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條例
1. 信息安全重在制度管理
第一條:校園網路的安全管理,應當保障計算機網路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安全,保障網路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二條:校園網路的所有工作人員及校園網路用戶必須遵守國家、地方的有關法規,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並對所提供的信息負責。
第三條:任何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網路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四條:校園網路的工作人員和校園網路用戶必須接受並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按章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必須接受學校辦公室按章依法進行的網路系統及信息系統的安全檢查。
第五條:凡接入校園網路的計算機及區域網的安全管理適用於本條例。
第六條:在校園網路上不允許進行任何干擾網路用戶、破壞網路服務和破環網路設備的活動。
第七條:禁止在網路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不得使用網路進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計算機,不得以虛假身份使用網路資源。
第八條:任何個人不得私自將計算機接入校園網路。
第九條:任何個人不得盜用校園網路資源。
第十條:校園網路用戶必須遵守學校網路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校內接入校園網部門,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校園網路必須保證節點設備12小時正常運行,不得以任何理由關閉有關設備。
第十三條:校園網路用戶必須對提供的信息負責,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機密等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復制和傳播有礙社會治安和不健康的、有封建迷信、色情等內容的信息。
第十四條:學校各部門要加強對校園網新聞傳播和信息內容的安全管理,對上網信息要進行審查,嚴格把關,落實防範措施,明確責任制,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凡涉及國家及學校秘密的信息嚴禁上網。
第十五條: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園網路用戶應及時報告學校辦公室。
第十六條:嚴禁製造和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這是歷史和人民的選擇。這條道路之所以能夠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和社會和諧提供根本保障,最重要的就在於我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建立並實行了一套適合我國國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植根於中華民族幾千年來賴以生存發展的深厚土壤,產生於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爭取民主自由和人民解放斗爭的光輝實踐,發展於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進程。以1949年人民政協的成立為標志,這一制度正式確立,這是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政治發展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政治智慧的結晶。60年來的實踐充分證明,這一制度顯示了巨大的優越性,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堅持和完善這一制度,符合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中,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形成了兩種重要的民主形式。一種是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即選舉民主,體現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另一種是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即協商民主,體現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相輔相成,使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廣泛參加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把人民內部不同階層、不同社會群體的政治訴求納入到政治體系之內得到充分表達,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人民民主的實現。
作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這一基本政治制度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在治國理政的實踐中,把政治協商作為實行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環節、提高執政能力的重要途徑予以堅持,就重大問題在決策前和決策執政中,既通過與各民主黨派進行政黨之間的協商,又通過在人民政協同各民主黨派和各界代表人士進行更大范圍內的協商。這一生動的民主實踐,擴大了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拓寬了社會利益表達渠道,不僅充分體現了廣泛的人民民主,也更好促進了黨和國家重大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推動了黨和國家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六十年風雨兼程,六十年歲月輝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與新中國相伴而生,在改革發展的實踐中不斷完善,彰顯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和優勢。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的進程中,把這一基本政治制度始終堅持好、完善好、發展好,這一制度就必定能夠在國家政治社會生活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進程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校園安全標語50字左右,要新穎(不要一條一條列出來,寫一段標語文字),急啊,好的給分
安全是革命本錢,健康是人生基礎,但是,如果不注意,「本錢」將花盡,「基礎」將毀掉。屆時,即使你滿腹經綸,只是昔日黃花。所以說,為了自己長壽,為了親人,重視安全,使自己健康,快樂過每一天。由此可證: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是頭等財富。
3. 急需校園安全事故的PPT,要求有圖,有案例簡介,有違反了那些法律條例,有個人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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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給我校園交通安全和食品安全的條例
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針對學校衛生工作,國家衛生部、教育部頒布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各省、市、自治區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各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都對學校衛生尤其是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高度重視,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和多個層次的衛生檢查和督導工作。開展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據有《食品衛生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等,還有目前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衛生部令第14號《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由國家教育部、衛生部於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簽發,自二OO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規定》總共有六章三十八條。其目的是為防止學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該《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以及幼兒園。明確了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的工作方針和工作原則,即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督查、學校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規定》從三個方面提出了對學校食堂的衛生要求:1、食堂建築、設備與環境衛生要求。2、食品采購、貯存及加工的衛生要求。3、食堂從業人員衛生要求。
《規定》第五章《管理與監督》共十二條,明確了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學校的管理與監督職責。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責可歸納為:1、負責學校食品衛生工作的行政管理。2、制定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培訓計劃。3、對學校食堂及學生集體用餐的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是:1、落實預防性衛生監督,嚴格執行衛生許可制度。對衛生質量不穩定和不具備衛生條件的學校食堂一律不予發證。2、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加大執法力度。對食堂采購、貯存、加工、銷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環節應重點進行監督指導。3、及時調查處理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學校的職責可歸納為:1、制定食品衛生安全工作計劃。2、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即建立主管校長負責制,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3、建立健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和報告制度。4、嚴格對食堂承包者的准入制度。4、加強對學生的飲食衛生安全教育。
《規定》還要求建立學校食品衛生責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規定》是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應學校後勤社會化改革的需要而頒布實施的,它將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實踐中起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5. 學校周邊多少米范圍內不準設置娛樂性營業場所 最好有詳細的法律法規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九條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積極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意見》
(三十二)深入開展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禁止在中小學校200米內開辦網吧,禁止在學校周圍設立電子游藝室、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和成年人性用品商店。會同有關部門深入開展校園周邊經營秩序治理,整治低俗玩具,堅決查處取締黑網吧。
(5)校園安全條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製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路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於未成年人的食品、葯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不得有害於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6. 誰能提供《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校體衛工作條例》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准,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准;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葯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