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安全法
『壹』 世界各國怎樣維護校園安全
英國:兒童安全指南樸素實用
英國政府頒布的《兒童10大宣言》大受國內家長的熱捧,它實際上是英國對兒童的安全教育指南。
其具體內容包括:安全的權利——平安成長比成功更重要;保護自己身體的權利——背心褲衩覆蓋的地方不許別人摸;生命第一的權利——生命第一,財產第二;向父母講真話的權利——小秘密要告訴媽媽;拒絕毒品與危險品的權利——不喝陌生人的飲料,不吃陌生人的糖果;不與陌生人打交道的權利——不與陌生人說話;緊急避險的權利——遇到危險可以打破玻璃,破壞傢具;面對侵害不遵守諾言的權利——不保守壞人的秘密;對壞人可以不講真話的權利——壞人可以騙。
孩子們由此知道,在關鍵的時候可以踢人、咬人、撒謊、砸東西、奪路而逃,貌似顛覆了教育孩子「懂禮貌」的傳統做法,卻教會了孩子發現危險、積極應對的本領。中國家長們認為宣言尊重兒童的人性,朴實且具操作價值。
為了有效保護校園安全,從幼兒園到高中,英國的每所學校里都設有一名荷槍實彈的警察。他們會呆在一個單獨的房間里,保持警覺,隨時行動。此舉除能有效應對「暴力學生」外,也能對社會力量企圖傷害學生的行為形成震懾。
英國教育部門還向家長們提出明確要求,明確他們肩負著「安全責任」。幼兒園和小學階段的孩子要求家長統一接送,家長必須把孩子送進校門,放學後老師和孩子在學校操場的固定區域等候家長來接。
美國:立法確定校園安全的戰略地位
美國政府從立法上將建設安全的學校確立為國家教育目標之一。1987年,美國政府制定和頒發《美國校園安全守衛法令》,規定學校必須每年發布校園安全政策的實施情況和校園內發生違法犯法行為的數據。1994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將「安全的學校」定為8項國家教育目標之一。美國關於校園安全的立法還有《校園禁槍法》《改善校園環境法》等,各州還根據具體情況有自己的立法。
美國中小學的校園安全保衛工作處於「外松內緊」的狀態。美國96%的公立學校要求來客登記;80%的公立學校實行封閉的教學環境管理;53%的公立學校對在校內設建築物實行嚴格的限制;約39%的城市學校配備金屬探測裝置;一些學校還安裝一種高科技系統,能夠儲存學校員工、學生的全部資料和相片。如果不是老師和學生,在學校里活動必須佩戴標明身份的標簽,例如「家長」「志願者」等。
放學時,學校附近一般會出動交通協管,幫助維護秩序。許多學校聘請當地的警察幫助制訂校園安全計劃,處理校園安全事故,並且特別重視志願者在維護學校安全中的作用。同時,學校在遭遇安全威脅時也會隨時給家長以安全提醒,防患於未然。
藉助外力保障校園安全的同時,學校注重培養兒童的安全意識與求生能力。幼兒園經常通過靈活多變的手段增強兒童的安全意識。在戶外活動時,為了培養孩子預測、判斷、迴避危險的能力以及探索、創新、自主的精神,教師允許孩子嘗試各種他們自創的具有「冒險性」的活動。美國教育部門設立專款,幫助學校進行緊急疏散演練,訓練孩子如何應對歹徒入侵校園這樣的緊急情況。
韓國:家校聯手預防政府保障補償
上學及放學時,學校會安排專門的老師維持校園門口治安,家長們也會輪流做志願者,協助校方維持校園周邊交通安全。從幼兒園開始,韓國學校每年都會組織3至4次消防安全演練,使孩子從小就養成在危急情況下能迅速而有秩序地逃生的意識。
為了防止校園內發生安全事故,並及時補償受害師生,韓國自2007年9月起正式施行「有關預防學校安全事故及補償法律」。其主要內容包括:政府有關教育管理部門應優先支持安全方面的預算,每年兩次以上對學校安全設施進行安全檢查,同時對師生進行有關預防校內安全事故的安全教育。另外,韓國教育委員會按地域設立學校安全補償共濟會,使管轄區內的師生都能加入學校安全保險,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得到相應補償。
總體上韓國的社會治安較好,但針對學生的惡性事件也時有發生。2009年,韓國先後發生數起針對女學生的惡性騷擾事件,之後校方和家長都加大了針對學生人身安全的防範和教育力度。校方增加了校園周邊的攝像頭數量和保安的人數,家長們紛紛為學生購買可隨身攜帶的安全防範設備,如噴霧劑、報警設備等。
俄羅斯:配發身份識別牌和登記卡
別斯蘭事件發生後,俄羅斯政府計劃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強全國中小學校的安全防範,其中就包括為中小學生配置類似軍用的身份識別牌以及記錄有學生身份和基本醫療信息的登記卡。
類似軍用的金屬制身份識別牌可以放在登記卡里,也可以戴在脖子上,即使遭到炸彈襲擊,該識別牌上的信息也不會丟失。登記卡主要包括學童的姓名、指紋、照片、家人資料以及基本醫療信息等,同時還有一些指導學生如何應對洪水、火災、交通事故以及恐怖襲擊等知識。目前,這一計劃還在試運行當中,如果效果良好,將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日本:警力與高科技雙管齊下
長期以來,日本的學校面向當地社區開放,因為只有學校才擁有大操場和較大的室內聚會場所。但近年來發生的校園兇殺事件,導致日本學校不得不開始由開放走向封閉。
2001年,日本一名男子手持菜刀闖入一所小學,砍傷26名師生,其中8名兒童死亡。日本政府和社會痛定思痛,建立起一套保衛孩子的長效預防和善後機制。日本已制定一部具體翔實的《校園安全法》,還為小學和幼兒園配備了警棍、催淚噴子、鋼叉。
在學校、幼兒園及附近設置「警察巡邏區」,派出佩帶警棍的警官在上下學時間段內執行巡邏任務,嚴格控制校外人員進入學校。非上下學時間在距離學校不超過2公里的警察崗樓安排機動警員,一旦有可疑情況發生時,能第一時間發現並在最外圍進行攔截。不少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的職員們也會在上下學時開巡邏車在學校周圍巡邏,提供保護。
