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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8-10 02:29:14

A. 什麼稱為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在以前處於不同的歷史條件、社會背景之下所產生的問題沒有被解決,後來放到了現在就是歷史遺留問題

B.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上輩子或上上上多少輩子留下來的戰爭、殺戳、邊界、經濟糾紛等歷史遺留問題。比如我國與俄有領土遺留問題,與日有戰爭殺戳和琉球領土、經濟賠償等歷史遺留問題---------------

C.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的房屋。80年代已建好的房屋可以定性為違章建築嗎

1、什麼是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自?
答: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1999年3 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造的下列私房:
(1)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2)原村民未經鎮 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3)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4)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 原則所建的私房;
(5)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2、什麼是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
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是指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
3、哪些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1)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 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2)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3)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4)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 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D. 在法律上有沒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定義,或者說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這在法律上沒有定義.
但是,確實有多個行政文件處理遺留問題.
如,在蚊革中的錯劃右排的或打殺人的刑事案件,鹽打中的誤殺,參加越站的,參加革命沒有檔案的,等等.有一些零散的規定.
可以到當地政府去問.有專門的處遺辦處理. 而且當地有可能有民間的團體,協助相同命運的人找到公正.你打聽一下吧.

E. 歷史遺留問題是什麼意思

1.歷史遺留問題就是歷史上沒有解決的,留到現在不好解決了的問題。其中,這會涉及到一些邊界、主權等的問題。

2.歷史上這些問題之所以遺留而未直接解決,通常是因為強權的干涉,政權的更替等等方面的原因。

3.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印度的。而中國認為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回歸中國的懷抱。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5)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歷史遺留問題的分析舉例

1.歷史遺留問題是兩個或多個國家與國家之間,因為歷史上的戰爭,宗教的多種原因遺留下來的關於邊界或主權方面的領土劃分問題。

2.這些歷史遺留問題總伴隨著領土上的戰爭,暴動等現象。比如,中國與越南之間的領土問題,中國與日本之間的釣魚島問題,韓國與日本之間的竹島/獨島問題等等~

F. 歷史遺留問題,怎麼解決

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是最棘手的工作之一,也是在基層鍛煉的「必修課」。既然是「歷史」,說明確有其事;而又成了「遺留問題」, 說明沒有徹底「擺平」,當事人尚未完全信服。盡管有的問題乍看起來並不復雜,但是,任何接棒處理此類事務的人均應謹記:千萬不要低估前人的智商,不管事情原本多麼簡單,歷經多年不得解決,足見其早已人為地復雜化了。所以,那些「觸景生情」般地躍入腦海的解決方案,往往難以奏效;倘若常規方法就能息事寧人的話,也就輪不著我們這些「後人」為「前人」堵槍眼或者填窟窿了。
初來璧山不久,就聽W縣長針對一起重大歷史遺留問題提出了「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的處理原則;實踐證明,這三項原則確是破解難題的利器,屢試不爽。細細品來,其中自有一番道理。
從結論來看,任何問題都可分為兩類,要麼有解,要麼無解;而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就復雜在有解而難解,或是無解而必解。能辦的事不好辦,不能辦的事必須辦,常常是因為在辦事過程中偏離了法律與政策的正常軌道,進行了不適當的變通或妥協,結果事後較起真來,不免理虧氣短,進退維谷,很是被動。
待人處事,無外乎情、理、法三端;而歷史遺留問題所以難解,往往就是情、理、法交織在一起,「剪不斷,理還亂」。有些問題是「法不容情」,政府非常理解和同情老百姓的訴求,但卻不能公然違反法律和政策;有些問題是「情理難容」,政府做了承諾而不兌現,即便這個承諾並不符合法律和政策,也不能因此否認老百姓要求政府兌現「問題承諾」的主張是無理取鬧。雖然造成歷史遺留問題的原因和責任不難查明,但「追究人」不等於「解決事」——除非問題本身就是為了對具體人問責;所以,著眼於「事要解決」,就要打出一套「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約之以法」的組合拳——「遵守法律,尊重歷史,換位思考」恰恰就是體現其精髓的行之有效的套路。
對於意見分歧的問題,唯有求同存異方可解決;而所求之「同」,須為兩點:一是對基本事實有共識,二是對價值判斷標准有認同——前者即為「尊重歷史」,後者即為「遵守法律」。為了躲避或者推卸責任,矢口否認曾經實際發生過的言行,是最蠻不講理、最缺乏誠信的表現,也是通往問題最終解決之路的最大障礙;而在事實爭議消除之後,必須對事情的性質作出評價和判定,因為「真的」不一定是「對的」。判斷「對」或者「不對」,決不能陷入「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死胡同,而必須用公認公正的「大道理」超越當事各方利己主義的「小道理」——法律,特別是強制性法律,就是價值判斷的超然標准,既無需選擇,也不容挑戰,構成了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
拋開我國現有立法的種種缺陷不論,就法律滯後於實踐的一般特性而言,法律總是有彈性的。語義不明如何解釋,寬嚴尺度如何把握,法律沖突如何取捨,都可以「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鑒於歷史遺留問題常有可歸責於政府的事由,處理時尤其要注重「換位思考」、將心比心。「群眾利益無小事」,久拖不決就更是「大事」了,如果還思想僵化、死摳條文,「寧可我負百姓,不可法律負我」,只會進一步激發民怨、惡化事態,甚至釀成官民對抗的悲劇和慘劇,這與「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背道而馳的。其實,只要能守住法律的底線,「擦邊球」不僅能打,還能打得很漂亮。只懂得用法來「踩剎車」,不懂得用法來「加油門」,勢必舉步維艱、好事難成。
頗具反諷意味的是,很多歷史遺留問題正是企圖打法律和政策的「擦邊球」而結出的惡果。事實證明,取一時一事之巧只是小聰明,求萬全萬安之策才是大智慧。為官一任,必須對歷史負責、對百姓負責,提思路、作決策、推項目都必須有全局的觀點和長遠的眼光,不能頭腦發熱胡干蠻干,只重眼前不計後患。人事固然有興替,但留下的敗筆和罵名卻將長久、嚴 重地折損政府的公信力,「後人」也不得不用數以倍計的精力和財力來為「前人」的失誤「埋單」——「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還是讓我們努力使「歷史遺留問題」成為歷史吧。

