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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方責任險

發布時間: 2020-11-21 15:34:33

㈠ 校方責任險理賠標准

根據《校方責任險條款》(較新的版本),賠償范圍的條款是這樣的:

第十七條 本保險的賠償范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等。

什麼是校方責任保險

校方責任保險是以學校為被保險人,以學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責任保險。主要為學生在校活動或由學校組織的安排的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的在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㈢ 校方責任險

校方責任險理賠流程
學校在事故發生24小時內撥打保險公司客服電話報案,後撥打教育局普教科報案電話。
出險學生完全治療結束後,需提供以下材料,經教體局安監科審核後報送至市教育風險管理辦公室:
1、出險學生學籍證明。
2、《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3、就診醫院所提供的醫療證明。
4、醫療費、交通費等相關費用票據。
5、《轉賬授權書》。
6、如進行傷殘鑒定,需提供傷殘鑒定書、鑒定部門的資質證明、鑒定醫師的資質證明。
7、如發生死亡案件,需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書、法醫鑒定書、戶口注銷證明。
8、如有誤工損失,需提供以下材料:
(1)陪護家長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當月及前三個月工資單,如工資超過青島市納稅標準的,應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證明,按照工資單中實際減少的金額給予賠付。另外要提供戶口簿索引聯、陪護家長及出險學生單頁的復印件。
(2)陪護家長確實沒有工作的,按照護理費標准賠付。
9、申報護理費需提供戶口簿索引聯、陪護家長及出險學生單頁,按照當地市場護工的勞務報酬給予賠償。
10、伙食補助費。
11、填寫《人身險給付清單》。
12、填寫《財產險賠付協議書》
13、如經過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需有生效的法「院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或「仲裁書」。對於需要調解、仲裁、判決解決的案件,學校要提前通知風險辦。
註:1、如出險學生需進行學平險理賠,請學校提供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葯費單據、檢查報告等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方便家長理賠學平險。如學平險已經理賠結束,需提供學平險賠款收據、剔除明細、門診病歷復印件、住院病歷復印件、葯費單據復印件、檢查報告復印件,並連同剩餘原始費用票據一起報送。
2、特殊出險案件,如需增加報送材料的,視情況另行通知。

㈣ 校方責任險怎麼理賠

賠償處理方式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計算賠付。

在確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及時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處理。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應通過法律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4)校園方責任險擴展閱讀:

賠款計算

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復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㈤ 校方責任保險的保險范圍是什麼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行業和學校所在地市的衛生、安全標准;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遇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學工作的疾病,但學校未採取必要措施;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

(九)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阻止;

(十)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

(5)校園方責任險擴展閱讀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

(六)注冊學生自傷、自殺,而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教育管理並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八)注冊學生本人具有特異體質,而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九)注冊學生突發疾病,而被保險人及時採取措施,未延誤治療;

(十)被保險人的雇員的非職務行為;

(十一)被保險人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㈥ 校方責任險是什麼險種

樓上的說錯了~這個應該屬於財產保險中的責任險。每個財產保險公司都有相應險種,並非壽險公司校方責任險全國條款都是一樣的,都是保監會批準的條款。可能各家公司費率不同,都是可以談的。
校方責任保險條款
為了向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特舉辦本保險。
保險對象
第一條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條在被保險人的教學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下列情況之一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4、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5、學校組織或安排的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正常學生生理承受能力的;
6、明知學生體質特異,不適應某種場合或活動,在教學生活安排中教職員工未予以適當照顧的;
7、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的;
8、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
9、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的。
第三條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四條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注冊學員發生傷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監護范圍的;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6、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外。
7、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第五條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保險期限
第六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
賠償限額、保險費
第七條在校學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視作一次事故,本保險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萬-500萬元。
第八條每名學員賠償限額15-30萬元,被保險人按在冊人數交費,在新學年開始前向本公司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每人賠償限額×保險費率×注冊學員人數
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十條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學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本公司並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應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如不履行本條款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終止保險合同。
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
2、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教委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3、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
4、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5、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在獲悉學員監護人因保險責任事故向其索賠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經本公司同意,被保險人不得做出任何關於賠償的承諾。
第十七條本保險的賠償范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等。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有重復保險的情況,本公司僅承擔按比例賠償的責任。
第十九條本公司收到本條款第十五條所列單證,應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如選擇仲裁,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達成仲裁協議;如選擇訴訟,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㈦ 什麼是校方責任保險

校園方責任保險是為幼兒園、小學、中學、中專、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工讀學校、特殊學校、高等院校(以下稱普通教育機構)提供校方責任保障,維護學校教育而設立的。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一)2007年5月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發[2007]7號)中明確要求:

「所有學校都要建立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應急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推行由政府購買意外校方責任險的辦法。」

(二)2008年4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意外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制的通知》(教體藝[2008]2號)中明確要求:

「各省級教育行政、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方責任保險投保工作,依據本通知提出的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制定本行政區域實施校方責任保險制度的政策和辦法。

可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的特點、本行政區域的網點覆蓋情況、服務能力、保障條件和本地區的財政能力,經濟發展狀況,通過招標等形式合理選擇承保機構實施統一投保。」

(7)校園方責任險擴展閱讀:

(一)賠償處理方式

校園方責任保險的賠償處理以條款的規定為基本依據,在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內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准計算賠付。

在確認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及時與被保險人進行協商處理。在達不成協議或分歧較大時,應通過法律解決,並以法院判決作為保險人賠償的最終依據。

(二)賠款計算

在認定保險責任並核定損失的條件下,保險人即可按條款規定的賠償處理方式計算賠款,具體如下:

1、以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損害和仲裁或訴訟費用賠償的最高限額,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兩項的每次事故的賠償總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限。

其中人身傷亡以不超過每人的賠償限額為限。即仲裁或訴訟費用與賠償責任一並計算賠款,在賠償限額內支付,不另行計算。

2、對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注冊學生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在另一個賠償限額內賠償。如果被保險人最終賠償金額超過保險賠償限額,保險人按比例分攤該費用。

3、重復保險的賠償。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索賠時,如有其他承保同樣責任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責任的保險存在,保險人將按照所承擔責任限額的比例,對有關賠償按比例負責賠付。

㈧ 校園方責任保險責任有哪些構成要件

1)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a.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b.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c.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d.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e.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f.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g.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h.未明確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校方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i.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準的; j.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k.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l.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m.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 n.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o.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p.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q.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2)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㈨ 校園方責任險是什麼意思

校園方責任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保險對象

第二條 凡取得合法資格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被保險人的在校活動中或由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過程中,因校方疏忽或過失引發的下列情況之一而導致注冊學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經濟損失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1、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不履行職責的,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
規程的;

2、學校安排學生集體活動,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的;

3、學校組織安排的實習、勞動、體育運動等體力活動,超出學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安全標準的;

5、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等維護、管理不當的;

6、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按規定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學校組織教育教學活動,未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的;

8、未明確知道本校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而校方未採取必要的隔離防範措施導致其他學生感染的;

9、學校向學生提供的食品、飲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國家和本市的衛生、安全標准
的;

10、火災、爆炸、煤氣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體墜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異體質,未予以必要照顧的;

13、事故發生後,學校未採取措施及時救護致使損害擴大的;

14、教職員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的;

15、學生擁擠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和減少損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第四條 發生依法應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險人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每人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除外責任

第五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造成被保險人注冊學員發生傷亡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默許或放任其教職員工毆打、體罰學生的行為;

3.被保險人統一組織或安排的活動宣布結束,學生已脫離被保險人管理范圍的;

4.被保險人知道或應該知道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的;

5.學生自傷、自殺,學校及其教職員沒有過錯的;

6.學生打架、斗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但學生在學校范圍內被毆打時的正當防衛行為除
外。

7.學生體質特異,被保險人事先不知情的;

8.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採取的救護措施並無不當的;

9.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的行為並無不當的;

10.自然災害及不可抗力;

11.戰爭及類似戰爭行為;

第六條 本保險對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

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九條 賠償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限與保險費

第十一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次日十二時起,至保險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時止。保險費為累計賠償限額與費率的乘積。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 訂立本合同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合同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合同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八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八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六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十九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

第二十條 投保時,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人提供全部在冊學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的注冊學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並辦理有關批改手續。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的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教育工作者紀律,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關心、愛護、教育注冊學員,使其遵紀守法。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對各類教學、建築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修繕,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其各類教學、建築設施安全情況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付諸實施。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
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
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
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收到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

2、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學校辦學的許可證;

3、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

4、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及索賠清單;

5、保險人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賠償范圍限於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責賠償學生的直接實際經濟損失,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監護人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用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護理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

第三十條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
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後進行賠償,但對於人身傷亡
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三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第三十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六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㈩ 校方責任險到底能賠多少

這個屬於明顯的商業保險賠付問題。

具體能賠多少要根據校方投保保單的檔位決定,目前保險公司的僱主責任險傷亡賠付是10-80萬,具體看投保保單承擔的責任。

希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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