在校園內,學校設置錄像監控系統,增設保安員(年齡必須在65歲以下),隨時對可疑者採取措施。日本的許多小學校里原先設有公共圖書館,可供社會人士前來閱讀,現在校內的圖書館均不再對外開放。同時,強化小學生集體上學措施,放學時由多位教師分別帶領不同路線的學生排隊回家。
最近幾年,帶有GPS定位功能的兒童手機,深受日本家長歡迎。在遇到緊急情況時,只要用力拉手機的掛繩,手機警鈴就會鳴響,父母隨時可以通過電腦等設備確定孩子的位置、掌握孩子的行蹤。日本還在2004年推出了帶有GPS定位器的學生書包。
德國:引入 「動態風險分析系統」
針對校園暴力,德國引入一套「動態風險分析系統」,學校收集行為異常學生的相關信息,藉助軟體加以分析,計算出某名學生暴力傾向的嚴重程度,以便掌控。有些德國學校讓學生們學拳擊、太極,以此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衛能力,也讓他們在游戲中學會遵守規則和尊重他人。
在科技防範上,德國要求今年年底前所有學校要安裝警報裝置,一旦發生險情,將發出警報信號。在德國波茨坦市,每位老師都可以在險情發生時通過手機啟動特定號碼,激活警報系統,警報聲可響遍教室、走廊、運動場館。
除了增添高科技安保設備之外,德國在保障校園安全上還注重加強危機處理機制的建設。在德國黑森州,許多學校都設立了危機處理小組、下發《危機情況下的處置》手冊,指導學校在遭遇槍擊等暴力事件時如何採取保護措施。應急預案中要求必須確保所有教室大門鎖上並用障礙物堵住,學生們趴在地上或者躲藏在桌子底下,等待警察的指令。
此外,德國老師之間還會約定特定的暗語,在險情發生時彼此發出警報並採取關閉教室門窗等保護措施,而不會讓學生知道,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慌亂。
新加坡:保安站崗巡邏
早在俄羅斯發生別斯蘭人質事件後,新加坡教育部和國家安全協調秘書處便對新加坡的校園安全進行了評估,隨後採取了系列措施。比如,學校安裝閉路電視並安排保安人員站崗巡邏等等。
不過,新加坡的犯罪率在世界排名中是很低的,校園安全案幾乎聞所未聞。人們晚上走在沒有人的街道上也不感到擔心,這和新加坡嚴厲的法律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因為在新加坡,犯罪成本極高,罪犯不僅會失去自己的工作,也會失去社會的信任,有過案底的人在這個城市裡是很難生存的。
阿根廷:警民共建「校園安全通道」
2003年,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曾發生一起令人震驚的案件,一名叫盧西拉的中學生在學校附近遭到歹徒強暴並殺害,這起案件給阿根廷的校園安全敲響了警鍾。布宜諾斯艾利斯和附近地區隨後建立了一個由警察、交通安全人員以及商販組成的「校園安全通道」,共同維護校園安全,取得了積極成效,學校和周圍地區的惡性犯罪事件明顯下降。
在這個「校園安全通道」中,每到上學和放學時間,都會有警察以及交通安全人員在校門口及附近地區值勤。在學校附近經營的商販也被邀請加入校園安全體系,擔當起流動崗哨的職責,協助警方密切關注校園門口的可疑人群,並隨時為遇到緊急情況的學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以上為廣為流傳的相關介紹,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貳』 關於校園生活和安全板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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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我國有哪五部與校園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
《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3)校園安全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目前仍處在提案階段。
在2017年2月,由民革中央婦女和青年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上提交《關於完善校園欺凌防範和治理機制的提案》,建議將防範校園欺凌的專題教育作為教學要求常規化,借鑒國外立法模式,制定校園安全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提案建議,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一部全國統一、層次較高、專門詳盡的《校園安全法》。
可以借鑒校園欺凌防治工作比較成熟的國外立法模式,比如美國《校園安全法》、韓國《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等,明確規定校園欺凌的預防措施、標准;校園安全管理機構、職責、制度等;家庭、政府、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
通過校園安全的專門立法,使校園欺凌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將效果落到實處。
『肆』 《校園安全法》是什麼時候頒發的
《校園安全法》還沒頒發
制定《校園安全法》迫在眉睫
近些年的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校園安全成為諸多代表共同關心的問題。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西南交通大學博士生導師陳大鵬代表在議案中提出,長期以來,涉及億萬師生安全、學校穩定、保障校園正常秩序的學校保衛工作無法可依,這與依法治校的要求不相適應。他呼籲,盡早制定《校園安全法》。
