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教師法
《教師法》第八條規定: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Ⅱ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什麼時候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按照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法律還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按照法律,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於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是什麼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
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551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什麼時候起開始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有關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的規定,屬於什麼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有關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的規定,屬於原則性規范。
原則性規范所表達的教育法律原則是一種具有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准則,這種原理和准則可以作為教育法律法規的思想基礎或政治基礎,也稱為「宣言性規范」。「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是一種穩定的准則,屬於原則性規范。
(5)中華人民教師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規定: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小學教師包含以下哪些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教師製法》中小學教師包括:
1.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教師。
2.普通中小學教師。
3.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教師。
4.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了哪些教師的權利
律達網: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適用於
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1、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2、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8)中華人民教師法擴展閱讀: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