、學校、教育機構的教育、管理、保護義務。
可歸納為三: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
1、學校承擔校園傷害事故責任的法理基礎。
目前在理論和實務界,對教育、管理、保護關系說。已基本形成共識。該說認為,學校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其基本職能是對學生進行教育,並兼負管理、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職責。其職責不同於監護人所擔負的私法領域內的監督、保護職責,實質上是一種家庭保護之外的社會保護,二者不可替代。學校只有在未盡職責義務從而導致學生傷害事故發生時,才需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法律責任。該觀點與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吻合。
2、學校應承擔的安全注意義務標准。
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高於普通的注意義務。但該種注意義務究竟要到何種程度才算盡責,在實踐中並沒有明確量化的標准,這也是造成裁判不統一的常見原因。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參照教育部關於學生傷害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主要歸納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安全達標的教育設施;及時的應急救護措施。
例如,在學校組織活動時,管理或急救方面沒有問題,但如果場地設施明顯未達標,在擁擠狹小的條件下開展活動性游戲,極易為事故的發生埋下隱患,如果發生事故的,就應當認定學校未盡到其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事故處理中的責任區分和利益平衡。
學校責任和監護人責任的區分。侵權責任法規定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但不應將學校理解為唯一的責任主體,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並不能替代監護人的監護職責,致害學生的監護人仍須承擔首位的賠償責任,學校只在其教育、管理職責內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未成年人利益和學校利益的平衡。在未成年人校園傷害案件中秉持「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已成為各界共識,但同時亦應合理兼顧校方利益,若過於苛責校方責任,雖表面上充分保護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會導致學校教育成本和風險大增,勢必造成學校為規避風險在教育活動中縮手縮腳,甚至因噎廢食,從長遠來說不利於教育事業的發展和學生素質的提升。故在認定校方責任比例時務必要結合具體案情謹慎斟酌,在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時也要注意保護學校的教學積極性。
三、實踐中,教育機構常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教師與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3、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4、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工作人員有不適合擔任教育教學或者管理工作的疾病或者道德品質敗壞,學校未採取相應措施的。
5、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0、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1、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列舉了學校或者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將要承擔傷害事故責任的過錯情形,都屬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學校在教育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加以預見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出現上述情形,則可以據此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換言之,本條中「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學校等教育機構過錯判決標准,即過錯的客觀化,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㈩ 如何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

按照以下三個方面若干個細節來預防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

1、教育學生養成安全意識

(1)教育學生進入校園不推、不追、不跑、不打鬧,養成校園安全文明好習慣;

(2)教育學生上下樓梯靠右走,不爬欄桿和扶手;

(3)教育學生進入課室要按位就座,不拿文具、掃把、門窗當武器,相互追打;

(4)教育學生課間休息不許追逐奔跑及玩危險游戲;

(5)教育學生走出校園要紅綠燈、不擠車、不穿越行車道;

(6)教育學生在放學途中要有高度的警惕性,提防給壞人利用。

2、學校制定嚴格的安全管理體系

(1)學校領導要高度重視,因為安全無小事;

(2)要組織教職工學習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3)安保處通過晨會、班會教育學生增強安全意,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法人與教職工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責任制;

(5)組織師生認真做好安全逃生的演習,提高自救能力;

(6)教師是班級安全管理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對班級安全工作有直接的管理責任(包括學生在校的學習活動);

(7)落實做好校園安全警示標致、安全出口標致及應急燈光的安裝;

(8)學校設備、設施要符合學校教學要求,組織師生熟悉和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3、與家長保持溝通和聯系

(1)保持與家長的良好溝通,家長往往是只注重學生的學習,在他們心中安全是學校的事(家長搞不清楚學校安全工作是以學生為主體),有的家長不了解自己小孩在學校的壞習慣;

(2)了解學生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對自己班上有暴力傾上的學生要做跟進工作,這類學生要和家長有聯系、有記錄;

(3)每學期給家一封「致家長一封安全信」,讓家長了解學校對安全管理重視,讓家長從多渠道獲得安全信息,從於進一步配合學校,做好學生安全保障工作。

(10)校園傷害事件擴展閱讀

校園傷害事故的相關明細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熱點內容
帶教老師職責 發布:2025-06-15 04:42:58 瀏覽:754
語文一年級教學反思 發布:2025-06-15 03:33:08 瀏覽:538
2014年師德學習筆記 發布:2025-06-14 23:02:08 瀏覽:141
教師有錢嗎 發布:2025-06-14 22:40:12 瀏覽:159
畢業生登記表班主任 發布:2025-06-14 21:21:18 瀏覽:387
連環畫教學反思 發布:2025-06-14 18:11:55 瀏覽:68
保護動物有哪些 發布:2025-06-14 12:13:46 瀏覽:305
軌跡英語 發布:2025-06-14 09:58:19 瀏覽:347
是啊英語怎麼說 發布:2025-06-14 09:31:00 瀏覽:359
富順教師公招 發布:2025-06-14 09:14:40 瀏覽: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