貴州人大代表周德芬在幾屆人代會上都呼籲制定《校園安全法》。她說,校園安全事故在所難免,因為缺乏法律參照,學校、學生、老師與家長常常在事故原因、責任分擔、賠償范圍與額度等問題上糾纏不清。為了避免麻煩,有的學校乾脆大白天緊閉校門,限制學生出入,必要的課外實踐、課外活動也能免則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學校、學生的活力。另外,學生走出校門後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又該如何分擔?一系列問題期待法律給予說法。
教育界人士普遍認為,在增強學校、家長、學生安全防範意識的同時,要從根本上解決校園的安全問題,必須通過校園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強制性、權威性,來規范校園安全管理行為。
『伍』 求關於處理校園人身傷害的法律依據
教育部令第12號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採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於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復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並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准,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託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准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准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2002年8月21日
『陸』 校園安全防範的建議
加強對學校師生的生存能力教育。生存能力教育不僅僅是對現有技能的傳輸教育與識記,而是要培養師生的社會交往能力、遇到危急狀況,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勤於訓練,讓正確的危機處理方式,求生的技能成為本能。當危險臨近時,只要我們採取合理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小程度還是可行的。
二、出台《校園安全法》。校園安全案件的層出不窮,恰恰說明了校園安保力量的薄弱,絲毫不起任何防衛作用,而多數學校保安的素質也令人堪憂。因此,加強學校安保力量,提升學校安保人員職業素質很有必要,非常緊要。我們也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出台《校園安全法》,做好法律保障;成立「校園警察」,配備警具、警械,賦予校園警察在學校范圍內及周邊一定區域內的准執法權,不至於面對歹徒時,顧慮重重,無法及時、有效制止危害。
三、建立安全緩沖區。對治安情況復雜的校園周邊設置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加強巡邏。在該區域范圍內禁止一切危及學生身心健康的行業入駐,比如:校園周邊的各種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錄像放映廳、網吧等,凈化周邊環境,形成安全隔離帶。
四、應該加強安保監控。提高硬體設施,杜絕安全死角、建立應急機制,責任到人,成立應急救援小組。危安狀況發生時,必須臨危不亂,妥善處理,主動請求有關權責部門支援與協助,不可隱情不報。同時,還要做好善後工作,比如,對受害者的心理疏導。
『柒』 政協委員呼籲盡快出台校園安全法是怎麼回事
近日,教育部部長陳寶生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表示,有必要對校園欺凌和校園暴力進行區分。
同時,解決校園欺凌要建立包括校園內的安全防範機制和校園外的綜合治理機制,用社會、家長和學校的力量進行綜合防範。
全國政協委員、華中師范大學黨委書記馬敏關注校園欺凌話題多年,他從2012年就開始提出學校要重視情商教育,將應試教育轉換為素質教育,教孩子怎麼跟父母、同學、老師相處,教會孩子如何去尊重別人。
同時,馬敏委員還呼籲盡快出台校園安全法,明確校園安全事件中的各方責任,切實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安全,為教育教學創造良好的秩序環境。
『捌』 我國有沒有出台校園安全法
1、法律中沒有出台「校園安全法」專項法規2、大的方面是運用的是國家現有的法律對校園人員經行管理和規范3、校園的校規校紀是在國家法律之下與道德相結合組成的一項校園人事規章制度
『玖』 當前我國有哪些法律保障校園安全
確保校園安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保證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我國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其中校園安全事故無法可依現象引起人們廣泛的關注。校園內發生的學生傷亡事故影響了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開展,危及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如何結合我國實際,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保障在校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制定校園安全立法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途徑。