G. 何為歷史遺留問題房屋

歷史遺留違法私房,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專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屬公
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法律、法規所建的下列私房:
(一)原村民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二)原村民未經鎮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農村用地紅線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私房;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規定的用地面積、建築面積所建的私房;
(四)原村民違反一戶一棟原則所建的私房;
(五)非原村民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獨或合作興建的私房。

H. 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是指---多年以前留下來的至今還沒有解決的問題。落實政策是指---解決遺留問題而已經執行或正在執行的政策。二者的主要區別就在於遺留問題還存在,沒解決。而落實政策是已經解決或正在解決。

I. 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

歷史遺留問題主要是因為歷史上一些政權或者說處於領導地位的人更換後,因為回之前的一些問題採取的對應答措施與問題對方的措施不協調而產生的一些新問題;

就比如說西藏,英國殖民印度後曾經佔領過西藏,但是1947年之後印度獨立了,可是印度卻說西藏是歸屬於印度的,而我們中國認為是西藏是英國殖民者侵略後占據的,既然英國人走了,西藏就應該重新歸屬於中國,兩國就因此產生了歷史遺留問題。

(9)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元朝始,中央政權始終對西藏行使著有效管轄。藏族人民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員。

西藏唐宋時期稱為「吐蕃」,元明時期稱為「烏斯藏」,清代稱為「唐古特」、「圖伯特」等。清朝康熙年間起稱「西藏」至今。1951年5月23日,西藏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叛亂平定後,中央政府開始對西藏進行全面直接管轄。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宣告成立,2019年12月23日,西藏已基本消除絕對貧困,全域實現整體脫貧

J. 什麼樣的房子算歷史遺留

歷史遺留房屋認定分類狀況和具體處理:

一、關於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主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原土地房屋分開登記,很多房屋在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甚至還進行了轉讓(含多次轉讓),因此出現了大量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房屋土地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只有房產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等。

對於該類問題,主要是對依法可以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依法依規辦理房地合一的不動產權證書;對需要補充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盡力完善手續;對小產權房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關於房地產開發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規劃管理的歷史遺留房屋。

對於該類問題,劃分時間段進行處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後的,要求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後,再行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的,符合一定條件,可先行辦理登記,但要在登記簿和證書中標注「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須待進一步處理」,並由不動產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在登記後一年內處理完畢。

三、關於單方申請登記的歷史遺留房屋。

由於開發建設單位已注銷等原因,購房人不能按照雙方共同申請的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的,我們規定土地和房屋權屬來源清楚、界址明確,房屋的用地、規劃報建、竣工驗收等批准文件齊備清楚,相關材料齊全的,可單方申請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經核實並公告後予以辦理。

四、關於房改房等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分兩種情況:對於出讓性質的宗地,考慮到有些房改房或經適房所在宗地雖為出讓性質,但並未按市場價格繳納相關價款,須按規定繳納相關價款;對於劃撥性質的宗地,須依法補繳土地出讓金。

五、關於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歷史遺留房屋。

首先,明確處理范圍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登記不一致的不動產。其次,明確未經依法批准,登記時不得改變不動產用途,並要求地方政府在登記後一年內組織完善相關手續。

六、關於土地處於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依法辦理登記,但須註明土地抵押狀況。

七、關於不動產統一登記實施前違法抵押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對違法抵押問題先行妥善處理完畢,再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處理結果依法辦理登記。

八、關於農村宅基地房屋不動產登記問題的歷史遺留房屋。

考慮到鄉村規劃的覆蓋問題,結合近兩年我省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經驗,對所需提供的材料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各地加快推進規劃未覆蓋地區的鄉村規劃編制工作。

九、關於房屋跨宗地的歷史遺留房屋。

明確須先行對所涉宗地按照房屋與宗地對應一致原則進行分割、合並或調整邊界處理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10)什麼是歷史遺留問題擴展閱讀

《關於加快處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部分強調了妥善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明確了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明確各地級以上市、縣(區)政府為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主體,要求切實落實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

二、要求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政府要盡快建立解決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的專門工作機制。

三、對各地制定出台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法規或改革性文件的期限予以明確,即本意見實施後半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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