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
1. 限制民辦校無序跨區域掐尖招生,有利於教育發展嗎
據媒體於2021年5月的報道,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將限制民辦校無序跨區域掐尖招生,同時給予省級統籌管理權。此消息在社交平台上引起了網民們的關注與討論。
部分網民認為某些民辦中學的掐尖行為,實質上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教育公平,不利於教育的持續發展;也有部分網民們認為掐尖行為自身是一種市場行為,應該是能者居之,教育部不應該出台此項規定。那麼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將限制民辦校跨區域掐尖招生的行為是否有利於教育公平呢?筆者認為有利於教育公平,以下筆者來講一下自己的看法。
教育是一項偉大的事業,而這項事業它最終的落腳點其實是在於公平。教育的意義何在?教育是在於培養學生成為一個健康的人,培養學生成為一個真正的人,它應該給予學生同樣的教育資源以及機會,而民辦中學的掐尖行為實際上已經嚴重影響到了教育公平,因此教育部出台此項規定對其進行規避無可厚非。
2.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介紹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是2001年6月1日發布的條例。
3. 河北省民辦學校可以獲得哪些政府的財政補貼/撥款
一、扶持政策:稅收政策、土地政策差異化扶持,營利性學校政策還需細化
新《民促法》及《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就奠定了非營利性及營利性民辦學校扶持政策差異化的基調。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通過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基金獎勵、捐資激勵、土地劃撥、稅費減免等方式大力扶持,積極引導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而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提供政府購買及稅收優惠等扶持方式。各省制定具體扶持政策時,都是在國務院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制定,其中陝西省在意見中指出要參照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標准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扶持標准。在各類扶持政策中,稅收政策及土地政策是行業最為關心的問題。
二、稅收政策:非營利性享受公辦待遇,營利性優惠有待細化
民辦學校作為一個法人主體,涉及的水中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契稅、印花稅、城市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特殊的教育項目和教育教學活動還會涉及到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關稅等稅種。
在舊《民促法》框架中,出資人開辦民辦學校分為「要求合理回報」和「不要求合理回報」兩種。其中,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須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兩類民辦學校從本質上來講都是非營利的教育機構,都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相關部門另行制定,但是否和公辦學校、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相同或者有所差別,一直未有明確的政策指導,大多地區實際按照不取得合理回報學校的稅收政策執行。
4.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第三章 保障與扶持
第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獨資、合資、合作、聯合等多種形式辦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機構在業務指導、教研活動、教師資格認定和職稱評定、教師人事檔案管理、表彰獎勵等方面,應當與國辦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十八條 民辦教育機構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納入規劃,按照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優先安排,免收校舍建設配套費用。
民辦教育機構辦學用地,不得擅自轉讓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九條 民辦教育機構聘用大中專畢業生到校任職,應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先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後,再到當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其人事檔案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當地人才交流機構管理;其戶籍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民辦教育機構聘任的專職教師,合同終止後,經本人申請,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到國辦教育機構工作。
國辦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經所在單位同意,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到民辦教育機構任教。
專任教師在民辦教育機構和國辦教育機構工作期間,其工齡和教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 任何行政部門對民辦教育機構實施監督管理,不得違法收取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民辦教育機構攤派各種費用。
有關部門向民辦教育機構提供水、電、氣等項服務的收費標准,應當與國辦教育機構同等對待。
第二十二條 民辦教育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權自主設置教師的專業技術崗位、自主聘任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自主決定教師及其他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民辦教育機構應當與受聘任的教師和職工訂立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報酬、工作紀律、合同終止的條件和養老、醫療、失業社會保險及違反合同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教育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自主決定專業設置和招生計劃。招生計劃由教育主管部門列入計劃,統一下達,面向社會招生。
第二十五條 民辦教育機構可以按生均培養成本確定收費標准,但須報辦學審批部門及同級物價、財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所收費用應當主要用於辦學。
民辦教育機構與國辦教育機構享有國家規定的同等的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民辦教育機構的學生在升學、考試、助學貸款、交通乘車和社會活動等方面,與國辦教育機構的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民辦教育機構的學生就業,用人單位應當實行面向社會、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民辦教育機構可以接納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學校建設的捐助、贊助,專項用於改善辦學條件。捐助、贊助的資金、財產作為公共教育資產,由學校使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教育機構投資者在保證教育機構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前提下,可以取得合理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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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工程師,職稱名稱,指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通過相關考試,和國家相關部門評審取得相應的任職資格的人員。為了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凡涉及申報對象的學歷、專業年限、考試成績、任職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主要業績和獎懲情況
6. 如何查詢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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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北省民辦教育條例的第二章 設立與審批
第九條 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名稱、組織機構、章程及發展規劃;
(二)有相應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教學計劃;
(四)有適應辦學需要的師資隊伍和行政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條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辦報告、辦學章程和發展規劃;
(二)舉辦者、擬任校(院)長或者主要負責人、擬聘教師、財務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舉辦者的履歷;
(三)擬辦民辦教育機構的資產、經費證明;
(四)專業設置、課程計劃和教材;
(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六)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設學校董事會(以下稱校董會)的,應當提供校董會章程和校董會成員名單;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應當提交聯合辦學協議書。
第十一條 民辦教育機構的名稱應當確切表示其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
實施非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須在其名稱中標明專修、進修、培訓等字樣。
民辦教育機構在名稱中冠以「河北」字樣,須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和其他非學歷教育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分級審批:
1、舉辦高等學歷教育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舉辦高等非學歷教育及其附設中等學歷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3、舉辦普通高級中學、職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等中等學歷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授權設區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4、舉辦普通初級中學、中等非學歷教育的,由設區市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5、舉辦小學、學前教育及其他初等非學歷教育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舉辦體育、衛生、文化藝術等民辦教育機構的,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舉辦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技術等級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或者舉辦勞動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教育機構,由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設立民辦教育評議組織。評議組織負責對申請舉辦民辦教育機構的基本條件進行初步審查評議,審批機關根據評議結果審批。
第十四條 申請舉辦學歷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審批機關於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申請舉辦其他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答復。
審批機關對批准設立的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發給《辦學許可證》。沒有《辦學許可證》不得舉辦民辦教育機構。
除發證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或者吊銷《辦學許可證》。
第十五條 教育考試部門、自學考試的主考單位、負責職業資格和技術等級考試的機構,不得舉辦與其考試業務相關的民辦教育機構或者參與相關的辦學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