【關鍵詞】校園安全;緊迫性;可行性;立法原則
【寫作年份】2007年
【正文】
隨著我國民主法制進程日益加快,人民群眾對校園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在我國教育事業特別是高等教育事業快速發展過程中,校園與社會的「圍牆」逐漸模糊,校園周邊環境愈加復雜。近年來校園傷害事故頻繁發生,性質日趨嚴重,涉及的范圍也越來越廣,使得社會已經對學校的安全性產生懷疑,教育事業出現的這些新情況,向校園安全提出了嚴峻挑戰。可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學校與學生關系的約束體系還是學校以前的一些規章制度,這樣的現狀導致一旦發生糾紛或事故,顯然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制定一部《校園安全法》已迫在眉睫。當前校園安全在世界范圍內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許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關於校園安全的專項法律,採取種種措施保障校園安全。如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針對我國實際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校園安全立法,已成為立法機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理論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我國校園安全的特點
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頒布實施後,我國教育事業進入了全面發展的新時期,教育立法步伐明顯加快。但是由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教育立法仍然存在一些空白,目前我國尚無處理校園學生傷害事故的全國性專項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和糾紛的解決無法可依,無據可尋。
當前我國校園安全呈現出以下特點:
1.安全隱患增多。與市場經濟發展同步,我國小學、中學尤其是大學的辦學規模不斷擴大,辦學形式日益多樣化,後勤服務社會化,學校正成為一個開放式的教育園區。 [1]外來人口增加,素質參差不齊,魚龍混雜,形成了諸多安全隱患,被盜、被詐騙、被傷害等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尤其是後勤社會化後,引進社會力量進入校園競爭,在提高服務質量的同時,各服務實體對利潤的追求與師生員工接受服務願望之間的矛盾更加明顯,處理不當,會導致矛盾激化。而且大量的社會實體、社會成員進入校園,給管理帶來難度,這些都是校園內存在的安全隱患。
2.安全意識薄弱、自我保護差。校園內外發生的許多涉及學生的意外傷害事故中,究其原因雖然各不相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大多數當事學生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心理准備和自我保護意識,根本無法應付這些突發事件,面對傷害只能是束手無策。 [2]不管是在家庭中還是在學校里,多數學生所接受的安全教育幾乎為零,安全意識甚為淡薄,學生思想中僅有的一些安全意識來源於本能和老師及父母簡單的提醒。
3.周邊環境對校園安全影響大。網吧、游戲廳、錄76像廳、酒吧等休閑娛樂場所,會誘導學生進行高消費,形成攀比心理,造成性格的扭曲,影響其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形成,特別是其中虛擬的兇殺、暴力、色情的內容極易成為他們日後違法犯罪的誘因。校園周邊的無證攤點由於流動性大,安全沒有保障。部分流動攤點利用青少年學生幼稚好奇的心理特點,常把一些淫穢書刊和錄像擺到校內外兜售,嚴重腐蝕學生的心靈,破壞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
二、我國校園安全立法的緊迫性與可行性
確保校園安全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保證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是新形勢下教書育人的著眼點。校園安全不僅限於保證師生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安全,還關繫到維護每個師生的生命權利。對於大多數家長而言,校園通常總被認為是安全的地方,然而,此起彼伏的學生傷害事故,給社會和許多家庭帶來不幸,同時也給學校的發展造成了打擊,教訓非常慘痛,令人不可忘記。筆者認為,我國進行校園安全立法既具有現實緊迫的必要性,又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1.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伴隨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學校日漸社會化。學校因為有比較固定的消費群而在其周圍形成一個形形色色的小社會。因為在校學生人身傷害事件屢屢發生,也因為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學校被推上被告席的次數越來越多,並在許多情況下被判承擔全部或部分的賠償責任。為了減少這種糾紛給學生家庭、社會帶來的不安定因素,排除嚴重威脅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情形,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教育領域迫切需要一部《校園安全法》,以規范社會與學校的管理行為,合理劃分社會、學校、家長及當事人的責任,盡最大努力避免或減少在校學生傷亡事件的發生,使得校園能夠成為遠離危險和威脅的天堂。 [4]
2.填補法律空白。校園安全社會關系具有復合性,它不僅包括具有縱向隸屬性特徵的教育行政關系,還包括具有橫向平等性特徵的教育民事關系,甚至還包括具有懲治性特徵的教育刑事關系,這表明校園安全關系具有行政法、民法和刑法所不能單獨制約的獨特性。在我國,盡管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當中都有保護在校學生人身安全的一系列規定,這些規定也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了作用,但是目前有很多校園安全問題是上述法律不能解決的,還存在立法空白。這幾部法律對在校學生人身傷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准沒有涉及,沒有一部法律確定了保護處於教育教學活動期間的中小學生人身安全的主體,並對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系統全面的規范,對學校應該履行哪些具體管理職能規定得不具體,這就使得有關各方責任不明確,安全保護意識不強,從而形成安全事故隱患。從當前情況看,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詳盡、具體、針對性強的《校園安全法》解決這些問題是現實的迫切需要。
3.便於審判實踐。我國現有法律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規定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強。2002年教育部頒布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2001年上海市正式實施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對學生的傷害事故有一定的規定,但由於它們分別是教育部和上海市制定實施的,只屬於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在法院判案時受到立法層級和區域性的限制,效力大打折扣。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對學生傷害事故主要處理依據仍然是《民法通則》,但由於《民法通則》只是對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審理這類特殊案件時,缺乏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校園安全法》的制定可以克服這些不足,滿足司法實踐的操作需要。
4.校園安全專項立法具有相當的理論和實踐基礎。近年來,對教育立法一些問題的理論研究逐漸成為我國法學界的熱點之一,各地教育界、司法實務界、法學界的人士發表了大量理論研究文章,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討。相關部門在參與校園安全事故的處理過程中積累了一些經驗,進行了一些專題調研,並已採取了一些防止事故發生、妥善處理事故的措施。在多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都有代表提出關於進行校園安全專項立法的議案,為億萬在校學生豎立一道堅固的校園安全法律保障鼓與呼。 [5]上海市還於2001年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上海市中小學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有關校園安全法的專項地方性法規,有力推動了全國性校園安全立法工作的進行。目前我國進行校園安全專項立法已具有良好的理論和實踐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三、我國《校園安全法》的立法原則
學生是家庭的希望、祖國的未來,是21世紀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他們能否安全、健康成長直接關繫到教育的成敗,關繫到家庭的幸福,關繫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防範工作,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級政府部門和學校義不容辭的責任。筆者認為,我國《校園安全法》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從我國實際出發的原則。我國的校園安全立法,是在教育體制改革和新舊教育體制並存的情況下進行的。校園安全立法必須從我國校園實際出發,接受實踐的檢驗。改革是一個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前進的過程,而法律是國家政策的定型化,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極大的權威性。要使改革中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需要有一個過程,不成熟、沒有把握的問題不能勉強制定。因此,我國的校園安全立法若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經驗,應在法律中作出明確規定。對已看準了改革方向,但尚需在實踐中進一步檢驗的問題宜作出原則性規定,即宜粗不宜細。
2.合理界定學校及相關部門的法律地位。在眾多校園傷害事故的案例中,有不少涉及到學校甚至是教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問題,而這些向來也是一些案例處理中的難點。通常情況下,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學校的態度不明朗,使得事故處理不甚樂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學生發生傷害事故時學校確有過錯應該依法承擔責任,新制定的《校園安全法》必須明確這一點。在《校園安全法》中,以法律的手段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能是很有必要的,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對教育行政部門的應盡義務及未盡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予以規定。《校園安全法》還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賦予警察部門組建專職校園警察的權力,以法律的形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權,提高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保證學校的安全,使校內治安由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同時也可改變當前學校保衛部門既無行政上的職務,也無相應權力的尷尬處境。
3.積極借鑒吸收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就世界范圍而言,校園安全已成為世界各國教育發展中的一個共性問題,對其處理也已成為學校法律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美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由各州立法建立了校園警察,後來又由聯邦制定了《校園安全法》。而日本、加拿大等國同樣也建立了一套以保護校園安全為內容的法律法規體系。這些國家的立法經驗和教訓將是我國制定校園安全立法寶貴的資源:一是構建完備的校園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原因十分復雜,其處理涉及面廣泛,要真正有效地預防和處理校園安全事故,完備的法律體系是必須的;二是具有可操作性。許多發達國家校園安全立法不僅有明確的校園安全事故的相關主體,而且對相關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具體規定,從而使校園安全工作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三是特設的處理機構和嚴格的法定程序。在許多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是屬於廣義的教育糾紛的范疇。因此,有的國家規定這類糾紛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來處理,如對教育行政部門的裁決不服則可起訴到法院,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四是完善的事故賠償責任社會化機制。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一般都推行事故賠償責任的社會化機制,以轉移學校和相關老師、學生的賠償責任。此外,發達國家的學生可以全面的參加各種保險活動,一旦遭遇傷害事故,其成員就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
《校園安全法》作為教育領域的專項法律,將會對未來學生的安全給予切實的保護,使得學生不再是「有苦無處訴」的群體,同時在法律監督下使得學生的安全意識有所提高,極力避免災難性事故的發生,真正實現用一部《校園安全法》規范校園安全管理工作,使校園安全管理規范化、法制化,保障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作者簡介】
劉士國,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釋】
1]鄭良信.教育法學通論 [M].廣西教育出版社,2000.97-98.
[2]郝淑華.教育法律實務 [M].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52-153.
[3]曹翠俠.關於建立學生聽證制度的幾點思考 [J].教學與管理,2003,(7):11-12.
[4]佟麗華.未成年人法學 [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59-61.
[5]門武俠.21件議案關注同一個問題代表呼喚校園安全立法 [N].人民日報,2002-0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